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以及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的第三人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
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
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五)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化学污染;
(六)既往症及其并发症,但投保时保险人认可的除外;
(七)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
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八)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确定)、性病;
(九)疗养、视力矫正手术、各种健康体检项目及预防性医疗项目、牙科保健及牙科
治疗、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十一)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十二)被保险人等待期内出现疾病、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二)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三)所在国家或地区处于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袭击或武装叛乱期间。
第八条 下列费用或损失,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如下项目的治疗费用:皮肤色素沉着、痤疮治疗、红斑痤疮治疗;雀斑、老年
斑、痣的治疗和去除;对浅表静脉曲张、蜘蛛静脉、除瘢痕疙瘩型外的其它瘢痕、纹身去
除、皮肤变色的治疗或手术;激光美容、除皱、除眼袋、开双眼皮、治疗斑秃、白发、秃
发、脱发、植毛,脱毛、隆鼻、隆胸;
(二)各种矫形及生理缺陷的手术和检查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平足及各种非功能
性整容、矫形手术费用;
(三)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疗养、保健性、预防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
疗费用;体外或植入的医疗辅助装置或用具(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及其
安装和租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