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安盟
附加个人法定传染病隔离津贴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C00006732522021122839633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中航
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个人类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合同(以下简
称“主险合同”),主险合同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
以及批单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相
抵触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
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与法定传染病确诊病例或确诊病例
的密切接触者在同一空间内(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空间范围,并在保
单中载明)有接触事实,且被保险人须按省级及以上国家卫生行政相关部
门通知要求实施集中隔离的,保险人按被保险人实际隔离天数×每日隔离
津贴额给付被保险人隔离津贴保险金。每日隔离津贴额、累计给付日数在
保险单中载明,当实际隔离天数多于保单中载明的累计给付日数时,最大
按保单中载明的累计给付日数进行给付。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或者存在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确诊或疑似感染或与疑似病例密切接触的;
(三)保险期间内,国家相关部门未公告显示有传染病确诊患者和被
保险人在同一空间内;
(四)被保险人被要求居家隔离的;
(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和任何精神损害赔偿;
(六)被保险人违反隔离相关规定和要求而造成的扩大损失;
(七)被保险人被集中隔离但未自费支付隔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