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就医保障费用保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附加就医保障费用保险条
注册号:C00001431922023031542273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各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
“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主险合同效力
止,保险同效亦终止;合同无效本保合同亦无险合同与本保险合
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被保险人应为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有指定外,本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
第四条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下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120 救护车费用保险责任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 30 日为等待期。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等
待期(续保除外)后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性疾病需要使用 120 救护车的,保险人对被保险
人发生的实际且必要的同城救护车费用(包括救护车车费和院前急救费)在每次扣除约定
的免赔额后,在保险单载明的救护车费用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发 120 救护车费用,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
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救护车费用保险金额为限。
二、问诊服务费用保险责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 30 日为等待期。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等
待期(续保除外)后在本合同约定的互联网医院进行线上问诊,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实际且
必要的问诊服务费用(不含医疗费用)险人每次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在保险单载明
的问诊服务费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问诊服务费用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问诊服务费用保
金额为限。
三、陪诊费用保险责任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 30 日为等待期。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等
待期(续保除外)后在本合同约定的互联网医院进行线上问诊,经问诊医生建议转为线下问
诊且于该窗口申请陪诊的,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实际且必要的陪诊费用不含医疗费用)
保险人每次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在保险单载明的陪诊费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本保险
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陪诊费用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陪诊费用保险金额为限。
第五条 下列情形下的问诊陪诊或费用,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就医保障费用保险
一、被保险人进行产检、分娩、急诊、口腔美容保健、生殖科、感染科、精神病科
手术(含门诊手术)、门诊输液的陪诊费用;
二、被保险人进行住院前检查、办理住院手续、办理出院手续、院中陪护产生的陪
费用;
三、被保险人为住院病人、门急诊留观病人重症和急救病人、无亲属陪护的 70 岁以
上的老人、亲属陪伴 12 岁以下的儿童醉酒状(每 100 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 20
毫克)的情况下不能提供陪诊服务,保险人不支付因此发生的陪诊费用;
四、被保险人未在本合同约定的互联网医院进行线上问诊或申请陪诊服务的;
五、被保险人在问诊陪诊过程中产生的挂号费等医疗费用
主险中责任免除事项未纳入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的同样适用于本附加险责任免
除。
本附加险项下保金额、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
同中载明。
保险期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最长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
为准。
保险金申请与给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
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
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三)保险金申请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四)120 救护车费用发票、费用收据及明细清单等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六)对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问诊陪诊费用,将由保险人与提供问诊陪诊服务的机构直接
结算,保险人不再另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条 投保人解除主险合同,本保险合同一并解除,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参照主险合
同有关规定退还本保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须填写解
合同申请书并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 保险合同;
(二)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保险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
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保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