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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产险附加预防接种失效疾病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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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类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
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
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
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所承保的疫苗种类、接种程序、接种剂次等信息,由投保人与
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三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仅限于互联网渠道销售。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完成保险单载明的疫苗接种后(如对疫苗接种时间另有
约定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载明),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
等待期满之日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经符合本附加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
义医院”)确诊首次罹患该疫苗对应可预防的疾病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预防接种失
效疾病保险金,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接种疫苗时本人及其家属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使用的疫苗质量不合
格、或已过期变质、或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二)被保险人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不执行医嘱、不配合治疗或擅自使用
药物的,如在接种前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监护人未如实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
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被保险人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三)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前已有疫苗对应可预防的疾病症状,其症状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中疑似或确诊标准,或宫颈癌早期症
状,如接触性出血、阴道异常排液。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