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
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二)法定传染病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且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的等待期满以后(不含等待期最后一
天,续保则自续保生效之日起、不适用等待期),被保险人发病且经释义医院或疾病预防控
制中心确诊罹患法定传染病并因此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原保监会保监发
〔2014〕6号发布,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
保险人按《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法定传染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法定传染病
伤残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
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鉴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
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
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或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或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因法定传染病导致的保险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
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
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针对单个被保险人,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身故保险金额,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
身故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身故及伤残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期间开始前、或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的等待期满以前(含等待期
最后一天,续保则不适用等待期):
1.被保险人确诊罹患法定传染病;
2.被保险人疑似罹患法定传染病,在等待确诊结果;
3.被保险人因与确诊病人或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而被隔离的;
4.被保险人已经发病。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或相关疫情防控法律法规、行
政条令条例;
(三)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四)被保险人未经释义医院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
(五)被保险人确诊罹患的疾病,不属于本附加保险合同投保的法定传染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