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附加个人旅游医疗费用保险(2023 版,互联
网专属)条款
【注册编号:C00001032522023083039991】
【报备文件编号:大地财保发〔2023〕485 号】
总则
属)(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
才可投保本附加险。
加险条款,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若本附加险
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冲突,则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主险合同终止的,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
效的,本附加险合同也无效。
第二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同主险合同。
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性病医疗保险责任。其中,意外医疗保险责任为必选责任,
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责任为可选责任,投保人在投保必选
任基础上才可投保可选责任
第五意外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旅游期间遭受意外,在保险
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由该意外引致的伤害,就该
/
合理医疗费用
-×合本
条款第七条约定的费用补偿原则确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以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附加险合
同约定的对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旅游期间突发急性病,在保
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该急性病,由此发生的符
/
需且
医疗费用(以下简称“每次事故合理医疗费用”险人
(每次事故合理医疗费用-次免赔额×给付比计算并
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
承担保险责任至其该次治疗结束之时或者保险期间届满之
日起第九十日(以先发生者为准)止。
金累计以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
任终止。
发生的医疗费用为限
责任免除
担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一因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而发生的医疗
用,除非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予以承保
(二)非直接用以治疗意外引致的伤害而发生的费用
(三)矫形、洗牙、洁齿、整容、美容、心理咨询、体
检、疗养养、复治疗、健康护理、家庭病床治疗费用,
修复、安装及购买伤残用具(包括但不限于特别支架器材、
轮椅、拐杖、义肢、助听器、义牙、义眼、配镜)费用,与
购置移植器官、献器官、保存和运输器官相关费用,
医疗装置或者器材费用,试验性治疗费用;
(四非因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在技术
生的不必要的转院治疗费用但提供转出医院同意转院证
的除外;
(五)系境内旅游和入境旅游的,在境外医院中外合
资医院、民营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特需(色)门诊、
特需病房等非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担给付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一)因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而发生的医
费用,者与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相关的医疗费
用,除非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予以承保
(二)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整形或者保健,如洗
牙、洁齿、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者镶牙的费
用;
(三)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体检、疗养、静
养、康复治疗、健康护理家庭病床治疗费用,修复安装
或者购买残疾用具(包括但不限于特别支架、器材、轮椅、
拐杖、义肢、助听器、义牙、义眼、配镜)费用,与购置移
植器官、献器官、保存和运输器官相关费用,体外医疗装
置或者器材费用,或者试验性治疗费用;
(四)治疗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疾
(ICD-10))
的费用;
(五)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遗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的费用
(六)治疗既往症发生的费用;
(七)非因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在技术
生的不必要的转院治疗费用但提供转出医院同意转院证
的除外;
(八)系境内旅游和入境旅游的,在境外医院中外合
资医院、民营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特需(色)门诊、
特需病房等非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 在下列任何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境外旅游以治疗为目的的
(二)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进行旅游的
保险金额、次免赔额、给付比例
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附加险合
同中载明。
第十二条 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次免赔额为 100
元,给付比例为 90%。
保险期间
主险合同。
不保证续保
险期
届满,保人可在重新投保主险的基础上重新向保险人投
本附加险,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但本附加险不保证续保。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请给
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若保险金申请人系受
托申请,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申请意外医疗保险金的,需提供保险人认可的机
构(包括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政府主管部门、适格机构)出具
的被保险人意外事故证明
(五)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书、处方、病历及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
事故的性质、原因或者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致保险人
法核实事故的性质、原因或者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无法
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遭受事故的,保险人有权对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益人、有关医疗机构等进行调查和检查(包括
提请作必要、合理的解剖检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
人等应当予以充分配合。
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
生之日起计算。
释义
突发急性病指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生效前,该被保险
人未曾接受治疗及诊断的突然发生、须立即接受治疗方能
避免损坏身体健康的疾病
医疗机构:指拥有合法经营执照,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
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住院治疗和护理服务,具有符合所在地
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施有合格的医生和护
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的机构,但不包
康复医院、诊所、养老院以及主要为护理、疗养戒酒
毒或类似目的提供服务的医疗机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险
境外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
必需且合理指医疗费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通常惯例,即医疗费用与接受医疗服务所在
地通行治疗规范、通行治疗方法、平均医疗费用价格水平一
致。对是否符合通常惯例,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
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
定。
(二)医学必需,即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治疗意外伤害或者疾病所必需的项目;
2.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
3.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
4.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
5.
的项目。
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险人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症
或体征)。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
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
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
不正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形态或功能上呈
现异常。
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指出生时就具有的
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确定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分类》
(ICD-10)确定。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可能来自
于父母遗传或者因胎儿在子宫内时受到伤害或者感染,或
者因胎儿在出生时发生异常或者受到伤害。
性传播疾病指发生在生殖器官的内源性或者外源性通
过性行为或者非性行为传播的传播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梅
毒、淋病、尖锐湿疣、疱疹、软下疳、淋巴肉牙肿、非淋
性尿道炎(包括支原体、衣原体阳性)
既往症:指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罹患的被保险人已知
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通常有以下情况:
(一)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
治疗未间断
(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
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
(三)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
症状或体征明显且持续存在,以普通人医学常识应当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