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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旅行期间个人责任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01730922020050900202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
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
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责
第二条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过失发生意外事故
导致下列情形中的一项或多项的,对于依照当地相关法律法规被保险人应向该第三者承担经
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人身伤亡;
(二)第三者财产直接损失
第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
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
(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
(二险人产、商业职业、职为,被保供的
服务;
(三险人、管使用任机动车辆瓶车动自飞行或船
舶导致的损失和责任;
(四)被保险人感染或传播任何类型的传染病;
(五)被保险人拥有、看养、照管的动物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五条 对于下列各项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险人其配母、、兄姐妹)祖)外
与被保险人有抚养或赡养关系者、雇主、雇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任;
(二险人神错智不、意识不智障下所第三
伤亡损失不论态由因(括但疾病服用毒品醉酒
引起;
(三险人第三的合下应合同。但使没
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四险人的、、保的或掌控财产坏或但被
因旅行租用的酒店房间或度假屋(不包括其中的家具和设备)的损坏不在此限;
(五)罚款、罚息及惩罚性赔款
(六)间接损失
第六条 主保险合同中的各项责任免除也适用于本附加保险合同。
赔偿限额和免赔
第七 对于故,险人金额不超险单明的事故
偿限额。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下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之和最高不过保险单上载明的“累
赔偿限额”
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应自行承担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范围内的损失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八条 被保险人在进行旅行前应当尽力了解旅行目的地的法律、风俗等,在旅行期间
应当谨慎行事,尽量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
大过时通,致使险事性质原因程度难以,保人对
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
行事导致法确故原核实失情保险对无或核的部
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涉及法、罪的,应向公安部报案因此大的保险
人不承担赔偿责
第十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
同意险人受害出的承诺拒绝、约、付偿,险人
其约于被险人承诺付的偿金险人权重,不于本
责任超出赔偿的,人不担赔处理索赔过程保险人有
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
的资料和协助
第十一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
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
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
第十二保险金申请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单号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五)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包括: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
单据;害人的人身伤害程度证明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
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
证明书;
(六)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包括:损失、费用凭证与项目明细;
(七)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提供判决
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八)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 保险第三造成被保向该三者的,人不
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十五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
获得赔偿本保按照险合的赔与其保险及本合同偿限
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
其他应承赔偿本保人不负责。若险人告知
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十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
险人赔偿金之日起,在偿金额范代位行使保险人对有关方请求赔的权
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经从责任赔偿,保险人保险,可扣减
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生后保险偿保金之前,险人对有方请
权利险人承担责任险人被保偿保金后险人经保
同意有关任方赔偿的,行为由于保险或者重大
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十 险人报案进行勘、价、与案讼、保险
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释义
第十八
【直接损失】指有形财产的直接损坏、损毁。
【故意行为】指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导致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结果,但仍
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
【惩罚性赔款】指法院判决的、在赔偿性赔款之外被保险人应当支付给受害方的赔款,
其目的一般是为了惩罚和警告被保险人的恶意作为或不作为
【间接损失】遭受财产的直接损失后,而造成的收益的减少或损失价值的降低以
及支出的增加等后果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