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附加个人癌症院外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 B (互联网专属)
条款
注册号:C00000232522021122131543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
本附加险保险合同(以下简本附加险合同 为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健
康险类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本公司的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
本附加险。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本附加险合同
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 7.1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或电子
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1.2
合同成立及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本附加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电子保险单开始生效,
具体生效日以电子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作为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
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1.3
合同约定事项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
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2.1
投保条
除另有约外,本附险合人、被保益人险合
致。
2.2
等待期
您为被险人首次投或非续保(见 7.2)本附加险时,除另有约定外,自
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含)为等待期。
发生情形,我不承担保,但您无退交保险费
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等待期内经定医疗机构( 7.3)的专科生(见 7.4)初
次确诊( 7.5加险合同所定义的 7.6
多种)
(2被保险在等待期内已经发生的疾病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后罹
患癌症
续保本附加险的,则无等待期。
2.3
保险责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在指定医疗机构经具有相应
资质的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癌症(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必须的,人因
(见 7.7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院外(见 7.8)特定药品(见 7.9用,
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癌症院外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赔偿院外特定药品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特定药须是由指定疗机构专科生开具处方( 7.10)、且为被
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且合理的药品;
2)每次特定药品处方仅限治疗保险期间内且在等待期后初次确诊的癌症
3)该特定药品于本附加合同附表所的药品清单中的药且每次特
定药品处方剂量不超过一个月。
(4)被保险人买特定药品须在我们的指定药店(见 7.11)、且须符合本
加险合同“4 如何领取特定药品及申请保险金”的约定。
对不满足述条件的外特用,我们偿癌特定
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截至本附险合同保期间若被保险治疗束或
生癌症转的,对于保险诊癌症且特定日期
在本附加险合保险期间内的自被保险确诊癌症日起 365
365 的符加险合同定的院外品费用,们仍按照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约定在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对于症院外特药品金的累计以本合同
的保险金为限,一或累金额达到明的额时
们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特定药品涉及善援助的,被险人从慈(见 7.12的药
费用不纳入癌症院外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赔偿范围。
2.4
保险金
保险金额我们承担偿保的最高限加险
由您和我们协商确定,并在保单中载明。
2.5
补偿原
本附加险同为费用偿型,适用医偿原被保
已从其他径(包括社会基本公费医疗位、
险人在内任何商业险机得本同责任范
补偿,我仅对被保人实符合本附约定费用
其从述其途径所获医疗偿后余额加险合同
赔偿。被险人社保个人部分不属已获
疗费用补偿,不进行前述扣除。
2.6
免赔额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免赔额为 0
2.7
赔付比
1.除另有约定外,社保目录内院外特定药品费用赔偿比例:
1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7.13者公费医疗身份投保,
100%
2)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但未以社
基本医疗或者公费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赔偿比例为 60%
3)被保险人以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身份投赔偿比例
100%
2.除另有约定外,社保目录外院外特定药品费用赔偿比例为 100%
2.8
犹豫期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犹豫期与主险合同一致。
2.9
保险期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本产品保险期间
一年。
2.10
不保证续保
本附加险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或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
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我们不保什么
3.1
责任免
因下列情之一导致保险癌症特定,我们不
险金的责任:
1)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2)仅有临床不适症状,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均不是癌症的治疗
3)使用未获得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许可或批准上市的药品或药物;
4定药品处方的开具与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准的该药品说明书
所列明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不符;
5)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特定药品对被保险人所罹患的癌症治疗有效
6)进行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
7)在中国大陆境外(见7.14)的国家或地区接受治疗。
如何领取特定药品及申请保险
4.1
特定药品领取
申请
保险金申请(见 7.15向我们提交癌症特定药品领取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
和资料:
1)保险金赔偿申请书
(2)保险合同或保险单号
3)保险金申请人的效身份证件( 7.16
4)由医院专科医生出具的对被保险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由指定医疗机
构出具的与该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
科学方法检验报告;
