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五)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期间;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
(七)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为准)或者癫痫发作期间。
保险金额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
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本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不超
过一年),自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记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至保险期间期满日的 24
时止。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
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
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
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
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
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条款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
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
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人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
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
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
认定须保险人重新调查、核实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性、完整性须等待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