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能卫士”家庭财产保险
附加管道爆裂保险条款
(太保财险)(备-家财)[2011](附)42 号
总 则
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全能卫士”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
后,方可投保《附加管道爆裂保险》(以下简称为“本附加险”)。
第二条 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
准。
第三条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财产
第四条 投保人可在主险合同中已选择投保的保险财产范围内选择本附加险的保险财
产,并在保险单中分项载明
第五条 主险条款第三条所列各项财产不可作为本附加险的保险财产。
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本附加险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
本附加险和主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室内的管道(特指自来水管、暖气管、排水管和排污管,下同)爆裂;
(二) 相邻住户室内的管道爆裂、管道渗漏。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本附加险保险财产的损失和费用支出,保险人不负责赔
偿:
(一)管道试水、试压;
(二)私自改动原管道设计;
(三)违规安装管道、安装时使用不合格材料或有重大过失。
第八条 主险中责任免除事项,未列入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的,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率)
第九条 本附加险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第十条 本附加险各项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
单中分项载明。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
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一条 本附加险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
险单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