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龙附加住院定额给付B医疗条款 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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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龙人寿[2024]医疗保险015
君龙附加住院定额给付B款医疗保险(互联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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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君龙附加住院定额给付B款医疗保险(互联网)条款》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收到本附加合同电子保险单次日起15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 1.3
您有退保的权利 ...................................................................... 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 ................................................ 2.5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 1.4
我们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部分 .................... 3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 5.2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 6.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 9.1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本产品可以提供哪些保障
示例:君先生为自己0周岁的儿子小龙投保君龙附加住院定额给B款医疗保险(互联网),投保份数20
份,住院医疗日额为10元×20=200元,保险期间为终身,交费期10年,年交保险费348.4元。
本例中君先生为投保人小龙为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中度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轻度疾
病住院津贴保险金、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保险人。
保险金
受益人
给付金额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
险金
小龙
住院医疗日额×每
次住院天数×200%
中度疾病住院津贴保
险金
小龙
住院医疗日额×每
次住院天数×150%
轻度疾病住院津贴保
险金
小龙
住院医疗日额×每
次住院天数×100%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小龙
住院医疗日额×每
次住院天数×100%
重大疾病、中度疾病、
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豁免小龙确诊之日以后的本附加
合同各期的期交保险费
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的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利益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为准。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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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龙附加住院定额给付B款医疗保险(互联网)条款
条 款 目 录
1 合同构成与合同解除
1.1 合同构成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犹豫期
1.4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续
及风险
1.5 效力终止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住院医疗日额
2.3 保险期间
2.4 等待期
2.5 保险责任
3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3.1 责任免除
3.2 其它免责条款
4 我们所保障的疾病列表
4.1 重大疾病的范围
4.2 中度疾病的范围
4.3 轻度疾病的范围
5 保险金的申请
5.1 受益人
5.2 保险事故通知
5.3 保险金申请
5.4 保险金给付
5.5 诉讼时效
6 保险费的支付
6.1 保险费的支付
6.2 宽限期
7 现金价值权益
7.1 现金价值
8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8.1 效力中止
8.2 效力恢复(复效)
9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
9.3 投保年龄
9.4 年龄性别错误
9.5 未还款项
9.6 合同内容变更
9.7 地址变更
9.8 争议处理
10 重大疾病的定义
11 中度疾病的定义
12 轻度疾病的定义
【附表】甲状腺癌的TNM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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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君龙附加住院定额给付B款医疗保险(互联网)保险合同”
合同构成与合同解除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
们同意附加在主合同订定。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
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
明、批注、批单及其它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保险合同成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2均以该日期计
算。
1.3
犹豫期
自您收到本附加合同电子保险单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
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
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以我们认可的方式提交申请,经我们核实您的身份信息
及与我们的保险合同关系后,我们为您办理犹豫期内退保。您提交申请解除
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
保险责任。
1.4
犹豫期后解除
合同(退保)
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您需要以我们认可的方式提交申请,经
我们核实您的身份信息及与我们的保险合同关系后,我们为您办理退保。您
提交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
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3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1.5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
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此处生效对
应日是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该保单年度末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保单年度末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支付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
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3
现金价值:指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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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3)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它终止情形。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公司将按照本附加合
同关于保险责任的约定,确定实际给付的保险金额
2.2
住院医疗日额
附加合同住院医疗日额为每份每天人民币10元乘以投保份数。投保份数由
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30年、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4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5
零时和终身三种,自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效力终止日
止。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并在保单上载明。
2.4
等待期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的180天内为等待期。
(1)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外伤害6以外的原因经医院7科医8明确诊断
确定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9
(无论一种或多种)中度疾病10
(无
论一种或多种)轻度疾病11(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
任,本附加合同终止,并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2)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重大疾病中度疾病、轻度疾病的,无等待期。
2.5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住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医院
4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
计。
5
保单周年日:指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6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7
医院: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不含港澳台医院),以及本公司认可的医
院(以我们官方网站上最新公布医院目录为准),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养老等非
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施,且全天24小时有
合格的医师和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
8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
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
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
三年以上。
9
重大疾病:指符合“10 重大疾病的定义”中定义的疾病。
10
中度疾病:指符合“11 中度疾病的定义”中定义的疾病。
11
轻度疾病:指符合“12 轻度疾病的定义”中定义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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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保险金
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导致于医院住院12治疗的,我们向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
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金额为:住院医疗日额×每次住院天数×200%
每个保单年度的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累计以180天为限。
中度疾病住院
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
