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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产险境外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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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 凡常民共境内(不台地,投时计
往中共和含港地区称“,并符合保条
然人,均可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
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
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
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仅限于互联网渠道销售。
保险责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险合同约定投保的地域范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
故导身故伤残保险人依下列给付险金险金不超
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投保的地域范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
故发生之日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投保的地域范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
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超过 12 月,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被
保险人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还后 30 日内退
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身故前保险人已按照本保险合同保责任第(二)款约定给付伤残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投保的地域范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该
事故发之日起 180 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原保会保监
〔2014〕6 号发布,标准编号 JR/T0083—2013,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
的,《伤标准付比外伤险金残保。如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
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
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或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或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程度在《伤
残评中所给付伤残但应原有在《评定
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前(二)款下的金累额以明的
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九)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十)投保前已存在的人身伤亡及其并发症。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意识障碍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四)被保险人在海、陆、空军值勤或者参加海、陆、空军行动期间
(五)被保险人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期间;
(七人置或空中运间,份搭商业
不在此限;
(八)违背医嘱去往境外;
(九)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已置身于境外地区的
保险金
第九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
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
准。
地域范
第十一险人承保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投保的地域范围生的保险事故,该
地域范围由投保人、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
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
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
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
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
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
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
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七条 保人符合保险法规定的退还保险费相关要求的,险人应当按照保险法相
关规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九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
告知。
投保者因未履行前义务响保是否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
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履行义务的,于合发生故,
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未履行如对保险事有严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二 在保效期保险或工处地域范出保
合同约投保的地域范围等变更导致危险程显著增加的被保险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项下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被保行前通知义务保险工种显著
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
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
保险者因重大未及致使故的因、等难
确定人对定的承担金责但保人通过其径已
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
第二十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
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
关材保险核实真实险人法核承担保险
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单号或其他有效保险凭证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死亡证明: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
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若为境外出险,需提供事故发
生地使领馆出具的的包含死亡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
死亡原因证明:如本保险合同要求的死亡证明可证明死亡原因的,可用死亡证明;否则
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司法鉴定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机构出具的死因鉴定报告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
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伤残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单号或其他有效保险凭证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
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
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四条 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
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五 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
第二十六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
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七 保险合同解除事项,依照如下约定: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可随时书面通知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
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三)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四)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
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
释义
第二十八
【常住地】指被保险人最后确定并经保险人确认的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
澳台地区)的日常居住地,若未指定则默认为本保险合同签发的城市中被保险人的日常居住
地。
【意外伤害】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
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毒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
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
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醉酒驾车】指车辆驾驶人员根据事发地的相关法律法规被认定为在醉酒状态下驾驶车
辆的行为。
无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
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4)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许可证
书或其他必备证书,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
其他必备证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
(2)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计算方法如下:
保险期间为一年及以内的,计算方法为净保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
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的,算方法由投保人、保险人依据法律法规、人身保险精算规定
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如保险合同未载明的则计算方法为净保费×[1-(保险单
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恐怖主义活动】指任何人或团体因政治、宗教、识形态或类似目的,通过武力、
力威胁表示或其他方式,意图影响政府、公众或令其恐慌所采取的任何行动或以任何方式控
制、阻止或压制所引致损害的行为。
【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
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
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
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
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
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
蹦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