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投保人应当按约定交纳保险费。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
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单载明的房屋的安全。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
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1.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
承担赔偿责任;
2.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
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
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
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3.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
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
担赔偿责任;
4. 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
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
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
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
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
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
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
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
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损失的扩大,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
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单号或有效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3.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