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变更后的投
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已获得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
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
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情形(2)-(3)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
价值,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身故或
身体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投保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
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0.10);
(5)投保人酒后驾驶(见 10.1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12),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10.13)的机动车(见 10.14);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投保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9)投保人因药物过敏或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
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导致的伤害;
(10)投保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
10.15)不在此限;
(11)投保人参加潜水(见 10.16)、跳伞、攀岩(见 10.17)、蹦极、驾驶滑
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 10.18)、摔跤、武术比赛(见 10.19)、 特技表演(见
10.20)、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投保人猝死;
(13)投保前存在的身体高度残疾。
除“ 2.6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4
犹豫期”、“2.5 保险责任”、“3.2 保险事故通知”、“6.1 效力中止”、“8.1 明
确说明与如实告知”、“9.1 年龄错误”及“10 释义”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