5)特定药品处方;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
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
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
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
证明和资料。
如果保险金申请人未提交特定药品领取申请或者特定药品领取申请审核未
过,我们不承担赔偿癌症院外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4.2
处方审
特定药品领取申请审核通过后,我们将进行药品处方审核。于药品处方审
中的特殊情况7.17我们有权要求保险金申请人补充其他与药品处方审
核相关的医学材料。
药品处方审核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1)根据经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上市的该药品说明书(以药品处
方开具时最新版本为准)所列明的适应症、基因检测指标、用法及用量
审核药品处方
2)根据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审核被保险人是否对申请的院外特定药品已经
耐药(见 7.18
如果药品处方审核未通过,我们不承担赔偿癌症院外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责任。
4.3
用药流
药品处方审核通过后保险金申请人应携带药品处方、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
件及被保险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如果被保险人不拥有社会基本医
疗保险身份则无需提供社会保障卡到指定药店购买特定药品。在部分指定药
店,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部分特定药品费用,可由我们与指定药店直接结算。
对于我们已经与指定药店直接结算的特定药品费用,我们不再接受保险金
请人对该部分保险金的申请
4.4
慈善赠药申请
如果被保险人用药时长符合我们认可的慈善机构援助项目赠药以下简称“慈
善赠药”申请条件我们将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并安排我们授权的第三方服务
商协助保险金申请人进行申请材料准备,保险金申请人须提供申请慈善赠药合
理且必需的材料。慈善赠药项目经慈善机构审核通过后保险金申请人须到慈
善赠药项目指定的药店领取赠药;若保险金申请人未通过慈善赠药项目审核,
保险金申请人须按照上述“4.2 处方审核”的约定进行药品领取审核。
4.5
保险金赔偿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赔偿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 5 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我们将把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
受益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
10 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赔偿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 30 日仍未作出核
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若我
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做出核定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
益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赔偿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赔偿
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金额先予以支付;
我们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如果被保险人本人作为癌症院外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受益人已向我们书面
领保险金,但在实际领取保险金前身故保险金将作为其遗产,由我们向其合
法继承人赔偿
4.6
诉讼时
保险金申请人向我们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如何支付保险费
5.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根据您选择的保障计划以及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如健
康状况、年龄等和交费方式而定。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计划由您和我们协商
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支付方式与主险合同一致。
如何退保
6.1
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您的有效身
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如您在犹豫期后解除
同,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
价值(见 7.19险责开始前就要求同,则我们退还您
缴纳的保险费
如主险合同解除,本附加险合同须同时解除。
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经济损失。
释义
7.1
合法有
本附加险合同所指合法有效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判定依据
7.2
续保
指投保人为被保险人不间断投保同一险种,且续保保单的生效日为原保单到期
日的次日。
7.3
指定医疗机
指您与我们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
包括香港、澳门、湾地区)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普通部,
不包含其中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国际医疗部、干部病房
本合同约的医院不括疗理院、康戒酒中心
神心理治中心以及相应或设备的级医合医
联合病房。
7.4
医生
指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的医生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
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者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
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7.5
初次确
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附
险合同生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
7.6
癌症
本合同所定义的癌症指恶性肿瘤——重度、恶性肿瘤——轻度、原位癌。其中:
1.恶性肿瘤——重度: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
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
组织病理学检查 7.20(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床诊断
属于卫生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和有
题的统计》第修订ICD-10 7.21的恶瘤类
《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见 7.22的肿瘤形态学
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恶性肿瘤——重度
(1)ICD-O-3 肿瘤形态学编属于 0(良性瘤)、1(动未定性肿瘤)
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浸润侵袭性癌胞未底层
