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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眼球缺失或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5度。
保险人仅承担被保险人年龄满2周岁后的保障责任,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9)双耳失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
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保险人仅承担被保险人年龄满2 周岁后的保障责任,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10)语言能力丧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
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保险人仅承担被保险人年龄满2周岁后的保障责任。
11)严重川崎病:川崎病(又称皮肤粘膜淋巴结综合征),指以皮肤粘膜出疹、淋巴结肿大和多发性
动脉炎为特点的小儿急性发热性疾病。本合同所称“严重川崎病”是指,经诊断证实为川崎病且并发动脉
瘤或其他心血管异常,且须接受外科手术进行治疗或实际接受了外科手术治疗的情况。
经皮冠状动脉腔内成形术(PTCA)、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STENT)、冠状动脉腔内旋磨术(PTCRA)、经皮
冠状动脉内溶栓术(PTCR)及其它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2)严重脊髓灰质炎:脊髓灰质炎指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
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本合同所称“严重脊髓灰质炎”仅指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
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形。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
疾病确诊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若无因此感染而导致麻痹性瘫痪的事实结果,以及其它病因所致的麻痹,例如格林巴利综合征则不属
于本合同所说的脊髓灰质炎。
13)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被保险人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且须满足下列全
部条件:
(1) 因输血而感染;
(2) 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
定为医疗责任;
(3) 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不在保障
范围内。保险人具有获得和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以及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14) 严重哮喘:严重哮喘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标准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 过去两年中有哮喘持续状态病史;
(2) 身体活动耐受能力显著且持续下降;
(3) 慢性肺部过度膨涨充气导致的胸廓畸形(桶状胸,X线显示肺野透明度增强,心胸比例<0.35);
(4) 持续每日口服皮质类固醇激素,至少持续服用六个月以上。
15) 严重肠胃炎:指因微生物感染所导致的以严重的腹泻、便血和肠段坏死为特征的胃肠道严重感染,
被保险人已实施了大肠或小肠的一处或多处手术切除,且经病理检查证实存在严重感染和坏死。
16)严重心肌炎:指心肌弥漫性的急性、亚急性炎症而导致至少持续一百八十天的心功能损害,且必
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严重的心功能损害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左心室腔扩大至少达到正常值上限的120%;
(2) 左心室射血分数持续低于40%。
17) 重症肌无力:指一种神经肌肉接头传递障碍所致的疾病,表现为局部或全身骨骼肌(特别是眼外
肌)极易疲劳。疾病可以累及呼吸肌、上肢或下肢的近端肌群或全身肌肉,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经药物治疗和胸腺切除治疗一年以上仍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8)Ⅲ型成骨不全症:指一种胶原病,特征为骨易碎,骨质疏松和易骨折。主要临床特点包括:发展
迟缓、多发性骨折、进行性脊柱后侧凸及听力损害。该病种的检查必须依据身体检查,家族史,X线检查
和皮肤活检报告资料确诊。
19)重症手足口病:指由肠道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主要症状表现为手、足、口腔等部位的斑丘疹、
疱疹。经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手足口病,并伴有下列三项中的任意一项并发症:
(1)有脑膜炎或脑炎并发症,且导致意识障碍或瘫痪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