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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特种进口药品费用医疗保险条款(互联网 2022 A 款)
第一部 总则
第一条 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附加在
健康保险合(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
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
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以主合同的规定为准。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 保障内容
第二条 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释义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包括、澳及台区)医院释义二)保险认可的定医义三)的
专科医释义四)初次确(释义五)罹患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释
六)经特定医疗机构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使用床急需进口药品(释义七)治疗,对被保
险人在特定医疗机构因治疗该恶性肿瘤——重度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释义八的且同
时满以下条件特种进口药品费用险人约定的免后按本附同约
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特种进口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给付特种进口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特种药品本附合同定的医疗机构医生处方
义九),且为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的药品;
(二)每次特种进口药品处方剂量不超过 30 日;
(三次处限治被保在等后初诊的发性恶性—重
原发于其他器官组织而浸润、转移的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药品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须经相关监管部门审批通过并获得进口许可;
(五被保须在认可特定机构上述处方列药且该
在本附加合同的药品及疾病清单(释义十)中
(六被保所罹恶性瘤—度须及疾病清该药适应
围相对应;
(七保险买处中所种进品前按保人指程提应材
并通过处方审核,具体流程见本条款第六条“授权申请、药品处方审核及购药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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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上述的药费用险人担给种进药品医疗金的
任。
若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该恶性肿瘤——重度治疗仍未结束对被保险人于等待期
后初确诊恶性瘤——重度且首次买特进口药品的日期发在本加合同保险期
内的,保险人仍按照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最长不超过初次
诊恶瘤—重度 1 。保累计承担种进药品医疗保险本附
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在保间内被保人在期内科医次确罹患恶性—重
或在待期受医查或治疗等待后被医生初次罹患肿瘤—重
度,人不给付险金任,但应保人息退已交保险,同附加
合同终止。
第三条 赔额
本附加合同关于免赔额的约定与主合同一致,具体以保单约定为准。
第四条 偿原则和赔付标
本附同适疗费补偿。若险人其他径(但不基本
疗保释义一)费医、工单位险人内的何商险机,以依法
承担损害偿责第三等)得本合同任范内医用补,则险人
仅对险人际发合理特定品费除其获得用补的余按本加合
同的进行付。卡个账户分支为个支付不属获得医疗用补
偿。
第五条 任免除
下列或因情形一导保险出特口药品费,保不承
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仅有临床不适症状,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均不是恶性肿瘤——重度的治疗
(三)使用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四行未学或医学的试或者性治及前疗产后果
产生的费用;
(五保险中华民共领土的国地区及香别行、澳
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接受治疗;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特种进口药品;
(七)被保险人未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医疗机构就诊、开具处方和购买药品
(八)被保险人未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流程进行购药申请或经申请未审核通过
(九)被保险人首次购买特定药品的日期不在保险期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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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品处开具该药口国或地药品部门的该说明
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不符
(十被保提交核的材料证明品对保险前的状态
生有益的治疗疗效(释义十二);
(十被保的疾状况专科审核定对品已药(十三
后仍继续购买该药品;
(十三)被保险人发生的恶性肿瘤特种进口药品基因检测(释义十四)费用。
第六条 权申请、药品处方审核及购药流程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
澳门及台湾地区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
果被险人需在定医疗机构购附加同保责任属于疾病单中
种进口药的,需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授权申请、药品处方审核、特定医疗机构病情诊断及进
口药品申请,并至特定医疗机构购药:
(一)授权申请和药品处方审核
保险金申请人(释义十五)向保险人提交特种进口药品授权申请(以下简称“授权申请”
并提供下列授权申请材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释义十六)
3.支持审核的全部证明、信息和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出具的门诊及住院病历资料
医学诊断书、病理检查报告、影像报告、检查化验报告、疗费用原始单据、费用明细单据
等原件。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4.医生开具的特种进口药品处方;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保险金转账授权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
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
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
明和资料。
如果金申未提授权或者申请未通,保不承偿特
进口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二)购药流程
授权申请审核通过后,险人授权的第三方服务商(以下简称“第三方服务商”)将为
