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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龙人寿[2023]疾病保险020
君龙附加豁免保费A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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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 A 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附加合同或收到本附加合同电子保险单之日起(二者较早之日)15日〈即犹豫期〉内您可
以要求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 1.4
您有退保的权利 ............................................................................... 1.5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 2.5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 1.5
我们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部分 .............................. 3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 5.2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 6.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 9.1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本产品可以提供哪些保
示例:龙女士(30 周岁)为丈夫君先生(30 周岁)投保了君龙悦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
本保险金额 500,000 元,保障期间为终身,交费期为 30 年,年交保费 5,430 元,同时还投保了君龙附
加豁免保费 A 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本附加合同),交费期为 29 年,年交保费 532.74 元。龙女
士在交纳 2 期保险费后,发生了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
本例中,龙女士为君龙悦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的投保人和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君先生为君龙悦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的被保险人。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保险人。
保障内容
豁免金额
领取条件
身故豁免保险费
豁免剩余 28 期年交保险费
共计 5,430×28=152,040
本附加合同无需继续交费
龙女意外害或等待因意伤害外的
原因导致身故
全残豁免保险费
龙女意外害或等待因意伤害外的
2
一,具有残等鉴定的鉴机构定确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龙女意外害或等待因意伤害外的
原因发生经医专科明确断确罹患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 110 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
种)
中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龙女意外害或等待因意伤害外的
原因发生经医专科明确断确罹患
加合约定的 25 中度(无一种
种)
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龙女意外害或等待因意伤害外的
原因发生经医专科明确断确罹患
加合定的 50 度疾(无种或
种)
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的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利益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为准。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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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龙附加豁免保费A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条款
条款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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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龙附加豁免保费A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君龙附加豁免保费A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保险合同”。
合同构成与合同解除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
们同意附加在主合同订定。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
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
明、批注、批单及其它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保险合同成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明。保单年度
1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2
均以该日
计算。
1.3
投保范围
主合同投保人和主合同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方可投保本附加合同。本附加
合同被保险人为主合同的投保人。
1.4
犹豫期
日),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
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
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以我们认可的方式提交申请,经我们核实您的身份信息
及与我们的保险合同关系后,我们为您办理犹豫期内退保。您提交申请解
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
保险责任。
1.5
犹豫期后解除
合同(退保)
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您需要以我们认可的方式提交申请,经
我们核实您的身份信息及与我们的保险合同关系后,我们为您办理退保。您
提交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1
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此处生效对
应日是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该保单年度末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保单年度末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2
保险费约定支付: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支付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
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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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3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1.6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主合同办理减额交清;
(3) 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它终止情形。
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
的现金价值;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附加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
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公司将按照本附加合
同关于保险责任的约定,确定实际给付的保险金额
2.2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即每期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
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2.3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
起算。
2.4
等待期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的180天内为等待期。
(1)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
4
以外的原因经医院
5
专科医生
6
明确诊断
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7
(无论一种或多)、中度疾病
8
(无
一种种)轻度疾病
9
(无种或种),我承担
任,本合同终止,并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3
现金价值:指保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向您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4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5
医院: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不含港澳台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
专供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
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施,且全天24小时有合格的医师和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
6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
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
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国家《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
工作三年以上。
7
重大疾病:指符合“10 重大疾病的定义”中定义的疾病。
8
中度疾病:指符合“11 中度疾病的定义”中定义的疾病。
9
轻度疾病:指符合“12 轻度疾病的定义”中定义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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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险人待期伤害的原或者我们
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终止,并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3)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2.5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豁免保险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
照基本保险金额豁免自身故之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含
人身之日交的费及免的为已
纳,本附加合同终止。
全残豁免保险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附2】所
列全残项目之一,并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我们
按照基本保险金额豁免自全残之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
含被保险人全残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
纳,本附加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豁免
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
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
种),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豁免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
各期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被豁
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附加合同终止。
中度疾病豁免
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
种),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豁免自中度疾病确诊之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
各期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被豁
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附加合同终止。
轻度疾病豁免
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
种),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豁免自轻度疾病确诊之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
各期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被豁
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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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3.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全残、重大疾病、中度疾病或轻度
疾病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保险故意自伤自本加合成立者本加合效力复之
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10
(5) 被保险人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11
机动车
12
酒后驾驶
13
无合法有效
驾驶证驾驶
14
(6) 被保险人
15
血、因接受器官移植或因职业关系导致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除外;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遗传性疾病
16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17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险人发身故、全、重大疾病、中度
病或轻度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其它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
金价值。其它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述第(2-9)项情形致被保险人发生故、全残、重大疾病
中度疾病或轻度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
10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
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
药品。
11
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
验。
12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3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4
法有效驾证驾指下列形之一:1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驶证准车型不相符合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
车。
15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
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
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6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
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7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
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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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
3.2
其它免责条款
除“3.1 责任免除”外,本附加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
见以下条款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1.4 犹豫期”、“1.5 犹豫期后解除
合同(退保)的手续及风险”、“1.6 2.4
2.5 保险责任”、“5.2 保险事故通知”、“6.2 宽限期”、“8.1 效力
9.1 10 、“11
12 ”、5 6
专科医生”、“脚注20 组织病理学检查” 、“脚27 项基本日常生活
活动” 及“【附表2全残项目表”。
我们所保障的疾病列表
4.1
重大疾病的范
我们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共有110种,名称如下,具体释义见“10 重大疾病
的定义”。
1
恶性肿瘤——重度
56
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2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57
肝豆状核变性
3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58
肾髓质囊性病
4
移植术
59
严重1型糖尿病
5
脉旁路移植术)
60
严重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6
严重慢性肾衰竭
61
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7
多个肢体缺失
62
进行性风疹性全脑炎
8
63
主动脉夹层血肿
9
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64
脑型疟疾
10
严重慢性肝衰竭
65
需手术切除的嗜铬细胞
11
后遗症
66
