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人寿京福宏运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所交的保险费 ………………………………………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3.1
您有退保的权利 ………………………………………………………………………………………………8.1
与您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事关您、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切身利益,请务必认真阅读
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注 ……………………………………………………………………………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本公司 ……………………………………………………………………………4.2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5.1
退保可能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8.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9.1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注意 ………………………………………………10
本保险条款中其他加粗字体部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责任、免除或减轻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请重点关注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1.双方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范围
1.4 犹豫期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的
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2.6 其他免责条款
3.保单红利
3.1 保单红利的确定
3.2 保单红利的领取
4.保险金的申请
4.1 受益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申请
4.4 保险金给付
4.5 宣告死亡处理
4.6 诉讼时效
5. 保险费的支付
5.1 保险费的支付
5.2 宽限期
6.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6.1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
7.现金价值及其他权益
7.1 现金价值
7.2 保单借款
7.3 自动垫交
7.4 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
8.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风险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
限制
9.3 年龄性别错误
9.4 未还款项
9.5 合同内容变更
9.6 联系方式变更
9.7 争议处理
10.释义
10.1 保单年度
10.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0.3 周岁
10.4 有效身份证件
10.5 高度残疾
10.6 净保险费
10.7 累积交清增额基本保
险金额
10.8 不可抗力
北京人寿〔2023〕终身寿险 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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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人寿京福宏运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指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本公
司之间订立的“北京人寿京福宏运终身寿险(分红型)合同”
1
双方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投保单、现金价值表、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
单及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书面协议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合同
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
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保单年度(见释义)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释义均以
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1.3
投保范围
出生 28 日以上(含 28 日)70 周岁(见释义)以下(含 70 周岁)身体健康者
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
保险。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将在
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释义)自本公司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
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
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 18 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按以下
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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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且在本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
支付日后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
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给
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于 18 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且在本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
支付日后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以下三项中金额较
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给
付比例;
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025N-1N=保险人身故时所在保单年度数。
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给付比例
160%
140%
120%
其中,到达年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身故时所在保单年度数-1
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 18 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高度残疾见释义)本合同终,本
公司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1)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 18 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且在本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
支付日后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中金
额较大者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高度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
的给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于 18 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且在本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
支付日后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以下三项中金
额较大者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高度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
的给付比例;
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025N-1N=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所在保单年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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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的到达年龄
给付比例
18-40 周岁
160%
41-60 周岁
140%
61 周岁及以上
120%
其中,到达年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高度残疾时所在保单年度-1
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
项后,本合同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
但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
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6
其他免责条款
除“2.5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减轻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
以下条款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1.4 犹豫期”2.4 保险责3.1 保单
红利的确定”3.2 保单红利的领取”4.2 保险事故通知6.1 合同效
力的中止与恢复7.2 保单借款”7.3 自动垫交”7.4 基本保险金额的减
少”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9.3
龄性别错误”。
3
保单红利
3.1
保单红利的确定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
配方案。
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派发红利。保单红利是不确
定和非保证的。本公司会向您提供每个保单年度的红利派发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
具体情况。
3.2
保单红利的领取
您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下列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红利留存在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
并于您申请领取保单红利或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给付。红利累积的年利率由本公司
确定。
4 / 10
3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
险费(见释义)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增加本合同的累积交清增额基本保险金额(见
释义)
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后,本公司按下列约定承担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 18 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或高度残疾本公司将按被保险
人身故或高度残疾当时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给付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身故保
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 18 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且在本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
支付日后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或高度残疾,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高
度残疾当时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给付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身故保险金或高度
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 18 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且在本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
支付日后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高度残疾,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
大者给付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时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时累积交清增额基本保险金额×1.025N-1N=被保险人
身故或高度残疾时所在保单年度数。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按购买交清增额保险方式处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需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则需填写变更申请书,自本公司
收到变更申请书之日起变更新的红利领取方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
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4
保险金的申请
4.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
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
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
被保险人身故时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
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5 / 10
4.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但因
不可抗力(见释义)导致的迟延除外。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
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
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
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
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合同或保险凭证;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含二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
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高度残疾保险金
申请
由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
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合同或保险凭证;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含二级)院或者本公司认可其他医疗
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评定证明文件;如果自被
险人遭受意外伤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出具
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4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和资料。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
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4.4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日内作出
核定;情形复杂的,30 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公司
将核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10 日内,履行
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给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
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
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6 / 10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
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法院判决宣告
的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
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应
知道后 30 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在前述情形下本合同的效
力依法确定。
4.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
保险费的支付
5.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5.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
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
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
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
力中止。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6.1
合同效力的中止
与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且您不享有分配红利的权利,
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停止计息。
本合同效力中止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本公司协商并
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和其他未还款
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双方未达成
复效协议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7
现金价值及其他权益
7.1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
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
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本公司咨询。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若您选择红利购买交清增额保险,您的保单现金价值
还包括由于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由于因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
不保证的且无法事先确定,只能根据每年分红的实际状况确定,所以未在保险
单上载明。
7 / 10
7.2
保单借款
您可使用现金价值的保单款功能。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本
公司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款。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现金价值的 80%,每
次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个月,借款利率按本公司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并在
借款协议中载明。您需在款到期时一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也可以提前偿
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则您所欠的借款
本金及利息之和将作为新的借款本金计息。当未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达到本合同
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
若“未还款项”中规定的欠款尚未还清,则您不能使用现金价值的保单借款功
能。
7.3
自动垫交
您可选择使用现金价值的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您在投保时选择保险费自动
交方式的,如果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支付保险费,本公司将以本合同的现金
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其利息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继
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借款,按照保单借款利率计算利息。当本合同的
金价值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本公司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
计算本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本合同在此期间继续有效当现金价值余额
为零时,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7.4
基本保险金额的
减少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自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含)
起,您可以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经本公司同意后将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按比例减少,并领取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
若您选择红利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则本合同累积交清增额基本保险金额将按基
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等比例减少,本公司将给付本合同累积交清增额基本保险
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约定的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保险责任根
据减保后的累积交清增额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
同一保单年度内您累计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生效时
基本保险金额的 20%。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需符合本公司的规定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根据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进行计算。
8
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
续及风险
在犹豫期后,您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您申请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
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
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
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
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
8 / 10
效力。
本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
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
本公司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本保险条款“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
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2年的,本公
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3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
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
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现金价值。
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合同“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中合同解除权限制
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
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在给
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
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4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每年分配的保单红利与实际应分配的
保单红利不符的,本公司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进行调整。
9.4
未还款项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
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借款及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本公司会在扣除上述欠
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9.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9.6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
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
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
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9 / 10
9.7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
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10
释义
10.1
保单年度
指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的零时起至下一保单周年日前一日的24止为
一个保单年度。
10.2
保险费约定支付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
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0.3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0.4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
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10.5
高度残疾
指发生下列残疾程度之一的:
1 双目永久完全(注 1)失明的(注 2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者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3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4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者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
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5
注:
1 永久完全系指自疾病确诊或者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2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者摘除、或者不能辨别明暗、或者仅能辨别眼前手
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者视野半径小于 5度,并
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3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者麻痹、或者关节不能随意
识活动。
4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者机能
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者吞咽状态。
5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
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10.6
净保险费
指不包含公司营业费用、销售费用等费用的保险费。
10.7
累积交清增额基
本保险金额
指因红利购买交清增额保险而累积的交清增额基本保险金额,它随着购买交
清增额保险而增加,随着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而等比例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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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