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安盟
附加个人法定传染病隔离津贴保险(互联网专属)条
C00006732522021122839633
总则
第一 本附保险合同简称“本加合可附加于
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个人类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合同(以下简
称“主险合同”),主险合同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
以及批单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附同未定事,以同为准;险合附加同相
抵触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
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 在保期间内,人与定传染病例或确诊
的密切接触者在同一空间内(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空间范围,并在保
单中载明)有接触事实,且被保险人须按省级及以上国家卫生行政相关部
门通实施隔离保险际隔天数×
津贴额给付被保险人隔离津贴保险金。每日隔离津贴额、累计给付日数在
保险单中载明,当实际隔离天数多于保单中载明的累计给付日数时,最大
按保单中载明的累计给付日数进行给付
责任免除
第四 因下因或者存列情的,保险担给保险
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确诊或疑似感染或与疑似病例密切接触的;
(三险期内,家相未公示有病确患者
保险人在同一空间内;
(四)被保险人被要求居家隔离的;
(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和任何精神损害赔偿;
(六)被保险人违反隔离相关规定和要求而造成的扩大损失;
(七)被保险人被集中隔离但未自费支付隔离费用。
第五 其他于本保险范围失、费用责任
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六 附加的保间为如与合同致的
主险合同为准。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七 险金人向人请保险,应书面
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单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若保险金申请人系受托申请,还应
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省级及以上国家卫生行政相关部门要求被保险人实行集中隔离
的通知和自费支付隔离费用证明材料;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
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请人能提有关资料致保无法实保
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释义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法定传染病】
1
和国2种疾国家
病的最新定义为准。具体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承保法定传染病其
中的一种或多种,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集中隔离
指将法定染病者实的隔治疗每个处于
独的空间进行隔离,直到确认身体无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