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 -
和谐喜乐无忧少儿定期重大疾病
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6 日内(即犹豫期)您若要求解除合同,我们无息退还您所交保险费..........................1.4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1.5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质押贷款的权利....................................................................................................4.4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1.5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52.6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本公司................................................................................................................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2
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犹豫期
1.5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2.6 其他免责条款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3.6 宣告死亡处理
4. 保险费的交纳与现金价值权益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4.3 现金价值
4.4 保单质押贷款
5.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5.1 合同效力中止
5.2 合同效力恢复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合同终止
6.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3 合同内容变更
6.4 联系方式变更
6.5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6.6 本公司同解权的
6.7 未还款项
6.8 争议处理
附表一 重大疾
附表二 中症疾
附表三 轻症疾
附表四 特定少儿重大疾病
附表五 甲状腺癌的 TNM
期标准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详见每页脚注。
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仔细阅读正文文字突出
显示的部分。
和谐健康[2021]疾病保险 035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 -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您与我们的合
1.1
合同构成
和谐喜乐无忧少儿定期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合同(以下简称本合
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
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协议
共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0 周岁
1
17 周岁,且须符合本
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投保时被保险人 0 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 28 日且健康的婴儿。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
险。
1.3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
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
起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2
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
3
保险费约
定支付日
4
均以该日期为准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期
始承担保险责任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6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
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
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5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
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
书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核定并通知您,如遇复杂情形,核定期限将延展至
3 个工作日。并于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我们提供的保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不足一年的不计
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半年、季或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半年、季或月)生效对应日。如果
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保单周年日零时止的期间为
一个保单年度。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有效期内的居民
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
他身份证明文件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3 -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
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
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
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分为 30 年和至被保险人年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两种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
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4
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您
可与我们约定选择投保可选责任,所选择的内容以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
期内因非意外伤害
6
原因发生以下保险事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
7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身故
2)等待被保人经医院
8
9
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重大
疾病
10
中症疾病
11
轻症疾病
12
特定少儿重大疾病
13
(无论一种或
者多种)。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保险责任,则无等待期。
2.4.1
基本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首次重大疾病
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
科医生初次确诊
14
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首次
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我们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
险金。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投保可选责任“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投保了可选责任“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在给
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减至为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
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累计已交纳的保险:指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保险费与保险费的已交纳期数计算得
出的金额。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计算。
医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
包含其中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
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
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
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
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重大疾病:指符合本合同附表一约定的疾病种类和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重大疾病。
中症疾病:指符合本合同附表二约定的疾病种类和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中症疾病。
轻症疾病:指符合本合同附表三约定的疾病种类和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轻症疾病。
特定少儿重大疾病:指符合本合同附表四约定的疾病种类和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特定少儿重大疾病。
初次确诊: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合同
生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某种疾病。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4 -
零。同时,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
责任终止,我们将继续承担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
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
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对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不同
中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
当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
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
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
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不同
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
合同继续有效。
/中症
疾病/轻症疾病
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
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无论
一种或者多种)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我们
豁免自确诊之日起本合同剩余各期应交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之
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本合同保险
责任、基本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方式的变更。
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
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特定少儿(无论一种或者多
种),特定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我们除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
金或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您投保时选择了投保可选责任“第二次重大
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 100%额外给付特定少儿疾病
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身故保险金的给付方式由您与我们共同约定,您可在下列两种方式
中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在保险单中载明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方式一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
照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 2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方式二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身故,本合同终
止,我们将按照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前(不 18 周岁生日当天身故,我们将按
照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的 20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含 18 周岁生日当天)身故,我们将按照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4.2
可选责任
如果您投保时选择了本保险责任,则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次重大疾
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自
前述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 天后,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
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以外其他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
者多种),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5 -
险金。
特别说明
1)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病原因同一医疗行为或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
导致其发生本合同定的两或两种的重疾病我们仅按
种给付一次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病原因同一医疗行为或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
导致其发生本合同定的两或两种上的中疾病,我们仅按一
种给付一次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病原因同一医疗行为或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
导致其发生本合同定的两或两种上的轻疾病,我们仅按一
种给付一次保险金。
4)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病原因同一医疗行为或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
导致其发生本合同定的重疾病、症疾病轻症疾病中任意两
项及以上的,我们仅给付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
5)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故保险金不可兼得,即若我们已经给付或应
给付上述两项保险金中的任何一项,则其余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
保险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毒品
15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1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7
,或驾驶无合法有效
行驶证
18
机动车
19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20
(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定义中另有约定的,则不在此限);
毒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
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
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
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或道路交通相关法规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
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
辆或履带车辆。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
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
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6 -
7 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
21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22
(本合
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定义中另有约定的,则不
在此限);
8 战争
23
军事冲突
24
暴乱
25
或武装叛乱;
