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附加救护车费用补偿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注册号:
C00001731922022011979323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或健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
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
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
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仅限于互联网渠道销售。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主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后,需要安排救护车的,对
于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实际支付的、必要的救护车费用,保险人按照主保险合同的医疗费用赔
付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四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
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时,除提交主保险合同规定的相关材料外,
还须提交符合本条款释义的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救护车费用原始凭证。被保险人未能提供
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保
险金的责任。
其他事项
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一)主保险合同终止;
(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