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导致于医院住院治疗的,我们向中度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中度
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中度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金额为:住院医疗日额×每次住院天数×150%
每个保单年度的中度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累计以180天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
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于医院住院治疗,且同时符合本附加合同中度
疾病的标准,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轻度疾病住院
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
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导致于医院住院治疗的,我们向轻度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度
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轻度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金额为:住院医疗日额×每次住院天数×100%
每个保单年度的轻度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累计以180天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
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于医院住院治疗,且同时符合本附加合同轻度
疾病的标准,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
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于医院住院治疗,且同时符合本附加合同轻度
疾病的标准,我们仅给付中度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住院津贴
保险金
被保险人18周岁遭受意外伤害,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在必要的
况下,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于医院
住院治疗的,我们向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金额为:住院医疗日额×每次住院天数×100%
12
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并发症,经医师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所住的病房为医院正式病房,
并需办理入、出院手续,但不包括入住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它非正式病房、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其
中挂床住院指被保险人非治疗需要,一次离开医院12小时以上;不合理住院指被保险人未达到入院标准而办理入院手
或已达到出院标准而不办理出院手续的情形,入出院标准按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病种质量管理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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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保单年度的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累计以90天为限。
我们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中度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轻度
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总额累计以1,800倍住院医疗日
额为限,若累计给付的金额总额达到1,800倍住院医疗日额,本附加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中
度疾病、轻度
疾病豁免保险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
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豁免自
重大疾病、中度疾病、轻度疾病确诊之日以后本附加合同各期的期交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
费及利息,本项责任终止。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3.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住院治疗、重大疾病、中度疾病、轻度
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殴斗13醉酒14,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15
(4) 被保险人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16机动车17酒后驾驶18无合法有效驾
驶证驾驶19
(5)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20跳伞、攀岩21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22摔跤、
武术比赛23特技表演24、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
殴斗: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拳脚、器械等武力以求制胜的行为。殴斗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
则以上述法律文件为准。
14
醉酒:指发生事故时当事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
15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
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
药品。
16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
验。
17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8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20
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21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22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
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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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非处方药25
不在此限;
(7)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他医疗手术或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26
(8) 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妊娠、分娩(含难产、剖宫产)、流产、
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
宫外孕、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不在此限;
(9) 美容、矫形、心理治疗、视力矫正手术、外科整形、牙齿治疗27但因遭
受意外伤害导致的必要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10) 设义齿、义肢、义眼、眼镜、助听器或其他附属品。但因遭受意外伤
害导致的不在此限,且其装设以一次为限;
(11) 传性疾病28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29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
(12) 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30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31性病,
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
统计分类》ICD-10准)既往症32但是重大疾病定义所述经输血、
因接受器官移植或因职业关系导致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除外;
(13)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4)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
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继续有效。
3.2
其它免责条款
除“3.1 责任免除”外,本附加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
见条款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1.3 犹豫期”、“1.4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
23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24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25
非处方药: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
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26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
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7
牙齿治疗:指牙齿的保健、洁牙、美白、矫形及种牙、镶牙、补牙、拔牙手术。
28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
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29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
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30
康复治疗:指在康复医院、康复中心、医院的康复科诊治或者接受以促进机体各项功能恢复为目的的医疗方法,如物理
治疗、中医理疗、生物反馈疗法、康复营养、康复护理、顺势治疗、职业治疗及言语康复治疗等。物理治疗指应用人工
物理因子(如光、电、磁、声等)来治疗疾病,具体疗法包括电疗、光疗、磁疗、热疗等。中医理疗指针灸治疗、推拿
治疗、按摩治疗、拔罐治疗、刮痧治疗等。顺势治疗指一种通过小剂量药物治疗以使病人症状逐渐缓解或者消除的治疗
方法,比如对于腹泻的顺势疗法是给予小剂量的放松剂。职业治疗指通过专业的指导及训练恢复职业所需的功能。
3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
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
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32
既往症:指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前被保险人已患有的且已知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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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的手续及风险”、1.5 效力终止”、“2.4 等待期”、2.5
险责任”、5.2 保险事故通知”6.2 宽限期”7.1 现金价值”8.1
效力中止”、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9.4 年龄性别错误”、10
大疾病的定义”、“11 中度疾病的定义”、“12 轻度疾病的定义”、“脚
7 医院”、“脚注8 专科医生”、“脚注12 住院”、“脚注34 组织病理
学检查”及“脚注41 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我们所保障的疾病列表
4.1
重大疾病的
范围