9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
人的继承人(除您本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特定少
儿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有重大疾病或特定少儿重大疾
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
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2.6
其他免责条款
除“ 2.5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1.4
犹豫期”、“2.4 保险责任”、“3.2 保险事故通知”、“5.1 合同效力
中止”、“6.2 确说明与如实告知”、“6.5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脚注 6 意外伤害”、“脚注 8 院”、“附表 重大疾病”、“附表
中症疾病”“附表三 轻症疾病“附表四 特定少儿重大疾病”
突出显示的内容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
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
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
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
们依照被保险人身故时现行有效的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
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
受益人身故在先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
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
确定。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
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7 -
2、其他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合同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
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
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
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申请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以
外的其他保险
金申请
身故保险金以外的其他保险金包括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特定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及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
豁免保险费、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以及出具的与该疾
病诊断证明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
告;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
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
权利文件。
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除上述证明和资料外,还须提供相关保险金受益
人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监护人代其申请
领取保险金,其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接收到保险事故通知后,会 1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给予理赔指导;
接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后,我们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将于 2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我们
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完整资料后,将在 5 日内
作出核定,并于作出核定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情形复杂的, 30
日内作出核定。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
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对属
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
失”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损失。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8 -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
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
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本合同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除身故保险金外其
他保险金的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6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
后,我们根据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依法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
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或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 30 日内将领取
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
保险费的交纳与现金价值权益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
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
约定支付日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
4.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
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4.3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
额。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
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4.4
保单质押贷款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申请使用保单质押贷款功能。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在犹豫期后办理保单质押贷
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贷款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 80%扣除各项欠款后
的余额,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
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我们会参考贷款市场利率水平公司资金成本、
保险资金运用水平、公司流动性状况等因素并根据不同产品类型、产品定
价利率等综合确定保单质押贷款利率。
我们会在保单质押贷款到期前向您发送还款通知,您应在贷款到期时一并
归还贷款本息。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
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若在保单质押贷款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
险金时会扣减您未还贷款的本金及利息。
当未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加上其他未还款项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
本合同的效力中止。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5.1
合同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9 -
5.2
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未偿还的保单质押贷款、
其他未还款项及应付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与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
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合同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在保险期间内解除本合同的;
2)我们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
4)被保险人身故的;
5)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6.2
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
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
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
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
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
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
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6.3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
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6.4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
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
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
方式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6.5
的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按周
岁计算的真实年龄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
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龄不真,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
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
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龄或性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
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
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
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0 -
6.6
除权的限制
条款 6.2 6.5 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6.7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
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者其他欠款,我们先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
6.8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
起诉讼。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附表一
重大疾病
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共108种,其中第128种重大疾病为中国保险行业
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以
下简称“规范”规定的重度疾病,29108种重大疾病为“规范”规定
范围之外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种类和定义具体如下所示:
1 恶性肿瘤——重度
55 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2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56 嗜铬细胞瘤
3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57 亚历山大病
4 官移或造血胞移
植术
58 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5 冠状搭桥(或称动脉
旁路移植术)
59 严重肺结节
6 严重慢性肾衰竭
60 重症手足口
7 多个肢体缺
61 骨生长不全
8 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62 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9 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63 严重Ⅲ度冻伤导致截肢
10 严重慢性肝衰竭
64
感染或患艾滋病
11 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
遗症
65 肺淋巴管肌瘤病
12 深度昏迷
66 脑型疟疾
13 双耳失聪
67 神经白塞病
14 双目失明
68 埃博拉病毒感染
15 瘫痪
69 严重结核性脊髓炎
16 心脏瓣膜手
70 严重慢性缩窄型心包炎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71 艾森门格综合征
18 严重脑损伤
72
综合症
19 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73 严重气性坏
20 严重Ⅲ度烧
74 脊髓小脑变性症
21 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75 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76 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23 语言能力丧
77
质沉积症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78 溶血性尿毒综合征
25 主动脉手术
79 严重大动脉
26 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80 库鲁病
27 严重克罗恩
81 CRT
治疗
28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82 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29 严重多发性硬化
83 Brugada综合征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1 -
30 严重1型糖尿病
84 范可尼综合
31 全身性(型)重症肌无
85 严重出血性登革热
32 严重脊髓灰质炎
86 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
33 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87 胆道重建手
34 系统性硬皮
88 心脏粘液瘤
35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89 脊柱裂
36 严重原发性硬化性胆管
90 原发性脊柱侧弯的矫正手术
37 严重心肌炎
91 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
38 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92 重症心肌炎伴充血性心力衰竭
39 颅脑手术
93 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40 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94
或患艾滋病
41 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95
胎)
42 胰腺移植
96 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43 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97 主动脉夹层
44 严重肺源性心脏病
98 肌萎缩脊髓侧索硬化后遗症
45 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99 严重结核性脑膜炎
46 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100严重面部烧
47 严重哮喘
101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48 严重冠心病
102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49 植物人状态
103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
50 严重克雅氏
104血管性痴呆
51 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105额颞叶痴呆
52 失去一眼及一肢
106路易体痴呆
53 严重瑞氏综合征Reye综合征
称赖氏综合征、雷氏综合征)
107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
54 严重川崎病
108进行性风疹性全脑炎
1
——
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
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
26
(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
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
27
)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
学专辑》第三版ICD-O-3
28
)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
