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在指定医疗机构经专科医生
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癌症(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且必须接受
相关治疗的,我们对被保险人支付的下列必需且合理(见 8.7)的医
疗费用,在扣除本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赔付
比例承担癌症医疗保险金的赔偿责任:
1. 癌症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其癌症确诊之日(见 8.8)后在指定医疗机构住院(见 8.9)
治疗期间发生的与治疗癌症相关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必需且合
理的癌症住院医疗费用(见 8.10)。
2. 癌症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其癌症确诊之日后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期
间发生的与治疗癌症相关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癌
症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化学疗法(见 8.11)、放射疗法(见
8.12)、肿瘤免疫疗法(见 8.13)、肿瘤内分泌疗法(见 8.14)、肿
瘤靶向疗法(见 8.15)。
3. 癌症确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癌症确诊之日前 30 日(含第 30 日)内在指定医疗机构接
受门急诊或住院期间发生的与确诊癌症相关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
的必需且合理的癌症确诊医疗费用(见 8.16)。
4. 癌症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前 30 日(含住院当日,以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为
准)和出院后 30 日(含出院当日,以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为准)内,
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癌症门急诊治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
付的必需且合理的癌症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本条上述约定的癌
症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癌症确诊医疗费用)。
针对被保险人所发生的以上四类费用,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以
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见 8.17)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并以参加
社会基本医疗 保 险 或 公费医疗身份就 诊 并 结 算 的,赔付比例为
100%;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但
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赔付比例为
60%;被保险人以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
赔付比例为 100%。
在一个保险单年度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在指定医疗机构进
行治疗,我们均按上述约定赔偿上述四类医疗费用保险金,但累计
赔偿金额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癌症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
赔偿的金额达到癌症医疗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被保险人在癌症医疗
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届满时癌症治疗仍未结束或者发生癌症转移的,我们对自
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癌症之日起365天(含第365天)内发生的癌症医
疗费用仍按照保险责任的约定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期间内
及保险期间届满后累计赔偿金额以癌症医疗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