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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未成年人特定药械费用医疗保险条款(互联网 2022 A 款)
第一部 总则
第一条 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附加在
健康保险合(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
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
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以主合同的规定为准。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 保障内
第二条 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未成年人罕见病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未成年
特定器械耗材费用医疗保险金”
(一)未成年人罕见病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释义一)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包括、澳、台区)医院释义二)专科(释义三义四
罹患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罕见病(释义五)治疗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释义六)
且同满足以下件的特定义七)费险人扣除定的额后约定
的给付比例给付未成年人罕见病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给付未成年人罕见病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定药由医科医开具(释),特定处方中国
药品管理批准药品明书所列适应和用用量为被险人前治
疗必需的药品;
2.每次特定药品处方剂量不超过30日;
3.该定药须为加合期满在中家药监督局批已在
上市的罕见病药物,且在约定的药品清单(释义九)列表中;
4.被险人保险可的院或人指店(义十购买处方
的特定药品;
5.被险人定药买处中所定药,需保险定流交相
料并通过处方审核,具体流程见本条款第六条“保险金申请”。
若本合同期间满时见病仍未的,被保于等后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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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诊病且次购定药的日发生附加同保期间,保人仍照本
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约定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本附加合同期满之日起 30 日。
保险计承的未人罕病特药品医疗险金本附同约的未年人
罕见定药费用保险额为,当给付额之达到年人见病定药
品费用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特定涉及援助,被人从机构援助药品不纳成年
罕见病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的赔付范围
(二)未成年人特定器械耗材费用医疗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
澳门、台湾地区)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特定疾(释义十一)
对治疗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定器械耗材释义十二)费用,
保险扣除定的额后照约的给例给未成人特械耗费用疗保
险金。
给付未成年人特定器械耗材费用医疗保险金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械耗由医科医建议特定符合国国品监理局
的该器械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且为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的器械耗材;
2.该定器材需本附合同的特疗器限定范围定医
械使用条件;
3.该定器材必本附合同日前国国药品管理准且
中国上市,且在约定的器械耗材清单(释义十三)列表中;
4.被保险人须在保险人认可的医院或保险人指定药店内购买特定器械耗材;
5.被险人特定耗材,需险人流程交相料并审核
体流程见本条款第六条“保险金申请”。
若本合同期间满时定疾疗仍束的,对险人待期
次确特定,保人仍照本合同险责定承担赔险金任,最长
不超本附同期之日30日险人承担成年人特械耗费用疗保
险金附加同约未成人特器械费用疗保金额,当计给金额
之和达到未成年人特定器械耗材费用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对于足上件的械耗用,不承付未年人器械费用
疗保的责。本险责仅承特定耗材身的用,担因械耗而产
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在投或在待期确诊病或疾病,保不承付未
年人罕见病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及未成年人特定器械耗材费用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条 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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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合同关于免赔额的约定与主合同一致,具体以保单约定为准。
第四条 偿原则和赔付标
(一)本合同疗费补偿若被人已他途包括
保险义十)、医疗工作位、人在的任商业机构以及
担侵害赔责任三人等)本附合同范围医疗用补则保人仅
对被人实发生理的见病定药用及定器耗材扣除已获医疗
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社保卡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
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二)若险人基本疗保投保未以基本保险
并结算的,则保险人根据本附加合同单独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第五条 任免除
任何列期生的因下形之致被人发罕见定药用或
定器械耗材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主中列责任除”,主中遗疾病天性变形
或染异常据世卫生《疾有关问题国际分类(ICD-10
定)在未成年人罕见病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责任下不适用;
(二)仅有临床不适症状,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均不是罕见病或特定疾病的治疗;
