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动物致伤医疗保险(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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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动物致伤医疗保险(互联网)条款
注册号:C00001432522021122028763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附加于各类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
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
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
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在投保时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以下责任均为可选,
若未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医疗费用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被动物直接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
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
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保险期间届满
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除另有约定外住院治疗者最
长至动物致伤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至动物致伤发生之日起第十五日
止。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本项责任终
止。
二、免疫接种费用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被动物直接伤害并因此在医院接受疫苗接种和抗毒血清治疗
的,保险人给付疫苗费用和抗毒血清费用。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免疫接种费用保险
金额时本项责任终止。
三、整容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被动物直接伤害并因此遗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瘢痕在事故
发生后一年内被保险人在医院治疗修复该瘢痕而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给予赔偿。一次或
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整容保险金额时本项责任终止。
1、面部瘢痕面积合计大于等于 1cm2或面部单一线条状瘢痕长度大于等于 2cm
2、身体其他部位瘢痕面积合计大于等于 4 cm2或单一线条状瘢痕长度大于等于 8cm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除本
保险合同外还可从其它方(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
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人以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
人获得补偿后的医疗费用的余额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发生以下情形或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主动攻击或故意伤害、挑衅动物;
二、被保险人被自己家庭所养动物致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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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保险人非法狩猎或进入明令禁止通行的区域;
四、法定传染病的预防和治疗费用(狂犬病不在此限);
五、被保险人已经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补偿的费用。
第六条 主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事项,未列入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的,也适用于本保
险合同。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率)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各项保险责任的免赔额(率)为零、给付比例为 100%,并在保
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的起始日零时开始,
至约定的终止日 24 时止。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
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
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相关部门出具的动物伤害事故证明;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
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结算明
细表和处方;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六、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
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释义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面部: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
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
瘢痕: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
疤痕。
医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
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
法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分为甲类、
类和丙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