我们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共有128种病种,名称如下,具体释义见10 重大疾
病的定义”。
1
恶性肿瘤——重度
65
严重亚历山大病
2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66
严重脊髓小脑变性症
3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67
严重癫痫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
移植术
68
异染性脑白质营养不良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
脉旁路移植术)
69
严重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
6
严重慢性肾衰竭
70
D型尼曼匹克病
7
多个肢体缺失
71
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8
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
72
严重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9
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73
严重脑桥中央髓鞘溶解
10
严重慢性肝衰竭
74
视神经脊髓炎
11
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
后遗症
75
严重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12
深度昏迷
76
严重巨细胞动脉炎并发
13
双耳失聪-3周岁始理赔
77
失去一肢及一眼
14
双目失明-3周岁始理赔
78
全身性(型)重症肌无
15
瘫痪
79
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16
心脏瓣膜手术
80
骨生长不全症-Ⅲ型成骨不全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81
严重克雅氏病
18
严重脑损伤
82
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19
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83
库鲁病
20
严重Ⅲ度烧伤
84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21
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85
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
-18 周岁以下确诊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86
败血症导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
综合症
23
语言能力丧失—3周岁始理赔
87
严重原发性噬血细胞综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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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88
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22
周岁以下确诊
25
主动脉手术
89
感染所致的溶血性尿毒综合征
-25 周岁以下理赔
26
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90
获得性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
27
严重克罗恩病
91
严重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28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92
范可尼综合征
29
嗜铬细胞瘤
93
严重气性坏疽
30
心脏粘液瘤手术
94
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
31
脊髓内肿瘤导致的瘫痪
95
严重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32
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
胎)
96
严重出血性登革热
33
颅脑手术
97
席汉氏综合征
34
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98
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35
脑型疟疾
99
肝豆状核变性(Wilson 病)
36
严重闭锁综合征
100
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
退
37
植物人状态
101
进行性家族性肝内胆汁淤积症
38
严重亚急性硬化性全脑
102
严重原发性硬化性胆管
39
进行性风疹性全脑炎
103
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
40
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104
严重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41
严重结核性脑膜炎
105
胰腺移植
42
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106
严重Ⅰ型糖尿病
43
艾森门格综合征
107
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44
严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
108
严重急性呼吸窘迫综合
ARDS
45
严重大动脉炎
109
严重肺淋巴管肌瘤病
46
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旁
路移植手术
110
严重肺结节病
47
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111
严重肺孢子菌肺炎
48
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112
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49
Brugada 综合征导致安装永久
性心脏除颤器
113
严重哮喘
50
严重心肌炎
114
丝虫病所致严重象皮肿
51
严重肺源性心脏病
115
严重川崎病
52
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116
Castleman
53
严重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117
因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
毒(HIV)感染
54
严重心脏衰竭心脏再同步治疗
CRT)
118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
陷病毒(HIV)感染
55
室壁瘤切除术
119
因器官移植导致的人类免疫缺
陷病毒(HIV)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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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严重面部Ⅲ度烧伤
120
埃博拉病毒感染
57
严重强直性脊柱炎
121
重症手足口病并发症
58
严重脊髓灰质炎
122
系统性红斑狼疮-Ⅲ型或以上
狼疮性肾炎
59
严重脊柱裂
123
严重系统性硬皮病
60
严重特发性脊柱侧弯矫正手术
124
严重瑞氏综合征
61
严重脊髓空洞症
125
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62
严重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126
严重神经白塞病
63
严重多系统萎缩
127
严重系统性轻链(AL型淀粉
样变性
64
严重皮质基底节变性
128
Erdheim-Chester
4.2
中度疾病的范
我们提供保障的中度疾病共有30种病种,名称如下,具体释义见“11 中度
病的定义”。
1
中度脑损伤
16
中度原发性帕金森病
2
中度脑炎后遗症或中度脑膜炎
后遗症
17
中度阿尔兹海默病
3
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
18
中度克雅氏病
4
早期原发性心肌病
19
昏迷 72 小时
5
心包膜切除术
20
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
6
中度全身Ⅲ度烧伤
21
中度类风湿性关节炎
7
中度面部Ⅲ度烧伤
22
中度全身性(型)重症肌无力
8
中度瘫痪
23
中度肌营养不良症
9
中度多发性硬化症
24
中度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10
中度强直性脊柱炎
25
中度溃疡性结肠炎
11
中度脊髓灰质炎
26
中度克罗恩病
12
结核性脊髓炎
27
中度肠道疾病并发症
13
中度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28
单侧肺脏切除
14
中度运动神经元病
29
单侧肾脏切除
15
中度多系统萎缩
30
因骨质疏松症导致的骨折髋关
节置换手术
4.3
轻度疾病的范
我们提供保障的轻度疾病共有52种病种,名称如下,具体释义见“12 轻度
病的定义”。
1
恶性肿瘤——轻度
27
视力严重受损-3周岁始理赔
2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28
角膜移植
3
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29
轻度瘫痪
4
原位癌
30
弥漫性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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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的申请
5.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各项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5.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33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但我们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
除外。
33
保险事故: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5
因肾上腺腺瘤导致的肾上腺切
除术
31
昏迷 48 小时
6
无颅压增高的非恶性颅内肿瘤
32
轻度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7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
及脑血管瘤
33
轻度慢性肝衰竭
8
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34
早期肝硬化
9
微创颅脑手术
35
肝脏整叶切除
10
外伤导致的颅内血肿手
36
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腹腔镜
手术
11
微创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37
早期系统性硬皮病
12
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38
轻度慢性肾衰竭
13
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或开腹
手术)
39
急性肾衰竭导致的透析治疗
14
轻度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40
糖尿病并发症导致的糖尿病肾
15
轻度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41
糖尿病并发症导致的单足截肢
16
轻度感染性心内膜炎
42
单个肢体缺失
17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
术)
43
于颈动脉狭窄介入手术或内膜
切除手术
18
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植入
44
特定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
手术
19
永久性心脏除颤器植入
45
强直性脊柱炎的特定手
20
轻度全身Ⅲ度烧伤
46
双侧睾丸切除
21
轻度面部Ⅲ度烧伤
47
双侧卵巢切除
22
面部重建手术
48
丝虫病所致早期象皮肿
23
单耳失聪—3周岁始理
49
多发肋骨骨折
24
听力严重受损-3周岁始理赔
50
因骨质疏松症导致的骨折手术
25
人工耳蜗植入术
51
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26
单目失明
52
特定的系统性红斑狼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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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重大疾病住院
