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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互联 2022 A 款)
注册号:C00017932512021112600463
第一部 总则
第一条 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同的成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经保险(释义一)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第三条 保人
本合的投保人为具完全民事为能力的保险本人或对被保人有险利
的其他人。
第四条 保险人
除另有约定外,初次投保时年龄为出生 30 天至 70 周岁(释义二)(含 70 岁),
能正常工作、生活且符合健康告知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年 105
周岁前(含 105 岁)保险期间届满,以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过保险
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第五条 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 保障内容
第六条 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释义三事故或在待期释义四)后因患
疾病义五)接受治的,于被人在治疗发生必需理(
六)述()至)类疗费,经(释七)基本保险释义或公
费医(释)结后,人自(释)金累计到本约定金额保险
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住院(释义十一)治疗时,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发生的需
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床位费(释义十二)加床(释义十三)
膳食费(释义十四护理费(释义十五)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查检验费(释
义十六)、疗费(释义十七)品费(释义十八)手术费(释义十九)、护车使
(释义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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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本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该次住院治疗费用延续至保险期
间届满日次日起30日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
结算后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计入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金额。
(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
诊医疗费用,包括:
1. 门诊肾透析费,门诊糖尿病性视网膜病的激光治疗费;
2. 恶性肿瘤(释义二十一)门诊治疗,包括化学疗法释义二十二)、放射疗法
义二十三)肿瘤免疫疗(释义二十四)肿瘤内分泌疗法(释义二十五)肿瘤靶向疗
(释义二十六)的治疗费用;
3. 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三)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释义二十七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
的、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手术费用
(四)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险人经医诊断须接受住治疗,在院前30日(含院当日)出院30
(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的门急诊治疗,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
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对于险人的以四类费用未经医疗险或费医算,
该医疗费用不计入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金额。
第七条 豫期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 2 (含第 2 日)为犹豫期。此期间请投保
人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
出解除本合同,保险人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起,本合同即被解除,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通过保险人同意或认可的网站等互联网渠道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申请,视为投保人
的书面申请。
第八条 任免除
因下形之致被险人医疗的,人不担住津贴保险
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杀、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保险患既症(二十,及单中别约除外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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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费用;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
(四保险意犯或者依法的刑制措,或府依禁或
狱期间伤病;
(五)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保险后驾、无驾驶驶(二十)或驶无行驶
(释义三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八保险事或加高运动:潜释义十一滑水浪、
艇、、滑翼、球、伞或他高动、极、坐或商业航班以外
的飞、攀释义十二、攀拔3500米的独立山攀爬物、
滑冰术(义三)、跤、道、道、拳道拳击术、马、车、
特技(释三十(含练)替身(含练)探险义三五)考察
活动(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
(九保险性病精神为障遗传病,天性、变染色
异常据世生组《疾有关问题际统分类(ICD-10定)
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三十六)
(十胖症手术袖状除术于治尿病除外整形、美
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或因前述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被保险人怀孕
流产娩(剖腹、避、节(含)、育后通、不孕育症人工
受孕、产前产后检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化学污染。
第九条 险金额
保险是保承担付保责任高限同的保险额由保人、保
险人双方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能进行变更。
第十条 险期间与不保证续保
本合不保保合,保间为(或过一)。保险间届满,
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对应保险产品统一停售,保险人将不再接受投保申请。
第三部 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一 提示和说明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
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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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
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 保险单和保险凭证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将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 保险金的给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
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
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
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
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
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 索赔资料不完整通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
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四部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 交费义务
本合同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投保人选择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
