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依据本条第(一)款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率)后
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承担的本条款第三、四条规定的赔偿金额之
和累计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
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
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够从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项下
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
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
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
部分。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
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
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
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
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
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
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
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向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
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三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保险合同。若投保人申请
解除保险合同,需凭保险单及相关批单正本、保费发票、本人身份证明办理退保手续,保险
人将退还未满期保险费,计算公式: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 *(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
期间天数),其中保单已经过天数未满一天的按一天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