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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版B款)
注册号:C00017932522021112600443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附加在
健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
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
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以主合同的规定为准。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 保障内容
第二条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和“重大疾病ICU重症监护病
房住院津贴保险金”。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一项或者多项保险责任,并在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所投保的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一)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可选)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释义一)事故或在等待期(释义
二)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医院(释义三)的专科医
生(释义四)初次确诊(释义五)罹患主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因此在医院接受住院(释
义六)治疗的,保险人按被保险人每次实际住院天数扣除每次住院免赔天数后乘以本附加
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住院日津贴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二)重大疾病ICU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津贴保险金(可选)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其在等待期后,经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主合同所定义的
重大疾病,并因此在医院的ICU重症监护病房(释义七)进行住院治疗的,保险人按被保险
人每次在ICU重症监护病房实际住院天数扣除每次ICU重症监护病房住院免赔天数后乘以本
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ICU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日津贴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ICU重症
监护病房住院津贴保险金。
同时,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须符合如下规定:
(一)每次住院给付天数为被保险人每次实际住院天数扣除每次住院免赔天数,但是
每次住院给付天数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单次最高给付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