费交清前,本合同不生效。对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投保人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需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费分期交付的周期。投保人未交付首期保费,保险合同不成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足额交付当期保费,许在宽限期内补交保险费
如果险人宽限发生险事,保仍按合同定赔险金除本同另
有约,如保险正常费对的保间内宽限内发险事,保人依
照合定赔保险,需减保期间有未期间保险投保已交的保
险费险人减的费之应等本合定的险费额。保人按照险合
同约付款间足付当保费且在同约的宽期内足额交当保费
的,付之起发险责范围的事,保人不担赔任;限期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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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保险事故也不承担保险责任。
对于期间后发的保故,人不保险任。期由人与
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第十六 如实告知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意或重大失未前款的如知义,足响保决定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意不如实知义,保对于解除发生险事不承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重大未履如实义务保险的发有严响的险人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 住址、通讯地址或数据电文联系方式变更告知义务
投保人住址、通讯地址或数据电文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
他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址、通讯地址或数据电
文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八 变更批注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向
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合同中批注。
投保人通过保险人同意或认可的网站等互联网渠道提出变更本合同的申请,视为投保人
的书面申请。
第十九 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应于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
通知险人险人所变职业者工照保险人分类保范内的
险人被保人所险责自其业或变更日起并退未满保险
(释义三十七)。
被保未履条约的通务而保险的,被保所变职业
者工照保人职类在保范内的险人承担付保的责,并其职
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第二十 年龄的确定及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
的投保年龄必须符合年龄要求。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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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错误,保险人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保人的被险人不真且真龄不合本约定龄限
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保险权更并要保人交保费,给付险金按照保险与应保险
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义
投保被保或者险金人知险事生后应当通知人,
书面事故生的、经和损情况故意因重大过及时,致使保险
事故质、因、程度难以定的险人无法定的,不担给保险
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释义三十八)而导致的迟延
第五部 保险金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释义三十九)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凭证;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支持索赔的全部账单、证明、信息和证据,医院出具的病历资料、医学诊断书、
处方理检报告验检报告医疗原始据、用明据等保险申请
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五险金人所提供他与保险的性、原有关他证
和资料
(六保险请人托他请的应提权委书原委托受托
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
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六部 保险合同的解除、终止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
在本合同成立后,保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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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已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凭据;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的
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人通过保险人同意或认可的网站等互联网渠道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申请,视为投保人
的书面申请。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
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
港澳台地区法律
第二十五条 诉讼时效期间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效力终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一)保险期间届满;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约定的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七部 释义
一、保险
指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三、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
的伤害。然死亡、疾病身故、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四、等待
指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具体天数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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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载明。
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五、医院
指经华人民共国卫部门审核定的二级级以的公院或保险扩展
保的医疗机构除另有约定外,仅限于上述医院的普通部包括如下机构或医疗服务:
1.特医疗宾医干部房、病房际医中心VIP联合医院A
级病房
2.诊所、康复中心、家庭病床、护理机构;
3.休养、戒酒、戒毒中心;
4.保险人不予理赔的医疗机构。
该医须具统的充分断设全套手术备及提供四小
的医疗与护理服务的能力或资质。
保险展承医疗构清不予的医构清将在单中,保
人保留对清单进行变更的权利,具体以保险人在官方正式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官网、官微)
公布或通知为准
六、必需且合理
1.符通常:指受医服务地通疗规、通疗方平均
费用价格水平一致的费用。
对是否符合通常惯例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
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2.医学必需:指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治疗意外伤害或者疾病所必需的项目;
(2)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
(3)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
(4)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
(5)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
对是否医学必需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
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七、当地
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医疗费用实际发生地/支出地。
八、基本医疗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
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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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费医疗