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 分期(见 7.23)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 分期为 T
1
N
0
M
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 Binet 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巴结和远处转且 WHO 分级 G1 (核分像<10/50 HPF
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2.恶性肿瘤——轻度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
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
组织病理学检(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
生组织WHOWorldHealth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
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
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
在“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1)TNM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
(2)TNM分期为T1N0M0期的前列腺癌;
(3)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
肿瘤;
(4)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
病;
(5)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6)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
ki-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ICD-O-3瘤形态
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
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
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3.原位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但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
细胞新生物。原位癌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
7.7
必需且合理
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 符合通常惯例指与接受医疗服务所在地通行治疗规范、通行治疗方法
平均医疗费用价格水平一致的费用。
是否符合通常惯例由我们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
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
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2. 医学必需:指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治疗
意外伤害或者
疾病所必需的项目;
2)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
3)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
4)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
7.8
院外
指非被保险人就诊医院。
7.9
特定药
指本附加险合同期满日前在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已在中国上
的靶向药物和免疫治疗药物药品的适应症以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的药品说明书为准。
7.10
处方
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
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7.11
指定药
指我们授权的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药店名单。我们保留对上述指定药店名单做
出适当调整的权利,具体药店名单以我们指定的第三方服务商的网络药店
准。我们指定的药店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取得国家药品经营许可证、GSP 认证;
2 具有完善的冷链药品送达能力;
3 该药店内具有医师、执业药师等专业人员提供服务。
7.12
慈善机
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善法》规定,以面开展慈善活动
的非组织可以采取会、体、务机构
等组织形式
7.13
保险
指国家最新修订颁布的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
险。
7.14
中国大陆境外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外的国家或地区,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
7.15
保险金申请人
指被保险人受益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继承人或其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
权的其他自然人。
7.16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
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7.17
特殊情
药品处方审核中的特殊情况主要包括
(1申请授权请时的与险人关的学材足以
品处方审核;
(2)医学材料中相关的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结果不支持药品处方的开具。
7.18
耐药
指以两种况之 肿瘤灶按 RECIST实体瘤治效评
准)现疾病进展,即定义为耐药。非实体肿瘤(包含白血病、多发性骨髓瘤、
骨髓纤维化巴瘤等血液系统恶性肿瘤)在临床上常无明确的肿块或者肿块
较小难以发现经规范治疗后,按相关专业机构的指南规范,对患者骨髓形态
学、流式细胞、特定基因检测等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得出疾病进展的结论,
定义为耐药。
7.19
现金价
除另有约定外,按下述公式计算现金价值:
(1)若选择年交保险费=×(1-m/n),其m
n
(2)若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现金价值=期净保险费×(1-m/n),其中,
m 为当期已生效天数,n 为当期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交纳
当期保险费的,现金价值为零。
7.20
组织病理学检
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
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
胞等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
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7.21
ICD-10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
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
7.22
ICD-O-3
《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WHO发布的针对 ICD
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
0 代表良性肿瘤;1 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 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
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 代表恶性肿(转移性9 代表恶性肿(原发
