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个人旅游意外伤害保险(2023 版,互联网专
属)条款
【注册编号:C00001032312023110989361
【报备文件编号:大地财保发〔2023639 号】
总则
下简
款、投保单或者其他投保文件、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批单以及其他有效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当
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正常生活的自然
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
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可作为本合同的
投保人。
第四 本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旅游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
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
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者数
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
的,应当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
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继
承的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
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
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出具批
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因意外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除归咎于保险人过错
外,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旅游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
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旅游期间因遭受意
故或
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旅游意外身故
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身故,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旅游意外
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旅游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
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而下落不明,后经法院宣告死亡
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旅游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旅游
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终止。但若被保险人生还,保险金申请人应当于知道或者应
退
意外身故保险金然后本合同约定的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应当视为未因该次宣告死亡而终止;保险金申请人未在三
日内退还的,保险人有权追索。
被保险人身故或者被宣告死亡前,险人根据本合同针
对其已给付旅游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旅游意外身故保险金
当扣除已给付金额。
(二)旅游意外伤残
为直接、完全原因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
准》残之一,
标准》中与该项伤残对应的给付比例和旅游意外伤害保险
额的乘积给付旅游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至该意外发生之日起
第一百八十日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仍未完全确定,保险人根
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旅游意外伤残保险金
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 100%,伤残
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
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以其旅游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上限,
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我伤害或者自杀,但是被保险人自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猝死
(四)被保险人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拒捕,因挑衅或者
意行为导致争执打斗而引发意外或者因此被攻击、被伤
或者被杀害
(五)遵医嘱而私自服用、涂用或者注射药物,
过敏,细菌或者病毒感(意外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
医疗事故;
(六)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
孕、绝育手术疗不孕症、人工受孕以及由此导致的并发
症,但意外所致的流产或者分娩除外
(七)从事潜水、伞、攀岩探险、术比赛、摔跤、
特技、马、赛车极或者其他风险程度类似的高风险活
动,竞技性或者职业性运动,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任何生物、化学、武器能装置造成的爆炸、
灼伤、污染或者辐射
(九)恐怖活动或邪教组织活动
第七 在下列任何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而致身故
或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人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或者被判
入狱期间;
(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界定
)者癫
间;
(三)非因遭受意外而下落不明
(四)被保险人醉酒或者受酒精品或者管制药品的
影响期间;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六)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者武装叛乱期间
(七)保险人以非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经
当地政府登记许可的航空器具期间;
(八)被保险人通过旅行社安排进行旅游的,被保险
脱离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期间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
止后的期间
保险金额和保险
与保险人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第九 保险费由保险人在投保时计算确定。
保险期间
第十 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起讫时间由投
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保险人同意承保的,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
补充提供。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部分约定的保险金申请证明和资料
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
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
责任的,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
知书,并说明理由。
条款“保险金申请与给付”部分约定的保险金申请证明和资
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当按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
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
险费,保险费交清前,本合同不生效。
第十六条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
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
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
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
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投保人、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
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
故发生的不在此限。
前款约定的未及时通知,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通
知迟延。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八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单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若保险金申请人系受
托申请,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适格机构出具
的意外事故证明;
(五)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除第(一)至(四)项
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保险人认可的机构(包括
公安机关)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户籍注销证明。若被
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应当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
明文件;
(六)申请意外伤残保险金的,除第(一)至(四)项
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二级以上(含)医疗机构
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根据《评定标准》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诊
断书;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
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或者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导致保险人
法核实事故的性质、原因或者损失程度的险人对无法
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收到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或信息的,保险人
有权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就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和
检查,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应当尽量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
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
第二十一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保险人
双方协商同意后,在不违反法律和监管规定的情况下,可变
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在本合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
加以批注或者出具批单后生效,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
合同变更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若发生归于本保险条责任免除”部分
的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止,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保险人退还相应现金价值。
第二十三条 在本合同成立后,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
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解除本合同保险人根据本合同
的约定已给付保险金,或者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
是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但是受益人
放弃保险金请求权的不在此限。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解除合同通知书;
(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单
(三)投保人身份证明;
(四)保险费发票或者收据;
(五)保险人合理要求的其他有关证明和资料
者通知书上载明的合同终止时间(以较晚者为准)终止。
收到前款约定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保险人退还相
应现金价值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本合
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
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法律)
释义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
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当地: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指意外发生时被保险人所
在地。
码》
委员会发监发[2014]6 经国化管
JR/T
0083-2013。
旅游期间:系境内旅游的,自登上前往异地的交通工
时或者保险期间起始时间(以后发生者为准)起,至离开返
回经常居住地的交通工具时或者保险期间届满(以先发生
者为准)止;系入境旅游的,自在中国海关办理入境手续、
登上前往境内的第一交通工具时或者保险期间起始时间(以
后发生者为准)起,至进入中国海关办理出境手续、登上前
往境外的第一交通工具时或者保险期间届满时(以先发生者
为准)止;系境外旅游的,自登上前往其经常居住地之外的
旅行目的地的交通工具时或者保险期间起始时(以后发生
者为准)起,至完成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经常居住地时
或者保险期间届满时(以先发生者为准)止。
境内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含港澳台地区。
境外指中国大陆以外的地区,包含港澳台地区。
自我伤害:被保险人主动造成的、或被保险人明知或可
损伤的行为
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
因在出现症状后较短时间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
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机关的鉴定为准。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
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
等运动。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
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
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
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
赛。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方面的表演、运动或
者其他专门活动的特殊技能。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
啡、
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
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在人体血液或者其它样
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者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
状或者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
床症状或者体征的,为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
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
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
规定的标准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包括下列任何情形
(一)无驾驶证驾驶或者持有效期已届满的驾驶证驾驶;
(二)驾驶的机动交通工具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
符;
(三)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
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的机动交通工具,实习期内驾驶机动交通工具牵引挂车;
(四)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以及驾驶证被暂
扣、扣留、吊销或者注销期间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五)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
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
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六)在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
工具。
无有效行驶证:包括下列任何情形
(一)机动交通工具被依法注销登记;
(二)机动交通工具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
驶证、号牌,或者临时号牌或者临时移动证;
(三)机动交通工具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安全技
检验或者检验未通过,未依法按时进行或者通过安全技术检
验。
恐怖活动: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
(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
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
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二)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
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
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
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
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五)其他恐怖活动。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者依
享有或者行使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人。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
况。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净保费×(1-m/n)其中,m 为已
生效数,n 为保险期数,生效亦即被保
计算)。
同另有约定外,净保费=保险费×(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