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国家通
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提供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免费医疗及预防服务。
十、个人自付
指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以及自费金额后剩余的费用。
十一、住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入住医院的正式病房进行治疗的过程,并正式办理入出
院手续,包含日间住院(指完全出于接受医学必需的治疗目的被保险人以占用医疗机构病床
但不过夜的方式接受的医疗)。但不包括下列情况:
1.被保险人在医院的(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房)入住
2.被保险人在特需病房、宾病房或其它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入住;
3.被保险人入住康复科、康复病床或接受康复治疗
4.被险人期间内未受与诊断的检和治但遵到外
受临时治疗的除外;
5.被保险人住院体检;
6.挂住院他不的住。挂院指正式院手被保,在
期间非24时在在院。具现包住院间连若干无任疗,发生
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等情况。
十二、床位费
指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不高于双人病房的住院床位的费不包括单人病房、
套房庭病)。床位的每限额保人险人在订合同协商,并
本合同中载明。
十三、加床费
指未满 18 岁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根据合同约定赔偿其合法监护(限一人)
在医院留宿发生的加床费;或女性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根据合同约定赔偿其一周岁以
下哺乳期婴儿在医院留宿发生的加床费。
十四、膳食费
指住院期间根据医生的嘱咐,由作为医院内部专属部门的、为住院病人配餐的食堂配送
的膳食费用。膳食费应包含在医疗账单内;根据各医疗机构的惯例,可以作为独立的款项、
也可以合并在病房费等其他款项内。
十五、护理费
指住院期间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护理费用。
十六、检查检验费
指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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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诊查费、妇检费、X 光费、心电图费、B 超费、脑电图费、内窥
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检验费和血、尿、便常规检验费等
十七、治疗费
指住院期间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必要的医学手段而合理发生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
和医疗器械使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用,具体以就诊医院的费用项目划分为准。
本项责任不包含物理治疗、中医理疗及其他特殊疗法。
物理是指人工理因如光、磁等)治疗,具法包
电疗、光疗、磁疗、热疗等
中医是指疗疾为目被保接受有相资格生实针灸
疗、推拿治疗、拔罐治疗或刮痧治疗;
其他特殊疗法包括顺势治疗、职业疗法及语音治疗
十八、药品费
指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由医生开具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
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药品的费用
包括养补药品免疫能调类药美容肥类药品防类品,滋补
类中,即提高免疫为主用途使的中药及成药括但限于参、
阿胶鹿角胶龟鹿胶、板胶鳖甲马宝珊瑚玳瑁虫夏、藏花、
羚羊、犀角、牛黄、麝香、鹿茸、铁皮枫斗以及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等。
十九、手术费
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手术项目的费用。包括手术室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
术材料费、术中用药费术设备费;若因器官移植而发生的手术费用,不包括器官本身的
费用和获取器官过程中的费用。
二十、救护车使用
指为救生命由救中派出的救车费用及据医建议发生的医转诊程中
医院用车费。仅限于同一城市中的医疗运送。
二十一、恶性肿
恶性肿瘤包含“恶性肿瘤——重度”和“恶性肿瘤——轻度”,具体如下
1.恶性肿瘤——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
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释义四十)(涵盖骨髓病理
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ICD-10)(释义四十一)恶性肿
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释义四十一)的肿瘤形态学编
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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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
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癌变,浸润,非性癌瘤细胞未基底上皮
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分期(释义四十二)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分期为T
1
N
0
M
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核分裂像<10/50 HPF和ki-67≤2%)
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2.恶性肿瘤——轻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
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
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
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
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恶
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1)TNM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
(2)TNM分期为T
1
N
0
M
0
期的前列腺癌
(3)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6)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和ki-67≤2%)
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ICD-O-3肿瘤态学属于0(良瘤)1(未定瘤)2(原和非
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癌变,浸润,非性癌瘤细胞未基底上皮
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二十二、化学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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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针对于恶性肿瘤的化学治疗。化疗是使用医学界公认的化疗药物以杀死癌细胞、抑制
癌细胞生长繁殖为目的而进行的治疗。本合同所指的化疗为被保险人根据医嘱,在医院进行
的静注射化疗所指的化法使的药符合法律规要经过国国
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用于临床治疗
二十三、放射疗
指针对恶性肿瘤的放射治疗。放疗是使用各种不同能量的射线照射肿瘤组织,以抑制和
杀灭细胞为目而进行的治疗所指放疗被保人根嘱,院的专门
科室进行的放疗
二十四、肿瘤免疫疗法
指应用免疫学原理和方法,使用肿瘤免疫治疗药物提高肿瘤细胞的免疫原性和对效应细
胞杀伤的敏感性,激发和增强机体抗肿瘤免疫应答。合同所指的肿瘤免疫治疗使用的药物
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用于临床治疗。
二十五、肿瘤内分泌疗法
指针对于恶性肿瘤的内分泌疗法用药物抑制激素生成和激素反应,杀死癌细胞或抑制
癌细的生长。本合指的内分疗使药物合法律、要求过中
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用于临床治疗
二十六、肿瘤靶向疗法
指在细胞分子水平上,针对已经明确的致癌点来设计相应的靶向治疗药物,利用具有
定特异性的载体,将药物或其他杀伤肿瘤细胞的活性物质选择性地运送到肿瘤部位攻击癌细
胞的法。本合指的靶向使用药物合法律、要求过中家药
监督管理局批准用于临床治疗。
二十七、门诊手
手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为治疗疾病、救生命而施行的手术,是外科医生
用手术刀、手术剪、针线等医疗器具在病人身体进行切除合等治疗的方法;但不包括
检、穿刺、造影等创伤性检查,康复性手术,激光、冷冻、光动力、电灼疗法等物理治疗。
二十八、既往症
