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
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
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的,我们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
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豁免保
险费的责任。
第十九条 年龄确定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是按照其有效身份证件上载明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周岁年龄。您在申
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发生错误,我们依下列约定处理:
一、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 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
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
险责任。
二、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
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豁免保险费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
的比例豁免。
三、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
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第二十条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零时起十五日内为犹豫期,签收形式包括书面签收或电子邮
件接收等法律认可的确认形式。
在犹豫期内,若未发生保险费豁免,您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自 我们收到解除
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自始无效。您向我们退回保险合同,我们无息向您退还已收到的保险
费。
第二十一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与我们协商一致,您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经
我们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
第二十二条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
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
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发送
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