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2.医学必需:指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治疗意外伤害或者疾病所必需的、有医生处方的项目;
(2)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
(3)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
(4)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
对是否医学必需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
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基本医疗保险】本合同所称的基本医疗保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所规
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既往症】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日之前已经确诊罹患的、或知道(应当知
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
长期治疗未间断的;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的;未经
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明显且持续存在,以普通人医学常识应当知道的。
【并发症】指疾病在发展过程中偶然引起的另一种疾病或症状,且新引起的疾病或症状
非医务人员的过失所致。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
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
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
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医生】是指在医疗机构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亦指在被保险人就医所在地区合
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生。医生不能为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合伙人、雇
员或雇主,或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
【医疗机构】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非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若医疗机构处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
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
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
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
护理服务。
【医院】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
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
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
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