指在本合同生效前罹患的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通常有以下情况:
1.本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2.本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
3.本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但未予治疗;
4.本合同生效前,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或体征明显且持续存在,以普通人医学
常识应当知晓
二十九、无有效驾驶证驾驶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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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
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
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律法或公机关交管理门有规定允许驾驶动车其他情况
车。
三十、无有效行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
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三十一、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或作业。
三十二、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三十三、武术
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
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三十四、特技表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三十五、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
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三十六、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
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
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三十七、未满期净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按下述公式计算未满期净保险费:
14
如投保人在本合同成立时选择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
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退保手续费率)。经过天数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如投保人在本合同成立时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满期净保险费=本合同的当期保险费
×[1-(当期实际经过天数/当期实际天数)]×(1-退保手续费率)经过天数不足一天按一天
计算。
三十八、不可抗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十九、保险金申请人
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四十、组织病理学检查
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
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通过病变脱落胞、吸取部位、体积液病变等方
获取细胞制成,进病理查的,属细胞理学,不于组病理
学检查
四十一、ICD-10 ICD-O-3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
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 WHO
发布的针对 ICD 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
码:0 代表良性肿瘤;1 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 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 代表恶性肿
(原发性);6 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
果出现 ICD-10 ICD-O-3 不一致的情况,以 ICD-O-3 为准。
四十二、TNM
TNM 分期采用 AJCC 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
TNM 员会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 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
等;N 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 指有无其他脏器的转移情况
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 AJCC 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 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 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下:
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 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
X
: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
0
:无肿瘤证据
pT
1
: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
1a
肿瘤最大径≤1cm
T
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15
pT
2
:肿瘤2~4cm
pT
3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
3a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
3b
: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
pT
4
: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
4a
: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
pT
4b
: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
X
: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
0
:无肿瘤证据
pT
1
: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
1a
肿瘤最大径≤1cm
T
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
2
:肿瘤2~4cm
pT
3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
3a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
3b
: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
pT
4
:进展期病变
pT
4a
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管、
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
4b
: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区域淋巴
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
X
: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
0
: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
1
:区域淋巴结转移
pN
1a
转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前/Delphian或上纵隔)淋巴结
为单侧或双侧
pN
1b
: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淋巴结或咽后淋
巴结转移。
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
0
:无远处转移
M
1
:有远处转移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16
年龄<55
T
N
M
Ⅰ期
任何
任何
0
Ⅱ期
任何
任何
1
年龄≥55
Ⅰ期
1
0/x
0
2
0/x
0
Ⅱ期
1~2
1
0
3a~3b
任何
0
Ⅲ期
4a
任何
0
ⅣA
4b
任何
0
ⅣB
任何
任何
1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Ⅰ期
1
0
0
Ⅱ期
2~3
0
0
Ⅲ期
1~3
1a
0
ⅣA
4a
任何
0
1~3
1b
0
ⅣB
4b
任何
0
ⅣC
任何
任何
1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ⅣA
1~3a
0/x
0
ⅣB
1~3a
1
0
3b~4
任何
0
ⅣC
任何
任何
1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