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
附加猝死保险(A 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
合同”)项下。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构成主保险合同的
全部书面文件,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附加保险合同与主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合同为准。本附加保险
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保险合同为准。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
同时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受益人
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社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
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本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
外的人为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社,由本社在本
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本社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猝死的,本社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
的保险金额给付猝死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