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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产险居家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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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包括
(一)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
(二)经投保人申请且经保险人同意,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人可以承保下列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具体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
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一)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
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房屋内(包括房屋专属的天台、庭院),因发生下列意
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由被保
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房屋内的物体(包括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
发生高空坠落
2房屋内自来水管道、气管道(含暖气片)水管道以及太阳能热水器室内外管道
因高压、碰撞、严寒、高温导致爆裂;
3.房屋内发生火灾、爆炸;
4.在房屋内发生的其他意外事故
保险单载明的房屋所在建筑物发生高空抛物或高空坠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难以
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对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生效判决需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补偿责任,保险人
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二)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
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房屋内(包括房屋专属的天台、庭院),因发生下列意
事故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由被保
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房屋内的物体(包括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
发生高空坠落
2房屋内自来水管道、气管道(含暖气片)水管道以及太阳能热水器室内外管道
因高压、碰撞、严寒、高温导致爆裂;
3.房屋内发生火灾、爆炸;
4.在房屋内发生的其他意外事故
保险单载明的房屋所在建筑物发生高空抛物或高空坠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难以
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对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生效判决需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补偿责任,保险人
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三)法律费用责任
上述第(一)(二)项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诉讼的,对于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理的、必要的诉讼费、法鉴定费用、公证费、律师费、仲裁费及
其他相关费用等(以下简“法律费用”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险人按照本保
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
行为或者犯罪行为;
2.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3.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4.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5.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6.被保险人侵害第三者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个人隐私的行
为。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租用或保
管的财产的损失;
2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
责任不在此限;
3.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4.精神损害赔偿;
5间接损失以及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私自承诺支付的费
用;
6.投
7.被保险人所有、管理的机动车辆或船舶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致害人在精神错乱、神智不清、意识不清等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
为状态下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不论该状态由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疾病、
服用药品或毒品、醉酒等)引起;
9.被保险人饲养的宠物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
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承担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
限额。
保险期间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
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
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险人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
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
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
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
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生保险事故的险人应当承担
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投保人应当按约定交纳保险费。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
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单载明的房屋的安全。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
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1.尽力采取必要、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
承担赔偿责任;
2.及时通知保险人,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
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
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
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3.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
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
担赔偿责任;
4. 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
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
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
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
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
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
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
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
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损失的扩大,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
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单号或有效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3.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4.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包括: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
据;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程度证明: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
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
明书;
5.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包括:损失证明及凭据、费用清单;
6.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
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7.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
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
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1.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2.仲裁机构裁决;
3.人民法院判决;
4.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
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
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
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
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四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
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
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七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
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
的效力终止。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
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
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
分后,退还投保人。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天内退还保险单的保单的
现金价值。
释义
【保险单载明的房屋】投保人与保险人应就具体房屋(需载明地址、房屋结构等信息
进行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被保险人应对保险单载明的房屋具有产权权利。
【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共同生活的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
子女、外孙子女。
【家庭雇佣人员】指自身的体力或脑力劳动,完成被保险人家庭所要求的日常家庭生活
事务,并收取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钟点工、半天工、全天工、全天寄宿工等。
【暂居人员】指在被保险房屋内居住超过五天的人。
【故意行为】指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导致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结果,但仍
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
【每次事故】指因同一事故引起的一个或一系列索赔。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期间为一年及以内的,计算方法为:保险费×[1-(保险单
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的,算方法由投保人、保险人依据法律法规、人身保险精算规定
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如保险合同未载明的则计算方法为保险费×[1-(保险单已
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