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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一)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弧花、漏电、自身
发热、烘烤等原因造成的自身损毁;
(二)任何由于被保险人的恶意或纵容行为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三)由于管理当局没收、征用、扣押、合法或非法占用全部或部分被保财产(不论
是暂时性或永久性)而引起的损失;
(四)贵重物品、电子产品;
(五)任何间接损失或损坏;
(六)图章、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的损失或损坏;
(七)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丢失;
(八)用于商业或专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
(九)自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
(十)正常磨损、折旧、虫蛀、发霉、腐烂、侵蚀、逐渐退化、光线作用、大气状况、
机械或电力故障、使用不当、手工或设计欠佳、使用有问题物料或在加热、弄干、清洁、
染色、更换或维修过程中发生刮损或出现凹痕;
(十一)现金、债券、金融证券、票据、印花、息票、地契、股票、旅行证件、钞票、
代币卡(包括信用卡)、旅行支票、驾驶证、身份证、银行卡或储值卡;
(十二)烟草或烟草制品、酒、动物、植物、药品或食物;
(十三)汽车(及其附件)、摩托车、船舶、自行车、其它机动或非机动交通运输工
具;
(十四)施工致使的管道(含暖气片)破裂造成的损失;
(十五)因管道(含暖气片)试水、试压致使管道破裂溢水造成的损失;
(十六)任何因被保险人的亲属、服务人员、承租人或任何其他在日常居住地合法居
住或停留的人员所实施的盗窃或抢劫所致的损失;
(十七)被保险人境内的日常居住地于旅行开始前30天或以上並未有任何人居住。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