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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华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21 版)
瑞华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
瑞华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21 )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瑞华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21 )”内容的解释以条
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第三条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第十三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等待期内出险,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部分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四条及其他显著标识的文字内容
未能按时交纳续期保险费的,在宽限期内,我们仍然承担保险责任………第六条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三条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第十五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十八条
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交的保险费………………………第二十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并关注
............
注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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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华保险2020】疾病保险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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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华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21 版)
条款目录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及投保范围
第二十八条 医院
第一条 险合同构成
第二十九条 科医生
第二条 保范围
第三十条 次确诊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三十一条 毒品
第三条 险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后驾驶
第四条 任免除
第三十三条 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第三章 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宽限期
第三十四条 合法有效行驶证
第五条 本保险金额
第三十五条 动车
第六条 险费的支付及宽限期
第三十六条 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
第七条 险费自动垫交
第八条 单贷款
第三十七条 传性疾病
第九条 款扣除
第三十八条 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
第四章 保险期间、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异常
复效及合同解除
第三十九条 金价值
第十条 险期间
第四十条 金价值净额
第十一条 险合同成立与生
第四十一条 利息
第十二条 同效力恢复
第四十二条 效身份证件
第十三条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四十三条 织病理学检查
第十四条 加合同效力终止
第四十四条 ICD-10 ICD-O-3
第五章 保险金申请
第四十五条 位癌
第十五条 险事故通知
第四十六条 TNM 分期
第十六条 讼时效
第四十七条 状腺癌的 TNM 分期
第十七条 免保险费申请
第四十八条 肢体
第六章 一般条款
第四十九条 肌力
第十八条 实告知
第五十条 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
第十九条 龄确定及错误处
嚼吞咽功能障碍
第二十条 豫期
第五十一条 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同内容变更
第五十二条 久不可逆
第二十二条 系方式变更
第五十三条 国纽约心脏病学
第二十三条 法鉴定
New York Heart
第二十四条 议处理
AssociationNYHA
第七章 释义
功能状态分级
第二十五条 周岁
第八章 附件
第二十六条 外伤害
第五十四条 大疾病定义
第二十七条 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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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华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21 版)
瑞华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
瑞华附加投保豁免保险重大疾病保险(2021 )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瑞华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附加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瑞华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21 )》合同。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及投保范围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
他投保文件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我们为网上投保的投保人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
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您向我们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您向我们提交的书面文件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主合同的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不是同一人时,体健康且符合我们当时其他投保条件的主
合同的投保人可以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最低投保年龄为十八周岁(见第二十五条),最高投保年龄为七十周
岁,且交费期满年龄不超过八十周岁。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责任
一、 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为等待期。被保
险人在等待期内意外伤害(见第二十六条)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确诊为本附加合同定义
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给予豁免保险费,我们将无息向返还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保险
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导致保险事故(见第二十七条),则无等待期。
二、 身故豁免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及其他约附加合同的后续各期
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每期豁免的保险费以本附加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三、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见第二十八条)专科医生(见第二十九条初次确诊
(见第三十条)为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及其他约定的附加合同的
后续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每期豁免的保险费
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定义(见第五十四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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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重大疾病或身故的,我们不给予
豁免保险费: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第三十一条)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第三十二条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三十三条),或驾
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第三十四条)的机动(见第三十五条)
六、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第三十六条),因输血导致的除外;
七、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 遗传性疾病(见第三十七条),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第三十八条)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除您之外
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见第三十九条)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本附加合同约定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
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
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第三章 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宽限期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主合同及其他约定的附加合同的每期总保险费为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费的支付及宽限期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期间同主合同
您应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交费期间应付日、交费方式等交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
费。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在保险费应付日或应付日前交付以后
各期保险费。若到期未交付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
内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给予豁免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
费。但未交的保险费仍然作为合同欠款。
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宽限期满日保险费仍未交付的,本附加同自宽限期
满日的二十四时起效力中止。
第七条 保险费自动垫交
如果您选择自动垫交,宽限期期满日保险费仍未交付的,且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
(见第四十条)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及其利息(见第四十一条),则我们以该现金价值
净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及其利息,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前项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
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及其利息时,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也包括主合同其他约定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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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保单贷款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在您的保险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的前提下您可以书面申请保单
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现金价值净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当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单贷款及其利息达到现金价值时本附加合同效力中
止。
第九条 欠款扣除
我们在豁免保险费、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应先扣除我们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
利息、保单贷款及其利息、欠交保险费及其利息。
第四章 保险期间、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复效及合同解除
第十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本附加合同成立的标志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
起开始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月份保险费应付日和保险合同满期日均以生效日
为基准计算。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您可书面申请恢复本附合同效力。您交清所欠
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单贷款及其利息,经我们审核同意并
于保险单上批注后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对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若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附加合同效力恢复协议的,合同自
动解除按照上述第九条的规定,我们在扣除各项欠款后向您退还本附合同解除之日的现
金价值。
第十三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请出具下列文件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一、解除合同申书;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第四十二条)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
十日内,按照上述第九条的规定,我们在扣除各项欠款后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申请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第十四条 附加合同效力终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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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合同解除、期满或终止;
二、主合同交费期间结束;
三、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五章 保险金申请
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被保险人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豁免保险的责任,但我
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
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六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豁免保险费申请
一、身故豁免保险费
在申请身故豁免保险费时,由受益人填写身故豁免保险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
资料:
1)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
证明;
3)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申请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时,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填写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申请人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