(三)使获得家药监督许可准上药品械耗
未被国家药品审评中心批准的适应症用药治疗;
(四)进经科医学可的或者性治前述产生
产生的费用;
(五)被人在民共国领的国地区香港行政
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接受治疗;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特定药品或私自使用特定器械耗材;
(七)被保险人未在保险人认可的医院或保险人指定药店购买的药品及器械耗材;
(八)被保险人未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流程进行保险金申请或经申请未审核通过;
(九)被保险人首次购买特定药品的日期不在保险期间内的;
(十)特品处具或械耗使用与国家监督局批
品说明书或器械耗材许可证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不符
(十一)被保交审医学不能药品械耗保险
疾病状态产生有益的治疗疗效;
(十二)被保疾病,经医生确定品已后仍购买
该药品;
(十三)特定材的使不符械耗中列特定械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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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及特定医疗器械使用条件
第六条 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未成年人罕见病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申请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
澳门、湾地区)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罕见病如果被保险人
需在保险人指定药店购买专科医生开具的药品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需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授
权申请、药品处方审核和药品购买:
1.授权申请和药品处方审
保险金申请人(释义十五)向保险人提交罕见病特定药品授权申请(以下简称“授权申
请”),并提供下列授权申请材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释义十六);
(3)支持审核的全部证明、信息和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出具的门诊及住院病历资
料、医学诊断书、理检查报告、像报告、查化验报告、疗费用原始单据、费用明细
单据等原件。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4)医生开具的特定药品处方
(5)医院开具的外购药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保险金转账授权书原件、委托人和受
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保险人基于提交的资料进行药品处方审核。若保险金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不足以支持
药品处方审核或者医学材料中相关的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结果不支持药品处方的开具,保险
人有权要求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如果金申未提授权或者审核过,保险承担未成
罕见病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2.药品购买
特定药品授权申请及特定药品处方首次经保险人审核通过后,保险人将指引保险金申请
人,携带有效药品处方、保险金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到保险人与保险金申请
确认取药的指定药店自取药品。
非首次购药经保险人审核通过后保险金申请人可选择去指定药店自取药品或送药上门
服务,若选择送药上门服务,保险人将协调药店进行冷链配送到保险金申请人的指定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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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保险金申请人收到药品时须提供有效药品处方保险金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
件。
保险金申请人通过保险人指定药店购买符合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的特定药品,将由保险
人与保险人指定药店或三方服务(释义十七)接结算保险人应承担保险金赔偿部分的
罕见病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申请人无需支付该部分费用,但保险金申请人应自行支付不
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药品费用。
(二)未成年人特定器械耗材费用医疗保险金申请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
澳门、湾地区)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如果被保险
人需要进特定器械疗且该械治属于约定器械耗清单列明的支范围及使
条件的,需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特定器械授权申请、材料审核和特定器械耗材费用垫付:
1.特定器械耗材授权申请和材料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提交特定器械耗材授权申请(以下简称“授权申请”并提供
下列授权申请材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支持审核的全部证明、信息和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出具的门诊及住院病历资
料、医学诊断书、理检查报告、像报告、查化验报告、疗费用原始单据、费用明细
单据等原件。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4)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5)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保险金转账授权书原件、委托人和受
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保险人基于提交的资料进行材料审核。若保险金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不足以支持材料
审核,或者医学材料中相关的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结果不支持特定器械耗材使用的情形,保险
人有权要求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如果金申未提授权请或料审通过保险承担未成