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12
深度昏迷
67
出血性登革热
13
双耳失聪
68
严重骨髓异常增生综合
14
双目失明
69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15
瘫痪
70
严重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16
心脏瓣膜手术
71
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72
严重慢性缩窄型心包炎
18
严重脑损伤
73
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
19
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74
失去一肢及一眼
20
严重Ⅲ度烧伤
75
严重瑞氏综合征
21
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76
胆道重建手术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77
严重脊髓小脑变性症
23
语言能力丧失
78
艾森门格综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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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79
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
25
主动脉手术
80
颅脑手术
26
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81
溶血性尿毒综合征
27
严重克罗恩病
82
严重肺结节病
28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83
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29
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84
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
葡萄胎)
30
严重哮喘
85
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31
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86
严重癫痫
32
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87
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33
系统性红斑狼疮-Ⅲ型或以上狼
疮性肾炎
88
严重结核性脑膜炎
34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
毒(HIV)感染
89
重症手足口病
35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
陷病毒(HIV)感染
90
库鲁病
36
埃博拉病毒感染
91
严重大动脉炎
37
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
退
92
脊柱裂
38
植物人状态
93
Brugada 综合征
39
严重全身性重症肌无力
94
严重川崎病
40
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95
严重面部烧伤
41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96
因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
病毒感染
42
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97
骨生长不全症
43
严重肺淋巴管肌瘤病
98
重症幼年型类风湿性关
44
严重原发性硬化性胆管
99
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45
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
100
严重强直性脊柱炎
46
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101
严重亚历山大病
47
严重亚急性硬化性全脑
102
严重脊髓灰质炎
48
严重系统性硬皮病
103
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
炎旁路移植手术
49
严重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104
败血症导致的多器官功
障碍综合症
50
胰腺移植
105
心脏粘液瘤
51
严重心肌炎
106
神经白塞病
52
严重肺源性心脏病
107
席汉氏综合征
53
严重冠心病
108
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
54
严重克雅氏病
109
范可尼综合征
55
丝虫病所致严重象皮肿
110
严重气性坏疽
4.2
中度疾病的范
我们提供保障的中度疾病共有25,名称如下,具释义见“11 中度疾
的定义”。
1
中度类风湿性关节炎
14
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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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度多发性硬化症
15
中度运动神经元病
3
中度系统性红斑狼疮
16
中度严重脊髓灰质炎
4
中度脑炎后遗症或中度脑膜炎
后遗症
17
结核性脊髓炎
5
单个肢体缺失
18
中度肠道疾病并发症
6
中度溃疡性结肠炎
19
中度脑损伤
7
中度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20
单侧肺脏切除
8
中度克雅氏症
21
中度瘫痪
9
中度克罗恩病
22
中度阿尔兹海默病
10
中度原发性帕金森病
23
昏迷 72 小时
11
中度Ⅲ度烧伤
24
中度重症肌无力
12
中度面部烧伤
25
中度肌营养不良症
13
中度强直性脊柱炎
4.3
轻度疾病的范
我们提供保障的轻度疾病共有50,名称如下,具释义见“12 轻度疾
的定义”。
1
恶性肿瘤——轻度
26
糖尿病视网膜晚期增生
病变
2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27
严重的骨质疏松
3
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28
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
腔镜手术
4
原位癌
29
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5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
术)
30
急性肾衰竭肾脏透析治
6
轻度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31
轻度慢性肾衰竭
7
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手术)
32
于颈动脉进行血管成形
或内膜切除术
8
早期原发性心肌病
33
硬脑膜下血肿手术
9
心包膜切除术
34
轻度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10
微创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35
心脏起搏器植入
11
单侧肾脏切除
36
意外受伤所需的面部重
手术
12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
及脑血管瘤
37
肝脏整叶切除
13
轻度Ⅲ度烧伤
38
双侧睾丸切除术
14
单耳失聪
39
双侧卵巢切除术
15
视力轻度受损
40
植入腔静脉过滤器
16
单眼失明
41
因肾上腺腺瘤所致的肾
腺切除术
17
听力轻度受损
42
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18
轻度颅脑手术
43
特定周围动脉疾病的血
介入治疗
19
人工耳蜗植入术
44
昏迷 48 小时
20
角膜移植
45
早期系统性硬皮病
21
轻度面部烧伤
46
糖尿病并发症引致的单
截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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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56
22
早期肝硬化
47
多发肋骨骨折
23
轻度慢性肝衰竭
48
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
综合征
24
轻度慢性呼吸衰竭
49
心脏除颤器植入
25
丝虫病所致早期象皮肿
50
肺泡蛋白沉积症肺灌流
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5.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豁免保险费的受益人为投保人。
5.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
18
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但我们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
们确的性程度
外。
5.3
豁免保险费申
在申请豁免保险费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豁免保险
费的申请
在申请身故豁免保险费时,申请人须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
证明和资料:
(1)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它相关机构出具
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3)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全残豁免保险
费的申请
在申请全残豁免保险费时,申请人须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提供下列
明和资料:
(1)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3)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重大疾病豁免
保险费、中度
在申请豁免保险费时,申请人须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
和资料:
18
保险事故: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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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豁免保险
费、轻度疾病
豁免保险费的
申请
(1)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专科具的显微查、验及学方
告的诊断接受手术提供科手
证明文件;
(3)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受益人申请全残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中度疾病豁免保险费或
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时,我们若有疑义,我们可以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被保
险人的身体予以鉴定,其鉴定费用由我们负担。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
明和资料。
5.4
保险费的豁免
我们收到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有关证明资料后将在5日内
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
受益人达成有关豁免保险费的协议10日内,履行豁免保险费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豁免保险费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
到的损失。
赔偿损失范围和损失计算方法:按赔偿当时最近一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
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以单利方式计算并支付逾期豁免的保
险费的利息损失。
对不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3向受益人发出拒绝豁免
保险费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5.5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
决书宣告之日为准,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豁免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应于知道
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豁免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由我们双方依法协
商处理。
5.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自其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费的支付
6.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A 寿
12 / 56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
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应与主合同的保险费一起交付,不能单独交付。
6.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
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
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
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
时起效力中止。
现金价值权益
7.1
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8.1
效力中止
出现下列情形时,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1) 主合同效力中止
(2) 其它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效力中止情形。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8.2
效力恢复(复
效)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2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
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
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
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
生效力。
A 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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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
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
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30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2的,我们不得除合同发生保
事故的,我们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9.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
19
计算。
9.4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
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
退
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9.5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
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及利息或其它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未
还款项后给付。
9.6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
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合同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
或者附贴批单。
19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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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
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
知我们,我们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
视为已送达给您。
9.8
争议处理
方发由当协商
的,当事人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
效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大疾病的定义
10.1
恶性肿瘤——
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
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组织病理学检
20
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
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
21
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
辑》三版(ICD-O-3
22
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
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 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
(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 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
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 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
瘤等;
(2) TNM分期
23
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20
组织病理学检查: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
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需要明确的是,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
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21
ICD-10: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
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
22
《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版(ICD-O-3:《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是WHO发布的针