书;
3)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或资料。
第六章 一般条款
第十八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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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
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
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的,我们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豁免保
险费的责任。
第十九条 年龄确定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是按照其有效身份证件上载明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周岁年龄。您在申
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发生错误,我们依下列约定处理:
一、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 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
险责任。
二、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
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豁免保险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
的比例豁免。
三、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
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第二十条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零时起十五日内为犹豫期,签收形式包括书面签收或电子邮
件接收等法律认可的确认形式。
在犹豫期内,发生保险费豁免,您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自 我们收到解除
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自始无效。您向我们退回保险合同,我们无息向您退还已收到的保险
费。
第二十一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与我们协商一致,您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经
我们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
第二十二条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
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
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发送
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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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华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21 版)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
我们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二十四条 争议处理
本附加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释义
第二十五条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自 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
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第二十六条 意外伤
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
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二十八条 医院
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之机构:
一、 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或患病者提供住院治疗;
二、 有合格的医生或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三、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公立医院,但不
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康复病房、外宾病房和特需病房;
四、 非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的医疗机构。
第二十九条 专科医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一、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二、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三、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四、 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第三十条 初次确诊
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附加合同生
效、复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
第三十一条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
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
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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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酒后驾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
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
驾驶。
第三十三条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
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二、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三、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四、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第三十四条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 机动车被依法注登记的;
二、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
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第三十六条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
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
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第三十七条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发 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
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第三十八条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第三十九条 现金价
指本附加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您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各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载明于保险单现金价值表中。
第四十条 现金价值净额
指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在扣除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保单贷款及利息后的净额。
第四十一条 利息
涉及保险费自动垫交、保单贷款或欠交保险费的利息(参考本附加合同第八条),以垫
交保险费、保单贷款或欠交保险费的金额为基数具体的利息率以垫交保险费或贷款或欠
交保险费发生时我公司网站上公布的保单贷款利息率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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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等证件。
第四十三条 组织病理学检查
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
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式
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
学检查。
第四十四条 ICD-10 ICD-O-3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
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是 WHO
发布的针对 ICD 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
码:0 表良性肿瘤;1 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 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 代表恶性肿瘤
(原发性)6 代表恶性肿(转移性)9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
ICD-10 ICD-O-3 一致的情况,以 ICD-O-3 为准。
第四十五条 原位癌
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原位癌必
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被保险人必须已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
积极治疗,所谓的积极治疗包含手术、化疗或放疗等治疗方式
第四十六条 TNM 分期
TNM 分期采用 AJCC 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
TNM 委员会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 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
等;N 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 指有无其他脏器的转移情况。
第四十七条 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
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 AJCC 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
2018 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 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下:
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 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
X
: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
0
:无肿瘤证据
pT
1
: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
1a
肿瘤最大径≤1cm
T
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
2
:肿瘤 24cm
pT
3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
3a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
3b
: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
4
: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
4a
: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
4b
: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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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华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21 版)
甲状腺髓样癌
pT
X
: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
0
:无肿瘤证据
pT
1
: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
1a
肿瘤最大径≤1cm
T
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
2
:肿瘤 24cm
pT
3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
3a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
3b
: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
4
:进展期病变
pT
4a
: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气管、食管、喉反
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
4b
: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
x
: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
0
: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
1
:区域淋巴结转移
pN
1a
转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 或上纵隔)淋巴结,可以为单侧或双侧。
pN
1b
: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淋巴结或咽后淋巴结转移。
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
0
:无远处转移
M
1
:有远处转移
T
N
M
Ⅰ期
任何
任何
0
Ⅱ期
任何
任何
1
Ⅰ期
1
0/x
0
2
0/x
0
Ⅱ期
12
1
0
Ⅱ期
3a3b
任何
0
Ⅲ期
4a
任何
0
A
4b
任何
0
B
任何
任何
1
Ⅰ期
1
0
0
Ⅱ期
2
3
0
0
Ⅲ期
1
3
1a
0
A
4a
任何
0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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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1b
0
B
4b
任何
0
C
任何
任何
1
A
1
3a
0/x
0
B
1
3a
1
0
3b
4
任何
0
C
任何
任何
1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
第四十八条 肢体
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第四十九条 肌力
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 0-5 级,具体为:
0 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 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 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 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
4 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 级:正常肌力
第五十条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
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
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态。
第五十一条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一、 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二、 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三、 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四、 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五、 进食:自己从已准备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六、 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 0-3 周岁幼儿。
