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附属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 2022 版)
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短期健康保险主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项下。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
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
加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未
尽事宜,以主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保险期间内主险合同被保险人所分娩的新生儿(以
下简称“附属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内,附属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起始之
日起初次罹患合同约定的疾病,经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就被保险人
每次住院已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实际医疗费用,在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赔付比
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本附加合同适用医疗费补偿原则。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
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美容治疗费用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已经从其
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
机构)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补偿剩余部分,并以保险
金额为限,被保险人不得就已经补偿的费用再次向保险人申请保险金。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入住医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保
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罹患的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三)附属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
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的情况下而发生的医疗行为;
(四)医疗事故;
(五)附属被保险人罹患先天性疾病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
体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