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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
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二十四条 变更批注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保险合同其他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
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第二十五条 年龄的确定及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照法定身份证件登记的出生日期所计算出的周岁(释义十二)
年龄为准,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必须符合年龄要求。投保人在申请投保
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发生错误,保险人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
限制的,保险人有权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责任终止时该被
保险人对应的本保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释义十三)。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
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
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
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
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释义十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在本社约定的医疗机构接受齿科治疗。就诊时,被保险人应
将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申请权和受领保险金的权利委托给保险人指定第三方服务提供
商或实际接诊医疗机构,由保险人自行或通过指定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与医疗机构结算,被
保险人无需另行向医疗机构支付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因此保险人不接受任何被保
险人的直接索赔。若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本保险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则超出部分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与接诊医疗机构结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八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
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有管辖权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法律适用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
保险合同的解除、终止
第三十条 保险合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