津贴保险金、
中度疾病住院
津贴保险金、
轻度疾病住院
津贴保险金或
重大疾病、中
度疾病、轻度
疾病豁免保险
费的申请
在申请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中度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轻度疾病住院
津贴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中度疾病、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时,受益人须填写
理赔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及住院证明;
(4) 医院专科医生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
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若
接受外科手术者,还需提供外科手术证明文件。
受益人申请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中度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轻度疾病
住院津贴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中度疾病、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时,我们若
疑义,我们可以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的身体予以鉴定,其鉴定费用
由我们负担。
意外住院津贴
保险金
在申请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时,受益人须填写理赔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
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住院证明、医疗费用的原始收据及明细;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若
接受外科手术者,还需提供外科手术证明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
明和资料。
5.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理赔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内作出
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
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
到的损失。
赔偿损失范围和损失计算方法:按赔偿当时最近一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
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以单利方式计算并支付逾期给付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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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
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
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自其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费的支付
6.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
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6.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
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
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
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
时起效力中止。
现金价值权益
7.1
现金价值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或者已发生保险事故但我们未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本附加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为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如
果被保险人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且我们已给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保单年度末
的现金价值将按如下方法计算:
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 =(1,800-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中度疾病住院
津贴保险金、轻度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及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
/当时保单所载的住院医疗日额)/1,800×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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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8.2
效力恢复(复
效)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
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
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
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
生效力。
我们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
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
本公司合同解
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9.4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
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
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
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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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
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
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
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9.5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
险费、保单贷款及利息或其它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未还款项后给
付。
9.6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
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合同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
或者附贴批单。
9.7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
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
知我们,我们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
视为已送达给您。
9.8
争议处理
本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当事人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
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大疾病的定义
10.1
恶性肿瘤——
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
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34
(涵
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
ICD-10
35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
36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34
组织病理学检查: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
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需要明确的是,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
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35
ICD-10: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
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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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 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
(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 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
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 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
等;
(2) TNM分期37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 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 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 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 生淋转移WHOG1(核10/50HPF
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10.2
较重急性心肌
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
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
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
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
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
Q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
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必须同
时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
常参考值上限的15倍(含)以上;
(2) 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
值上限的2倍(含)以上
(3) 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6周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数(LVEF
低于50%(不含);
(4) 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含)以
36
《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是WHO发布的针对
