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
住院日津贴金额、单次给付天数、累计给付天数投保时由保险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
中载明。除另有约定外,单次给付天数最高不超过90天,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不超过180天。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
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
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九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
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
本保险合同不生效,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
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
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
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三条 医疗注意事项如下:
一、被保险人须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意外伤害急救不受此限,但经急救情况
稳定后,须转入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被保险人因医疗条件限制,确需转院治疗,必须有转出医院主治医师以上级别人员
签署的会诊报告及转院证明。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四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
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
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