ICD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表良性肿瘤;1表动态未定
性肿瘤;2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
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现ICD-10ICD-O-3不一致的情况,以ICD-O-3为准。
23
TNM分期TNM分期采用AJCC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TNM委员会联合制定,
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N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指有无其它脏器的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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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TNM分期为T
1
N
0
M
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 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 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 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WHO分级G1级别(核分裂像10/50HPF
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10.2
较重急性心肌
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
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
(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
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
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
的病理性Q、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
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必须同
时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
正常参考值上限的15(含)以上
(2) 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
考值上限的2倍(含)以上;
(3) 6
LVEF)低于50%(不含);
(4) 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含)以
上的二尖瓣反流;
(5) 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
(6) 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
cTn
内。
10.3
严重脑中风后
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
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
列至少一种障碍:
(1) 一肢(含)以上肢体
24
肌力
25
2级(含)以下;
情况。甲状腺癌的TNM分期采用目前现行AJCC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2018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
疗规范(2018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附表。
24
肢体: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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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26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项基本常生活活动
27
中的
项或三项以上。
10.4
重大器官移植
术或造血干细
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
肺脏或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
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
移植手术。
10.5
冠状动脉搭桥
术(或称冠状
动脉旁路移植
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
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10.6
严重慢性肾衰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
指南,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5期,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
透析治疗。规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
10.7
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
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10.8
急性重症肝炎
或亚急性重症
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
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 肝性脑病;
25
肌力: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0-5级,具体为: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1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
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3级:在
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5级:正
常肌力。
26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
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指因牙
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27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0-3周岁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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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B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10.9
严重非恶性颅
内肿瘤
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
(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
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
癫痫等,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
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
(2) 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脑垂体瘤;
(2) 脑囊肿;
(3) 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
管扩张症等)。
10.10
严重慢性肝衰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持续性黄疸;
(2) 腹水;
(3) 肝性脑病;
(4) 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0.11
严重脑炎后遗
症或严重脑膜
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
180
碍:
(1) 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 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3分;
(4)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
或三项以上。
10.12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
程度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5分或5
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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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0.13
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
28
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
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等于91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
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
诊断及检查证据。
10.14
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
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
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5度。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
诊断及检查证据。
10.15
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
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
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2级(含)以
下。
10.16
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
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0.17
严重阿尔茨海
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严重
的认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
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
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
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3分;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
或三项以上。
28
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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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
10.18
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
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
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
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 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
或三项以上。
10.19
严重原发性帕
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缓、静止性震颤或肌
强直等,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
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10.20
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20%以上。
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10.21
严重特发性肺
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分级
29
IV,且静息状态下
动脉平均压在36mmHg含)以上。
10.22
严重运动神经
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
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经相
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2) 使7
上;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
或三项以上。
29
NewYorkHeartAssociation NYHA
NewYorkHeartAssociationNYHA)将心功能状态分为级:Ⅰ级:心脏病病人日活动量不受限制,一般活动不
起乏力、呼吸困难等心衰症状。Ⅱ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休息时无自觉症状,一般活动下可出现心衰症
状。Ⅲ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低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引起心衰症状。Ⅳ级:心脏病病人不能从事任何体力
动,休息状态下也存在心衰症状,活动后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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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语言能力完全丧失,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
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语言能力
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10.24
重型再生障碍
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
少,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度<正常的
25%;如≥正常的25%但<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
(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
9
/L
网织红细胞计数<20×10
9
/L
血小板绝对值<20×10
9
/L
10.25
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主动脉创伤,已经实施了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
(含腹腔镜下)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主动脉创伤后修
复的手术。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
脉),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10.26
严重慢性呼吸
衰竭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过积极治疗180
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 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
1
)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3) 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
2
)<50mmHg
10.27
严重克罗恩病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病)病理组织
变化,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
穿孔。
10.28
严重溃疡性结
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
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
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以上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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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使用规范(2020订版)》所规范的28种重大疾病种类,以下是本公司
为扩大保障范围所增设的82种重大疾病。
10.29
积症
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其组织学特征为肺泡腔内及终末细支气管内堆积过
量的磷脂蛋白样物质。理赔时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支气管镜活检或开胸肺活检病理检查证实肺泡内充满有过碘酸雪夫
PAS)染色阳性的蛋白样物质;
(2) 被保人因中重度呼吸困难或低氧血症而实际已行全身麻醉下的全肺灌
治疗。
10.30
严重哮喘
指一种反复发作的严重支气管阻塞性疾病,经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确诊,且
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标准:
(1) 过去两年中曾因哮喘持续状态(指哮喘持续发作24小时以上不能缓解)
住院治疗;
(2) 因慢性过度换气导致胸廓畸形;
(3) 在家中需要医生处方的氧气治疗法;
(4) 持续日常服用口服类固醇激素治疗持续至少六个月。
10.31
化症
多发性硬化为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多灶性脱髓鞘病变,病变有时累及灰质。多
发性硬化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永
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损害指被保险人持180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
生活活动:
(1) 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移动到另一个房间
(2) 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10.32
肌病
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
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
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指按照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提出的新功能状态分级
的标准判定,心功能状态已达Ⅳ级),且Ⅳ级心功能衰竭状态已持续至少
180 日。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他器官系统疾病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10.33