ICD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代表良性肿瘤;1代表动态未定性肿
瘤;2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
移性未肯定)。如果出现ICD-10ICD-O-3不一致的情况,以ICD-O-3为准。
37
TNM分期TNM分期采用AJCC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TNM委员会联合制定,
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N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指有无其它脏器的转移情况。
甲状腺癌的TNM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AJCC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2018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
2018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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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二尖瓣反流;
(5) 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
(6) 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10.3
严重脑中风后
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
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
少一种障碍:
(1) 一肢(含)以上肢体38肌力392级(含)以下;
(2)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40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41中的三项
或三项以上。
10.4
重大器官移植
术或造血干细
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
肺脏或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
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
移植手术。
10.5
冠状动脉搭桥
术(或称冠状
动脉旁路移植
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
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10.6
严重慢性肾衰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
38
肢体: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39
肌力: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 0-5 级,具体为: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1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
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3级:
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5级:
正常肌力。
40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
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指因牙
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1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0-3周岁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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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5期,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90天的规律性透
析治疗。规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
10.7
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
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10.8
急性重症肝炎
或亚急性重症
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
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 肝性脑病;
(3) B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10.9
严重非恶性颅
内肿瘤
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
(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
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
痫等,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
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
(2) 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脑垂体瘤;
(2) 脑囊肿;
(3) 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
管扩张症等)。
10.10
严重慢性肝衰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持续性黄疸;
(2) 腹水;
(3) 肝性脑病;
(4) 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0.11
严重脑炎后遗
症或严重脑膜
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
功能障碍,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 一肢(含)以上肢体肌2级(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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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 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3分;
(4)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
或三项以上。
10.12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
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
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0.13
双耳失聪——
3周岁始理赔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42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
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等于91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
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
断及检查证据。
10.14
双目失明——
3周岁始理赔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
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
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5度。
除眼球缺失或摘除外,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提供
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10.15
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
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
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2(含)以下。
10.16
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
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0.17
严重阿尔茨海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严重
42
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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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病
的认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
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
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
至少一项条件:
(1) 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3分;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
或三项以上。
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
10.18
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
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
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 一肢(含)以上肢体肌2级(含)以下;
(2)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
或三项以上。
10.19
严重原发性帕
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缓、静止性震颤或肌
强直等,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
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10.20
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20%以上。
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10.21
严重特发性肺
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
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43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
均压在36mmHg(含以上。
10.22
严重运动神经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43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将心功能状态分为四级:Ⅰ级:心脏病病人日常活动量不受限制,一般活动不引起乏力、呼吸困难
等心衰症状。Ⅱ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休息时无自觉症状,一般活动下可出现心衰症状Ⅲ级:心脏
病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低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引起心衰症状。Ⅳ级:心脏病病人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也
存在心衰症状,活动后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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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病
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经相关专科医
