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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诊罕见病且首次购买特定药品的日期发生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的,保险人仍按照本
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约定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本附加合同期满之日起 30 日。
保险人累计承担的未成年人罕见病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未成年人
罕见病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未成年人罕见病特定药
品费用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特定药品涉及慈善援助的,被保险人从慈善机构获得援助的药品费用不纳入未成年人
罕见病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的赔付范围。
(二)未成年人特定器械耗材费用医疗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
澳门、台湾地区)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释义十一),
对治疗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特定器械耗材(释义十二)费用,
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未成年人特定器械耗材费用医疗保
险金。
给付未成年人特定器械耗材费用医疗保险金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器械耗材须由医院专科医生建议,且特定器械符合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的该器械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且为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的器械耗材;
2.该特定器械耗材需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医疗器械限定支付范围及特定医疗器
械使用条件;
3.该特定器械耗材必须为本附加合同期满日前在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且已在
中国上市,且在约定的器械耗材清单(释义十三)列表中;
4.被保险人须在保险人认可的医院或保险人指定药店内购买特定器械耗材;
5.被保险人购买特定器械耗材前,需按保险人指定流程提交相应材料并通过审核,具
体流程见本条款第六条“保险金申请”。
若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该特定疾病治疗仍未结束的,对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
次确诊特定疾病,保险人仍按照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约定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最长
不超过本附加合同期满之日起30日。保险人累计承担的未成年人特定器械耗材费用医疗保
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未成年人特定器械耗材费用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
之和达到未成年人特定器械耗材费用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对于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器械耗材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未成年人特定器械耗材费用医
疗保险金的责任。本项保险责任仅承担特定器械耗材本身的费用,不承担因器械耗材而产
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或在等待期内已确诊罕见病或特定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未成
年人罕见病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及未成年人特定器械耗材费用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条 免赔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