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
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 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
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 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
组织病理学检查: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
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
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
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ICD-10《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
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如果出现 ICD-10 ICD-O-3 不一致的情况,以 ICD-O-3 为准。
ICD-O-3《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是 WHO 发布的针对 ICD 中肿瘤形态
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 代表良性肿瘤;1 代表动态未定性
肿瘤;2 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 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 代表恶
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现 ICD-10 ICD-O-3 不一致的情况,以 ICD-O-3 为准。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2 -
肿瘤等;
2TNM 分期
29
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 分期为 T
1
N
0
M
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 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2
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
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
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
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
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
变、新生成的病理性 Q 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
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必须
同时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
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 15 倍(含)以上;
2肌酸激酶同工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
参考值上限的 2 倍(含)以上;
3 6
LVEF)低于 50%(不含);
4)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含
以上的二尖瓣反流;
5)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
6)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
内。
3
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
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
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
30
肌力
31
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2
TNM 分期TNM 分期采用 AJCC 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
TNM 员会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 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N
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 指有无其他脏器的转移情况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采用目前现行 AJCC 第八
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 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 版)也采用此定
义标准,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标准具体见附表五。
肢体: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肌力: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 0-5 级,具体为:
0 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 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 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 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
4 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 级:正常肌力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
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3 -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33
中的
三项或三项以上
4
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
肺脏或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
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
的移植手术。
5
(或称冠状动
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
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6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
的指南,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 5 期,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
律性透析治疗。规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
7
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
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8
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
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 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9
内肿瘤
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
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
瘫痪、癫痫等,须由头颅断层扫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
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
2)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 γ 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脑垂体瘤;
2 脑囊肿;
3 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
血管扩张症等)。
10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症。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
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
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
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 0-3 周岁幼儿。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4 -
11
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
的功能障碍,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
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
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
项或三项以上。
12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
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3
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永久不可逆
34
性丧失, 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等于 91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
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并且提供 3 周岁以后的听力
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明。
14
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
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
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并且提供 3 周岁以后的视力
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明。
15
瘫痪
永久
失。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 2
级(含)以下。
16
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
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7
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严
重的认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
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
电子发射断层扫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
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
项或三项以上。
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
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 180 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
段恢复。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5 -
18
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
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
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
损伤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
项或三项以上。
19
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缓、静止性震颤或
肌强直等,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
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20
严重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度,且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 20%或 20
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21
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
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35
级,且静息状态下
动脉平均压在 36mmHg含)以上。
22
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
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经相
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2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 7 (含)
上;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
项或三项以上。
23
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语言能力完全丧失,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
(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并且提供 3 周岁以后的语言
能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明。
24
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
减少,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度<正常的
25%;如≥正常的 25%<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
9
/L
②网织红细胞计<20×10
9
/L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
9
/L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将心功能状态分为四级
级:心脏病病人日常活动量不受限制,一般活动不引起乏力、呼吸困难等心衰症状。
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休息时无自觉症状,一般活动下可出现心衰症状
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低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引起心衰症状。
级:心脏病病人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也存在心衰症状,活动后加重。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6 -
25
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主动脉创伤,已经实施了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
腹(含腹腔镜下)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主动脉创伤
后修复的手术。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
腹主动脉),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26
衰竭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
1
)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3)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
2
<50mmHg
27
严重克罗恩病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 病)病理组织
学变化,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
或肠穿孔。
28
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
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
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29
被保险人因脑及脊髓内的脱髓鞘病变而出现神经系统多灶性(多发性)多
时相(至少 6 个月以内有一次以上(不包含一次)的发作)的病变,须由
计算机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
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 180 天。
30
严重 1 型糖尿
指经内分泌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严重
1
型糖尿病,且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必须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生命至少
180
天以上;
2
)血胰岛素测定、血
C
肽测定或尿
C
肽测定结果异常;
3
)出现下述三种并发症之一或一种以上:
①并发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②并发心脏病变,并须植入心脏起搏器进行治疗;
③至少一个脚趾发生坏疽并已达到手术切除指征。
31
全身性(型)
症肌无力
是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
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
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须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明
确诊断。其诊断必须同时具有下列情况:
1
)经药物、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
2
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