ICD-10 ICD-O-3
ICD-O-3 为准。
7.23
TNM
TNM 分期采用 AJCC 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
际抗癌联合 TNM 委员会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
T 指原发肿瘤的大小、态等;N 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 指有无其他脏器的
转移情况。
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 AJCC 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
健康委员会 2018 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 年版)》也采用此定
标准,具体见下:
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 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
X
: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
0
:无肿瘤证据
pT
1
: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
a
肿瘤最大径≤1cm
T1
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
2
:肿瘤 24cm
pT
3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
3a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
3b
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
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
4
: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
4a
: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
4b
: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甲状腺髓样癌
pT
X
: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
0
:无肿瘤证据
pT
1
: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
1a
肿瘤最大径≤1cm
T
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
2
:肿瘤 24cm
pT
3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
3a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
3b
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
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
4
:进展期病变
pT
4a
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
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
4b
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
x
: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
0
: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
1
:区域淋巴结转移
pN
1a
:转移至、Ⅶ区(括气旁、管前、喉/Delphian 或上纵隔
巴结,可以为单侧或双侧。
pN
1b
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淋巴结
或咽后淋巴结转移。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
M
0
:无远处转移
M
1
:有远处转移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年龄<
55
T
N
M
任何
任何
0
任何
任何
1
年龄≥
55
1
0/x
0
2
0/x
0
1
2
1
0
3a3b
任何
0
4a
任何
0
4b
任何
0
任何
任何
1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1
0
0
23
0
0
13
1a
0
4a
任何
0
13
1b
0
4b
任何
0
任何
任何
1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13a
0/x
0
1
3a
1
0
3b4
任何
0
任何
任何
1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
附表:药品清
药品清单
序号
商品名
通用名
厂商
1
唯择
阿贝西利片
礼来
2
安森珂
阿帕他胺片
杨森
3
泰圣奇
阿替利珠单抗注射液
罗氏
4
宜诺凯
奥布替尼片
诺诚健华
5
多泽润
达可替尼片
辉瑞
6
兆珂
达雷妥尤单抗注射液
杨森
7
诺倍戈
达罗他胺片
拜耳
8
英飞凡
度伐利尤单抗注射液
阿斯利康
9
艾瑞颐
氟唑帕利胶囊
恒瑞
10
适加坦
富马酸吉瑞替尼片
安斯泰来
11
泰立沙
甲苯磺酸拉帕替尼片
葛兰素史克
12
艾弗沙
甲磺酸伏美替尼片
江苏艾力斯
13
贺俪安
马来酸奈拉替尼片
北海康成
14
欧狄沃
纳武利尤单抗注射液
百时美施贵宝
15
可瑞达
帕博利珠单抗注射液
默沙东
16
爱博新
哌柏西利胶囊
辉瑞
17
安跃
泊马度胺胶囊
正大天晴
18
普拉曲沙
普拉曲沙注射
萌蒂
19
苏泰达
索凡替尼胶囊
和记黄埔
20
唯可来
维奈克拉片
艾伯维
21
贝美纳
盐酸恩沙替尼胶囊
贝达
22
倍利妥
注射用贝林妥欧单抗
百济神州
23
费蒙格
注射用醋酸地加瑞克
辉凌
24
赫赛莱
注射用恩美曲妥珠单抗
罗氏
25
安适利
注射用维布妥昔单抗
武田
26
英立达
阿昔替尼片
辉瑞
27
利普卓
奥拉帕利片
阿斯利康
28
安维汀
贝伐珠单抗注射液
罗氏
29
泽珂
醋酸阿比特龙
杨森
30
施达赛
达沙替尼片
百时美施贵宝
31
利卡汀
碘美妥昔单抗
成都华神
32
安可坦
恩扎卢胺软胶
安斯泰来
33
爱优特
呋喹替尼胶囊
和记黄埔
34
恩莱瑞
枸橼酸伊沙佐米胶囊
武田
35
则乐
甲苯磺酸尼拉帕利胶囊
再鼎
36
多吉美
甲苯磺酸索拉非尼片
拜耳
37
艾坦
甲磺酸阿帕替尼片
恒瑞
38
海乐卫
甲磺酸艾立布林注射液
卫材
39
泰瑞沙
甲磺酸奥希替尼片
阿斯利康
40
泰菲乐
甲磺酸达拉非尼胶囊
诺华
41
豪森昕福
甲磺酸氟马替尼片
豪森
42
格列卫
甲磺酸伊马替尼片
诺华
43
赛可瑞
克唑替尼胶囊
辉瑞
44
安加维
地舒单抗注射
百济神州
45
乐卫玛
甲磺酸仑伐替尼胶囊
卫材
46
瑞复美
来那度胺胶囊
百济神州
47
美罗华
利妥昔单抗注射液
罗氏
48
艾瑞妮
马来酸吡咯替尼片
恒瑞
49
捷恪卫
磷酸芦可替尼
诺华
50
吉泰瑞
马来酸阿法替尼片
勃林格殷格翰
51
达希纳
尼洛替尼胶囊
诺华
52
泰欣生
尼妥珠单抗注射液
百泰生物
53
帕捷特
帕妥珠单抗注射液
罗氏
54
维全特
培唑帕尼片
诺华
55
索坦
苹果酸舒尼替尼胶囊
辉瑞
56
释倍灵
普乐沙福注射
健赞
57
迈吉宁
曲美替尼片
诺华
58
拜万戈
瑞戈非尼片
拜耳
59
赞可达
塞瑞替尼胶囊
诺华
60
拓益
特瑞普利单抗注射液
君实
61
百泽安
替雷利珠单抗注射液
百济神州
62
佐博伏
维莫非尼片
罗氏
63
爱谱沙
西达本胺片
深圳微芯生物
64
爱必妥
西妥昔单抗注射液
默克
65
达伯舒
信迪利单抗注射液
信达
66
安圣莎
盐酸阿来替尼胶囊
罗氏
67
凯美纳
盐酸埃克替尼
贝达
68
福可维
盐酸安罗替尼胶囊
正大天晴
69
亿珂
伊布替尼胶囊
杨森
70
飞尼妥
依维莫司片
诺华
71
百悦泽
泽布替尼胶囊
百济神州
72
恩度
重组人血管内皮抑制素
注射液
先声
73
善龙
注射用醋酸奥曲肽微球
诺华
74
艾瑞卡
注射用卡瑞利珠单抗
恒瑞
75
万珂
注射用硼替佐
杨森
76
赛普汀
注射用伊尼妥单抗
三生国健
77
赫赛汀
注射用曲妥珠单抗
罗氏
78
艾尼妥
注射用替莫唑
恒瑞
79
特罗凯
盐酸厄洛替尼
罗氏
80
易瑞沙
吉非替尼片
阿斯利康
81
泰吉华
阿伐替尼
Catalent
82
普吉华
普拉替尼
Catalent
注:
1、我们保留对药品清单进行调整的权利。对于调整后的药品清单我们将通过官方渠道告知您。
2、药品分类以药品处方开具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有效版本
为准。
3、上述药品的适应症以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