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2) 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7天(含)以上;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
或三项以上。
10.23
语言能力丧失
——3周岁始
理赔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语言能力完全丧失,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
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语言能力丧
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10.24
重型再生障碍
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
少,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度正常的
25%;如≥正常的25%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
(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网织红细胞计数<20×109/L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10.25
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主动脉创伤,已经实施了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
(含腹腔镜下)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主动脉创伤后修
复的手术。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
脉),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10.26
严重慢性呼吸
衰竭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
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 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3) 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
10.27
严重克罗恩病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病)病理组织学变
化,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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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
10.28
严重溃疡性结
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
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
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以上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
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所规范的28种重大疾病种类,以下是本公司为扩
大保障范围所增设的100种重大疾病。
10.29
嗜铬细胞瘤
指发生在肾上腺或肾上腺外嗜铬组织的,以分泌过多的儿茶酚胺为表现的神
经内分泌肿瘤,须由我们认可的内分泌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实际已经实
施了嗜铬细胞瘤的切除手术。
10.30
心脏粘液瘤手
指为了治疗心脏粘液瘤,实际已经实施了开胸或切开心包的心脏粘液瘤切除
手术。
经导管介入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10.31
脊髓内肿瘤导
致的瘫痪
指因脊髓内肿瘤造成脊髓损害导致瘫痪。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实际已经实施了肿瘤切除的手术治疗;
(2) 手术180天后遗留仍遗留神经系统功能损害,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
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非脊髓内的其他椎管内肿瘤、脊柱肿瘤、神经纤维瘤不在保障范围内。
10.32
侵蚀性葡萄胎
(或称恶性葡
萄胎)
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侵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
葡萄胎,并实际已经实施了化疗或手术治疗。
10.33
颅脑手术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实际已经接受了全麻下的开颅手术(不包括颅骨钻孔手
术,去骨瓣减压术和经鼻蝶窦入颅手术)。
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理赔时须提供由我们认可的神经外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报告。
10.34
破裂脑动脉瘤
夹闭手术
指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被保险人实际已经接受了在全麻
进行的开颅动脉瘤夹闭手术。
脑动脉瘤(未破裂)预防性手术、颅骨钻孔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血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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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及其他颅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0.35
脑型疟疾
指因疟原虫严重感染导致的脑病或脑型疟疾,以昏迷为主要特征。脑型疟疾
的诊断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经外周血涂片检查结果为存在
恶性疟原虫。
其他明确病因导致的脑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0.36
严重闭锁综合
闭锁综合症又称闭锁症候群,即去传出状态,主要见于颅内基底动脉脑桥分
支双侧闭塞,导致双侧皮质脊髓束和支配三叉神经以下的皮质脑干束受损,
意识虽然保持清醒,但遗留严重功能障碍。须由我们认可的神经科专科医生
明确诊断,且自主生活能力永久不可逆性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
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0.37
植物人状态
指脑皮质广泛性坏死而导致对自身及周边的认知能力完全丧失,但脑干功能
仍然存在,须由我们认可的神经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有头颅断层扫描
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
证实,且植物人状态须已持续30天以上并由病历记录加以证实。
由于酒精作用或滥用药物所致的植物人状态不在保障范围内。
10.38
严重亚急性硬
化性全脑炎
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指一种以大脑白质和灰质损害为主的全脑炎,是麻疹或
麻疹样病毒所致的一种中枢神经系统慢病毒感染。须由我们认可的三级医
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临床检查证实脑电图存在周期性复合波、脑脊液Ƴ-球蛋白升高、脑脊液
和血清中麻疹抗体滴定度升高;
(2) 被保险人出现运动障碍自主生活能力永久不可逆完全丧失无法独立
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0.39
进行性风疹性
全脑炎
指由风疹病毒感染引起的儿童和青少年的慢性脑炎。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
生明确诊断,且疾病确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含)以上肢体肌2级(含)以下;
(2)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
或三项以上。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附加合同“3.1 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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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
细菌性脑脊髓
膜炎
指因脑膜炎双球菌感染引起脑脊髓膜化脓性病变,导致永久性神经损害,须
脑脊液检查显示脑膜炎双球菌阳性。
永久性神经损害是指由细菌性脑脊髓膜炎引起的耳聋、失明、动眼神经麻痹、
瘫痪、脑积水、智力或性情中度以上的损害,且上述症状持续180天以上仍
改善迹象。
10.41
严重结核性脑
膜炎
指由结核杆菌引起的脑膜和脊膜的非化脓性炎症性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
件:
(1) 出现颅内压明显增高,表现头痛、呕吐和视乳头水肿;
(2) 出现部分性、全身性癫痫发作或癫痫持续状态;
(3) 昏睡或意识模糊;
(4) 视力减退、复视和面神经麻痹。
10.42
严重继发性肺
动脉高压
继发性肺动脉高压指继发性肺动脉压力持续增高,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
不可活动达到心脏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须由我们认可的心脏科专
科医生明确诊断,且心导管检查报告显示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36mmHg
(含)以上。
所有先天性心脏疾病直接或间接引起的肺动脉高压不在保障范围内。
10.43
艾森门格
合征
因心脏病导致的严重肺动脉高压及右向左分流须由我们认可的心脏科专科
明确诊断,并经超声心动图和心导管检查证实,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平均肺动脉压高于40mmHg
(2) 肺血管阻力高于3mm/L/minWood单位);
(3) 正常肺微血管楔压低于15mmHg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附加合同3.1 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
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10.44
严重冠状动脉
粥样硬化性心
脏病
指经冠状动脉造影检查明确诊断为主要血管严重狭窄性病变,须满足下列至
一项条件:
(1) 左冠状动脉主干和右冠状动脉中,一支血管管腔堵塞75%以上,另一支血
管管腔堵塞60%以上;
(2) 左前降支、左旋支和右冠状动脉中,至少一支血管管腔堵塞75%以上,其
他两支血管管腔堵塞60%以上。
左前降支的分支血管、左旋支的分支血管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
为本保障的衡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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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5
严重大动脉炎
指由我们认可的心脏科或血管外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的大动脉炎,须满足下
所有条件:
(1) 红细胞沉降率及C反应蛋白高于正常值;
(2) 超声检查、CTA查或血管造影检查证实主动脉及其主要分支存在狭窄。
这里的“主动脉及其主要分支”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及其分支(头臂
干、左颈总动脉左锁骨下动脉胸主动脉腹主动脉及其主要分支(腹
腔干、肠系膜上动脉、肠系膜下动脉、肾动脉);
(3) 已经针对狭窄的动脉进行了手术治疗。
10.46
头臂动脉型多
发性大动脉炎
旁路移植手术
多发性大动脉炎(高安氏动脉炎)指一种发生在主动脉和其主要分支的慢性
症性动脉疾病,表现为受累动脉狭窄或闭塞。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可
起脑部及上肢缺血。被保险人须明确诊断为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并且实
际已经实施了经胸部切开进行的无名动脉(头臂干)颈总动脉、锁骨下动脉
旁路移植手术。
非开胸的血管旁路移植手术、因其他病因而进行的旁路移植手术,对其他动脉
进行的旁路移植手术,经皮经导管进行的血管内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0.47
严重感染性心
内膜炎
指因细菌、真菌和其他微生(如病毒立克次体衣原体螺旋体等)直接
感染而导致心瓣膜或心室壁内膜的炎症,须由我们认可的心脏科专科医生明确
诊断,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血液培养测试结果为阳性,证实存在感染性微生物;
