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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版B款)
注册号:C00017932522021112600443
第一部 总则
第一条 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附加在
健康保险合(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
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
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以主合同的规定为准。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 保障内
第二条 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和“重大疾病ICU重症监护病
房住院津贴保险金”。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一项或者多项保险责任,并在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所投保的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一)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可选)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释义一事故或等待期(释义
二)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释义三)专科医
(释义四)次确诊(释义五)罹患主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因此在医院接受(释
义六治疗的,保险被保险人实际天数扣除住院赔天乘以本附
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住院日津贴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二)重大疾病ICU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津贴保险金(可选)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其在等待期后,经中华人
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主合同所定义的
重大疾病,并因此在医院的ICU重症监护病房释义七)进行住院治疗的,保险人按被保险
人每在ICU重护病际住天数除每ICU症监病房免赔后乘以本
附加约定大疾ICU重症病房院日贴额保险给付疾病ICU重症
监护病房住院津贴保险金。
同时,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须符合如下规定
(一次住付天为被人每际住数扣每次免赔,但
每次住院给付天数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单次最高给付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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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约住院 180
日为限
(三险期满,被保住院尚未,保人对期间之日
被保险人住院天数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
(四被保本次院治前次原因,并前次与本院间
不超过 30 日的,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被保在等内初确诊主合定义疾病,或待期受检
在等后初确诊主合定义重大的,保险不承付重疾病津贴
保险金或重大疾病ICU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应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
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三条 任免除
任何列期生的因下形之致被人住院治,保不承
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入住(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房)、疗养院;
(三)入特需外宾房或属于医疗险()范等级
病房,保单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入住康复科、康复病床或接受康复治疗
(五)被人住内未受与断相检查疗,医嘱
受临时治疗的除外;
(六)被保险人住院体检;
(七)挂床住院、其他不合理或不必要的住院
第四条 津贴额、每次住院最高给付天数、每次住院免赔天数、累计给付天数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重大疾病ICU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分别
应的贴额每次最高给付、每院免赔天累计付天由保人和
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且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第五条 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释义九)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凭据;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支持索赔的全部账单、证明、信息和证据,医院出具的病历资料、医学诊断书
处方、病理检查、验检查报告、医疗费用原始单据、用明细单据等。保险金申请人因特
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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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
资料;
(六)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托人和受托人
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
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保险请人提供关材导致人无实该请的性的险人
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六条 险期间与不保证续保
本附同为证续合同保险为一或不过一,且主合
保险期间保持一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
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如果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提出重新投保申请并交纳保险费,或保险人审核不同意重新投保,
则本附加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附加合同对应保险产品统一停售,保险人将不再接受投保申请。
第三部 释义
一、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
的伤害。然死亡、疾病身故、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二、等待
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具体天数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并
在本附加合同上载明。
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医院
除另有约定外,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的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院或保险
人扩承保的医机构不包要作诊所复、护理养、、戒、戒
或类似的医疗机构,保险人不予理赔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
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保险展承医疗构清不予的医构清将在单中,保
人保留对清单进行变更的权利,具体以保险人在官方正式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官网、官微
公布或通知为准
四、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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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
上。
五、初次确诊
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
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其中恶性肿瘤确诊之日为手术病理取材或病理活检
取材日期,未经手术治疗但后续行放射性疗法或化学药物性疗法的以首次放疗或化疗日期
为恶性肿瘤确诊日期。
六、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入住医院的正式病房进行治疗的过程,并正式办理入出
院手续,包含日间住院(指完全出于接受医学必需的治疗目的被保险人以占用医疗机构病床
但不过夜的方式接受的医疗)。但不包括下列情况:
1.被保险人在医院的(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房)入住
2.被保险人在特需病房、宾病房或其它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入住;
3.被保险人入住康复科、康复病床或接受康复治疗;
4.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一天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但遵医嘱到外院接
受临时治疗的除外;
5.被保险人住院体检;
6.挂床住院及其他不合理的住院。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
期间每日非 24 小时在床、在院。具体表现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
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等情况。
七、ICU重症监护病
指对危重病人的生命机能实施不间断密切监视的专用病房,这类病房的护理人员多于病
人,并配有全套的病人复生设施。重症病房也包括其设施的全面性不低于上述设施的心脏科
重症监护病房
八、基本医疗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
保障项目。
九、保险金申请人
指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人、益人的继承人或其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
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