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选择本合同可选部分责任中的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第二次
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津贴保险金责任,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重大疾病确
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不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和身故
或全残保险金(若选)的责任。
少儿特定
疾病保险
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见
9.13)(无论一项或多项),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
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若选)或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选)给付条
件的,我们除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
关爱保险金(若选)或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选)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
险金额的 120%额外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首次
●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若选)和第二次
重大疾病保险金(若选)责任均已终止,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中症疾病
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
项或多项),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项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项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
止。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
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发生
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
仅按一项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
保险金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
项或多项),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项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项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
止。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
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发
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轻症疾病,
我们仅按一项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一项或多项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
大疾病中任意两项及以上责任的,我们仅给付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
重大疾
病、中症
疾病或轻
症疾病豁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重大疾
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疾病确诊日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各期保
险费,同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当期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