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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诚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鼎诚一生关爱(颐享版)养老年金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
指投保人,
.....
我们
..
本公司
...
均指
..
鼎诚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次日零时起 15 日(即犹豫期)以内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5
您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 ……………………………………………………5.2
您有退保的权利 …………………………………………………………………………………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62.7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 …………………………………………………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特别是黑体字、加粗
字体、背景突出表示的部分。
条款目录
鼎诚人寿〔2024养老
年金保险 002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范围
1.4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养老年金首次领
取日
2.4 养老年金领取方式
2.5 保险责任
2.6 责任免除
2.7 其他免责条款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失踪处理
3.6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5.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保单贷款
5.3 保险费自动垫交
5.4 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本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如实告知与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错误
9.2 未还款项
9.3 合同内容变更
9.4 联系方式变更
9.5 争议处理
10.释
10.1 保单周年日
10.2 保单周月日
10.3 保单年度
10.4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0.5 周岁
10.6 有效身份证件
10.7 意外伤害
10.8 猝死
10.9 身体高度残疾
10.10 毒品
10.11 酒后驾驶
10.12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
10.13 无有效行驶证
10.14 机动车
10.15 非处方药
10.16 潜水
10.17 攀岩
10.18 探险
10.19 武术比赛
10.20 特技表演
10.21 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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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
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
批单及其他您与本公司(以下简称“双方”)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合同自您提出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时成立。
我们收取您支付的首期保险费后向您签发保险,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记
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周年日(见 10.1保单周月日(见 10.2保单年度(见
10.3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 10.4)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28 日(含)至 80 周岁(见
10.5(含),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不同的交费期间对应的投保年龄范围会有所不同具体规则您在投保前可
询我们。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 15 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阅
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
同。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
收到您解除本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
任,并将无息退还您支付的保险费。
2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
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
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养老年
金首次领取日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
人身故时止。
若被保险人为男性且投保时未60 周岁,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若被保险人为男性且投保时已60 周岁,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为首个保单周
年日;
若被保险人为女性且投保时未55 周岁,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
5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若被保险人为女性且投保时已55 周岁,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为首个保单周
年日。
3
2.4
养老年金领取方式
本合同提供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分为月领或年领两种。
养老年金领取方式由您在投保时选择,您在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前可以申请
更。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含)后,本公司将不再接受您的变更申请。
2.5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基本责任包括“养老年金”“身
故保险金”可选责任包“投保人意外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
可以只投保基本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同时投保可选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基本责任
养老年金
若您选择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是年领,被保险人到达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仍
存,我们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小值给付养老年金:
1)基本保险金额×已经过的完整保单年度数;
2)基本保险金额×投保时约定的交费期间,趸交的交费期间为 1年。
养老年金领取日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及之后的保单周年日。
若您选择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是月领,被保险人到达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仍
存,我们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小值的 8.5%给付养老年金:
1)基本保险金额×已经经过的完整保单年度数;
2)基本保险金额×投保时约定的交费期间,趸交的交费期间为 1年。
养老年金领取日为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及之后的保单周月日。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
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已支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其中,已支付的保险费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交费方式计算。
可选责任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
身体高度残疾豁免
保险费
本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的,可以选择可选责任
可选责任接受的投保人的年龄范围为 18 周岁(含)至 57 周岁(含。不同的
交费期间所对应的投保人年龄范围会有所不同,具体规则您在投保前可咨询
们。
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 10.7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
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见 10.9,且投保人身故或身
高度残疾时未60 周岁,我们免予收取投保人前述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之后
的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含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
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本合同保险责任基本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方式
4
的变更。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变更后的
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已获得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2.6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
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
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情形(2-3)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
价值,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身故或
身体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投保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
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0.10
5投保人酒后驾驶(见 10.1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12或驾
无有效行驶证(见 10.13)的机动车(见 10.14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投保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9)投保人因药物过敏或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
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导致的伤害;
10投保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
10.15)不在此限;
11)投保人参加潜水(见 10.16、跳伞、攀岩(见 10.17、蹦极、驾驶滑
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 10.18摔跤武术比赛(见 10.19)、 特技表演(见
10.20、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投保人猝死
13)投保前存在的身体高度残疾。
2.7
其他免责条款
除“ 2.6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4
犹豫期”2.5 保险责任”、3.2 保险事故通知“6.1 效力中止”、8.1
确说明与如实告知”9.1 年龄错误”及“10 释义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3
5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经我们审核通过
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
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
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养老年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我们,致使保险事
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
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您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养老年金申请
由养老年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本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本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
利文件。
6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
免保险费申请
在申请豁免保险费时,被保险人可以作为豁免保险费申请人申请人需填写理
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本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投
保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意外身体高
度残疾豁免保险费
申请
在申请豁免保险费时,您或被保险人均可以作为豁免保险费申请人,申请人需
填写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本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医院(见 10.21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投保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
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
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受益人或豁免保险费
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日内作出
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
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
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失踪,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后,我们
根据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依法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与身故有关的
约定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
取保险金的人应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之日30 日内向我
无息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合同保险费采用分期支付方式的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的日
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7
4.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
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为宽限期。宽限期内
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
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
力中止
5
5.1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
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合同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可以向我们咨询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
5.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累积贷款
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未还款项后余额80%每次贷
期限最长不超6个月,贷款利率按照本公司公布的利率执行如果您到期未
能偿还贷款本息或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
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未还款项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
中止。
5.3
保险费自动垫交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支付保险费且
您已选择了自动垫交功能,我们将以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的
未还款项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支付的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继续
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保单贷款,按照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未还款项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
应支付的保险费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5.4
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本合同有效且自第五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起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
额,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我们将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基本
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视为退保我们将向您给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
现金价值。
本合同自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的各期保险费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
金价值、身故保险金、养老年金与基本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
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现金价值与该保单年度内领
取的养老年金之和不得超过保单累计已支付保险费总额的 20%且减少后的
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
6
6.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8
6.2
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双方协商并达
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和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您与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
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向您退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7
7.1
您解除本合同的手
续及风险
如果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
资料:
1)本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
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8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
者口头形式向您做出明确说明,未做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
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30 日不行使
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
9
9.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
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
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
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8.2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在给
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4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受益人实领的养老年金多于应领金
额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其向我们退还多给付的金额,或者在给付各
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我们在扣除上述多给付的金
额后给付。
5)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受益人实领的养老年金少于应领金
额的,我们会将应领金额与实领金额的差额无给付给受益人。
9.2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
费、利息或其他未还清的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各项未还款项后给付。上述
各项未还款项的应付利息按本公司公布的利率计算。
9.3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
本合同时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
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9.4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
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
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照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
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9.5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
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
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
民法院起诉。
10
10.1
保单周年日
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无
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0.2
保单周月日
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月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无
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0
10.3
保单年度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从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本合同保
单周年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10.4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本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0.5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见 10.6)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
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0.6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
的有效护照、军人证件、户口簿等。
10.7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
害,猝死(见 10.8)不属于意外伤害。
10.8
猝死
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24 小时内发
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
断书等为准。
10.9
身体高度残疾
本合同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是指至少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注: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
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并由有资
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
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
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10.10
毒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
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
药品。
10.11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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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0.12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
学习驾车;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10.13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0.14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
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0.15
非处方药
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
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10.16
潜水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10.17
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10.18
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
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
原始森林等活动
10.19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
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10.20
特技表演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10.21
医院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及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
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
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
备,且全天 24 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