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司马台终身寿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
................
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3
您有保险单借款的权利.........................................................5.2
您有退保的权 ..............................................................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4.如何交纳保险费
8.10 争议处理
1.1 合同构成
4.1 保险费的交
9.释义
1.2 合同成立生效
4.2 宽限期
9.1 周岁
1.3 投保年龄
5.现金价值权益
9.2 有效身份证
1.4 犹豫期
5.1 现金价值
9.3 全残
1.5 保险期间
5.2 保险单借款
9.4 到达年龄
2.我们提供的保障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9.5 现金价值
2.1 基本保险金额和当年度
6.1 效力中止
9.6 已交保险费年度数
保险金额
6.2 效力恢复
9.7 交费期间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9.8 意外伤害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9 毒品
2.3 保险责任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0 酒后驾驶
2.4 责任免除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1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12 合法有效行驶证
3.1 受益人
8.3 年龄错误
9.13 机动车
3.2 保险事故通
8.4 未还款项
9.14 潜水
3.3 保险金申请
8.5 合同内容变
9.15 攀岩
3.4 失踪处理
8.6 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9.16 探险
3.5 保险金的给
8.7 联系方式变
9.17 武术比赛
3.6 诉讼时效
8.8 全残的鉴定
9.18 特技表演
3.7 司法鉴定
8.9 效力终止
9.19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长城人寿[2022]终身寿险 007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司马台终身寿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长城司马台终身寿险(互联网专属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
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
主险合同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
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险单周年日,每月的对应日为保
险单月度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度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
以该日期为基础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投保年龄
周岁(含)
不同交费期间所接受的投保年龄区间会有所不同。
1.4
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
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交纳的本主
险合同对应的全部保险费
犹豫期内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
有效身份证件(9.2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
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保险期间
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和当年度保险
金额
本主险合同第一个保险单年度内的当年度保险金额等于本主险合同的基
本保险金额;自第二个保险单年度起,本主险合同的当年度保险金额在上
一保险单年度内的当年度保险金额的基础上递增 3.5%,即本主险合同当
年度保险金额等于本主险合同上一保险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1+3.5%
如果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
合同项下各保险单年度内的当年度保险金额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
重新计算。
2.2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
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9.5
()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年度(见 9.6)×
交保险费(无息)。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交费期(见 9.7内身故或全残,且被保险人
身故或全残时对应的到达年龄大18 周岁(含)的,我们将按以下两者
中的较大者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同时本主
险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年度数×年交保险
(无息)×《给付比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或全残,且被保险人身故或
全残时对应的到达年龄大于 18 周岁(含)的,我们将按以下三者中的最
大者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同时本主险合同
终止:
()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年度数×年交保险
(无息)×《给付比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对应的到达年龄
给付比例
18-40 周岁
160%
41-60 周岁
140%
61 周岁及以上
120%
投保人意外身
故或全残豁免
保险费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个人;
(二)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60 周岁。
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一)投保人截至身故或全残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二)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的保险费;
(三)保险单上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变更后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全
残,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被豁免的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视同已交纳。
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2.4
责任免除
()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
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
任,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
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二)项至第(三)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
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的,我们不予豁免
保险费:
() 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投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投保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 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9.9);
() 投保人酒后驾驶(见 9.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11),
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9.12)的机动车(见 9.13);
() 投保人从事潜水(见 9.14、跳伞、攀岩(见 9.15、蹦极、驾驶
()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二、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
是需要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
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三、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或被保
人监护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四、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
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
的义务:
()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五、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
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六、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
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七、 除另有约定外,全残保险金及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保险金申请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
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
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
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
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本主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申请人包括保险金受益人或其监护人若保险金
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保险金申请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继承人的监护
人。
3.3
保险金申请
身故保险金申
() 身故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身故保险金申请人为监护人
时,还须提供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证明文件;
()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
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全残保险金申
() 保险合同;
() 全残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全残保险金申请人为监护人
时,还须提供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证明文件;
() 国家机关认可的有合法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
度鉴定书;
()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意外身
故豁免保险费
申请
() 保险合同;
()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投保人意外
身故豁免保险费申请人为监护人时,还须提供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
证明文件;
()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
的投保人的死亡证明;
()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意外全
残豁免保险费
申请
() 保险合同;
() 投保人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投保人意外
全残豁免保险费申请人为监护人时,还须提供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
证明文件;
() 国家机关认可的有合法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投保人残疾程度
鉴定书;
() 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的,须提供相关意外伤害的证明及资料
()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 如果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则除上述证明和资料外,受
托人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
证明文件。
四、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2个工作
日内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4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保险金申请人确知其没有死亡
的,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保
险金,本主险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5
保险金的给付
二、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
金外,应当赔偿保险金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其中利息损失按
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当时中国
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三、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保险金申请
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 我们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
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
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6
诉讼时效
3.7
司法鉴定
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纳
二、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
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 9.19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
二、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对应的保险费,除非本主险合同
另有约定,否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保险单借款
二、 借款本息应在借款到期前全部归还,
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
息,则您所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借款本金计息
三、 当未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主险合同实际具有
的现金价值时,本主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二、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
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解除本主险合同的,向您退还本主险合
同效力中止日的现金价值。
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一)保险合同
(二)解除合同的申请书;
(三)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除另有约
外,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30 日内向您退还合同解除时
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主险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如果保险人或受益人已向您支相当于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的款
书面通知我们的情况下,您解除本主险合同应经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意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
二、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主险合同时应当
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
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三、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四、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
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
主险合同。
五、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六、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
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无息)
七、 我们在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
得解除本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八、 如果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您申请复效时,我们就被保险人在本主
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向我们告
知。
如果因您未履行前述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
同意您的复效申请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我们因此而解除本主险合同的,对于本主险合同复效之日(含)起
至本主险合同解除之日(含)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8.2
我们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8.3
年龄错误
()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
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行使合同解
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对于解除合同的,我
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主险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
额多于真实年龄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我们有权更正基本保险金额。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根据真实年龄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计
算并给付保险金。
()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主险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
额少于真实年龄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我们将在您认可后根据真实
年龄更正基本保险金额。
8.4
未还款项
8.5
合同内容变更
8.6
基本保险金额
变更
基本保险金额
的减少
8.7
联系方式变更
8.8
全残的鉴定
8.9
效力终止
()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 您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
()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
() 其他导致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的情形
8.10
争议处理

释义
9.1
周岁
9.2
有效身份证件
9.3
全残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①)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②)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③)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
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④)
注: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
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
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
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
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
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
要他人帮助。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或疾病确诊之日起经过 180 日的治疗,
机能仍然完全丧失,
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9.4
到达年龄
9.5
现金价值
9.6
已交保险费年
度数
9.7
交费期间
9.8
意外伤害
9.9
毒品
9.10
酒后驾驶
9.11
无合法有效驾
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未依法取得驾驶证资格;
2 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
3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4 未经审验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驾驶证驾驶
5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6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9.12
无合法有效行
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9.13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
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以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准
9.14
潜水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
动。
9.15
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9.16
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
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
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9.17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
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9.18
特技表演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9.19
保险费约定交
纳日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
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