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附加合同中“4.2 如实告知”、“7.1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等列明
的其他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情形。
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您可以重新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经我们审核
同意后您可以交纳保险费,并获得新的保险合同,本附加合同将进入下一个保
证续保期间。
若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本保险已停售或续保时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我们
不再接受您的投保或续保申请,但会向您提供投保本公司其他保险产品的合理
建议。除上述规定不再续保情形以外我们审核后不接受续保的,我们会以书面
形式通知您。
保险期间届满六十日后再次投保本保险,保证续保终止,视为重新投保,重新
投保需经我们审核同意。
保险事故发生后,您或被保险人未按本附加合同的要求及时通知我们,即不如
实告知保险事故的发生,导致我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
时接受您的续保申请,我们有权对该续保合同重新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决定
是否解除该续保合同。如果我们认为需要解除该续保合同的,我们对被保险人
在该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您全额退还您
已支付的续保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 8.2 事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8.3 进行治疗,我们
对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实际支出的、符合当
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8.4 规定标准及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8.5,在扣除被
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其他
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的金额以及本附加合同免赔额人民币一百元后,按剩余金
额的 10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享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但在保险
事故发生时不再享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或在理赔申请
时未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
我们按上款规定剩余金额的 8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直至意
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但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
额为限。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
治疗,我们按上述规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保
险金额为限。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