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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产险附加预防接种失效疾病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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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类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与本附加保险
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
面形式。
若主与本合同的条突,加保条款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所承保的疫苗种类、接种程序、接种剂次等信息,投保人与
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三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仅限于互联网渠道销售
保险责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完成保险单载明的疫苗接种(如对疫苗接种时间另有
约定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载明),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
等待期满之日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经符合本附加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
义医院”)确诊次罹患该疫苗对应可预防的疾病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预防接种失
效疾病保险金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
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人接本人已经当知使疫苗
格、或已过期变质、或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二)被保险人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不执行医嘱、不配合治疗或擅自使用
药物的,如在接种前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监护人未如实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
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被保险人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三)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前已有疫苗对应可预防的疾病症状,其症状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中疑似或确诊标准,宫颈癌早期症
状,如接触性出血、阴道异常排液。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保险金
第七 保险险人保险最高加保险合的预
接种失效疾病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与续保
第八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
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也不得小于主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
第九 本附同遵续保产品不超险期
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得新的
保险合同。
等待期
第十 本附同的投保人双并在中载明,
最长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天;如保险单未载明的,则默认为三十天。
保险金申请与给
第十一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
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
材料险人实该实性人对核实担给险金
的责任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单号或其他有效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疫苗接种证明;
5.释义医院出具的疾病确诊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
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其他事
第十二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一)主保险合同终止;
(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
投保除本合同,自到保除申起,
保险力终险人证明料之三十退保险现金
价值,其计算方法如下
保险单现金价值=净保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天数)],经过天
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释义
第十三
【家属】指被保险人的配偶、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孙子女、
孙子女、配偶父母、女婿、儿媳、姻亲兄弟姐妹。
其他释义参照主保险合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