-Ⅲ型或以上
狼疮性肾炎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其特点
是生成自身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多见于育龄妇女。
此处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经肾脏活检确认的,符合 WHO
诊断标准定义Ⅲ型至Ⅴ型狼疮性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其他类型的红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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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內。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Ⅰ型(微小病变型)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Ⅱ型(系膜病变型)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Ⅳ型(弥漫增生型)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或肾病综合征
Ⅴ型(膜型)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10.34
病毒(HIV
感染
是指被保险人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 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接受输血,并且因输血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
HIV);
(2) 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
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 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4) 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或阻止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
以后,或能防止艾滋病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
赔付。
本公司必须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
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3.1 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
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任何因非输血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
射毒品)导致的HIV感染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10.35
因职业关系导
致的人类免疫
缺陷病毒
HIV)感染
被保险人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者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者其
他体液时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该职业必须属于
下列职业:
(2) 医生和牙科医生、护士、医院化验室工作人员、医院护工、医生助理
牙医助理、救护车工作人员、助产士、消防队员、警察、狱警。
(3) 血清转化必须出现在事故发生后的 6 个月以内;
(4) 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发生后的 5 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
告必须显示被保险人血 HIV 病毒阴性和/ HIV 抗体阴性;
(5) 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 12 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 HIV 病毒或者
HIV 抗体。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作用的疗法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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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以后,或能防止艾滋病(AIDS)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则我
们不再予以赔付。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3.1 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
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任何因非职业关系(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
射毒品)导致的 HIV 感染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10.36
埃博拉病毒感
埃博拉病毒感染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急性出血性传染病。必须满足下列
全部条件:
(1) 有实验室检查证据证实存在埃博拉病毒感染,经国家认可的有合法资
的传染病专家确诊、并上报国家疾病控制中心接受了隔离和治疗;
(2) 存在广泛出血的临床表现;
(3) 病程持续 30 天以上。
单纯实验室诊断但没有临床出血表现的或者在确诊之前已经死亡的不在保障
范围内。
10.37
特发性慢性肾
上腺皮质功能
减退
指自身免疫性肾上腺炎(既往称:特发性肾上腺皮质萎缩)导致肾上腺萎缩
和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 明确诊断,符合所有以下诊断标准;
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大于 100pg/ml
血浆和尿游离皮质醇及尿 17 羟皮质类固醇、17 酮皮质类固醇测定、血
浆肾素活性、血管紧张素Ⅱ和醛固酮测定,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
能减退症;
(ACTH)退
症。
(2) 已经采用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 180 天以上。
本保障仅包括由自身免疫功能紊乱所导致的慢性肾上腺功能减退,其他成因
(包括但不限于:肾上腺结核、HIV染或艾滋病、感染、肿瘤)所致的
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和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10.38
植物人状态
指脑皮质广泛性坏死而导致对自身及周边的认知能力完全丧失,但脑干功能
依然存在。必须由神经专科医生明确诊,并有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
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上述情况必须有至少一个月的病历记录加以证实。由于酗酒或滥用药物导致
的植物人状态不在保障范围内。
10.39
严重全身性重
重症肌无力是一种神经肌肉接头传递障碍所致的疾病,表现为局部或全身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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症肌无力
骼肌(特别是眼外肌)极易疲劳。疾病可以累及呼吸肌、上肢或下肢的近端
肌群或全身肌肉,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经药物治疗和胸腺切除治疗一年以上仍无法控制病情;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
或三项以上。
10.40
重症急性坏死
性筋膜炎
是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软组织感染,可伴有毒
血症、败血症、中毒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器官衰竭。必须满足以
下所有条件:
1)细菌培养和临床表现符合坏死性筋膜炎诊断标准;
2)病情迅速恶化,有脓毒血症表现;
3)受感染肢体被截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10.41
严重类风湿性
关节炎
指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
主要关节或关节组,[: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足(多足趾)关节、双腕
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被保人所患的类风湿性关节炎必须明确诊
并且已经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 IV 级的永久不可逆性关节功能障碍
(生活不能自理,且丧失工作能力)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晨僵;
(2) 对称性关节炎;
(3) 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4) 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5) X 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
10.42
严重继发性肺
动脉高压
继发性肺动脉压力持续增高,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
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Ⅳ,且静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
36mmHg(含)以上。
所有先天性心脏疾病直接或间接引起的肺动脉高压不在保障范围内
10.43
严重肺淋巴管
肌瘤病
肺淋巴管肌瘤病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其特征性病理表现为囊性病变及不
成熟的平滑肌细胞和血管周围上皮细胞异常增生形成多发结节。必须满足下
列所有条件:
(1) 经组织病理学诊断;
(2) CT 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3) 肺功能检查显示 FEV
1
DLCOCO 弥散功能)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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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动脉血气分析显示低氧血症。
未经确诊的肺淋巴管肌瘤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0.44
严重原发性硬
化性胆管炎
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其特征是肝内、肝外胆道因纤维化性炎症逐渐狭
窄,并最终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肝硬化。本病须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等
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 ALP>200U/L
(2) 持续性黄疸病史;
(3) 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10.45
急性出血坏死
性胰腺炎开腹
手术
指为治疗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实际实施了开腹进行的坏死组织清除术、
病灶切除术或胰腺部分切除术。
因酒精作用所致的急性胰腺炎以及腹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0.46
非阿尔茨海默
病所致严重痴
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性
的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
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
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
确诊断,并且由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10.47
严重亚急性硬
化性全脑炎
是麻疹或麻疹样病毒所致的一种中枢神经系统慢病毒感染。中枢神经系统呈
现灰质和白质破坏为特征的慢性和急性混合存在的炎症。必须满足下列所有
条件:
(1) 必须由三级医院诊断,临床检查证实脑电图存在周期性复合波、脑脊
Ƴ-球蛋白升高、脑脊液和血清中麻疹抗体滴定度升高;
(2) 被保险人出现运动障碍,永久不可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无法独立完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0.48
严重系统性硬
皮病
指一种以局限性或弥漫性皮肤增厚和皮肤、血管、内脏器官异常纤维化为特
征的结缔组织病。本病须经专科医师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
件:
(1) 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间质纤维化和肺动脉高压;
(2) 心脏:心功能受损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
(3) 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衰竭,达到尿毒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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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疾病不在本险种保障范围内:
局部性硬皮病(如:带状硬皮病、硬斑病);
嗜酸性粒细胞性筋膜炎
CREST综合征。
10.49
严重慢性复发
性胰腺炎
指慢性反复发作的胰腺炎症导致胰腺的广泛纤维化、坏死、弥漫性钙化及假
性囊肿形成,造成胰腺功能障碍出现严重糖尿病和营养不良。必须满足以下
所有条件:
(1) 医疗记录证实存在有腹痛等典型症状的慢性胰腺炎急性反复发作超过
次;
(2) CT 显示胰腺广泛钙化或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显示胰管扭曲、扩张
和狭窄;
(3) 接受胰岛素替代治疗和酶替代治疗 180 天以上。
酒精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10.50
胰腺移植
指因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手
术。
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10.51
严重心肌炎
指被保险人因严重心肌炎性病变导致心功能损害造成持续的永久不可逆性的
心功能衰竭。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 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级,
或左室射血分数低于 30%
(2) 持续不间断 180 天以上;
(3) 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10.52
严重肺源性心
脏病
指被保人因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
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Ⅳ级。
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10.53
严重冠心病
指经根据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为三支主要血管(左冠状动脉主干
和右冠状动脉,或前降支、左旋支和右冠状动脉)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
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 75%以上和其他两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 60%以上)。
前降支、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为本保障的衡量指标。
10.54
严重克雅氏病
是一种传染性海绵状脑病,临床表现为快速进行性痴呆、肌阵挛和特征性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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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图变化。本病须经三级医院的专科医生根据 WHO 诊断标准明确诊断,并且
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
三项或三项以上。
疑似病例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10.55
丝虫病所致严
重象皮肿
指末期丝虫病,按国际淋巴学会分级为三度淋巴水肿,其临床表现为肢体非
凹陷性水肿伴畸形增大、硬皮症和疣状增生。此病症须经本公司认可的专科
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10.56
严重自身免疫
性肝炎
自身免疫性肝炎是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机体免疫机
制被破坏,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细
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 γ 球蛋白血症;
(2) 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 ANA(抗核抗)、SMA(抗平
滑肌抗体)、抗 LKM1 抗体或抗-SLA/LP 抗体;
(3) 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4) 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10.57
肝豆状核变性
肝豆状核变性是一种遗传性铜代谢障碍疾病。表现为体内的铜离子在肝、
脑、肾、角膜等处沉积,引起进行性加重的肝硬化、锥体外系症状、精神症
状、肾损害及角膜色素环。肝豆状核变性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
一:
(1) 神经系统功能损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
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2) 失代偿性肝硬化,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表现;
(3) 慢性肾功能衰竭,已开始肾脏透析治疗;
(4) 接受了肝移植或肾移植手术。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3.1 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
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10.58
肾髓质囊性病
肾髓质囊性病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 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2) 肾功能衰竭;
(3) 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
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多囊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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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囊性肾发育不良和髓质海绵肾。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3.1 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
