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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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
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
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
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分为 30 年和至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两种。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
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您
可与我们约定选择投保可选责任,所选择的内容以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
期内因非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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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发生以下保险事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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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身故;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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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专科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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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
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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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症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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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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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特定少儿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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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一种或
者多种)。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保险责任,则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
科医生初次确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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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首次
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我们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
险金。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投保可选责任“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投保了可选责任“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在给
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减至为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
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指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保险费与保险费的已交纳期数计算得
出的金额。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计算。
医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
包含其中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
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
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
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
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重大疾病:指符合本合同附表一约定的疾病种类和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重大疾病。
中症疾病:指符合本合同附表二约定的疾病种类和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中症疾病。
轻症疾病:指符合本合同附表三约定的疾病种类和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轻症疾病。
特定少儿重大疾病:指符合本合同附表四约定的疾病种类和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特定少儿重大疾病。
初次确诊: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合同
生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某种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