特定器械耗材费用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2.特定器械耗材费用垫付
特定器械耗材授权申请及材料审核通过后,将由保险人与保险人指定药店或第三方服务
商直接结算保险人应承担保险金赔偿部分的特定器械耗材费用,保险金申请人无需支付该部
分费用,保险金申请人应自行支付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器械耗材费用。
第七条 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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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是保承担付保责任高限金额由投保人保险双方
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能进行变更
第八条 险期间与不保证续保
本附同为证续合同险期一年不超一年且应合同
保险期间保持一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
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如果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提出重新投保申请并交纳保险费,或保险人审核不同意重新投保,
则本附加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
若本附加合同任意一项保险责任发生理赔,保险人不接受重新投保。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附加合同对应保险产品统一停售,保险人将不再接受投保申请。
第三部 释义
一、等待
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具体天数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并
在本附加合同上载明。
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医院
指经华人民共国卫部门审核定的二级级以的公院或保险扩展
保的医疗机构且仅限上述医院的普通部,不包括如下机构或医疗服务:
1.特疗、医疗干部、联房、医疗中心VIP部联合、A
级病房
2.诊所、康复中心、家庭病床、护理机构;
3.休养、戒酒、戒毒中心;
4.保险人不予理赔的医疗机构。
该医须具统的充分断设全套手术备及提供四小
的医疗与护理服务的能力或资质
保险展承医疗构清不予的医构清将在单中,保
人保留对清单进行变更的权利,具体以保险人在官方正式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官网、官微)
公布或通知为准
三、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者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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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医级管标准二级级以的相应科事临作三
上。
四、初次确诊
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
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
五、罕见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罕见病指符合以下定义的疾病
1.尼曼匹克病
指一组常染色体隐性遗传、多系统受累的疾病,主要表现为肝脾肿大各种神经功能障
碍以鞘磷脂贮曼匹病的断必保险可医院合专科生做并符
合最新版国家卫生健康委《罕见病诊疗指南》诊断标准,且至少满足下列一项条件:
(1)出现腹水、肝功能异常、病理性黄疸及肺浸润;
(2)出现持续肌张力过低;
(3)不明原因肝脾肿大;
(4)出现垂直性核上性凝视麻痹、共济失调、肌张力障碍或抽搐
(5)出现痴呆、抑郁、双相障碍或精神分裂症等。
2.Prader-Willi综合
指一种罕见的涉及基因印记的遗传性疾病。主要临床特点包括严重的新生儿期肌张力
低下,喂养困难,生殖器发育不良,随后出现食欲亢进、病态肥胖、固执和脾气暴躁及学
习障Prader-Willi合征断必人认院合专科出,
最新版国家卫生健康委《罕见病诊疗指南》诊断标准。
3.多发性硬化
因脑及脊髓内的脱髓鞘病变而出现神经系统多灶性(多发性)多时相(至少6个月以内
有一次以上(不包含一次)的发作)的病变须由计算机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法独立完成项基本日常生活活(释义十八)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180天。
4.法布里病
属于X性染色体连锁遗传性疾病由于X染色体长臂中段编码α-半乳糖苷酶A(α-GalA)
α - A 使
(Globotriaosylceramide,GL-3)和相关鞘糖脂在全身多个器官内大量堆积所导致的临床
综合征。法布里病的诊断必须由保险人认可医院合格的专科医生做出,且被保险人的α-
乳糖苷酶A(α-GalA)的酶学测定结果和GLA基因检测结果符合最新版国家卫生健康委《罕
见病诊疗指南》诊断标准。
5.高苯丙氨酸血症及四氢生物喋呤缺乏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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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苯丙氨酸血症:指由于苯丙氨酸羟化酶缺乏或其辅酶四氢生物蝶呤缺乏,导致血苯丙
氨酸(Phe)增高的一组氨基酸代谢病。高苯丙氨酸血症的诊断必须由保险人认可医院合格
的专生做,并最新国家生健《罕病诊指南断标,且须满
足下列所有条件
(1)血Phe浓度>120μmol/L(>2mg/dl);
(2)血Phe与酪氨酸(tyrosine,Tyr)比值(Phe/Tyr)>2.0。
四氢生物喋呤缺乏症:指四氢生物喋呤(BH4)的合成或代谢途径中酶的先天性缺陷导
致的氨基酸代谢障碍,导致神经递质合成受影响出现高苯丙氨酸血症以及严重的神经系统
损害状和智能碍。四氢物蝶乏症BH4D的诊必须险人医院
专科做出并符新版家卫健康罕见诊疗南》标准且满下列
所有条件:
(1)血Phe浓度>120μmol/L及Phe/Tyr>2.0
(2)尿喋呤谱异常,或血DHPR活性异常;
(3)BH4负荷试验,结果符合BH4缺乏症的特征;
(4)检测到BH4D基因致病性变异。
6.戈谢
属于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由于葡萄糖脑苷脂酶基因突变导致机体葡萄糖脑苷脂酶(又
称酸性β-葡萄糖苷酶)活性缺乏,造成其底物葡萄糖脑苷脂在巨噬细胞溶酶体中贮积,临
床表现多脏器受累并呈进行性加重。又称葡萄糖脑苷脂病、高雪氏病、家族性脾性贫血、
甙病脑苷脂网内皮细胞病等的诊必须保险认可合格科医生做
出,人的胞葡脑苷glucocerebroside,GC性测
断结果应符合最新版国家卫生健康委《罕见病诊疗指南》诊断标准。
7.肌萎缩侧索硬
指一种病因未明、主要累及大脑皮质、干和脊髓运动神经元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
萎缩侧索硬ALS)的诊断必须由保险人认可医院合格的专科医生做出,并符合最新版
家卫生健康委《罕见病诊疗指南》诊断标准,且至少满足下列一项条件
