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合同效力终止或中止;
(2) 本附加合同中“4.2 如实告知”、“7.1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等列明
的其他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情形。
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您可以重新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经我们审核
同意后您可以交纳保险费,并获得新的保险合同,本附加合同将进入下一个保
证续保期间。
若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本保险已停售或续保时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我们
不再接受您的投保或续保申请,但会向您提供投保本公司其他保险产品的合理
建议。除上述规定不再续保情形以外我们审核后不接受续保的,我们会以书面
形式通知您。
保险期间届满六十日后再次投保本保险,保证续保终止,视为重新投保,重新
投保需经我们审核同意,并重新计算等待期。
保险事故发生后,您或被保险人未按本附加合同的要求及时通知我们,即不如
实告知保险事故的发生,导致我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
时接受您的续保申请,我们有权对该续保合同重新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决定
是否解除该续保合同。如果我们认为需要解除该续保合同的,我们对被保险人
在该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您全额退还您
已支付的续保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您首次投保或重新投保本保险时,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内(含第三十
日)为等待期。
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 8.2 住院治疗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8.3 住院 8.4 治疗,我们对其住院期间支出的、符合被保险人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
险8.5 规定标准及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 8.6,在扣除被保险人已经从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
或赔偿的金额后,按剩余金额的 90%给付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享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但在保险
事故发生时不再享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或在理赔申请
时未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
我们按上款规定剩余金额的 80%给付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日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直
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后第三十日止,但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
限。
我们所给付的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