无力累及延髓肌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
力危象;
3
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
物治疗的病史;
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
项或三项以上。
32
脊髓灰质炎指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
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7 -
本合同所称“严重脊髓灰质炎”仅指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
导致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形。肢体机能永
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
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或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实结因所
痹,例如格林巴利综合征则不属于本合同所说的脊髓灰质炎。
33
性筋膜炎
坏死性筋膜炎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坏死性筋膜炎的一般临床表现;
2
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3
出现广泛性肌肉及软组织坏死,并导致身体受影响部位永久完全失
去功能。所谓永久完全失去功能是指受影响部位的全部功能完全丧
失超过
180
天。
34
系统性硬皮病
指一种全身性的胶原血管性疾病,可以导致皮肤、血管及内脏器官进行性
弥漫性纤维化。本病须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确诊,诊断必须经
活检及血清学检查证实,疾病必须是全身性,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间质纤维化和肺动脉高压;
2
)心脏:心功能受损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
级;
3
)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衰竭,达到尿毒症期。
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局限性硬皮病(如带状硬皮病或斑状损害);
2
)嗜酸性筋膜炎;
3
CREST
综合征。
35
腺炎开腹手术
指被保险人因为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已经接受了外科开腹手术治疗,以
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因饮致的急性血坏性胰腺炎经腹腔镜术进治疗不在
保障范围内。
36
化性胆管炎
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其特征是肝内、肝外胆道因纤维化性炎症逐渐狭
窄,并最终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肝硬化。本病须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
ALP>200U/L
2
)持续性黄疸病史;
3
)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37
严重心肌炎
指心肌局限性或弥漫性的急性或慢性炎症病变,导致心脏功能障碍,达到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级,且需持续至 90 天。
38
良症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
和肌肉萎缩。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肌电图显示典型肌营养不良症的阳性改变;
2
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
变;
3
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
项或三项以上。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8 -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
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39
颅脑手术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已经实施了全麻下的开颅手术(以切开硬脑膜为准;
包括颅骨钻孔手术、不包括经鼻蝶窦入颅的手)。
外科专科医生具的
术报告。
因外伤及除脑垂体瘤、脑囊肿、颅内血管性疾病以外的良性颅内肿瘤而实
施的颅脑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40
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
性的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
退。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
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
病必须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由完整的临床、实验室
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若我们对“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四项中的任意一项承担保险责任
后,我们对“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的责任同时终止。
41
皮肿
指末期丝虫病,按国际淋巴学会分级为三度淋巴液肿,其临床表现为肢体
非凹陷性水肿伴畸形增大、硬皮症和疣状增生。此病症须经我们认可医院
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42
胰腺移植
指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手
术。
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43
腺炎
胰腺炎反复发作超过三次以上并导致胰腺功能紊乱和营养不良,需要接受
酶替代治疗。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医院的消化科专科医生确诊并且有内窥
镜逆行胰胆管造影所证实。
因酒精所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除外。
44
脏病
指由于各种胸肺及支气管病变而继发的肺动脉高压,最后导致以右室肥大
为特征的心脏病。须经我们认可医院的呼吸专科医生确诊,且必须同时满
足如下诊断标准
1
)左心房压力增高(不低于
20
个单位);
2
)肺血管阻力高于正常
3
个单位(
Pulmonary Resistance
);
3
)肺动脉血压不低于
40
毫米汞柱;
4
)肺动脉楔压不低于
6
毫米汞柱;
5
)右心室心脏舒张期末压力不低于
8
毫米汞柱;
6
)右心室过度肥大、扩张,出现右心衰竭和呼吸困难。
45
减退
指自身免疫性肾上腺炎(既往称:特发性肾上腺皮质萎缩)导致肾上腺萎
缩和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
)必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所有以下诊断标准:
①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
(ACTH)
水平测定,
>100pg/ml
②血浆肾素活性血管紧张素Ⅱ和醛固酮测定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
皮质功能减退症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9 -
③促肾上腺皮质激素
(ACTH)
刺激试验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
减退症。
2
)已经采用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
180
天以上。
肾上腺结核、HIV 感染或艾滋病、感染、肿瘤所致的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
能减退和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46
麻痹
一种隐袭起病、逐渐加重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本疾病必须由我们认可医
院的神经科专科医生确诊,并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步态共济失调;
2
)对称性眼球垂直运动障碍
3
)假性球麻痹(构音障碍和吞咽困难);
4
)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
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7
严重哮喘
指一种反复发作的严重支气管阻塞性疾病,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
诊,且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全部标准:
1
)过去两年中曾因哮喘持续状态(指哮喘持续发作
24
小时以上不能
解)住院治疗,并提供完整住院记录;
2
)因慢性过度换气导致胸廓畸形;
3
)在家中需要医生处方的氧气治疗法;
4
)持续日常服用口服类固醇激素治疗持续至少
6
个月。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年满 25 周岁之前。
48
严重冠心病
指根据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为三支或以上冠状动脉主要血管
的严重狭窄性病(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 75%以上和其他两支血管
管腔直径减少 60%以上)冠状动脉的主要血管指左冠状动脉主干、前降
支、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前降支、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
窄不在保障范围内。
49
植物人状态
指脑皮质广泛性坏死而导致对自身及周边的认知能力完全丧失,但脑干功
能依然存在。必须由我们认可医院的神经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有头颅
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上述情况必须有至少一个月的病历记录加以证实。
由于酗酒或滥用药物所致的植物人状态不在保障范围内。
50
严重克雅氏病
是一种传染性海绵状脑病,临床表现为快速进行性痴呆、肌阵挛和特征性
脑电图变化。本病须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根据
WHO
诊断标准明
诊断,并且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
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疑似病例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51
性肝炎
自身免疫性肝炎是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机体免疫
机制被破坏,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
肝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
)高
γ
球蛋白血症;
2
)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
ANA
(抗核抗体
SMA
(抗
平滑肌抗体)、
LKM1
抗体或抗
-SLA/LP
抗体;
3
)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4)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0 -
52
(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单眼视力丧失指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
件: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2
矫正视力低
0.02
(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
行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
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投保时已有单眼缺失或有一肢缺失的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53
征(Reye 综合
征,也称赖氏综
合征、雷氏综合
征)
瑞氏综合征是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导致脂肪代谢障碍,引起短链脂肪
酸、血氨升高,造成脑水肿。主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反复呕吐、惊厥
及意识障碍等。
肝脏活检是确诊的重要手段。瑞氏综合征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中的三级医
院的儿科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
)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2
)血氨超过正常值的
3
倍;
3)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第 3 期。
54
严重川崎病
是一种血管炎综合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皮肤粘膜病损和淋巴结肿大。
本病须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须由血管造影或超声心
动图检查证实,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冠状动脉瘤于最初急性发病后持续至少
180
天;
2)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实际接受了对冠状动脉瘤进行的手术治疗。
55
肌病
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
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
碍而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心功能分类标准心功能
级),且有相关住院医疗记录显示级心功能衰竭状态持续至少 180
天。
本病须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他器
官系统疾病造成的心肌病变除外。
56
嗜铬细胞瘤
指发生在肾上腺或肾上腺外嗜铬组织的以分泌过多的儿茶酚胺为表现的神
经内分泌肿瘤。嗜铬细胞瘤的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医院的内分泌专科医生
确定,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临床有高血压症候群表现;
2)已经实施了嗜铬细胞瘤切除手术。
57
亚历山大病
是一种遗传性中枢神经系统退行性病变,特点为脑白质营养不良。临床表
现为惊厥发作、智力下降、球麻痹、共济失调、痉挛性瘫痪。亚历山大病
必须被明确诊断,并且造成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损害。被保险人自主生活
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日常生活必须持续接受他人护理
未诊断的疑似病例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1 -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条款“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
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58
并发症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本疾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至少切除了三分之二小肠
2
)完全肠外营养支持三个月以上。
59
严重肺结节病
结节病是一种原因未明的慢性肉芽肿病,可侵犯全身多个器官,以肺和淋
巴结受累最为常见。
严重肺结节病表现为肺的广泛纤维化导致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必须满足下
列所有条件:
1)肺结节病 X 线分期为期,即广泛肺纤维化;
2
)永久不可逆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临床持续
180
天动脉血氧分
PaO
2
<50mmHg
和动脉血氧饱和度(
SaO
2
<80%
60
重症手足口病
由肠道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主要症状表现为手、足、口腔等部位的斑
丘疹、疱疹。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患有手足口病,并伴有下
列三项中的任意一项并发症:
1
)有脑膜炎或脑炎并发症,且导致意识障碍或瘫痪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
检查证据;
2
)有肺炎或肺水肿并发症,且导致呼吸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
据;
3有心肌炎并发症,且导致心脏扩大或心力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
查证据。
61
骨生长不全症
指一种胶原病特征为骨易碎,骨质疏松和易骨折。该病有 4 种类型:型、
型、型、型。只保障型成骨不全的情形。其主要临床特点有发展
迟缓、多发性骨折、进行性脊柱后侧凸及听力损害型成骨不全的诊断
必须根据身体检查,家族史,X 线检查和皮肤活检报告资料确诊。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条款“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
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62
内膜炎
指因细菌、真菌和其他微生物(如病毒、立克次体、衣原体、螺旋体等)
直接感染而产生心瓣膜或心室壁内膜的炎症,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心脏专
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
)血液培养测试结果为阳性,并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微生物:在赘生物,栓塞的赘生物或心脏内脓肿培养或组织检查证实
有微生物;
病理性病灶:组织检查证实赘生物或心脏内脓肿有活动性心内膜炎;
分别两次血液培养证实有典型的微生物且与心内膜炎符合;
持续血液培养证实有微生物阳性反应,且与心内膜炎符合。
2
)心内膜炎引起中度心瓣膜关闭不全(指返流指
20%
或以上)或中度
心瓣膜狭窄(指心瓣膜开口范围小于或等于正常的
30%
)。
心内膜炎及心瓣膜损毁程度需经由心脏专科医生确诊。
因先天性瓣膜疾病、先天性血管病或遗传疾病所伴发的感染,不在保障范
围内。
63
严重度冻伤
冻伤是由于寒冷潮湿作用引起的人体局部或全身损伤,并且冻伤程度达到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2 -
导致截肢
度,且导致一个或一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
以上完全性断离
64
滋病