第五十二条 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
段恢复。
第五十三条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将心功能状态分为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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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心脏病病人日常活动量不受限制,一般活动不引起乏力、呼吸困难等心衰症状。
Ⅱ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休息时无自觉症状,一般活动下可出现心衰症状
Ⅲ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低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引起心衰症状。
Ⅳ级:心脏病病人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也存在心衰症状,活动后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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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件
第五十四条 重大疾病定义
1. 1
恶性肿瘤
——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
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
织病理学检查(见第四十三条)(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
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见
第四十四条))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
版(ICD-O-3(见第四十四条))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
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 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
瘤)2(原位癌(见第四十五条)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
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
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
恶性肿瘤等;
2 TNM 分期(见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
甲状腺癌;
3 TNM 分期为 T
1
N
0
M
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 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 相当于 Ann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 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
<10/50HPF 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2. 2
较重急性心
肌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
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
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
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
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
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 Q 波、影像学证据显示
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
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
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
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 15 倍(含)以上;
2 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
正常参考值上限 2 倍(含)以上;
3 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 6 周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
数(LVEF)低于 50%(不含)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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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
(含)以上的二尖瓣反流;
5 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
6 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
范围内。
3. 3
严重脑中风
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
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
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 一肢含)以上肢体(见第四十八条肌力(见第四十九条)2
级(含)以下;
2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见第五十条)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见第五十一条)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 4
重大器官移
植术或造血
干细胞移植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
心脏、肺脏或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
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
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
5. 5
冠状动脉搭
桥术(或称冠
状动脉旁路
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
路移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6. 6
严重慢性肾
衰竭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
制定的指南,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 5 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规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
行腹膜透析。
7. 7
多个肢体缺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
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8. 8
急性重症肝
炎或亚急性
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
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 肝性脑病;
3 B 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9. 9
严重非恶性
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 肿瘤形态学编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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颅内肿瘤
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
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
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
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
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
2 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重离子治
疗等。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脑垂体瘤;
2 脑囊肿;
3 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
毛细血管扩张症等)
10. 1
0
严重慢性肝
衰竭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持续性黄疸;
2 腹水;
3 肝性脑病;
4 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1. 1
1
严重脑炎后
遗症或严重
脑膜炎后遗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
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
至少一种障碍:
1 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 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
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
4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2. 1
2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
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
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3. 1
3
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永久不可逆(见第五十二条)性丧
失,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
等于 91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
等证实。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
单耳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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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
4
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
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
表应进行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
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15. 1
5
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
全丧失。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
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
肢体肌力在 2 级(含)以下。
16. 1
6
心脏瓣膜手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
修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7. 1
7
严重阿尔茨
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
为严重的认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
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 核磁共振检查
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
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
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
18. 1
8
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
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
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
能障碍,指脑损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 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9. 1
9
严重原发性
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缓、静止性震
颤或肌强直等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
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20. 2
严重Ⅲ度烧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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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21. 2
1
严重特发性
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
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
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见
第五十三条)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 36mmHg(含)以
上。
22. 2
2
严重运动神
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
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
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2 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 7
(含)以上;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23. 2
3
语言能力丧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语言能力完全丧失,经过积极治疗至 12
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
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0 周岁至 3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期间,被保险人初患语言能力丧失
除外。
24. 2
4
重型再生障
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
小板减少,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度<
正常的 25%;如≥正常的 25%但<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
30%
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
9
/L
网织红细胞<20×10
9
/L
血小板绝对值<20×10
9
/L
25. 2
5
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主动脉创伤,已经实施了开胸(含胸腔镜下)
或开腹(含腹腔镜下)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
动脉创伤后修复的手术。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
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
支血管。
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26. 2
5
严重慢性呼
吸衰竭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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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
1
)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3 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
2
)< 50mmHg
27.
