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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个人急诊医疗保险条款(互联 2022 A 款)
第一部 总则
第一条 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依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附加在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上。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
合同的条款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
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以主合同的规定为准。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条 同的成立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
第二部 保障内容
第三条 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外伤害(释义一)事故或等待期(释义二)后因罹
患疾病,医院(释义三)接受急诊治疗(释义四)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每次实际支出的、
符合当地(释义五基本医疗保险(释义六政策规定的、由个人自负的、必需且合理(释
义七)的急诊医疗费用,在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单次急诊(释义八医疗费用免赔额后,
按照的急疗费给付例给急诊疗费险金,但人每付保金的
金额附加同约单次诊医疗费付限限。单次诊医疗费用免额、
诊医疗费用给付比例、单次急诊医疗费用给付限额、急诊医疗费用给付总次数由投保人和
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单次诊医用免指在附加保险内,被保每次诊治
支出于保责任内的用中应当保险自行担,附加同不赔付
的部分
单次诊医用给额指本附同保间内,被人每急诊
所支出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中,应当由保险人承担的费用限额
被保一次次因外伤故或疾病急诊疗的险人按上
定承给付金的任,保险单位间(九)累计诊医用的付次
数以加合约定诊医费用付频限,险人计急疗费的给次数
以本合同定的医疗用给总次限。计急医疗给付数达急诊
医疗费用给付总次数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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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偿原则和赔付标
(一附加适用疗费偿原若被人已其他(包本医
保险费医、工位、险人内的商业险机,以法承侵权害赔
偿责第三等)医疗费用,则人仅被保人实发生疗费扣除
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二被保以参基本保险费医份投,但参加医疗
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保险人根据本附加合同单独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第五条 任免除
下列或因情形一导保险出医用的,保不承付保
的责任
一)行为意杀
犯罪强制依法人自
酒,服、吸或注;未遵,擅、涂用、注射;被险人
有效驾驶的机
保险伤或险人故意致的、被谋杀
二),先天、变形
ICD10
症();内接但在确诊病;
三)整形等相
疗的导致;眼镜齿、义肢
康复实验验性健康理治
四)(依国际
类》ICD10)为精障碍病)
五)、牙正相:妊、流产、分娩()、避孕、绝
手术孕不人工由此发症科治矫正
六)动:酬的
中受;参水(义十)、跳、滑、滑、滑冰、滑、热球或
3500 米以
险(释)、术(释)、摔、柔、空、跆、拳、特
释义含训赛马等高
七)人感病毒艾滋十八
八)军事乱或装叛炸、射或
九)的门疗费
(十)常药。、营补充,免调节药品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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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类药,以补类草药即以人体疫力主要使用中草及中
成药括但限于、阿、鹿胶、鹿二仙、龟胶、胶、宝、瑚、
玳瑁虫夏、藏、羚、犀、牛麝香鹿茸铁皮以及中药和中
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等;
(十一)物理(释九)疗(十)及其疗法
一)。
第六条 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本附加合同中载明。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能进行变更。
第七条 险期间与不保证续保
本附同为证续合同险期一年不超一年且应合同
保险期间保持一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经保险人
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如果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提出重新投保申请并交纳保险费,或保险人审核不同意重新投保,
则本附加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附加合同对应保险产品统一停售,保险人将不再接受投保申请。
第三部 释义
一、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
的伤害。然死亡、疾病身故、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二、等待
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具体天数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并
在本附加合同上载明。
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医院
指经华人民共国卫部门审核定的二级级以的公院或保险扩展
保的医疗机构除另有约定外,仅限于上述医院的普通部包括如下机构或医疗服务:
(一)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部、联合医院
A级病房
(二)诊所、康复中心、家庭病床、护理机构;
(三)休养、戒酒、戒毒中心;
(四)保险人不予理赔的医疗机构
该医须具统的充分断设全套手术备及提供四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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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医疗与护理服务的能力或资质。
保险展承医疗构清不予的医构清将在单中,保
人保留对清单进行变更的权利,具体以保险人在官方正式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官网、官微)
公布或通知为准。
四、急诊治疗
指紧急医疗救护措施。
五、当地
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医疗费用实际发生地/支出地。
六、基本医疗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
保障项目。
七、必需且合理
(一合通例:与接疗服在地治疗范、治疗、平
医疗费用价格水平一致的费用。
对是否符合通常惯例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
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二)医学必需:指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治疗意外伤害或者疾病所必需的项目;
2.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
3.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
4.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
5.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
对是否医学必需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
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八、单次急诊
指被保险人同一天在同一医院同一科室所进行的急诊治疗。
九、单位时间
指在一定的时间内,以某一个时间段作为一个单位如每个自然周、每个自然月、每个
季度等,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十、无有效驾驶证驾驶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二)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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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
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四)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
车;
(五)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
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六)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
驾车。
十一、无有效行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
通工具;
(三)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十二、既往症
指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罹患的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通常有以下
情况:
(一)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二)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
况;
(三)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但未予治疗;
(四)本附加合同生效前,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或体征明显且持续存在,以普
通人医学常识应当知晓。
十三、潜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或作业。
十四、攀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十五、探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
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十六、武
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
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十七、特技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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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十八、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
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
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十九、物理治疗
指应用人工物理因子(如光、电、磁、声等)来治疗疾病,具体疗法包括电疗、光疗、
磁疗、热疗等
二十、中医理疗
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被保险人接受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医生实施的针灸治疗、推拿治疗、
拔罐治疗或刮痧治疗。
二十一、其他特殊疗法
包括顺势治疗、职业疗法及语音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