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主险合同时应当
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
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三、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四、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
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
主险合同。
五、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六、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
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无息)。
七、 我们在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
得解除本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八、 如果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您申请复效时,我们就被保险人在本主
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向我们告
知。
如果因您未履行前述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
同意您的复效申请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我们因此而解除本主险合同的,对于本主险合同复效之日(含)起
至本主险合同解除之日(含)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
使而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复效之日起超过 2年的,我们不得解
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
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行使合同解
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对于解除合同的,我
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主险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
额多于真实年龄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我们有权更正基本保险金额。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根据真实年龄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计
算并给付保险金。
(三)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主险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
额少于真实年龄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我们将在您认可后根据真实
年龄更正基本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