指因进行器官移植而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且须满足下列全
条件:
1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之,被保人因治疗必需而实施器官
植,并且因器官移植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
2
)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中心或们认可的医院出具该项器
移植感染,属于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
并且不准上诉;
3
)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或阻止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
现以后,或能防止艾滋病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
予以赔付。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
HIV
感染不
在保障范围内。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被保险人感染艾滋
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65
肺淋巴管肌瘤病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主要病理改变为肺间质、支气管、
血管和淋巴管内出现未成熟的平滑肌异常增生同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组织病理学诊断;
2CT 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3)血气提示低氧血症,动脉血氧分压(PaO
2
)持续<50mmHg
66
脑型疟疾
恶性疟原虫严重感染导致的脑病或脑型疟疾,以昏迷为主要特征。脑型疟
疾的诊断须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且外周血涂片存在恶性疟原
虫。
其他明确病因导致的脑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67
神经白塞病
白塞病是一种慢性全身性血管炎症性疾病,主要表现为复发性口腔溃疡、
生殖器溃疡、眼炎及皮肤损害,并可累及大血管、神经系统、消化道、肺、
肾等。累及神经系统损害的白塞病称为神经白塞病。神经白塞病必须明确
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永久不可逆的神经
系统损害指被保险持续 180 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一: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8
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烈性传染病,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有实验室检查证据证实存在埃博拉病毒感染,经国家认可的有合法资
质的传染病专家确诊并上报国家疾病控制中心接受了隔离和治疗;
2
)存在广泛出血的临床表现
3
)从发病开始有超过
30
天的进行性感染症状。
或者死亡
本保障范围内。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3 -
69
髓炎
指因结核杆菌引起的脊髓炎,导致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疾病
初次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障碍: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四项或
四项以上。
该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医院的神经科专科医生证实,并必须经医学检查证
明为结核性脊髓炎。
70
型心包炎
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脏层和壁层广泛瘢痕粘连、增厚和钙化,心包
腔闭塞,形成一个纤维瘢痕外壳,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阻碍心脏的
舒张。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慢性缩窄型心包炎且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级,并持续
180 天以上;
2
)实际接受了以下任何一种手术路径的心包剥脱或心包切除手术;手术
路径:胸骨正中切口、双侧前胸切口、左前胸肋间切口。
经胸腔镜、胸壁打孔进行的手术、心包粘连松解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71
因心脏病导致的严重肺动脉高压及右向左分流。诊断必须由心脏专科医生
经超声心动图和心导管检查证实及需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
)平均肺动脉压高于
40mmHg
2
)肺血管阻力高于
3mm/L/min
Wood
单位);
3
)正常肺微血管楔压低于
15mmHg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
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72
碍综合症
多器官功能障碍指败血症导致的并发症,一个或多个器官系统生理功能障
碍,因该疾病住院至少
96
小时,败血症需有血液和影像学检查证实,并至
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
1
)呼吸衰竭,需要进行气管插管机械通气;
2
)凝血血小板计数
<50×10³/
微升;
3
)肝功能不全,胆红素
>6mg/dl
>102μmol/L
4
)已经应用强心剂;
5
)格拉斯哥昏迷评分
GCS
≤9
6
)肾功能衰竭,血清肌
>300μmol/L
>3.5mg/dl
或尿量
<500ml/d
7
)住院重症监护病房最
96
小时;
8
)器官功能障碍维持至
15
天。
败血症引起的 MODS 的诊断应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证实。非败血
症引起的 MODS 不在保障范围内。
73
严重气性坏疽
指由梭状芽胞杆菌所致的肌坏死或肌炎。须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明
确诊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符合气性坏疽的一般临床表现;
2
)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3出现广泛性肌肉及组织坏死,并已经实施了坏死组织和筋膜以及肌肉
的切除手术。
单纯清创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74
脊髓小脑变性症为一组以小脑萎缩和共济失调为主要临床特点的疾病。必
须符合所有以下条件: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4 -
1
)脊髓小脑变性症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诊断,并有以下证据支持:
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小脑萎缩
临床表现存在共济失调、语言障碍和肌张力异常。
2
被保险人运动功能严重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75
白质脑病
是一种亚急性脱髓鞘脑病,其病原体多为乳头多瘤空泡病毒,常常发生于
免疫缺陷病人。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根据脑组织活检确诊
2永久不可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76
根性撕脱
由于疾病或意外导致至少两根臂丛神经根性撕脱,所造成的手臂感觉功能
与运动功能完全永久性丧失。该病须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并且有电生理检查结果证实。
77
白质沉积症
因获得或继发性原因导致双肺肺泡和细支气腔内充不可溶性富
脂蛋白的疾病。理赔时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支气管镜活检或开胸肺活检病理检查证实肺泡内充满有过碘酸雪夫
PAS)染色阳性的蛋白样物质;
2 被保险人因中重度呼吸困难或低氧血症而实际已行全身麻醉下的全
肺灌洗治疗。
78
尿
合征
一种由于感染导致的急性综合征引起红细胞溶血,肾功能衰竭及尿毒症。
溶血尿毒综合征必须由血液和肾脏专科医生诊断,被保险人理赔时年龄在
25 周岁以下,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实验室检查确认有溶血性贫血、血尿、尿毒症、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2)因肾脏功能衰竭实施了肾脏透析治疗
任何非因感染导致的溶血性贫血,如: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与红细胞
膜缺陷有关的溶血性贫血、红细胞酶病、血红蛋白病等,不在本保障范围
内。
79
严重大动脉炎
指经我们认可的医院心脏或血管外科专科医生确诊的大动脉炎,须满足下
列全部条件:
1
)红细胞沉降率及
C
反应蛋白高于正常值;
2)超声检查、CTA 检查或血管造影检查证实主动脉及其主要分支存在
狭窄。这里的“主动脉及其主要分支”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及其
分支(头臂干、左颈总动脉、左锁骨下动脉)胸主动脉、腹主动脉
及其主要分支(腹腔干、肠系膜上动脉、肠系膜下动脉、肾动脉)。
80
库鲁病
指一种亚急性传染性朊蛋白病临床表现为共济失调、震颤、不自主运动
在病程晚期出现进行性加重的痴呆,神经异常。该病必须由我们认可医院
的专科医生根据检测出的脑组织中的致病蛋白而明确诊断。
81
CRT 心脏再同
步治疗
因缺血性心脏病或扩张性心肌病导致慢性严重心脏衰竭,被保险人实际接
受了
CRT
治疗,以矫正心室收缩不协调和改善心脏功能。接受治疗之前必
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分级状态
级或
级;
2
左室射血分数低
35%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5 -
3
左室舒张末期内
55mm
4
QRS
时间
130msec
5 药物治疗效果不佳,仍有症状。
82
凝血
指血液凝固系统和纤溶系统的过度活动导致微血管血栓形成、血小板及凝
血因子耗竭和严重出血,需要输注血浆和浓缩血小板进行治疗。须提供同
时具有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三项的检验报告:
1)血小板计<100×109/L 或者呈进行性下降;
2)血浆纤维蛋白原含量<1.5g/L 或者>4g/L 或者呈进行性下降;
33P 试验阳性或者血浆 FDP>20mg/L
4)凝血酶原时间>15 或者超过对照 3 秒以上。
83
Brugada 综合
指由我们认可医院的心脏专科医生诊断为夜间呼吸骤停Brugada综合征,
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有晕厥或心脏骤停病史,并提供完整的诊疗记录;
2)心电图有典型的Ⅰ型 Brugada 波;
3)已经安装了永久性心脏除颤器。
84
范可尼综合征
指近端肾小管的功能异常引起的一组症候群。须满足下列至少三个条件:
1
尿液检查出现肾性糖尿、全氨基酸糖尿或磷酸盐尿;
2
血液检查出现低磷血症、低尿酸血症或近端肾小管酸中毒;
3
出现骨质疏松、骨骼畸形或尿路结石;
4
通过骨髓片、白细胞、直肠黏膜中的结晶分析或裂隙灯检查角膜有胱
氨酸结晶。
被保险人在 3 周岁之前罹患该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85
革热
登革热是由登革热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为一种自限性疾病,通常预后
良好。严重出血性登革热须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出
现下列一种或多种严重登革热的临床表现:
1
)血浆渗漏致休克或胸腔积液伴呼吸困难;
2
)严重出血:消化道出血、阴道大出血、颅内出血、肉眼血尿或皮下血
肿(不包括皮下出血点);
3
)严重器官损害或衰竭:肝脏损伤(
ALT
AST>1000IU/L
)、
ARDS
(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急性心功能衰竭、急性肾功能衰竭、脑病。
非出血性登革热并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86
引起的坏疽
由于急性溶血性链球菌感染导致广泛的皮肤、皮下组织和深层组织的坏死
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细菌培养证实致病菌为溶血性链球菌
2)受感染肢体被截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87
胆道重建手术
指因胆道创伤导致接受涉及胆总管小肠吻合术的胆道重建手术。手术必须
在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胆道闭锁不在保障范围内。
88
心脏粘液瘤
为了治疗心脏粘液瘤,实际实施了开胸开心心脏粘液瘤切除手术。经导管
介入手术治疗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6 -
89
脊柱裂
指脊椎或颅骨不完全闭合,导致脊髓脊膜突出,(脊)膜突出或脑膨出,
合并大小便失禁,部分或完全性下肢瘫痪或畸形等神经学上的异常,但不
包括由
X
线摄片发现的没有合并脊椎脊膜突出或脑(脊)膜突出的隐形脊
椎裂。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
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90
弯的矫正手术
指被保险人因原发性脊柱侧弯,实际实施了对该病的矫正外科手术。
意外柱侧
行的手术治疗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91
致智力障碍
因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根据智
IQ
智力低常分为中度
IQ35-50
重度
IQ20-35
和极重度
IQ<20
智商的检测必须由我们认可的专职心理测验工作者进行,心理测验工作者
必须持有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资格认定书。根据被保险人年龄采用对应的
智力量表如韦克斯勒智力量表(儿童智力量表或成人智力量表)。必须满
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的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以
入院日期为准)发生在被保险
6
周岁以后;
2
)专科医生确诊被保险人由于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智力低常;
3
)专职合格心理检测工作者适时做的心检测证实被保险人智力低常
(中度、重度或极重度);
4
)被保险人的智力低常自确认日起持
180
天以上。
92
指心肌的局限性或弥漫性炎性病变,心肌纤维发生变性和坏死,导致心脏
功能衰竭,但先天性疾病造成的除外。其诊断标准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所有
条件:
1
)明确的心肌炎诊断,须同时具备下列临床表现及检查结果:
①胸痛、心悸、全身乏力的症状;
②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心肌炎;
③体检有心脏扩大、心音减弱、心动过速或过缓等体征
2
)心力衰竭诊断,满足下列临床表现及检查结果达 4 项:
①突发呼吸困难;
②心动过速、室性奔马律;
③心脏肿大、肺部啰音;
④颈静脉压>
2.1KPa
并有肝肿大或身体水肿;
⑤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心力衰竭;
X
线胸片:肺淤血或心影扩大;
⑦超声心动图检查:心脏及大血管的解剖结构改变、血液动力学改变
心功能情况改变提示心力衰竭。
93
夹闭手术
指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在全麻下进
行的开颅动脉夹闭手术。
脑动脉瘤(未破裂)预防性手术、颅骨打孔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血管
内手术及其他颅脑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7 -
94
染或患艾滋病
是指被保险人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并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
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接受输血,并且因输血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
病毒(
HIV
);
2
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
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
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4
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或阻止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
现以后,或能防止艾滋病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
予以赔付。
使血液够对
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
HIV
感染不
在保障范围内。
我们本项疾病任不本合责任免除险人染艾
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95
萄胎)
该类疾病是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
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96
动脉高压
继发性肺动脉压力持续增高,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
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诊断
需要由心脏科专家确诊,并且心导管检查报告显示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
压超过
36mmHg
(含)。
所有先天性心脏疾病直接或间接引起的肺动脉高压不在保障范围内。
97
主动脉夹层瘤
指主动脉的内膜破裂导致血液流入主动脉壁中形成夹层动脉瘤。在本定义
中,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及腹主动脉而非其旁支。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医院
的专科医生及检验结果证实,检验包括电脑扫描,磁共振扫描及磁共振血
管造影或心导管检查的证明,并有必要进行紧急修补手术。
98
索硬化后遗症
以肌肉无力及萎缩为特征,并有以下情况作为证明:脊髓前角细胞功能失
调、可见的肌肉颤动、痉挛、过度活跃之深层肌腱反射和外部足底反射、
影响皮质脊髓束、构音障碍及吞咽困难。必须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
以适当的神经肌肉检查如肌电图
EMG
证实。本疾病必须导致严重的生
理功能损坏(由被保险人永久性无法独立完成最少
3
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作为证明)。
99
膜炎
由结核杆菌引起的脑膜和脊膜的非化脓性炎症性疾病。需满足以下全部条
件:
1
)出现颅内压明显增高,表现头痛、呕吐和视乳头水肿
2
)出现部分性、全身性癫痫发作或癫痫持续状态;
3
)昏睡或意识模糊;
4
)视力减退、复视和面神经麻痹。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8 -
100
严重面部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
度,
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80%
80%
以上。
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
