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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就医保障费用保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就医保障费用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01431922023031542273
总 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各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
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主险合同效力终
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
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被保险人应为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有指定外,本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下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120 救护车费用保险责任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 30 日为等待期。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等
待期(续保除外)后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性疾病需要使用 120 救护车的,保险人对被保险
人发生的实际且必要的同城救护车费用(包括救护车车费和院前急救费),在每次扣除约定
的免赔额后,在保险单载明的救护车费用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发生 120 救护车费用,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
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救护车费用保险金额为限。
二、问诊服务费用保险责任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 30 日为等待期。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等
待期(续保除外)后在本合同约定的互联网医院进行线上问诊,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实际且
必要的问诊服务费用(不含医疗费用),保险人每次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在保险单载明
的问诊服务费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问诊服务费用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问诊服务费用保险
金额为限。
三、陪诊费用保险责任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 30 日为等待期。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等
待期(续保除外)后在本合同约定的互联网医院进行线上问诊,经问诊医生建议转为线下问
诊且于该窗口申请陪诊的,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实际且必要的陪诊费用(不含医疗费用),
保险人每次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在保险单载明的陪诊费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本保险
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陪诊费用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陪诊费用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情形下的问诊陪诊或费用,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