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保险人与第三方订立的合同项下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是,即使没有该合同
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四)被保险人所有的、租借的、保管的或掌控下的财产的损坏或灭失,但被保险人
因旅行租用的酒店房间或度假屋(不包括其中的家具和设备)的损坏不在此限;
(五)罚款、罚息及惩罚性赔款;
(六)间接损失。
第六条 主保险合同中的各项责任免除也适用于本附加保险合同。
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第七条 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单上载明的“每次事故赔
偿限额”。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下,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之和最高不超过保险单上载明的“累计
赔偿限额”。
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应自行承担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范围内的损失。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八条 被保险人在进行旅行前应当尽力了解旅行目的地的法律、风俗等,在旅行期间
应当谨慎行事,尽量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
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
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
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
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
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
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
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
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
的资料和协助。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
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
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