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
101
肌萎缩症
该病是累及脊髓前角细胞及延髓运动核的神经元退行性变性病。在出生后
两年内出现的脊髓和脑干颅神经前角细胞进行性机能障碍,伴随肌肉无力
和延髓机能障碍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
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102
膜炎
指因脑膜炎双球菌感染引起脑脊髓膜化脓性病变,且导致永久性神经损害
持续
180
天以上,并且脑脊液检查显示脑膜炎双球菌阳性。
永久性神经损害是指由细菌性脑脊髓膜炎引起的耳聋、失明、动眼神经麻
痹、瘫痪、脑积水、智力或性情中度以上的损害,且上述症状持续
180
以上仍无改善迹象。
103
风湿性关节炎
指为了治疗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实际实施了膝关节或髋关节置换手术。
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是一种儿童期发病的慢性关节炎,其特点为在高热和
系统性病征出现数月后发生关节炎。
被保险人疾病诊断时年龄必须在年满
18
周岁之前。
104
血管性痴呆
指由缺血性卒中、出血性卒中和造成记忆、认知和行为等脑区低灌注的脑
血管疾病所致的严重认知功能障碍综合征。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
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
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有完整的临
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105
额颞叶痴呆
指一组以额颞叶萎缩为特征的痴呆综合征,临床以明显的人格、行为改变
和认知障碍为特征。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
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有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
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106
路易体痴呆
指一组在临床和病理表现上以波动性认知功能障碍、视幻觉和帕金森综合
征为临床特点,以路易体为病理特征的神经变性疾病。被保险人自主生活
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有
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107
全脑炎
指一种以大脑白质和灰质损害为主的全脑炎。本病的发生是由于缺损型麻
疹病毒慢性持续感染所致的一种罕见的致命性中枢神经系统退变性疾病。
早期以炎症性病变为主,晚期主要为神经元坏死和胶质增生,核内包涵体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9 -
是本病的特征性改变之一。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
上障碍:
1
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
三项或三项以上
108
全脑炎
指由风疹病毒感染引起的儿童和青少年的慢性脑炎。疾病确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
三项或三项以上
附表二
中症疾病
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共
25
种,疾病种类和疾病定义具体如下所示:
1 中度严重克罗恩病
14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2 中度溃疡性结肠炎
15 早期系统性硬皮病
3 中度面积度烧伤
16 早期原发性心肌病
4 中度类风湿性关节炎
17 肝叶切除术
5 中度肌营养不良症
18 颈动血管成形
切除术
6 中度脊髓灰质炎
19 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
7 中度脑炎或脑膜炎后遗
20 心包膜切除
8 中度克雅氏
21 肾脏切除
9 早期运动神经元病
22 早期象皮病
10 中度多发性硬化
23 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11 中度脑损伤
24 中度面部烧
12 单侧肺脏切除术
25 定周疾病的血
13 中度重症肌无力
1
恩病
克罗恩病是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病理组织学变
化。诊断必须由病理检查结果证实。被保险人所患的克罗恩病必须已经造
成瘘管形成,同时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以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连续
治疗6个月以上且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克罗恩病”的给付标
准。
2
肠炎
本合结肠解质
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和
肠破裂的风险,本疾病的确诊必须经由内窥镜检查证实该疾病侵犯全部结
肠及直肠及活体切片检查证实为溃疡性结肠炎且须经我们认可医院的肠
胃专科医生连续以系统性免疫抑制剂或免疫调节剂持续治疗最
90
天,
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的给付标准,才符合
本保障范围其他种类的炎性结肠炎,只发生在直肠的溃疡性结肠炎均
在保障范围内。
3
中度面积
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即全层皮肤烧伤,包括表皮、真皮和皮下组织,且Ⅲ
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15%15%以上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30 -
大疾病“严重Ⅲ度烧伤”的给付标准。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
算。
我们对“中度面积度烧伤”“中度面部烧伤”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
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外一项中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4
湿
关节炎
根据美国风湿病学院的诊断标准,由风湿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符合下列
所有理赔条件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两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
[
如:
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足(多足趾)关节、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
关节
]
类风湿性关节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
级以上的功能障碍。
1
)关节广泛受损,并经临床证实出现最少
2
个下列关节位置严重变形:
手部、手腕、肘部、膝部、髋部、踝部、颈椎或脚部;
2
)经鉴定至少持
180
天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
项或二项以上。
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标准:
胜任日常生活各项活动(包括生活自理,职业和非职业活动);
生活自理和工作,非职业活动受限;
生活自理和工作,职业和非职业活动受限;
生活不能自理,且丧失工作能力。
5
良症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
和肌肉萎缩。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肌营养不良症”或“瘫
痪”的给付标准。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
变;
2
)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经鉴定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
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6
脊髓灰质炎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
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脊髓灰质炎”
的给付标准。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本保险合同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
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况予以
理赔。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该肢三大关节中的至
少一个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或肢体肌力2级(含)
以下。
7
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存在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经鉴定无法独立完成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
病“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或“瘫痪”的给付标准。
8
中度克雅氏病
是一种传染性海绵状脑病,临床表现为快速进行性痴呆、肌阵挛和特征性
脑电图变化。须由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根WHO诊断标准明确
诊断,并且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中的两项。
9
元病
指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
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31 -
足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经鉴定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
的二项,持续至少180天。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运动神经元
病”的给付标准。
10
指被保险人因脑及脊髓内的脱髓鞘病变而出现神经系统多灶性(多发性)
多时相(至少6个月以内有一次以上(不包含一次)的发作)的病变,须由
计算机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
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持续至少180天。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
疾病“严重多发性硬化”的给付标准。
11
中度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
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
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
损伤180天后,仍完全丧失自主生活能力,经鉴定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
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以上,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脑损伤”
或“瘫痪”的给付标准。
12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肺部严重损害,已经实施了单侧全肺切除手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
)肺叶切除、肺段切除手术
2
)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肺切除手术;
3)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肺切除手术。
13
是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
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
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
该病必须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疾病确诊180天后,仍然
存在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
项,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全身性(型)重症肌无力”“瘫痪”
的给付标准。
14
手术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
置换或者修复手术。
15
皮病
指一种以局限性或弥漫性皮肤增厚和皮肤、血管、内脏器官异常纤维化为
特征的结缔组织病。本病须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但未达
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系统性硬皮病”的给付标准,并须满足下列所
条件:
1)必须是经由我们认可医院的风湿学专科医生根据美国风湿病学
ACR)及欧洲抗风湿病联盟(EULAR)在2013年发布的系统性硬
皮病诊断标准确认达到确诊标准(总分值由每一个分类中的最高比重
(分值)相加而成,总分≥9的患者被分类为系统性硬皮病);
2)须提供明确的病理活检及自身抗体免疫血清学证据支持。
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局限性硬皮病(如带状硬皮病或斑状损害);
2)嗜酸性筋膜炎;
3CREST 综合征。
16
肌病
被诊断为原发性心肌病,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
疾病“严重原发性心肌病”的给付标准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32 -
1
)导致心室功能受损,其受损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
分级
级,或其同等级别;
2
)左室射血分
LVEF<35%
3
)原发性心肌病的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医院的心脏专科医生确认,并提
供心脏超声检查结果报告。
本保障范围内的心肌病仅包括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及限制型心肌
病。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他器官系统疾病及酒精滥用造成的心肌病变
在保障范围内。
17
肝叶切除术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肝脏严重损害,已经实施了肝左叶切除手术或肝
右叶切除手术(备注:本定义是按肝脏的传统解剖分段法将肝脏分为肝左
叶和肝右叶)。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
)肝区切除、肝段切除手术
2
)因酒精或者滥用药物引致的疾病或者紊乱;
3
)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肝切除手术;
4)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肝切除手术。
18
内膜切除术
指根据颈动脉造影检查结果,确诊一条或以上颈动脉存在严重狭窄性病变
(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
50
%以上)本病须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
医生明确诊断,同时必须已经采取以下任一手术以减轻症状:
1
)确实进行动脉内膜切除术
2
)确实进行血管介入治疗,例如血管成形术及/或进行植入支架手术
19
植入术
指为治疗反复肺栓塞发作,抗凝血疗法无效,已经实施了腔静脉过滤器植
入术。手术必须在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20
心包膜切除术
指为治疗心包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心包膜切除术,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
大疾病“严重慢性缩窄型心包炎”的给付标准手术必须在心脏科专科
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21
肾脏切除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肾脏严重损害,已经实施了至少单侧全肾的切除
手术。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部分肾切除手术;
2)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肾切除手术;
3)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肾切除手术。
22
早期象皮病
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管阻塞而造成身体组织出现严重淋巴水肿,但未达
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丝虫病所致象皮肿”的给付标准此病症须经我
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由性接触传染的疾病、创伤、手术后疤痕、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先天性淋
系统异常引起的淋巴水肿,以及急性淋巴管炎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淋巴水肿
不在保障范围内。
23
高压
指由于原发性肺动脉高压进行性发展,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
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II 级及以上但尚未
达到 IV 25mmHg
36mmHg
24
中度面部烧伤
指面部烧伤程度为Ⅲ度,且面部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60%
及以上,但未达到重大疾病“严重面部烧伤”的给付标准。部的范围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33 -
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
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
我们对“中度面积度烧伤”“中度面部烧伤”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
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外一项中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25
入治疗
指为治疗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下列动脉狭窄而实施的血管介入治疗:
1)为下肢或者上肢供血的动脉;
2)肾动脉;
3)肠系膜动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血管造影术证实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上述动脉狭窄达到 50%或者
以上;
2对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上述动脉施行了血管介入治疗如血管成形
