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附属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险(互联网专 2022 版)
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短期健康保险主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项下。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
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
加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未
尽事宜,以主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保险期间内主险合同被保险人所分娩的新生儿(以
下简称“附属被保险人”
保险责
第三条 保险期间内,附属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起始之
日起初次罹患合同约定的疾病,经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就被保险人
每次住院已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实际医疗费用,在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赔付比
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本附适用费补若保生时人通途径
的医补偿总和际支医疗疗费额为被保已经
它途括但于社保险费医作单保险内的商业
机构相关费用,保仅按加合定补余部并以
金额为限,被保险人不得就已经补偿的费用再次向保险人申请保险金。
责任免
第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入住医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
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罹患的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三)附属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
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的情况下而发生的医疗行为;
(四)医疗事故;
(五被保罹患病和传性天性变形
体异常
(六)附属被保险人罹患特定传染病、性病、职业病、地方病;
(七)附属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八被保在非定或疗机生的用或
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
(九)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十)门诊医疗费用
第五条 主合同约定的所有责任免除事项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住院医疗费用
保险金
第六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