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基础上才可投保可选责任。
第五条 意外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旅游期间遭受意外,在保险
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由该意外引致的伤害,就该
意外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
医疗保险规定的支/给付范围和标准的(被保险人系境外旅
游的,境外治疗不在此限)、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以下
简称“每次事故合理医疗费用”),保险人按“(每次事故合
理医疗费用-次免赔额)×给付比例”计算并结合本附加险
条款第七条约定的费用补偿原则确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累计
以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附加险合
同约定的对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 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旅游期间突发急性病,在保
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该急性病,由此发生的符
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给付范围和标准的(被
保险人系境外旅游的,境外治疗不在此限)、必需且合理的
医疗费用(以下简称“每次事故合理医疗费用”),保险人按
“(每次事故合理医疗费用-次免赔额)×给付比例”计算并
结合本附加险条款第七条约定的费用补偿原则确定给付突
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