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10.59
严重 1 型糖尿
1 型糖尿病的特征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严重胰岛素缺乏导致慢性
血糖升高,需要依赖外源性胰岛素进行机体的葡萄糖代谢和维持生命。被保
险人的 1 型糖尿病必须明确诊断,而且有血胰岛素测定及血 C 肽或尿 C 肽测
定结果支持诊断,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已经持续性地接受外源性胰岛素注射治疗连续 180 天以上;
(2) 因需要已经接受了下列治疗:因严重心律失常植入了心脏起搏器;或
坏疽自跖趾关节或以上切除了一趾或多趾。
10.60
严重进行性核
上性麻痹
进行性核上性麻痹(PSP)又称 Steele-Rchardson-Olszewski 综合征,是一
种少见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以假球麻痹、垂直性核上性眼肌麻痹、锥体外
系肌僵直、步态共济失调和轻度痴呆为主要临床特征。PSP 必须由三级甲等
医院的神经内科专科医生确诊,并且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
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0.61
进行性多灶性白
质脑病
是一种亚急性脱髓鞘脑病,常常发生于免疫缺陷病人。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
件:
(1) 根据脑组织活检确诊;
(2) 永久不可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0.62
进行性风疹性
全脑炎
指由风疹病毒感染引起的儿童和青少年的慢性脑炎。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
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含)以上肢体肌 2 级(含)以下;
(2)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
或三项以上。
10.63
主动脉夹层血
指主动脉腔内的血流通过主动脉内膜的破裂口进入主动脉内壁而形成血肿。
被保险人需通过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磁共振血管检
法(MRA)或血管扫描等检查,并且实施了胸腹切开的直视主动脉手术。
10.64
脑型疟疾
恶性疟原虫严重感染导致的脑病或脑型疟疾,以昏迷为主要特征。脑型疟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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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诊断须由注册医生确认,且外周血涂片存在恶性疟原虫。
其他明确病因导致的脑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0.65
需手术切除的
嗜铬细胞瘤
指发生在肾上腺或肾上腺外嗜铬组织的以分泌过多的儿茶酚胺为表现的神经
内分泌肿瘤。嗜铬细胞瘤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临床有高血压症状;
(2) 已经实施了嗜铬细胞瘤切除手术。
10.66
严重肌营养不
良症
指一组遗传性肌肉变性病变,临床特征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骨骼肌肉对称地
进行性无力和萎缩。其诊断需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肌电图显示典型肌营养不良症的阳性改变
(2) 肉活检的病理学诊断符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坏死等阳
改变;
(3) 已导致被保险人持续超过三个月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3.1 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
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10.67
出血性登革热
是由登革热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出现下列
一种或多种严重登革热的临床表现
(1) 血浆渗漏致休克或胸腔积液伴呼吸困难;
(2) 严重出血:消化道出血、阴道大出血、颅内出血、肉眼血尿或皮下血
(不包括皮下出血点);
(3) 严重器官损害或衰竭:肝脏损伤(ALT AST>1000IU/L)、ARDS(急性
呼吸窘迫综合征)、急性心功能衰竭、急性肾功能衰竭、脑病。
非出血性登革热并不在保障范围内
10.68
严重骨髓异常
增生综合征
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2008 年分型方案中的难治性贫血细胞减少伴原始细胞增多-
1RAEB-1难治性贫血细胞减少伴原始细胞增-2RAEB-2)、MDS-
分类(MDS-U)、MDS 伴单纯 5q-,且需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中设有专门血液病专科的公立三级甲等医院
血液病专科的主治级别以上的医师确诊;
(2) 骨髓穿刺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3) 被保险人已持续接受三十日以上的化疗或已接受骨髓移植治疗。化疗
数的计算以被保险人实际服用、注射化疗药物的天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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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9
原发性骨髓纤
维化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为原因不明的骨髓中成纤维细胞增殖,伴有髓外造血,表
现为进行性贫血、脾肿大等症状。本疾病须根据骨髓的活组织检查和周围血
象检查由我们认可的医院血液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
的三项,且符合条件的状态持续 180 天及以上,并已经实际实施了针对此
的治疗:
(1) 血红蛋白<100g/L
(2) 白细胞计数>25×10
9
/L
(3) 外周血原始细胞>1%
(4) 血小板计数<100×10
9
/L
任何其它病因导致的继发性骨髓纤维化不在保障范围内。
10.70
严重Ⅲ度房室
传导阻滞
指心房激动在房室交界区、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不能正常地传到心
室的心脏传导性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50 /分钟;
(2) 出现阿-斯综合征或心力衰竭的表现;
(3)
器。
10.71
严重感染性心
内膜炎
指因感染性病原体造成心脏内膜发炎,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 血液培养测试结果为阳性,证实存在感染病原体:
微生物:在赘生物、栓塞的赘生物或心脏内脓疡经培养或组织检
查证实有微生物;
病理性病灶:组织病理学检查证实赘生物或心脏内脓疡有活动性
心内膜炎;
分别两次血液培养证实有典型的病原体且与心内膜炎吻合;
持续血液培养证实有病原体阳性反应,且与心内膜炎吻合。
(2) 心内膜炎引起中度心瓣膜闭锁不全(指返流分数 20%或以上)或中度
瓣膜狭窄(指心瓣膜开口范围小于或等于正常的 30%);
(3) 心内膜炎及心瓣膜病损须经心脏专科医生确诊。
10.72
严重慢性缩窄
型心包炎
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脏层和壁层广泛瘢痕粘连、增厚和钙化,心包腔
闭塞,形成一个纤维瘢痕外壳,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阻碍心脏的舒
张。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慢性缩窄性心包炎且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并持续 180
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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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实际接受了以下任何一种手术路径的心包剥脱或心包切除手术:
胸骨正中切口;
双侧前胸切口;
左前胸肋间切口。
经胸腔镜、胸壁打孔进行的手术、心包粘连松解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0.73
溶血性链球菌
引起的坏疽
包围肢体或躯干的浅筋膜和/或深筋膜受到溶血性链球菌的感染,病情在
时间内急剧恶化,已经立刻进行了手术及清创术。最后的诊断必须由微生物
或病理学专家进行相关检查后证实
10.74
失去一肢及一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丧失及任何一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
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单眼视力丧失指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
件: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表应
行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除眼球缺失或摘除情形外,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
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投保时已有单眼缺失或有一肢缺失的不在保障范围内。
10.75
严重瑞氏综合
瑞氏综合征是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导致脂肪代谢障碍,引起短链脂肪
酸、血氨升高,造成脑水肿。主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反复呕吐、惊厥及
意识障碍等等。肝脏活检是确诊的重要手段。瑞氏综合征需由三级医院的儿
科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 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2) 血氨超过正常值的 3 倍;
(3) 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第3期。
10.76
胆道重建手术
指因疾病或胆道创伤导致接受涉及胆总管小肠吻合术的胆道重建手术。手术
必须在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胆道闭锁并不在保障范围内。
10.77
严重脊髓小脑
变性症
脊髓小脑变性症为一组以小脑萎缩和共济失调为主要临床特点的疾病。必须
符合所有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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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脊髓小脑变性症必须由医院诊断,并有以下证据支持:
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小脑萎缩;
临床表现存在共济失调、语言障碍和肌张力异常。
(2) 被保险人运动功能严重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
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3.1 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10.78
艾森门格综合
因心脏病导致的严重肺动脉高压及右向左分流。诊断必须由心脏专科医生经
超声心动图和心导管检查证实及需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 平均肺动脉压高于 40mmHg
(2) 肺血管阻力高于 3mm/L/minWood 单位);
(3) 正常肺微血管楔压低于 15mmHg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3.1 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
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10.79
疾病或外伤所
致智力障碍
因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根据智商
IQ),智力低常分为轻度(IQ50-70、中度(IQ35-50)、重IQ20-
35和极重度(IQ<20)。智商的检测必须由专职心理测验工作者进行,
理测验工作者必须持有由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资格认定书。根据被保险人年
龄采用对应的智力量表如韦克斯勒智力量表(儿童智力量表或成人智力量
表)。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的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以
院日期为准)发生在被保险人6周岁以后;
(2) 专科医生确诊被保险人由于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智力低常;
(3) 专职合格心理检测工作者适时做的心理检测证实被保险人智力低常(轻
度、中度、重度或极重度);
(4) 被保险人的智力低常自确认日起持续 180 天以上。
10.80
颅脑手术
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开颅手术(不包括颅骨钻孔手术和经鼻蝶窦入颅
手术)。
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理赔时必须提供由神经外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报告。
10.81
溶血性尿毒综
合征
一种由于感染导致的急性综合征,引起红细胞溶血,肾功能衰竭及尿毒症。
溶血尿毒综合征必须由血液和肾脏专科医师诊断,被保险人理赔时年龄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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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周岁以下,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实验室检查确认有溶血性贫血、血尿、尿毒症、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2) 因肾脏功能衰竭实施了肾脏透析治疗。
任何非因感染导致的溶血性贫血,如: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与红细胞膜
缺陷有关的溶血性贫血、红细胞酶病、血红蛋白病等,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10.82
严重肺结节病
结节病是一种原因不明的系统性肉芽肿性疾病,可以累及全身多个器官,以
肺和淋巴结受累最为常见。严重肺结节病表现为肺的广泛纤维化导致慢性呼
吸功能衰竭。被保险人必须被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影像学检查结果为Ⅳ期肺结节病,即广泛肺纤维化;
(2) 存在心脏结节病或神经系统结节病;
(3) 肺功能进行性下降,临床持续180天动脉血氧分压(PaO
2
)<60mmHg
动脉血氧饱和度(SaO
2
)<85%
10.83
严重肠道疾病
并发症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至少切除了三分之二小肠;
(2) 完全肠外营养支持 3 个月以上。
因克罗恩病所致“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10.84
侵蚀性葡萄胎
(或称恶性葡
萄胎)
该类疾病是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
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10.85
多处臂丛神经
根性撕脱
由于疾病或意外导致至少两根臂丛神经根性撕脱,所造成的手臂感觉功能与
运动功能完全永久性丧失。须有电生理检查结果证实。
10.86
严重癫痫
本病的诊断须由神经科或儿科专科医生根据典型临床症状和脑电图及 MRI
PETCT 等影相学检查做出。理赔时必须提供 6 个月以上的相关病历记录
明被保险人存在经抗癫痫药物治疗无效而反复发作的强直阵挛性发作或癫痫
大发作,且已行神经外科手术以治疗反复发作的癫痫。
发热性惊厥以及没有全身性发作的失神发作(癫痫小发作)不在本保障范围
内。
10.87
细菌性脑脊髓
膜炎
指因脑膜炎双球菌感染引起脑脊髓膜化脓性病变,且导致永久性神经损害,
持续 180 天以上,并且脑脊液检查显示脑膜炎双球菌阳性。
永久性神经损害是指由细菌性脑脊髓膜炎引起的耳聋、失明、动眼神经麻
A 寿
34 / 56
痹、瘫痪、脑积水、智力或性情中度以上的损害,且上述症状持续180天以
上仍无改善迹象。
10.88
严重结核性脑
膜炎
由结核杆菌引起的脑膜和脊膜的非化脓性炎症性疾病。需满全部
件:
(1) 出现颅内压明显增高,表现头痛、呕吐和视乳头水肿;
(2) 出现部分性、全身性癫痫发作或癫痫持续状态;
(3) 昏睡或意识模糊;
(4) 视力减退、复视和面神经麻痹。
10.89
重症手足口病
指由肠道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主要症状表现为手、足、口腔等部位的斑
丘疹、疱疹。经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的儿科专科医生确诊为患有手足口病,
并伴有下列三项中的任意一项并发症:
(1) 有脑膜炎或脑炎并发症,且导致意识障碍或瘫痪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
查证据;
(2) 有肺水肿并发症,且导致呼吸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3) 有心肌炎并发症,且导致心脏扩大或心力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
证据。
10.90
库鲁病
指一种亚急性传染性朊蛋白病。临床表现为共济失调、震颤、不自主运动,
在病程晚期出现进行性加重的痴呆,神经异常。该病必须由专科医生根据检
测出的脑组织中的致病蛋白而明确诊断。
10.91
严重大动脉炎
指经心脏或血管外科专科医生确诊的大动脉炎,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红细胞沉降率及 C 反应蛋白高于正常值;
(2) CTA
窄。这里的“主动脉及其主要分支”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及其分
(头臂干、左颈总动脉、左锁骨下动脉)、胸主动脉、腹主动脉及其主
要分支(腹腔干、肠系膜上动脉、肠系膜下动脉、肾动脉);
(3) 已经针对狭窄的动脉进行了手术治疗。
10.92
脊柱裂
指脊椎或颅骨不完全闭合,导致脊髓脊膜突出,脑(脊)膜突出或脑膨出,
并至少合并下列异常中的一项:
(1) 大小便失禁;
(2) 部分或完全性下肢瘫痪或畸形等神经学上的异常。
但不包括X 线摄片发现的没有合并脊椎脊膜突出或脑(脊)膜突出的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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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脊椎裂。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3.1 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
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10.93
Brugada综合
指由心脏专科医生诊断为间呼吸骤停Brugada综合征,且满足下列全
部条件:
(1) 有晕厥或心脏骤停病史,并提供完整的诊疗记录;
(2) 心电图有典型的Ⅰ型 Brugada 波;
(3) 已经安装了永久性心脏起搏器。
10.94
严重川崎病
指一种非特异性的血管炎综合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皮肤粘膜病损和淋
巴结肿大。本病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必须由血管造影或超声心动图
检查证实,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天;
(2) 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实际接受了对冠状动脉瘤进行的手术治疗。
10.95
