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附加救护车费用补偿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注册号:
C00001731922022011979323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或健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
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
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
面形式。
若主同与保险条款突,附加同的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仅限于互联网渠道销售。
保险责
第三条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发生主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后,需要安排救护车的,
于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实际支付的、必要的救护车费用,保险人按照主保险合同的医疗费用赔
付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金
第四 保险保险担给金责高限附加同的
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赔偿处
第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时,除提交主保险合同规定的相关材料外,
还须提交符合本条款释义的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救护车费用原始凭证被保险人未能提供
有关导致人无核实该申真实保险对无部分担赔
险金的责任。
其他事
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一)主保险合同终止;
(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
释义
第六条
【医院】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
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
休养、戒戒毒或类似的机构医院必须有符国家有关院管
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救车费】指护车辆使费,含医、检医药疗费
架费等其他费用
其他释义参照主保险合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