被保险人安排专科医生会诊。被保险人须通过专科医生的诊断确定有必要使用该临床急需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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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药品,并经相关监管部门审批通过并获得进口许可后,自行至特定医疗机构接受临床急需
进口药品治疗
客户特定机构间产的除附加险责范围的恶瘤—
度临床急需进口药品费用外,其他费用需自行承担。
如果临床急需进口药品使用申请时出现以下特殊情况,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金申请人补
充其他与临床急需进口药品使用申请相关的医学材料。临床急需进口药品使用申请中的特殊
情况主要包括
1.保险金请人行授权申请时交的被保人相关的医学料不以支持使
床急需进口药品;
2.保险金请人行授权申请时交的被保人相关的医学料中关的科学
检验报告结果不支持使用临床急需进口药品。
如果医疗构医出的口药请未关监管部批通未获
许可,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七条 险金申请
对于险人的特医疗购买急需进口品的险金人需
供在医疗构购种进药品原始、费明细单以割单若被险人
享有医疗险或医疗障的需包基本疗保或公疗有规定得医
疗费用补偿的证明)保险金申请人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申请返还已收取的收据原件,
险人在加盖印戳并注明已赔偿的保险金金额后返还已收取的收据原件。
第八条 险金额
保险是保承担付保责任高限金额由投保人保险双方
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能进行变更
当保在本合同种进品费疗保及主同恶瘤—重度
医疗金或大疾关医保险责任的累赔偿额达合同定的性肿
瘤——重度相关医疗保险金或重大疾病相关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九条 险期间与不保证续保
本附同为证续合同险期一年不超一年且应合同
保险期间保持一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
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如果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提出重新投保申请并交纳保险费,或保险人审核不同意重新投保,
则本附加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
若保间届,本加合应保品统售,或被人已罹患
肿瘤——重度,保险人将不再接受投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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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 释义
一、等待
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具体天数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并
在本附加合同上载明。
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医院
指经华人民共国卫部门审核定的二级级以的公险人展承
保的医疗机构除另有约定外,仅限于上述医院的普通部,不包括如下机构或医疗服务:
1.特疗、医疗干部、联房、医疗中心VIP部联合、A
级病房
2.诊所、康复中心、家庭病床、护理机构;
3.休养、戒酒、戒毒中心;
4.保险人不予理赔的医疗机构。
该医须具统的充分断设全套手术备及提供四小
的医疗与护理服务的能力或资质。
保险展承医疗构清不予的医构清将在单中,保
人保留对清单进行变更的权利,体以保险人在官方正式渠 包括但不限于官网、官微)
公布或通知为准
三、特定医疗机构
特定机构由投、保人双协商,并保险中载保险
官方渠道包括限于网、微)或通的名为准险人留对定医
疗机构清单进行变更的权利
四、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医级管标准级或以上的相应科事临作三
上。
五、初次确诊
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
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其中恶性肿瘤确诊之日为手术病理取材或病理活检
取材日期,未经手术治疗但后续行放射性疗法或化学药物性疗法的,以首次放疗或化疗日期
为恶性肿瘤确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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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恶性肿瘤——重度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
的定义,恶性肿瘤——重度是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
常组织,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释
义十七)(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
(释义十八)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释义十
八)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
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1)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
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2)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 分期(释义十九)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 分期为 T
1
N
0
M
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 ki-67≤2%)
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七、临床急需进口药品
指特定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口的少量药品。如果特定医疗机构提出的进口药品申请未获批准
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临床急需进口药品费保险金的责任。
八、必需且合理
1.符常惯指与受医务所通行规范、通疗方平均
费用价格水平一致的费用。
对是否符合通常惯例由保险人根据客观、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
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2.医学必需:指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治疗意外伤害或者疾病所必需的项目;
(2)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
(3)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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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
(5)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
对是否医学必需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
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九、处方
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
病区用药医嘱单。
十、药品及疾病清
药品病清由投、保人双确定在保单中明。险人
