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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
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保险单和保险凭证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将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给付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
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
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
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
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
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条 索赔资料不完整通知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
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四部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交费义务
本合同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投保人选择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
费交清前,本合同不生效。对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投保人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需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并在本合同中载明保
费分期交付的周期。如投保人未交付首期保费,保险合同不成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足额交付当期保费,允许在宽限期内补交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除本合同另
有约定外,如被保险人在正常交费对应的保险期间内或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依
照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的,需扣减保险期间内所有未交期间的保险费,投保人已交纳的保
险费与保险人扣减的保险费之和应等于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总额。如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
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足额交付当期保费,且在本合同约定的宽限期内仍未足额补交当期保费
的,从应付之日起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宽限期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