严重面部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80%80%以上。面
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
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
10.96
因器官移植导
致的艾滋病病
毒感染
被保险人因接受器官移植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满足下列
部条件:
(1) 在保障起始日或复效日之后,被保险人接受器官移植,并因此感染人
免疫缺陷病毒(HIV);
(2) 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器官移植感染,属
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 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作用的疗法被
发现以后,或能防止艾滋病(AIDS)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
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3.1 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
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
注射毒品)导致的HIV染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10.97
骨生长不全症
是一种胶原病,特征为骨易碎,骨质疏松和易骨折。该病有 4 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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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Ⅱ型、Ⅲ型、Ⅳ型。本合同只保障Ⅲ型成骨不全的情形,其主要临床特
点有:发展迟缓、多发性骨折、进行性脊柱后侧凸及听力损害。Ⅲ型成骨不
全的诊断必须根据身体检查,家族史,X 线检查和皮肤活检报告资料确诊。
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3.1 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10.98
重症幼年型类
风湿性关节炎
指为了治疗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实际实施了膝关节或髋关节置换手术。
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是一种儿童期发病的慢性关节炎,其特点为在高热和
系统性病征出现数月后发生关节炎
被保险人疾病诊断时年龄必须在年18周岁之前。
10.99
弥漫性血管内
凝血
指血液凝固系统和纤溶系统的过度活动导致微血管血栓形成、血小板及凝血
因子耗竭和严重出血,需要输注血浆和浓缩血小板进行治疗。须提供同时具
有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三项的检验报告:
(1) 血小板计数<100×10
9
/L 或者呈进行性下降;
(2) 血浆纤维蛋白原含量<1.5g/L 或者>4g/L 或者呈进行性下降;
(3) 3P 试验阳性或者血浆 FDP>20mg/L
(4) 凝血酶原时间>15秒或者超过对照3秒以上。
10.100
严重强直性脊
柱炎
强直性脊柱炎是一种慢性全身性炎性疾病,主要侵犯脊柱导致脊柱畸形。强
直性脊柱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严重脊柱畸形;
(2) 永久不可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0.101
严重亚历山大
山大Alexanders Disease)是种遗枢神统退
变,特点为脑白质营养不良性。临床表现为惊厥发作、智力下降、球麻痹、
共济失调、痉性瘫痪。亚历山大病必须被明确诊断,并且造成永久性神经系
统功能障碍。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
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接受他人护理。
未明确诊断的疑似病例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3.1 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
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10.102
严重脊髓灰质
脊髓灰质炎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
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
A 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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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明确诊断。
本合同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
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况予以理赔。
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
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10.103
头臂动脉型多
发性大动脉炎
旁路移植手术
多发性大动脉炎(高安氏动脉炎)是一种发生在主动脉和其主要分支的慢性
炎症性动脉疾病,表现为受累动脉狭窄或闭塞。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
(主动脉综合征)可引起脑部及上肢缺血。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头臂动脉
型多发性大动脉炎并且实际接受了经胸部切开进行的无名动脉(头臂干)、
颈总动脉、锁骨下动脉旁路移植手术。
非开胸的血管旁路移植手术、因其他病因而进行的旁路移植手术,对其他动
脉进行的旁路移植手术,经皮经导管进行的血管内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0.104
败血症导致的
多器官功能障
碍综合症
指由我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败血症,并由血液或骨骼检查证实致病
菌,伴发一个或多个器官系统生理功能障碍,并因该疾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
至少 72 小时,同时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
1)呼吸衰竭,需要进行气管插管机械通气;
2)血小板计数<50x10
9
/L
3)肝功能不全,总胆红素>6mg/dl 或>102μmol/L
4)需要用强心剂;
5)格拉斯哥昏迷评分GCS≤9
6)肾功能衰竭,血清肌酐>300μmol/L >3.5mg/dl 或尿量<500ml/d
非败血症引起的MODS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10.105
心脏粘液瘤
指为了治疗心脏粘液瘤,实际实施了开胸开心心脏粘液瘤切除手术
经导管介入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10.106
神经白塞病
白塞病是一种慢性全身性血管炎症性疾病,主要表现为复发性口腔溃疡、生
殖器溃疡、眼炎及皮肤损害,并可累及大血管、神经系统、消化道、肺、肾
等。累及神经系统损害的白塞病称为神经白塞病。神经白塞病必须明确诊
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
损害指被保险人持续 180 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
(1) 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 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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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7
席汉氏综合征
指因产后大出血并发休克、全身循环衰竭、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导致脑垂体缺
血坏死和垂体分泌激素不足,造成性腺、甲状腺、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必
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产后大出血休克病史;
(2) 严重腺垂体功能破坏,破坏程度>95%
(3) 影像学检查显示脑垂体严重萎缩或消失;
(4) 实验室检查显示:
垂体前叶激素全面低下(包括生长激素、促甲状腺素、促肾上腺皮
质激素、卵泡刺激素和黄体生成素);
性激素、甲状腺素、肾上腺皮质激素全面低下。
(5) 需要终身激素替代治疗以维持身体功能,持续服用各种替代激素超过
年。
垂体功能部分低下及其他原因所致垂体功能低下不在保障范围内。
10.108
严重甲型及乙
型血友病
被保险人必须是患上严重甲型血友病(缺乏Ⅷ凝血因子)或严重乙型血友病
(缺乏Ⅸ凝血因子),而凝血因子Ⅷ或凝血因子Ⅸ的活性水平少于 1%。诊
断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血液病专科医生确认。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3.1 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
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10.109
范可尼综合征
也称 Fanconi 综合征,指近端肾小管的功能异常引起的一组症候群。须经
科医生诊断,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 尿液检查出现肾性糖尿、全氨基酸糖尿或磷酸盐尿;
(2) 血液检查出现低磷血症、低尿酸血症或近端肾小管酸中毒;
(3) 出现骨质疏松、骨骼畸形或尿路结石。
(4) 通过骨髓片、白细胞、直肠黏膜中的结晶分析或裂隙灯检查角膜有胱
酸结晶。
被保险人在三周岁之前罹患该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0.110
严重气性坏疽
指由梭状芽胞杆菌所致的肌坏死或肌炎。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
科医生明确诊断,且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符合气性坏疽的一般临床表现;
(2) 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3) 出现广泛性肌肉及组织坏死,并确实实施了坏死组织和筋膜以及肌肉
切除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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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度疾病的定义
11.1
中度类风湿性
关节炎
类风湿性关节炎为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
(
趾)关节、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且被保险人满足至少180天无
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以上
11.2
中度多发性硬
化症
被保险人因脑及脊髓内的脱髓鞘病变而出现神经系统多灶性(多发性)多时
相(至少6月以内有一次以上(不包含一次)的发作)的病变,须由计算
机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
影像学检查证实,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且未达到重大疾
10.31重多发性硬化症的给付标准,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
活动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持续至180天。
11.3
中度系统性红
斑狼疮
系统性红斑狼疮为一种自身免疫性疾病,是由于病理性的自生抗体及免疫综
合体出现沉积,而导致身体组织及细胞受损。其诊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在下列 5 项情况中出现最少 3 项:
关节炎:非磨损性关节炎,需涉及两个或以上关节
浆膜炎:胸膜炎或心包炎;
肾病:24 小时尿蛋白定量达到 0.5 克,或尿液检查出现红细胞管
型、颗粒管型或混合管型;
血液学异常:溶血性贫血、白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
抗核抗体阳性、或抗 dsDNA 阳性,或抗 Smith 抗体阳性。
(2) 系统性红斑狼疮的诊断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风湿科或免疫系统专
医生确定。
11.4
中度脑炎后遗
症或中度脑膜
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的永久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
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存在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
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
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导致的中度脑炎后遗症或中度脑膜炎后
症不在保障范围内。
11.5
单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一个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
上完全断离。
因糖尿病并发症导致的单个肢体缺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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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中度溃疡性结
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须满所有
件:
(1) 须经由内窥镜检查证实该疾病侵犯全部结肠及直肠,并经病理学组织
片检查证实为溃疡性结肠炎;
(2) 经专科医生以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连续治 6 个月。
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需的情
况下进行。
11.7
中度进行性核
上性麻痹
指一种少见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以假球麻痹、垂直性核上性眼肌麻痹、锥
体外系肌僵直、步态共济失调和轻度痴呆为主要临床特征。
须由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且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11.8
中度克雅氏症
是一种传染性海绵状脑病,临床表现为快速进行性痴呆、肌阵挛和特征性脑
WHO
断,并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
两项。
11.9
中度克罗恩病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病)病理组织
变化。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同时经专科医生以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
连续疗至少180,但未达到重大疾病10.27 克罗恩病”的给付标
准,方符合理赔条件。
11.10
中度原发性帕
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必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
或两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11.11
中度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15%15%以上,
且未达到重大疾病“10.20 严重Ⅲ度烧伤”的给付标准。体表面积根据《中
国新九分法》计算。
11.12
中度面部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面部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60%60%
上,但未达到重大疾病“10.95 严重面部烧伤”的给付标准。面部的范围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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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
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
因酸碱化学品导致的面部烧伤不在保障范围内。
11.13
中度强直性脊
柱炎
是一种慢性全身性炎性疾病,主要侵犯脊柱导致脊柱畸形。必须明确诊断并
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且未到重大疾病10.100 重强直性脊柱炎”的
付标准:
(1) 严重脊柱畸形;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
或两项以上。
11.14
可逆性再生障
碍性贫血
指因急性可逆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导致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和血小板
减少,必须由血液科医生的诊断,且病历资料显示接受了下列任一治疗:
(1) 已接受至少累计三十日的骨髓刺激疗法;
(2) 已接受至少累计三十日的免疫抑制剂治疗
(3) 接受了骨髓移植。
11.15
中度运动神经
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
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
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11.16
中度严重脊髓
灰质炎
脊髓灰质炎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
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
生明确诊断。本合同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况予以理赔。
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180天后,该肢三大关节中
至少一个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3级(含)以下不能随意识活
动。
11.17
结核性脊髓炎
指因结核杆菌引起的脊髓炎,导致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中度障碍,即:疾病
首次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障碍:
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两
项以上。该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的神经专科医生证实,并必须
由适当的检查证明为结核性脊髓炎
11.18
中度肠道疾病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本疾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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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发症
(1) 至少切除了二分之一小肠;
(2) 完全肠外营养支持二个月以上。
因克罗恩病所致“中度肠道疾病并发症”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11.19
中度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
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
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
