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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
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
保险费。
您通过我们同意或者认可的网站向我们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您向我们提交的
书面文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
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
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
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
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
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
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
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
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
的,我们向您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
费、保单贷款或者其他各项欠款,我们将先行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
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
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您通过我们同意或者认可的网站向我们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您向我们提交的
书面文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者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
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
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给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