严重克罗恩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 病)病理
组织学变化,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
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28.
严重溃疡性
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
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根据组织病理学特
点诊断,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以上 28 种重大疾病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中列明的疾病,以下 22 种重大疾病为我们增加的疾病。
29. 2
6
胰腺移植
指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
植手术。
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保障范围内。
30. 2
7
埃博拉病毒
感染
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烈性传染病,埃博拉病毒病必须经国家认
的有合法资质的传染病专家明确诊断且接受了隔离和治疗,并须满足
下列全部条件:
1 实验室检查证实埃博拉病毒的存在;
2 从发病开始有超过 30 天的进行性感染症状
31. 2
8
丝虫病所致
象皮肿
指末期丝虫病按国际淋巴学会分级为三度淋巴液肿,其临床表现为
肢体非凹陷性水肿伴畸形增大硬皮症和疣状增生此病症须经我们
认可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32. 3
0
克雅氏病
神经系统疾病及致命的成胶质状脑病,并有以下症状:
1 不能控制的肌肉痉挛及震颤;
2 逐渐痴呆;
3 小脑功能不良,共济失调;
4 手足徐动症;
诊断必须由神经科专科医生基于以下检查报告作出:脑电图、脑脊液
报告、电脑断层扫描(CT)及核磁共振(MRI)
33. 3
1
破裂脑动脉
瘤夹闭手术
指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在全
下进行的开颅动脉夹闭手术。
脑动脉瘤(未破裂)预防性手术、颅骨打孔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
血管内手术及其他颅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4. 3
2
经输血导致
HIV 感染
是指被保险人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符合下列所有条
件:
1 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接受输血,并且因输血而感染人类免疫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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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病毒(HIV);
2 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
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 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4 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或阻止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毒作用的疗法
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艾滋病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
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保险公司必须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
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附加合同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
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35. 3
3
原发性硬化
性胆管炎
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其特征是肝内、肝外胆道因纤维化性炎症逐
渐狭窄,并最终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肝硬化。病须经内镜逆行胰
胆管造影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 ALP>200U/L
2 持续性黄疸病史;
3 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36. 3
4
特发性慢性
肾上腺皮质
功能减退
因为自身免疫功能紊乱,使肾上腺组织逐渐受损而需要长期接受糖
皮质激素及肾上腺皮质激素替代疗法。该病必须经内分泌专科医生
诊,并有以下报告作为证据:
1 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
2 胰岛素血糖减少测试
3 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ACTH)平测定;
4 血浆肾素活性(PRA)测定。
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衰竭只对由自身免疫功能紊乱引起的承担保险
责任,其他原因引起的除外。
37. 3
5
系统性红斑
狼疮-(并
发)Ⅲ型或以
上狼疮性肾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
其特点是生成自身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多见于育龄妇女。
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经肾脏活检确认
的,符合 WHO 诊断标准定义Ⅲ型至 V 型狼疮性肾炎系统性红斑狼
疮。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
不在保障范围內。
本病必须由免疫和风湿科专家医师确诊。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Ⅰ型(微小病变型)
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Ⅱ型(系膜病变型)
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
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Ⅳ型(弥漫增生型)
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或肾病
综合征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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Ⅴ型(膜型)
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38. 3
6
严重类风湿
性关节炎
指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
少三个主要关节(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踝关节、膝关节、髋关
节)或关节组(如手的多个指间、掌指关节,足的多个足趾、跖趾关
节等)。类风湿性关节炎须明确诊断,并已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
活动分级(注)IV 级的永久不可逆性关节功能障碍,且须满足下列
全部条件:
1 晨僵;
2 对称性关节炎;
3 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4 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5 X 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
注: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活动分级:
Ⅰ级:关节功能完整,一般活动无障碍。
