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犹豫期满后,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质押
贷款。若本合同包含以身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责任,您申请保单质押贷款
应事先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保单质押贷款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贷款本金
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八十,且每次贷款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贷款利率按本合同
约定利率计算,由我们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确定并宣布,宣布时间为每年的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在贷款期限内,利息按
贷款期限开始之日时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您可以随时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及利息,但最迟应在贷款期限届满日偿还。
未能按期偿还的,利息将于贷款期限届满之次日并入贷款本金金额中,视同为重
新保单质押贷款,并以原贷款期限作为新的贷款期限重新开始计息。在新的贷款
期限内,贷款利息按原贷款期限届满之次日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本合同约定利
率计算。若贷款本金及利息在新的贷款期限届满日仍未偿还的,贷款本金、贷款
期限和利率将按上述方法重新确定。
当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
力中止。本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适用“4.1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4.2 合同效力
的恢复”的规定。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若您有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
及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时,我们将先扣除上述欠款及相应利息。本合同未还款
项的扣除适用“9.4 未还款项的扣除”的规定。
您在投保时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方式的,分期支付的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仍未支
付,如本合同在宽限期开始前一日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
垫付到期应付保险费,我们将为您自动垫交到期应付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保单质押贷款,并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不足以垫交
到期应付保险费的,不进行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当所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
同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适用“4.1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4.2 合同
效力的恢复”的规定。
您在保险费自动垫交开始后申请结束保险费的自动垫交的,须补交所垫交的保险
费及利息。
若本合同有附加保险合同,除附加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则保险费的自动垫交也包
括附加保险合同的到期应付保险费。
本合同生效满三年后,您可以在宽限期届满前申请办理减额交清,我们将以宽限
期开始前一日的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的余额,重新计算本合同
基本保险金额、有效保险金额、累计已交保险费和现金价值。
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相应变更为办理减额交清后的本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自第二个保单年度起,本合同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在上一保单
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的基础上递增 3.5%,即本合同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