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全能卫士”家庭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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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而进行的紧急修理,被保险人应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对受
损保险财产进行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保险人仅负责赔偿将受损保险财产恢复到受损前状态的修理费用,对于受损保险财产在
修复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而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七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 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分项保
险金额和总保险金额。
(二) 保险人对施救费用的赔偿在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
被施救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照被施救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与全部被
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三) 保险人赔偿保险财产损失时应扣除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率),但赔偿施救费
用时不扣除免赔额(率)。
第二十八条 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
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
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
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 保险财产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
发生之日起按照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含施救费用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
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果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照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
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照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
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
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
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
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
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三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
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
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