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
险费(见释义)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增加本合同的累积交清增额基本保险金额(见
释义)。
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后,本公司按下列约定承担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或高度残疾,本公司将按被保险
人身故或高度残疾当时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给付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身故保
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且在本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
支付日后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或高度残疾,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高
度残疾当时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给付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身故保险金或高度
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且在本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
支付日后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高度残疾,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
大者给付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时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时累积交清增额基本保险金额×1.025N-1,N=被保险人
身故或高度残疾时所在保单年度数。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按购买交清增额保险方式处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需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则需填写变更申请书,自本公司
收到变更申请书之日起变更新的红利领取方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
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
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
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
被保险人身故时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
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