/或者进行植入支架或者动脉粥样瘤清除手术。
认可为是
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附表三
轻症疾病
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共45种,其中第13种轻症疾病为中国保险行业协
会制定的“规范”规定的轻度疾病,445种轻症疾病为“规范”规定范
围之外的轻症疾病。轻症疾病种类和定义具体如下所示:
1 恶性肿瘤——轻度
24 轻度面部烧
2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25 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
3 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26 植入心脏起搏器
4 原位癌
27 肺泡蛋白沉积症肺灌流治疗
5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28 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6 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29 慢性阻塞性肺病
7 单耳失聪
30 多发肋骨骨
8 人工耳蜗植入术
31 严重阻塞性睡眠窒息症
9 听力严重受
32 硬脑膜下血肿手术
10 视力严重受
33 强直性脊柱炎手术治疗
11 角膜移植
34 糖尿病视网膜晚期增生性病变
12 单目失明
35 早期肝硬化
13 全身较小面度烧伤
36 单个肢体缺
14 慢性肾功能衰竭
37 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
15 中度感染性心内膜炎
38 中度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16 植入心脏除纤颤器
39 轻度坏死性筋膜炎
17 骨质疏松骨折髋关节置换手术
40 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18 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或开腹手
术)
41 糖尿病并发症引致的单足截除
19 微创颅脑手
42 面部重建手
20 中度昏迷
43 因肾上腺皮质腺瘤切除肾上腺
21 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44 特定的系统性红斑狼疮
22 脑垂体瘤、脑囊肿
45 中度肠道疾病并发症
23 慢性肝功能衰竭
1
——
轻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
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
界卫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34 -
WHO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
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
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
但不在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
指下列六项之一
1
TNM
分期为
期的甲状腺癌;
2
TNM
分期为
T
1
N
0
M
0
期的前列腺癌;
3
)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6
)未
WHO
分级为
G1
<10/50HPF
ki-67
2%
)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
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 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
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 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
等。
2
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
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
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
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
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
变、新生成的病理性Q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
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但未达到
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给付标准。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3
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
性的功能障碍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给
付标准,在疾病确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为 3 级;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
项。
4
原位癌
穿癌细
物,且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
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
明确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WHO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
ICD-10
)的
原位癌范畴(
D00-D09
);
2
被保险人必须已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手术治疗。
间所疾病
围之内。
任何诊断为CIN1CIN2CIN3VINLSIL(低级别鳞状上皮内病变)
HSIL(高级别鳞状上皮内病变)的鳞状上皮内病变,任何上皮内肿瘤、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35 -
皮内瘤变、上皮内瘤,不在本疾病保障范围内
5
手术
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
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粥肿斑块切除术或者激光冠状动
脉成形术。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或“严重冠心
病”标准的,我们不承担本项手术保险责任。
我们对“冠状动脉介入手术”、“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两项中的其中一
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外一项轻症疾病保险责
终止。
6
重建术
指患有顽固性心绞痛,经持续药物治疗后无改善,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及经
皮血管成形手术已失败或者被认为不适合。在我们认可医院内实际进行了
开胸手术下或者胸腔镜下的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并且未达到本合同所指
重大疾病“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给付标准。
我们对“冠状动脉介入手术”、“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两项中的其中一
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外一项轻症疾病保险责
终止。
7
单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单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500赫兹、1000
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91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
声导抗检测或者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且先天性疾病所致的听力丧
失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
我们对“单耳失聪”、“听力严重受损”和“人工耳蜗植入术”三项中的
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症疾病保
险责任同时终止。
8
指因意外或疾病导致耳蜗或听觉神经永久性损坏,被保险人实际已经在我
们认可的医院内进行了医疗必须的人工耳蜗植入手术,且须经我们认可医
院的专科医生确认手术在医学上是必须的在植入手术之前已经符合下
列全部条件:
1)双耳持续12个月以上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
2)使用相应的听力辅助设备效果不佳。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且先天性疾病所致的耳蜗损
害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
我们对“单耳失聪”、“听力严重受损”和“人工耳蜗植入术”三项中的
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症疾病保
险责任同时终止。
9
听力严重受损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
500
赫兹、
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
70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
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在
3
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听力严重受损不在保障范围内。先天性
疾病所致的听力丧失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
我们对“单耳失聪”、“听力严重受损”和“人工耳蜗植入术”三项中的
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症疾病保
险责任同时终止。
10
视力严重受损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且未达到本合同
所指重大疾病“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36 -
1
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
0.1
(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
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
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
20
度。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提供视力丧失诊断及检
查证据。先天性疾病所致的视力丧失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
我们对“视力严重受损”“单目失明”、“角膜移植”和“糖尿病视网
膜晚期增生性病变”四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
金后,对其他三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1
角膜移植
指为增进视力或治疗某些角膜疾患,已经实施了异体的角膜移植手术。
此手术须在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单纯角膜细胞移植,自体角膜缘细胞移植,非同种来源角膜或人工角膜
移植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我们对“视力严重受损”“单目失明”、“角膜移植”和“糖尿病视网
膜晚期增生性病变”四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
金后,对其他三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2
单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但未达到本合同所
指重大疾病“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诊断须经我们认可医院的眼科专科
医生确认,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2
)矫正视力低
0.02
(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
行换算);
3
)视野半径小
5
度。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
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先天性疾病所致的视力丧失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
我们对“视力严重受损”“单目失明”、“角膜移植”和“糖尿病视网
膜晚期增生性病变”四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
金后,对其他三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3
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度,即全层皮肤烧伤,包括表皮、真皮和皮下组织,且
度烧伤面积为全身体表面积的10%或者10%以上,但尚未达到15%体表面
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我们对“全身较小面积度烧伤”“轻度面部烧伤”两项中的其中一项
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外一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
止。
14
指双肾慢性肾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酐清除率(Ccr低于 30ml/min,持续超过 90 日;
2)血肌酐(Scr)高于5mg/dl或高于442μmol /L,持续超过90日。
因系统性红斑狼疮所致慢性肾功能衰竭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15
内膜炎
指因感染性微生物造成心脏内膜炎症,并且累及心脏瓣膜,导致心脏瓣膜
病变,且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或“心脏瓣
膜手术”的给付标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
急性或亚急性感染性心内膜炎的临床表现,合心内膜炎引起轻度心
瓣膜关闭不全或轻度心瓣膜狭窄
2)血液培养测试结果为阳性,证实存在感染性微生物。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37 -
16
颤器
因严重心律失常而确实已经实施植入永久性心脏除纤颤器的手术,但未达
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Brugada综合征”的给付标准,理赔时须提供
整病历资料及手术记录,诊断及治疗均须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认为是
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体外心脏电复律(心脏电除颤)、临时性埋藏式心脏复律除颤器安装除外。
17
骨质疏松是一种系统性疾病。其特征为骨质量减少,骨小梁数目减少、变
界卫
WHO
建议,骨密度
BMD
较正常成人骨密度平均值降低
2.5
个标准
差为骨质疏松症。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依照诊断标准确诊为骨质疏松症;
2)实际发生了股骨颈骨折并接受了髋关节置换手术。
18
腹手术)
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主动脉内手术,且未达
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主动脉手术”的赔付标准。主动脉指升主动脉、
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
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19
微创颅脑手术
因疾病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颅骨钻孔手术或者经鼻蝶窦入颅手术。
因外伤而实施的颅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我们对“微创颅脑手术”、“植入大脑内分流器”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
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我们对“微创颅脑手术”、“脑垂体瘤、脑囊肿”和“脑动脉瘤及脑血管
瘤”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
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20
中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
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
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 72 小时以上
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深度昏迷”的给付标准。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21
血管瘤
指经头颅断层扫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者其他影像学检查
确诊为脑动脉瘤、脑血管瘤,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且未达到本
合同所指重大疾病“颅脑手术”的给付标准。
我们对“微创颅脑手术”、“脑垂体瘤、脑囊肿”和“脑动脉瘤及脑血管
瘤”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
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22
脑垂体瘤、脑囊
指经头颅断层扫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者其他影像学检查
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者放射治疗,且未达到本合同所指
重大疾病“颅脑手术”的给付标准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我们对“微创颅脑手术”、“脑垂体瘤、脑囊肿”和“脑动脉瘤及脑血管
瘤”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
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23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且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
慢性肝衰竭”的标准。须满足下列任意三个条件: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38 -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我们对“慢性肝功能衰竭”、“早期肝硬化”、“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
