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月有约养老年金条款
泰康岁月有约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阅读指引
泰康岁月有约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以下简称“岁月有约”)产品提供生存、身故保障及保单红利。
投保人: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生存期间领取生存保险金的人,本产品中默认为投保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身故后领取身故保险金的人。
例:康女士为自己(45 岁)投保岁月有约,康女士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儿子泰宝贝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生存保险金起领年龄选为 60 岁。
 年交保险费:240740
 交费期间:10
 基本保险金额:10000
生存保险金领取频次:月领
保障内容 领取人 保障金额 给付条件1
生存保险金 康女士 10000 元/月
从起领开始,我们保证给付 25
自康女士到达起领年龄起,在每个生
存保险金领取日生存,至被保险人年
106 周岁时所在保单年度结束时止
身故保险金 泰宝贝 累计已交保险费与身故时现金价
值较大者 如果康女士在起领年龄前身故
以上举例不包括分红产生的相关利益,且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利益及责
任免除情形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1给付条件:具体请见“1.4 保险责任”
1
我们的保障
3
案例说明
2
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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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2018〕养老年金保险 145
岁月有约养老年金条款
条款目录
1 我们保多久、保什么 4 如何领取保险金 7 合同的构成与生效
1.1 保险期间 4.1 受益人 7.1 合同构成
1.2 基本保险金额 4.2 保险事故通知 7.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4.3 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
1.4 保险责任 4.4 保险金申请
1.5 保单红利 4.5 保险金给付
2 什么情况我们不赔 5 如何退保 8 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2.1 责任免除 5.1 犹豫期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2 投保年龄
8.3 年龄性别错误
8.4 未还款项
8.5 合同内容变更
8.6 争议处理
3 如何交纳保险费 6 其他权益
3.1 保险费的交纳 6.1 现金价值
3.2 宽限期 6.2 保单贷款
3.3 效力中止 6.3 保险费自动垫交
3.4 效力恢复 6.4 减保
岁月有约养老年金条款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泰康岁月有约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岁月有约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
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我们保多久、保什么
1.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
24 时止。
1.2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限额须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起,在每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零时生存,我们
按本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领取频次和领取数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
保险金。其金额为:
(1) 按月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数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2) 按年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数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 11.866 倍。
其中,自本合同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零时起的 25 个保单年度2为生存保险金
证给付期3
如果被保险人在上述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
在该期间内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总额,其数额为:在保证给付期内应给付的生
存保险金总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
险金的金额为:
被保险人身故时间 身故保险金金额
生存保险金首次领取前 已交纳的保险费总额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
现金价值4的较大者
生存保险金首次领取后
2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者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年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 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3例如:2027 年 5 月 1 日为本合同约定的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那么保证给付期从 2027 年 5 月 1 日零时开始,至 2052 年
4 月 30 日 24 时结束。
4现金价值指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但不包括红利。
岁月有约养老年金条款
生存保险金领
取频次与领取
生存保险金领取频次默认为按月领取。我们每月按本合同 1.4 条关于生存保险金
的约定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领取日为本合同的
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及其后的月生效对应日。
生存保险金领取频次如需变更为按年领取,您可以在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前向
我们提出书面申请。我们每年按本合同 1.4 条关于生存保险金的约定向生存保险
金受益人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领取日为本合同的首个生存保险金领
取日及其后的年生效对应日。
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5 保单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
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分配给您。
每一保单年度,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本合同的保单红利的领取方式在保险单上载明。
2. 什么情况我们不赔
2.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
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因下列责任免除事项身故后的处理
责任免除事项 合同效力 我们的做法
(1) 终止 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5给付本合同终
止时的现金价值
(2)-(3) 终止 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3. 如何交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
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3.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保险费交
纳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
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 24 时起效力中止
5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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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3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3.4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
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我们解除本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中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4. 如何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请您或者被保险人慎重选择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本合同的投保人本人。
关于受益人的其他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请扫描二维码查看相
内容)
4.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关于保险事故通知的其他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请扫描二维码查
看相关内容)
4.3 生存保险金领
取方式
本合同的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在保险单上载明。
4.4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领取保险金时,申请人6须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7
(3) 下表所示的申请各类保险金时须提供的特殊证明和资料;
申请类别 申请人须提供的特殊证明和资料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身故保险金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
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
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
件。
4.5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
6申请人:生存保险金及身故保险金的申请人分别为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及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7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等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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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
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
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5. 如何退保
5.1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 10 日8的犹豫期。您在犹豫期要求解除本合同
的,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所交保险费的
发票。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
责任,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
5.2 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如果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
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其他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
我们咨询。现金价值不包含红利。
6.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
保单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您申请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
息后余额的 80%,且具体的贷款金额以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的约定为准。
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180 日,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
利率执行。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当日 24
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6.3 保险费自动垫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我
们将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
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我们将对自动垫交的保险费计收利息9
如果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全额垫交到期
应交的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 24 时起效力中止。
6.4 减保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减保,将基本保险金额和
保险费按比例减少,并领取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10减保
8对于在银行代理渠道购买的本产品,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
9利息:以垫交的保险费数额为基数,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至本合同效力中止、终止或者您补齐垫交的保险费之日的
24 时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两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的年复利计算。如果没有中国人民银行相应存款利率
作为参照,我们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定适用利率。
10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指您减保时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额度等于您申请减保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
值乘以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与减保前的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例如:您减保前的基本保险金额是 10 万元,对应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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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需符合我们的规定。
本合同第 1.4 条约定的保险责任根据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进行计算。
7. 合同的构成与生效
7.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单及其
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7.2 合同成立及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
日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8. 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
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
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
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
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
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以您未履行如实告
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得以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
不承担保险责任。
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
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
保险责任。
8.2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11计算。
8.3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
单上填明。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
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
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关于年龄错误的其他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请扫描二维码查看
关内容)
为 8 万元,申请将基本保险金额从 10 万元减保至 6 万元,由于减保金额为 4 万元,即原基本保险金额的 40%,减保时您
可以领取原现金价值 8 万元的 40%,即 3.2 万元。
11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岁月有约养老年金条款
发生性别错误的情形,参照发生年龄错误的情形时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8.4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者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
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者其他各项欠款,我们按照您和其他权利人与我们的
约定,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8.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当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
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最后知道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
或者电子邮件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8.6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
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条款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