(2) 心内膜炎引起中度心瓣膜闭锁不全(指返流分数20%以上)或中度心瓣
膜狭窄(指心瓣膜开口范围小于或等于正常的30%);
(3) 心内膜炎及心瓣膜病损须经我们认可的心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10.48
严重原发性心
肌病
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
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病变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出现明
显的心功能衰竭。须由我们认可的心脏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满足下列所有
条件:
(1) 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
(2) Ⅳ级心功能衰竭状态持续不间断180天以上
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他器官系统疾病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10.49
Brugada综合
指由我们认可的心脏科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症状和典型心电图表现明确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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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导致安装永
久性心脏除颤
认定为必须安装且实际已经安装了永久性心脏除颤器。
Brugada综合征导致安装永久性心脏除颤器不在保障范围内。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附加合同3.1 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
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10.50
严重心肌炎
指被保险人因严重心肌炎性病变导致心功能损害造成持续的永久不可逆性的
心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
(2) Ⅳ级心功能衰竭状态持续不间断180天以上。
10.51
严重肺源性心
脏病
指被保险人因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
衰竭。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
(2) Ⅳ级心功能衰竭状态持续不间断180天以上。
严重肺源性心脏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被保险人申请
赔时须提供超声心动图和其他相关检查报告、诊断证明及病理报告。
10.52
严重慢性缩窄
性心包炎
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脏层和壁层广泛瘢痕粘连、增厚和钙化,心包腔闭
塞,形成一个纤维瘢痕外壳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阻碍心脏的舒张。
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
(2) Ⅳ级心功能衰竭状态持续不间断180天以上;
(3) 实际已经实施了心包剥脱或心包切除手术
心包粘连松解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0.53
严重Ⅲ度房室
传导阻滞
指心房激动在房室交界区、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不能正常地传到心室
的心脏传导性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40/钟;
(2) 动态心电图显示至少3秒的RR间期;
(3) 出现阿-斯综合征或心力衰竭的表现;
(4) 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永久性心脏
搏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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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4
严重心脏衰竭
心脏再同步治
疗(CRT)
指因缺血性心脏病或扩张性心肌病导致慢性严重心功能衰竭,实际已经实施
心脏再同步治疗(CRT),以矫正心室收缩不协调和改善心脏功能。接受心脏
再同步治疗(CRT)前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级或Ⅳ级;
(2) 左室射血分数低于35%
(3) 左室舒张末期内径≥55mm
(4) 心电图显示QRS波群时限≥130msec
(5) 药物治疗效果不佳,仍有症状。
10.55
室壁瘤切除术
指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左室室壁瘤,且实际已经实施
开胸开心进行的室壁瘤切除手术治疗。
经导管心室内成型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10.56
严重面部III
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面部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80%及以上。
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
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不
包括颈部及发部。
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10.57
严重强直性脊
柱炎
强直性脊柱炎指一种慢性全身性炎性疾病,主要侵犯脊柱导致脊柱畸形。须
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严重脊柱畸形表现为1/2脊柱的冠状位矢状位或轴向位偏离正常位置;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
三项以上。
10.58
严重脊髓灰质
脊髓灰质炎(俗称小儿麻痹症)指由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可能导致肢体瘫
的急性传染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须由我们认可的专
医生明确诊断,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造成神经系统功能损害
(2)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
病确诊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
2级(含)及以下。
10.59
严重脊柱裂
突出须满
足下列所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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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小便失禁;
(2) 部分或完全性下肢瘫痪或畸形等神经学上的异常。
X线摄片发现的没有合并脊椎脊膜突出或脑(脊)膜突出的隐形脊椎裂不在保
范围内。
3.1 免除病,
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10.60
严重特发性脊
柱侧弯矫正手
指因特发性脊柱侧弯达到了重度胸部畸形,实际已经实施了对该疾病的矫正外科
手术,且满足下列至少两项条件:
(1) 步态受损;
(2) Cobb角度大于40度;
(3) 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百分<70%FEV1%低于预计
值的80%
因先天性脊柱侧弯以及其他疾病或意外导致的继发性脊柱侧弯(神经肌肉型脊柱
侧弯,退行性脊柱侧弯,神经纤维瘤病合并脊柱侧弯,间质病变所致脊柱侧弯,
后天获得性脊柱侧弯,他代谢性、营养性或内分泌原因引起的脊柱侧弯)而进
行的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3.1 免除病,
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10.61
严重脊髓空洞
指一种慢性进行性的脊髓变性疾病,其特征为脊髓内空洞形成。表现为感觉异常、
肌萎缩及神经营养障碍。脊髓空洞症累及延髓称为延髓空洞症,表现为延髓麻痹。
逆的
系统180
障碍:
(1)
(2) 2级(含)以下。
3.1 免除病,
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10.62
严重进行性核
上性麻痹
进行性核上性麻痹PSPSteele-RchardsonOlszewski一种
三级
,无
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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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3
严重多系统萎
多系统萎缩MSA)是一组原因不明的散发性的神经系统多部位进行性萎缩的
变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不同程度的自主神经功能障碍对左旋多巴胺类药物
应不良的帕金森综合征、小脑性共济失调和锥体束征等症状。须由我们认可的
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有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
三项以上。
10.64
严重皮质基底
节变性
直综
姿明确
活动
以上。
10.65
严重亚历山大
指一种遗传性中枢神经系统退行性病变,特点为脑白质营养不良。临床表现为
惊厥发作、智力下降球麻痹、共济失调、痉挛性瘫痪。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
医生明确诊断,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
三项以上,持续至少 180 天。
未明确诊断的疑似病例不在保障范围内。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附加合同3.1 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
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10.66
严重脊髓小脑
变性症
脊髓小脑变性症指一组以小脑萎缩和共济失调为主要临床特点的疾病。须由我
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脊髓小脑变性症须由我们认可的神经内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有下列证
据支持:
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小脑萎缩
临床表现存在共济失调、语言障碍和肌张力异常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
三项以上,持续至少 180 天。
3.1 免除病,
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10.67
严重癫痫
临床
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扫描P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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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以上的相关病历记录证明被保险人存在经抗
,且
神经外科手术以治疗反复发作的癫痫。
发热性惊厥及没有全身性发作的失神发作(癫痫小发作)不在保障范围内。
10.68
异染性脑白质
营养不良
称异染性白质脑,指一种神经退化性代谢病,主要表现为行走困难、智力低下、
由我
完成
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180天。
被保险人在3
3.1 免除病,
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10.69
严重肾上腺脑
白质营养不良
现为
须由
立完
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180天。
被保险人在3
3.1 免除病,
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10.70
D型尼曼匹克
特指Nova-scotia型尼曼
-退
被保险人有明显黄疸、肝脾肿大和神经症状,智力减退、语言障碍。须由我们认可
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合并肝硬化或脾破裂
(1) 外周血淋巴细胞浆和单核细胞浆有空泡;
(2) 骨髓有泡沫细胞;
(3) X线肺部呈粟粒样或网状浸润;
(4) 检测尿排泄神经鞘磷脂明显增加。
其他类型的尼曼匹克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附加合同3.1
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10.71
严重多发性硬
化症
多发性硬化(MS6
CT