方正道(括但于官、官)公通知清单准,人保对药及疾
病清单进行变更的权利,将根据医疗水平的发展对药品及疾病清单进行更新。
十一、基本医疗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
保障项目。
十二、有益的治疗疗效
指按照 RECIST(实体瘤治疗疗效评价标准),肿瘤病灶没有进展。
十三、耐
指以下两种情况之一:
1.实体肿瘤病灶按照 RECIST(实体瘤治疗疗效评价标准)出现疾病进展,即定义为耐
药;
2.非实体肿瘤(包含白血病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瘤等血液系统恶性肿瘤在临床上常
无明确的肿块或者肿块较小难以发现,经规范治疗后,权威医学机构(如中国临床肿瘤学
会、中华医学会血液分会等)的指南规范,对患者的骨髓形态学、流式细胞、特定基因检测
等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得出疾病进展的结论,即定义为耐药。
十四、恶性肿瘤特种进口药品基因检
指将外周血、手术或活检术留取的恶性肿瘤病理切片组织或恶性肿瘤转移所致的胸腹水
等样本,进行恶性肿瘤相关的特定基因的结构(DNA 水平)或功能(RNA 平)检测。境内
医院或特医疗机构专科医生可根其基因检结果,给出针其分子异特征的药
(即进口特种药品)的给药方案
十五、保险金申请
指被保险人、益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继承人或其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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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有效身份证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
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十七、组织病理学检查
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
经过包埋、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针吸取病变部位
细胞腔积分离细胞方式取病胞,成涂,进理检的方,属
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十八、ICD-10 ICD-O-3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
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 WHO
发布的针对 ICD 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
码:0 代表良性肿瘤;1 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 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 表恶性肿瘤
(原发性);6 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 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
果出现 ICD-10 ICD-O-3 不一致的情况,以 ICD-O-3 为准。
十九、TNM
TNM 期采 AJCC 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
TNM 委员会联合制定,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 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
等;N 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 指有无其他脏器的转移情况。
TNMAJCC
2018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下:
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
X
: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
0
:无肿瘤证据
pT
1
: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
1a
肿瘤最大径≤1cm
T
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
2
:肿瘤2~4cm
pT
3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
3a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
3b
: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
pT
4
: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
4a
: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
9
pT
4b
: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
X
: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
0
:无肿瘤证据
pT
1
: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
1a
肿瘤最大径≤1cm
T
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
2
:肿瘤2~4cm
pT
3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
3a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
3b
: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
pT
4
:进展期病变
pT
4a
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气管、
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
4b
: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区域淋巴
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
X
: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
0
: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
1
:区域淋巴结转移
pN
1a
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或上纵隔)淋巴结,可以
为单侧或双侧
pN
1b
: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淋巴结或咽后淋
巴结转移。
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
0
:无远处转移
M
1
:有远处转移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年龄<55岁
T
N
M
Ⅰ期
任何
任何
0
Ⅱ期
任何
任何
1
年龄≥55岁
Ⅰ期
1
0/x
0
2
0/x
0
Ⅱ期
1~2
1
0
3a~3b
任何
0
Ⅲ期
4a
任何
0
10
ⅣA期
4b
任何
0
ⅣB期
任何
任何
1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Ⅰ期
1
0
0
Ⅱ期
2~3
0
0
Ⅲ期
1~3
1a
0
ⅣA期
4a
任何
0
1~3
1b
0
ⅣB期
4b
任何
0
ⅣC期
任何
任何
1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ⅣA期
1~3a
0/x
0
ⅣB期
1~3a
1
0
3b~4
任何
0
ⅣC期
任何
任何
1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