化”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
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24
轻度面部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度,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30%或者 30%以
上,但未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60%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
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
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
我们对“全身较小面积度烧伤”“轻度面部烧伤”两项中的其中一项
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外一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
止。
25
型血友病
被保险人必须是患上严重甲型血友病(缺乏凝血因子或严重乙型血友
(缺乏凝血因子)而凝血因子或凝血因子的活性水平少于百分
之一。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医院的血液病专科医生确认。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
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26
因严重心律失常而确实已经实施永久性心脏起搏器的植入手术。但未达到
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1型糖尿病”的给付标准。理赔时须提供完整病
历资料及手术记录,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我们认可医院专科医生认为是医
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临时心脏起搏器安装除外。
27
症肺灌流治疗
肺泡蛋白质沉积症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其组织学特征为肺泡腔内及终
末细支气管内堆积过量的磷脂蛋白样物质,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
“严重获得性或继发性肺泡蛋白质沉积症”的给付标准。须满足下列所
有条件:
1)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
2)实际接受了至少2次支气管肺泡灌洗治疗
28
碍性贫血
指因急性可逆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导致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和血小
板减少,必须由血液科专科医生诊断,且病历资料显示接受了下列任一治
疗:
1
)骨髓刺激疗法至少一个月;
2
)免疫抑制剂治疗至少一个月;
3
)接受了骨髓移植。
29
指因一种具有气流阻塞特征的慢性支气管炎和(或)肺气肿,确诊必须由
呼吸系统科的专科医生确认,且诊断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第一秒末用力呼吸量
FEV
1
)小于
1
升;
2
COPD
肺功能分级
级,即
30%< FEV
1
<50%
3
)残气容积占肺总量(
TLC
)的
50%
以上;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39 -
4
PaO
2
<60mmHg
PaCO
2
>50mmHg
30
多发肋骨骨折
因一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胸部损伤同时大于等 12 根肋骨骨折。
陈旧性骨折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31
眠窒息症
须由专科医生经多导睡眠监测仪检查明确诊断为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
综合征
(OSA)
,并须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1
)被保险人必须现正接受持续气道正压呼吸器
(CPAP)
之夜间治疗
2
必须提供睡眠测试的文件证明,显示
AHI>30
及夜间血氧饱和平均值
<85
32
手术
为清除或引流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血肿,实际接受了头部开颅或钻孔手术。
专科必须
下进行。
33
手术治疗
强直性脊柱炎是一种慢性全身性炎性疾病,主要侵犯脊柱导致脊柱畸形。
强直性脊柱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脊柱、髋、膝关节疼痛活动受限;
2
)脊柱后凸畸形,髋、膝关节强直;
3
X
线关节结构破坏征象;
4
)实际接受了下列之一手术治疗:
脊柱截骨手术;
全髋关节置换手术;
膝关节置换手术。
非因强直性脊柱炎而实施上述手术的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34
尿
因糖尿病而并发视网膜晚期增生性血管病变,并必须符合下列所有理赔条
件:
1
确诊糖尿病视网膜病变时被保险人已患有糖尿病;
2
双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
0.3
(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
力表应进行换算);
3
被保险人已确实进行了激光治疗等以改善视力障碍;
4
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的诊断、视力障碍的程度及治疗的医疗之必要性
必须由我们认可医院的眼科专科医生确定。
我们对“视力严重受损”“单目失明”、“角膜移植”和“糖尿病视网
膜晚期增生性病变”四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
金后,对其他三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35
早期肝硬化
肝硬化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必须由活检证实有再生的肝细胞结节和典
型的肝组织纤维化。下列条件必须全部满足并至少持续一年:
1
持续性黄疸,胆红素水平升高超
50μmol/L
2
蛋白质合成异常,白蛋白水平低
27g/L
3
异常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超过正常上限的
2
倍或以上,或者国
际正常化比率(
INR
)在
2.0
以上。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40 -
我们对“慢性肝功能衰竭”、“早期肝硬化”、“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
化”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
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36
单个肢体缺失
指一个肢体自腕关节或者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多个肢体缺失”给付标准。
因“糖尿病并发症引致的单足截除”或者因“恶性肿瘤导致肢体切除”而
导致的单个肢体缺失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37
致的肝硬化
因肝炎病毒感染的肝脏慢性炎症并发展为肝硬化。且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
大疾病“恶性肿瘤——重度”或“严重慢性肝衰竭”的给付标准。理赔时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被保险人有感染慢性肝炎病毒的血清学及实验室检查报告等临床证
据;
2
必须由我们认可医院的消化科专科医生基于肝脏组织病理学检查报
告、临床表现及病史对肝炎病毒感染导致肝硬化作出明确诊断
3
病理学检查报告证明肝脏病变按
Metavir
分级表中属
F4
Knodell
肝纤维化标准达
4
分。
由酒精或药物滥用而引起的本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我们对“慢性肝功能衰竭”、“早期肝硬化”、“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
化”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
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38
上性麻痹
指一种少见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以假性球麻痹、垂直性核上性眼肌麻痹、
锥体外系肌僵直、步态共济失调和轻度痴呆为主要临床特征。须满足自主
生活能力永久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但未
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进行性核上性麻痹”的给付标准。
39
膜炎
是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软组织感染,可伴有
毒血症、败血症、中毒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器官衰竭。但未达
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的给付标准。病须经
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40
流器
植入大脑内分流器是指确实在脑室进行分流器植入手术,以缓解升高的脑
脊液压力。必须由脑神经专科医生证实植入分流器为医疗必需。
先天性脑积水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我们对“微创颅脑手术”、“植入大脑内分流器”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
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因治疗“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所致植入大脑
分流器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41
尿
因糖尿病引起的神经及血管病变累及足部,为了维持生命已经实际进行由
足踝或者以上位置的单足截除手术。手术须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
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切除多只脚趾或者因其他原因引起的截除术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41 -
42
面部重建手术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面部毁容,确实进行整形或者重建手术(颈部以上
的面部构造不完整、缺失或者受损而对其形态及外观进行修复或者重建
同时必须由专科医生认为该面部毁容是需要接受住院治疗,及其后接受该
手术,而对该面部毁容所进行的治疗亦是医疗必需。
因纯粹整容原因、独立的牙齿修复、独立的鼻骨骨折或者独立的皮肤伤
所进行的手术均不受此保障。被保险人达到条款约定“严重Ⅲ度烧伤
*
”、
“严重面部烧伤”、中度面积
度烧伤”、“中度面部烧伤”、“全身
较小面积
度烧伤”“轻度面部烧伤”赔付责任,且因此需行“面部重
建手术”,则不在此保障范围内。
43
因肾上腺皮质腺瘤所导致的醛固酮分泌过多而产生的继发性恶性高血压而
实际接受了肾上腺切除术治疗。
为是
进行。
44
红斑狼疮
指诊断为系统性红斑狼疮,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并且未达到本合同所
重大疾病“严重慢性肾衰竭”的标准。
1
在下列五项情况中出现最少三项:
①关节炎:非磨损性关节炎,需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关节;
浆膜炎:胸膜炎或心包炎;
肾病:
24
小时尿蛋白定量达到
0.5
克,或尿液检查出现细胞管型;
④血液学异常:溶血性贫血、白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
⑤抗核抗体阳性或抗
dsDNA
阳性,或
Smith
抗体阳性。
2
系统性红斑狼疮的诊断必须由医院的风湿科或免疫系统专科医生确
定。
45
并发症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本疾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至少切除了二分之一小肠;
2
)完全肠外营养支持
2
个月以上。
因克罗恩病所致“中度肠道疾病并发症”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附表四
疾病
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少儿重大疾病共25,疾病种类如下所示。特定少儿重
大疾病的疾病定(除15种外)详见“附表一 重大疾病”。
1 白血病
14 严重川崎病
2 恶性淋巴瘤
15 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3 神经母细胞
16 严重心肌炎
4 肾母细胞瘤
17 严重脑损伤
5 脑恶性肿瘤
18 重症手足口
6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
移植术
19
遗症
7 严重Ⅲ度烧
20 溶血性尿毒综合征
8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1 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9 严重1型糖尿病
22 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
10 严重脊髓灰质炎
23 全身性(型)重症肌无
11 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24 骨生长不全
12 严重哮喘
25 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
13 严重瑞氏综合征Reye综合征,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42 -
也称赖氏综合征雷氏综合征)
1
白血病
白血病是一种造血系统的恶性肿瘤,须符合附表一 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
瘤——重度”的释义,其主要表现为白血病细胞在骨髓或其他造血组织中
进行性、失控制的异常增生,并浸润至其他组织与器官,使正常血细胞生
成减少,周围白细胞有质和量的变化,产生相应临床表现。所患白血病必
须根据骨髓的活组织检查和周围血象由专科(儿科、血液科或肿瘤科)医
生确诊。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2
恶性淋巴瘤
指原发于淋巴组织的恶性肿瘤,须符合附表一 重大疾病中“恶性肿瘤
—重度”的释义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3
神经母细胞瘤
指起源于肾上腺髓质或椎旁交感神经系统的恶性肿瘤,须符合附表一
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的释义
4
肾母细胞瘤
又称 Wilms 瘤、肾胚胎瘤、肾胚胎母细胞瘤、肾胚胎性癌肉瘤是来自胚
胎性生肾组织(后肾始基)恶性肿瘤,须符合附表一 重大疾病中的恶性
肿瘤——重度”的释义。
5
脑恶性肿瘤
须符合附表一 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重度”的释义。
颅神经恶性肿瘤(ICD-10编码为C72.2-C72.5)不在保障范围内;
球后组织恶性肿瘤(ICD-10编码为C69.6)不在保障范围内。
附表五 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标准
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rthle 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
X
: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
0
:无肿瘤证
pT
1
: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
1a
肿瘤最大径1cm
T
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
2
:肿瘤 24cm
pT
3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
3a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
3b
: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
4
: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
4a
: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
4b
: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
甲状腺髓样癌
pT
X
: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
0
:无肿瘤证
pT
1
: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43 -
T
1a
肿瘤最大径1cm
T
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
2
:肿瘤 24cm
pT
3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
3a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
3b
: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
4
:进展期病
pT
4a
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
及皮下软组织
pT
4b
: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
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
pN
x
: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
0
: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
1
:区域淋巴结转移
pN
1a
:转移至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 或上纵隔)淋巴结,可以为单侧或双侧。
pN
1b
: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区)淋巴结或咽后淋巴结转移。
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
0
:无远处转移
M
1
:有远处转移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年龄<55
T
N
M
任何
任何
0
任何
任何
1
年龄≥55
1
0/x
0
2
0/x
0
12
1
0
3a3b
任何
0
4a
任何
0
ⅣA
4b
任何
0
ⅣB
任何
任何
1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1
0
0
23
0
0
13
1a
0
A
4a
任何
0
13
1b
0
B
4b
任何
0
C
任何
任何
1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A
13a
0/x
0
B
13a
1
0
3b4
任何
0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44 -
C
任何
任何
1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均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