Ⅱ级:有关节不适或障碍,但尚能完成一半活动。
Ⅲ级:功能活动明显受限,但大部分生活可自理。
Ⅳ级:生活不能自理或卧床。
39. 3
7
坏死性筋膜
指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软组织感染,
伴有毒血症、败血症中毒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器官衰竭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细菌培养和临床表现符合坏死性筋膜炎诊断标准;
2 病情迅速恶化,有脓毒血症表现;
3 受感染肢体被截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40. 3
8
急性坏死性
胰腺炎开腹
手术
指被保险人因为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已经接受了外科开腹手术治
疗,以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因饮酒所致的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或经腹腔镜手术进行的治疗不
在保障范围内。
41. 3
9
系统性硬皮
指一种全身性的胶原血管性疾病可以导致皮肤、血管及内脏器官进
行性弥漫性纤维化。诊断必须经活检及血清学检查证实,疾病必须是
全身性,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间质纤维化和肺动脉高压;
2 心脏:心功能受损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
3 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衰竭,达到尿毒症期
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局限性硬皮病(带状硬皮病或斑状损害)
2 嗜酸性筋膜炎
3 CREST 综合征
42. 4
慢性复发性
胰腺炎反复发作超过三次以上并导致胰腺功能紊乱和营养不良需要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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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胰腺炎
接受酶替代治疗诊断必须有消化科专科医生确认并且有内窥镜逆
胰胆管造影所证实。
因酒精所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除外。
43. 4
1
严重肌营养
不良症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
无力和肌肉萎缩。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
阳性改变;
2 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附加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
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44. 4
4
溶血性链球
菌引起的坏
包围肢体或躯干的浅筋膜和/深筋膜受到溶血性链球菌的感染,病
情在短时间内急剧恶化,已经立刻进行了手术及清创术。最后的诊断
必须由微生物或病理学专家进行相关检查后证实。
45. 4
5
因职业关系
导致的 HIV
被保险人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
其他体液时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该职业必
须属于下列限定职业范围内的职业;
2 血清转化必须出现在事故发生后的 6 个月以内
3 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后发生 5 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
告,该报告必须显示被保险人血液人类免疫缺陷病HIV)阴
性和/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阴性;
4 必须在事故发生后 12 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人类免
疫缺陷病毒(HIV)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
限定职业:
医生和牙科医生护士、医院化验室工作人员、医院护工、医生助理
和牙医助理、救护车工作人员、助产士、消防队员、警察、狱警。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或阻止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毒作用的疗法
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艾滋病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
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附加合同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
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46.
严重脊髓灰
质炎
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
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且需提供脊髓灰质炎病
毒检查的证据(如粪便或脑脊液检查,血液中抗体检查)本附加合同
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
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况承担保险责任。
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3
瑞华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21 版)
47. 4
6
植物人状态
指脑皮质广泛性坏死而导致对自身及周边的认知能力完全丧失但脑
干功能依然存在必须由神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有头颅断层扫描
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
学检查证实。
上述情况必须有至少一个月的病历记录加以证实。由于酗酒或滥用药
物所致的植物人状态不在保障范围内。
48. 4
7
室壁瘤切除
手术
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左室室壁瘤,并且实际接受了开胸开心进行
室壁瘤切除手术治疗。
经导管心室内成型手术治疗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49. 4
8
非阿尔茨海
默病所致严
重痴呆
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
不可逆性的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
社交能力减退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
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
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由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
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50. 4
9
严重冠状动
脉粥样硬化
性心脏病
指经冠状动脉造影检查明确诊断为主要血管严重狭窄性病变满足
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左冠状动脉主干和右冠状动脉中,一支血管管腔堵塞 75%以上
另一支血管管腔堵塞 60%以上;
2 左前降支、左旋支和右冠状动脉中,至少一支血管官腔堵塞 75%
以上,其他两支血管官腔堵塞 60%以上。
左前降支的分支血管、左旋支的分支血管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
狭窄不作为本保障的衡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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