180后,仍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中的两项或以上。
11.20
单侧肺脏切除
指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实际实施的肺脏左叶或右叶全部切除。
以下的肺脏切除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之列:
(1) 肺脏左叶或右叶部分切除;
(2) 因捐献肺脏引起的肺脏左叶或右叶全部切除;
(3) 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肺脏切除手术。
11.21
中度瘫痪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
失。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2
(含)以下。但未达到本合同重大疾病“10.15 瘫痪”的给付标准
11.22
中度阿尔兹海
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
的认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
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
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自主
活能力严重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两项以
上。
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
11.23
昏迷 72 小时
处于昏迷的状态,对外界刺激或体内需求无反应,并已经使用插管和机械性
呼吸的方法来维持生命 72 个小时。昏迷的诊断及有关证明必须由本公司认
可医院的神经科专科医生确定,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10.12 深度
昏迷”的标准。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1.24
中度重症肌无
是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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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
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该病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明
确诊断,且疾病确诊180后,仍然存在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
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11.25
中度肌营养不
良症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
肌肉萎缩。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变;
(2)
项。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3.1 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
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12
轻度疾病的定义
12.1
恶性肿瘤——
轻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
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
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
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
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
但不在“10.1 ——
一:
(1) TNM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
(2) TNM分期为T
1
N
0
M
0
期的前列腺癌;
(3) 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 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6) 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WHO分级G1级别(核分裂像10/50HPF
ki-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
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 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
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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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
等。
12.2
较轻急性心肌
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
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
(1) 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
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
(2) 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
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Q、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
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但未达到重
大疾病“10.2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给付标准。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12.3
轻度脑中风后
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
的功能障碍,但未达到重大疾病“10.3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
在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 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为 3 级;
(2) 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
项。
以上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疾病定义
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所规范的3轻度疾病种类,以下是本公司
扩大保障范围所增设的47种轻度疾病。
12.4
原位癌
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
物。原位癌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
世界卫生组织(WHO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
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原位癌范畴。被保险人必须已
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积极治疗。细胞学检查结果不能作为确诊原位癌
的证据。
12.5
心脏瓣膜介入
手术(非开胸
手术)
指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
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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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轻度特发性肺
动脉高压
指由于原发性肺动脉高压进行性发展而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
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
(注),且静息状态下肺脉平均压超 25mmHg,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
大疾病“10.21 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的标准
注: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是指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休息
时无症状,轻于日常的活动即可引起充血性心力衰竭的症状。
12.7
主动脉内手术
(非开胸手
术)
指被保险人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
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12.8
早期原发性心
肌病
被诊断为原发性心肌病,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10.32 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的给付标准,但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 导致心室功能受损,其受损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脏功能分
的第Ⅲ级,或其同等级別,即: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休息时无症状,轻
于日常的活动即可引起充血性心力衰竭的症状。
(2) 左室射血分数 LVEF<35%
(3) 原发性心肌病的诊断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心脏专科医生确认,并
供心脏超声检查结果报告。
本保障范围内的心肌病包括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及限制型心肌病。
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它器官系统疾病及酒精滥用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保障
范围内。
12.9
心包膜切除术
因心包膜疾病导致已经接受心包膜切除术。手术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心
脏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12.10
微创冠状动脉
介入手术
指被保险人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
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粥样斑块切除术或激光冠
状动脉成形术。手术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心脏专科医生进行,并
确认该手术的必要性。
本公司对“较轻急性心肌梗死”、“微创冠状动脉介入手术”及“激光心肌
血运重建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
另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2.11
单侧肾脏切除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肾脏严重损害,已经实际接受了左侧全肾切除手术
或右侧全肾切除手术。
A 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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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1) 部分肾切除手术;
(2) 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肾切除手术;
(3) 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肾切除手术。
12.12
脑垂体瘤、脑
囊肿、脑动脉
瘤及脑血管瘤
指被保险人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
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1) 脑垂体瘤;
(2) 脑囊肿;
(3) 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本公司对“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轻度颅脑手术”
及“植入大脑内分流器”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
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2.13
轻度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10%但少于 15%
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12.14
单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单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 90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
声导抗检测或者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
诊断及检查证据。
本公司对“单耳失聪”、“ 听力轻度受损”及“人工耳蜗植入术”三项
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症疾病保
险责任同时终止。
12.15
视力轻度受损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虽然未达到本合同所
指的重大疾病“10.14 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 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
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 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 20 度。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
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本公司对“视力轻度受损”、“单眼失明”及“角膜移植”三项中的其中一
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
时终止。
A 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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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单眼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
条件: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表应
行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本公司对“视力轻度受损”、“单眼失明”及“角膜移植”三项中的其中一
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
时终止。
12.17
听力轻度受损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 80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
声道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
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本公司对“单耳失聪”、“听力轻度受损”及“人工耳蜗植入术”三项中的
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症疾病保险
责任同时终止。
12.18
轻度颅脑手术
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颅骨钻孔手术或经鼻蝶窦入颅手术。因外伤而实
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对“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轻度颅脑手术”
及“植入大脑内分流器”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
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2.19
人工耳蜗植入
指由于耳蜗的永久损害而实际实施了人工耳蜗植入手术。需经专科医师确认
手术在医学上是必要的,且在植入手术之前已经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 双耳持续 12 个月以上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
(2) 使用相应的听力辅助设备效果不佳。
本公司对“单耳失聪”、“听力轻度受损”及“人工耳蜗植入术”三项中的
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症疾病保险
责任同时终止。
12.20
角膜移植
指为增进视力或治疗某些角膜疾患,已经实施了异体的角膜移植手术。此手
术必须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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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对“视力轻度受损”、“单眼失明”及“角膜移植”三项中的其中一
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
时终止。
12.21
轻度面部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面部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30%30%
上,但未达到重大疾病“10.95 严重面部烧伤”或中症疾病“11.12 中度面
部烧伤”的给付标准。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
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
颊部和腮腺咬肌部。
因酸碱化学品导致的面部烧伤不在保障范围内。
12.22
早期肝硬化
肝硬化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必须由活检证
实有再生的肝细胞结节和典型的肝组织纤维化,下列条件必须全部满足并至
少持续一年:
(1) 持续性黄疸,总胆红素水平升高超过 50μmol/L
(2) 蛋白质合成异常,白蛋白水平低于 27g/L
(3) 异常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时间延长>6
INR)在2.0以上。
本公司对“早期肝硬化”与“轻度慢性肝衰竭”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
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2.23
轻度慢性肝衰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持续 180 天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持续性黄疸,总胆红素>85.5μmol/L
(2) 白蛋白<27g/L
(3) 凝血酶原活动度<40%
因酗酒、药物滥用或肝硬化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对“早期肝硬化”与“轻度慢性肝衰竭”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