(1)通过临床或电生理检查,证实在4个区域中至少有3个区域同时存在上、下运动神
经元同时受累的证据;
(2)通过临床或电生理检查证实至少1个区域存在上、运动神经元同时受累的证据,
且满足ALS相关遗传物质辅助检测诊断结果。
8.脊髓性肌萎缩
属于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于运动神经元存活基因1(survival motor neuron gene 1,
SMN1)突变导致SMN蛋白功能缺陷所致的遗传性神经肌肉病。SMA以脊髓前角运动神经元退化
变性和丢失导致的肌无力和肌萎缩为主要临床特征。脊髓性肌萎缩症的诊断必须由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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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医格的科医出,被保人的检测基因序结符合新版家卫
生健康委《罕见病诊疗指南》诊断标准。
9.克罗恩病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病理组织学检查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病)变化,
如贯穿肠壁各层的增殖性病变,并侵犯肠系膜和局部淋巴结。被保险人的组织病理学检查
具备典型的克罗恩病(Crohn病)特点,且必须经过消化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10.黏多糖贮积症(I型、Ⅱ型、Ⅳ型)
属于染色体连锁隐性遗传病。由于降解糖胺聚糖(亦称酸性黏多糖,glycosaminoglycan,
GAGs)的酶缺乏,致不能完全降解的黏多糖在溶酶体中贮积。黏多糖贮积症的诊断必须由
保险可医合格科医做出且被人的学测结果因分结果符合
最新版国家卫生健康委《罕见病诊疗指南》诊断标准。
11.血友病
指一遗传凝血能异常的出血疾病本保仅包括严甲型友病(缺VIII
凝血因子)或严重乙型血友病(缺乏IX凝血因子)并且凝血因子VIII或凝血因子IX的活性
水平少于百分之一。被保险人必须经过血液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12.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
指各种原因导致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达到美国纽
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及以上,但尚未到达Ⅳ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超
25mmHg。
13.原发性肉碱缺乏症
又称肉碱转运障碍或肉碱摄取障碍。是由于细胞膜上与肉碱高亲和力的肉碱转运蛋白基
因突变所致的一种脂肪酸β氧化代谢病,为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表现为血浆肉碱水平明显
降低及组织细胞内肉碱缺乏,引起心脏、骨骼肌、肝脏等多系统损害。原发性肉碱缺乏症
诊断由保人认院合的专医生,且保险的串谱检结果基因
突变检测结果应符合最新版国家卫生健康委《罕见病诊疗指南》诊断标准。
六、必需且合理
1.符常惯指与受医务所通行规范、通疗方平均
费用价格水平一致的费用。
对是否符合通常惯例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
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2.医学必需:指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治疗意外伤害或者疾病所必需的项目;
(2)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
(3)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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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
(5)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
对是否医学必需由保险人根据客观、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果被保险人对审核
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七、特定药品
指本附加合同期满日前在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已在中国上市的特种药品。
品的适应症以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
八、处方
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
病区用药医嘱单。
九、约定的药品清
指保险人在承保时与投保人约定的属于保险责任的药品清单,以保险人最新公布信息为
准,险人保留对药品清单进行变更的权利,将根据医疗水平的发展对药品清单进行更新
药品分类以药品处方开具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效版本为准。
十、指定药店
指保险人授权的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药店名单保险人保留对上述指定药店名单做出适
当调整的权利。保险人指定的药店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取得国家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
2.具有完善的冷链药品送达能力;
3.该药店内具有医师、执业药师等专业人员提供服务。
十一、特定疾病
指保险人在承保时与投保人约定的属于保险责任的疾病种类,以保险人在官方正式渠道
(包括但不限于官网、微)公布或通知的种类为准,险人保留对疾病种类进行变更的
利。
十二、特定器械耗
指对安全性有严格要求、价格相对较高的、接受手术过程中由医生植入体内的或其他治
疗的过程中直接作用于人体的医用器械耗材。
十三、约定的器械耗材清单
指保险人在承保时与投保人约定的属于保险责任的器械耗材清单,保险人最新公布信
息为保险保留械耗清单行变权利将根医疗的发对器耗材
清单进行更新。
十四、基本医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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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
保障项目。
十五、保险金申请
指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继承人、或其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
他自然人。
十六、有效身份证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
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十七、第三方服务
指保险人授权的为保险用户提供药事服务的机构。
十八、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