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2.24
轻度慢性呼吸
衰竭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的呼吸衰竭,但未达到本合同重大疾
10.26 严重慢性呼吸衰竭”的标准,且诊断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 FEV
1
占预计值的百分比<50%
(2) 残气容积占肺总量(TLC)的 50% 以上;
(3) PaO
2
)<60mmHg,但
≥50mmH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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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丝虫病所致早
期象皮肿
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阻塞出现严重淋巴水肿,达到国际淋巴学会淋巴肿分
期第Ⅱ期,临床表现为肢体象皮肿,夜间卧床休息后不能消退,患肢较健肢
增粗20%
诊。
12.26
糖尿病视网膜
晚期增生性病
指因糖尿病而并发视网膜晚期增生性血管病变,并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 确诊糖尿病视网膜病变时已患有糖尿病;
(2) 双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3(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
表应进行换算);
(3) 已确实进行了激光治疗等以改善视力障碍
(4) 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的诊断、视力障碍的程度及治疗的医疗之必要性必
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眼科专科医生确定。
12.27
严重的骨质疏
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骨质疏松症合并骨折,并同时符合下
列所有情况:
(1) 因骨质疏松症导致或于骨质疏松症出现时,出现最少一处股骨颈骨折
两处脊椎骨折(如为压缩性骨折,须足椎体高度面积减少 40%
以上);
(2) 以双能量 X 光吸收仪或定量电脑断层扫描量度出最少 2 处位置的骨骼
矿物质密度与严重骨质疏松症的定义一致(即低于2.5T数值);
(3) 已经就骨折进行内部固定术或置换术治疗
(4) 诊断及治疗均须本公司认可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
进行。
12.28
急性出血坏死
性胰腺炎腹腔
镜手术
指被保险人确诊为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并实际接受了腹腔镜手术治
疗,以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因酗酒或饮酒过量所致的急性坏死胰腺炎不在本保单障范围内。
12.29
激光心肌血运
重建术
指患有顽固性心绞痛,经持续药物治疗后无改善,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及经皮
血管成形手术已失败或者被认为不适合。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实际进行了开
胸手术下或者胸腔镜下的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本公司对“较轻急性心肌梗死”、“微创冠状动脉介入手术”及“激光心肌
血运重建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
其他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2.30
急性肾衰竭肾
急性肾衰竭(ARF)是指各种病因引起的肾功能在短期内(数小时或数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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脏透析治疗
急剧进行性下降,导致体内氮质产物潴留而出现的临床综合征,国际上近年
来改称为急性肾损伤AKI),但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严重慢
肾衰竭”的给付标准,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急性肾衰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
条件:
(1) 少尿或无尿 2 天以上;
(2) 血肌酐(Scr)>5mg/dl 或>442umol/L
(3) 血钾>6.5mmol/L
(4) 接受了血液透析治疗。
12.31
轻度慢性肾衰
指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损害达到肾功能衰竭期。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使 MDRD 公式或 Cockcroft-Gault
果),低于 30ml/min/1.73 平方米,且此状态须持续至少 90 天;
(2) 轻度慢性肾衰竭的诊断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泌尿科或肾
科医生确诊。
12.32
于颈动脉进行
血管成形术或
内膜切除术
指根据颈动脉造影检查结果,确诊一条或以上颈动脉存在严重狭窄性病变
(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 50%以上)。该病须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必须已经采取以下手术以减轻症状:
(1) 确实进行动脉内膜切除术;
(2) 实进行血管介入治疗,如血管成形术/进行植入架或动
样瘤清除手术。
12.33
硬脑膜下血肿
手术
为清除或引流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血肿,实际接受了头部开颅或钻孔手术。
开颅或钻孔手术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
的情况下进行。
12.34
轻度继发性肺
动脉高压
指继发性肺动脉压力持续增高而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
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Ⅲ,在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
心脏科专科医生确诊,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25mmHg,但未达到本
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10.42 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的标准。
12.35
心脏起搏器植
因严重心律失常而于心腔内进行植入永久性心脏起搏器的手术,此严重心律
失常并不能以其他方法治疗。必须由相关专科医生确认植入心脏起搏器为医
疗所须。
临时心脏起搏器安装除外。
A 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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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
意外受伤所需
的面部重建手
指为修复意外伤害或暴力袭击造成的面部毁损,实际接受了在全身麻醉的情
况下,由整形外科医生实施的对严重损害或变形的面部形态和结构进行修复
或重建的面部整形手术,面部整形手术必须在意外伤害后的 180 天内实施。
意外伤害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由外在暴力引起并且造成表面可视性伤口和面部骨结构损害的,或面
皮肤三度或全层意外烧伤;
(2) 是造成面部毁损的直接和独立的原因。
因面部外伤后遗留的线条状瘢痕及色素沉着而施行的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已因烧伤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轻症“轻度Ⅲ度烧伤”、或轻症“轻度面部烧
伤”、或中症“11.12 中度面部烧伤”、或中症“11.11 中度Ⅲ度烧伤”给
付条件的,本公司不再承担“意外受伤所需的面部重建手术”责任
12.37
肝脏整叶切除
指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实际实施的肝脏部分切除术,手术切除最少一整叶左肝
脏或一整叶右肝脏。
以下的肝脏切除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之列:
1)因治疗酒精或滥用药物导致的疾病或肝脏紊乱所致的肝脏整叶切除
2)因捐赠肝脏而所需的肝脏手术;
3)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肝脏切除手术。
12.38
双侧睾丸切除
指为治疗疾病实际接受了经腹部切开或腹腔镜进行的双侧睾丸完全切除手
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部分睾丸切除;
2)因恶性肿瘤进行的睾切除术;
3)预防性睾丸切除;
4)变性手术。
12.39
双侧卵巢切除
指为治疗疾病实际接受了经腹部切开或腹腔镜进行的双侧卵巢完全切除手
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部分卵巢切除;
2)因恶性肿瘤进行的卵巢切除术;
3)预防性卵巢切除;
4)变性手术。
A 寿
52 / 56
12.40
植入腔静脉过
滤器
指患者因反复肺栓塞发作,抗凝血疗法无效而接受手术植入腔静脉过滤器。
此手术须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12.41
因肾上腺腺瘤
所致的肾上腺
切除术
指因肾上腺腺瘤所导致醛固酮分泌过多而产生的续发性恶性系统高血压而接
受肾上腺切除术。恶性高血压无法由药物控制。此肾上腺切除术需由专科医
生确诊为处理控制不佳高血压的必要治疗行为。
12.42
植入大脑内分
流器
植入大脑内分流器是指确实在脑室进行分流器植入手术,以缓解升高的脑脊
液压力。必须由脑神经专科医生证实植入分流器为医疗所需。
先天性脑积水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对“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轻度颅脑手术”
及“植入大脑内分流器”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
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2.43
特定周围动脉
疾病的血管介
入治疗
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是指一条或以上的下列血管存在狭窄。本疾病
的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
下进行:
(1) 为下肢或上肢供血的动脉(如髂、股、腘、肱、桡动脉等)
(2) 肠系膜动脉。
理赔时必须同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 经血管造影术证明一条或以上的血管存在 50%或以上狭窄;
(2) 确实已针对以上狭窄血管进行介入治疗以减轻症状,介入治疗包括血
成形术及/或进行植入支架或动脉粥样斑块清除手术。
12.44
昏迷 48 小时
处于昏迷的状态,对外界刺激或体内需求无反应,并已经使用插管和机械性
呼吸的方法来维持生命 48 个小时。昏迷的诊断及有关证明必须由本公司认
可医院的神经科专科医生确定,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10.12 深度
昏迷”或中症“11.23 昏迷 72 小时”的标准。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2.45
早期系统性硬
皮病
指一种以局限性或弥漫性皮肤增厚和皮肤、血管、内脏器官异常纤维化为特
征的结缔组织病。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但
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10.48 严重系统性硬皮病”的标准:
(1) 必须是经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风湿学专科医生根据美国风湿病学会
ACR)及欧洲抗风湿病联盟(EULAR)2013 年发布的系统性硬皮病诊
断标准确认达到确诊标准(总分值由每一个分类中的最高比重(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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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加而成,总分≥9 分的患者被分类为系统性硬皮病)。
(2) 须提供明确的病理活检及自身抗体免疫血清学证据支持。
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局限性硬皮病(带状硬皮病或斑状损害);
2)嗜酸性筋膜炎;
3CREST综合征。
12.46
糖尿病并发症
引致的单足截
指因糖尿病引起的神经及血管病变累及足部,为了维持生命已经实际进行由
足踝或者以上位置的单足截肢手术。此手术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
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切除多只脚趾或者因其他原因引起的截除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2.47
多发肋骨骨折
因一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胸部损伤同时大于等于12根肋骨骨折,陈旧性骨折
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12.48
严重阻塞性睡
眠呼吸暂停综
合征
须由相关医学范畴的注册专科医生,经多导睡眠监测仪检查明确诊断为严重
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OSA)并必须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1) 被保险人必须现正接受持续气道正压呼吸(CPAP)之夜间治疗;
(2) 须提供睡眠测试的文件明,显示每晚7小时睡眠中,吸暂停
发作30次以上,及夜间血氧饱和度< 85%
12.49
心脏除颤器植
因严重心律失常而实际实施了植入永久性心脏除颤器的手术。理赔时须提供
完整病历资料及手术记录以证实此严重心律失常并不能以其他方法治疗。
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需的情
况下进行。
体外心脏电复律(心脏电除)、临时性埋藏式心脏复律除颤器安装不在
障范围内。
12.50
肺泡蛋白沉积
症肺灌流治疗
因获得性或继发性原因导致双肺肺泡和细支气管腔内充满不可溶性富磷脂蛋
白的疾病,但未达到重大疾病“10.29 肺泡蛋白质沉积症”的给付标准。必
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
(2) 实际接受了至少2次支气管肺泡灌洗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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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
甲状腺癌的TNM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AJCC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发布的
《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下:
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
X
: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
0
:无肿瘤证据
pT
1
: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
1a
肿瘤最大径≤1cm
T
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
2
:肿瘤24cm
pT
3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
3a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
3b
: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
4
: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
4a
: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
4b
: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
X
: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
0
:无肿瘤证据
pT
1
: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
1a
肿瘤最大径≤1cm
T
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
2
:肿瘤24cm
pT
3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
3a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
3b
: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
4
:进展期病变
pT
4a
: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气管、食管、喉反
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
4b
: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
x
:区域淋巴结无法评
pN
0
: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
1
:区域淋巴结转移
pN
1a
:转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或上纵隔)淋巴结,可以为单侧或
侧。
pN
1b
: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淋巴结或咽后淋巴结转移。
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
0
:无远处转移
M
1
:有远处转移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年龄<55
Ⅰ期
T
N
M
任何
任何
0
Ⅱ期
任何
任何
1
年龄≥55
A 寿
55 / 56
Ⅰ期
1
0/x
0
2
0/x
0
Ⅱ期
12
1
0
3a3b
任何
0
Ⅲ期
4a
任何
0
A
4b
任何
0
B
任何
任何
1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Ⅰ期
1
0
0
Ⅱ期
23
0
0
Ⅲ期
13
1a
0
A
4a
任何
0
13
1b
0
B
4b
任何
0
C
任何
任何
1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A
13a
0/x
0
B
13a
1
0
3b4
任何
0
C
任何
任何
1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
A 寿
56 / 56
【附表 2】全残项目表
一、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5
二、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 15)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 15)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5
七、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5
八、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
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4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
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
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
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诊断之日起经过 180 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
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