查(MRIP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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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续至少180天。
10.72
严重进行性多
灶性白质脑病
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PML)指一种亚急性脱髓鞘性脑病,常发生于免疫缺陷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
上。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0.73
严重脑桥中央
髓鞘溶解症
脑桥中央髓鞘溶解症CPM指一种代谢性脱髓鞘疾病,其病理特征通常为
桥基底部对称性髓鞘溶解而轴突及神经细胞相对完好。须由我们认可的专
医生明确诊断,且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
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180天。
桥外髓鞘溶解症(EPM不在保障范围内。
10.74
视神经脊髓炎
视神经脊髓炎(NMOSD)指一种免疫介导的以视神经和脊髓受累为主的中枢神经系
统炎性脱髓鞘疾病,多急性/亚急性起病,临床表现包括6组核心症候群:
(1) 视神经炎;
(2)
(3)
(4)
(5) NMOSD典型的间脑MRI病灶;
(6) NMOSD部病
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伴有脊髓 MRI、脑积液体、视觉诱发电位
和血生化检查结果证实。
10.75
严重湿性年龄
相关性黄斑变
又称新生血管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或“渗出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指发
生脉络膜新生血管CNV异常生长穿透玻璃膜进入视网膜新生血管渗漏
出及出血。须由我们认可的眼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经荧光素眼底血管造影
检查提示黄斑区新生血管形成。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须提供近3个月内视力改变显示病情恶化的相关检查报
告、诊断证明及病理报告。
10.76
严重巨细胞动
脉炎并发症
巨细胞动脉炎指一种原因不明的累及全身血管的系统性血管炎,血管病变呈节
段性、坏死性,组织病理学呈肉芽肿样炎症,又称颅动脉炎、颞动脉炎、肉芽
肿性动脉炎。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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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永久不可逆的单个肢体功能障碍;
(2) 永久不可逆的单眼视力丧失。
永久不可逆的单个肢体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肢体肌力2级(含)以
下。
永久不可逆的单眼视力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项障碍:
(1) 眼球缺失或者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
算);
(3) 视野半径小于5度。
除眼球缺失或摘除情形外,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
诊断及检查证据。
10.77
失去一肢及一
因疾病或受伤导致下列两种情形不可复原及永久不可逆丧失:
(1) 任何一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2) 永久不可逆的单眼视力丧失,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眼球缺失或摘除;
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
行换算);
视野半径小于5度。
除眼球缺失或摘除情形外,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须在3周岁以上,且提供
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投保时已有单眼缺失或有一肢缺失的不在保障范围内。
10.78
全身性(型)
重症肌无力
重症肌无力是一种神经肌肉接头传递障碍所致的疾病,表现为局部或全身骨
(特别是眼外肌)极易疲劳。疾病可以累及呼吸肌、上肢或下肢的近端肌
或全身肌肉,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经药物治疗和胸腺切除治疗一年以上仍无法控制病情;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
三项以上,持续至少180天。
10.79
严重肌营养不
良症
指一组遗传性肌肉变性病变,临床特征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骨骼肌肉对称地进
行性无力和萎缩。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肌电图显示典型肌营养不良症的阳性改变;
(2) 肌肉活检的病理学诊断符合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
变;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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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以上,持续至少 180 天。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附加合同3.1 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
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10.80
骨生长不全症
-III型成骨不
指一种胶原病,特征为骨易碎,骨质疏松和易骨折。该病4种类型:Ⅰ型、
Ⅱ型、Ⅲ型、Ⅳ型。其主要临床特点有发育迟缓、多发性骨折、进行性脊柱
后侧凸及听力损害。Ⅲ型成骨不全的诊断须根据身体检查,家族史,X线检查
和皮肤活检报告资料明确诊断。
我们仅对Ⅲ型成骨不全承担保险责任,其他类型的骨生长不全不在保障范围
内。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附加合同3.1 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
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10.81
严重克雅氏病
指一种传染性海绵状脑病,临床表现为快速进行性痴呆、肌阵挛和特征性脑电
图变化。须由我们认可的三级医院的专科医生根据WHO诊断标准明确诊断,
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
项或三项以上。
疑似病例不在保障范围内。
10.82
非阿尔茨海默
病所致严重痴
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性
的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
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
项或三项以上。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由完整的临床、实验室
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和酒精中毒所致的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10.83
库鲁病
指一种亚急性传染性朊白病。临床表现为共济失调、震颤、不自主运动
病程晚期出现进行性加重的痴呆,神经异常。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根据
测出的脑组织中的致病蛋白而明确诊断。
未明确诊断的疑似病例不在保障范围内。
10.84
严重类风湿性
关节炎
类风湿性关节炎指广泛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
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如: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足(多足趾)
关节、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类风湿性关节炎须明确诊断且达
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Ⅳ级的永久不可逆性关节功能障碍(生活不能自理,
且丧失工作能力),且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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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晨僵;
(2) 对称性关节炎;
(3) 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4) 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5) X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
10.85
严重幼年型类
风湿性关节炎
-18周岁以下
确诊
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又称幼年型特发性关节炎,指一种儿童期发病的慢性
节炎,其特点为在高热和系统性病征出现数月后发生关节炎须由我们认可
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被保险人确诊时年龄须在18周岁之前;
(2) 为治疗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实际已经实施了膝关节或髋关节置换手
术。
我们对“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两项中的其
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0.86
败血症导致的
多器官功能障
碍综合症
败血症指病原体侵入血液循环系统引发的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须由我们认可
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由血液或骨髓检查证实致病菌致使一个或多个器官
系统生理功能障碍,并导致被保险人因该疾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至少72小时,
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呼吸衰竭,需要进行气管插管机械通气
(2) 凝血血小板计数<50×10³/微升;
(3) 肝功能不全,胆红素>6mg/dl>102µmol/L
(4) 需要用强心剂
(5) 昏睡或意识模糊,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9分或9分以下;
(6) 肾功能衰竭,血清肌酐>300μmol/L或>3.5mg/dl或尿量<500ml/天。
非败血症引起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10.87
严重原发性噬
血细胞综合征
噬血细胞综合征HPS又称噬血细胞性淋巴组织细胞增多症HLH指一组
由多种病因诱发细胞因子“瀑布式”释放,组织病理学以组织细胞增生伴随
吞噬各种造血细胞为特征的综合征
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有必要进行异体骨髓移植手术,满足下列
至少三项条件:
(1) 分子生物学诊断出现特异性的基因突变
(2) 铁蛋白>500ngml
(3) 外周血细胞减少,至少累及两系血红蛋白Hb)< 90gL血小板PL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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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09/L,中性粒细胞<1.0×109/L
(4) 骨髓脑脊液、脾脏及淋巴结等有特征性噬血细胞增加且无恶性肿瘤的
证据;
(5) 可溶CD252400U/ml
因其它原因导致的继发性噬血细胞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附加合同3.1 责任免除“遗传性疾病
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10.88
阵发性睡眠性
血红蛋白尿-
22周岁以下确
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PNH)指一种后天获得性溶血性疾病。该病源于造
血干细胞PIG-A 基因突变引起一组通过糖肌醇磷脂
glycosylphosphatidylinositolGPI)锚连在细胞表面的膜蛋白的缺失,
导致细胞性能发生变化。其临床表现为不同程度的发作性血管内溶血、阵发性
血红蛋白尿、骨髓造血功能衰竭和静脉血栓的形成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
明确诊断,并伴有相关嗜水气单胞菌溶素变异体(FLAER)检查结果证实。
被保险人确诊时年龄须在22周岁之前。
10.89
感染所致的溶
血性尿毒综合
-25周岁以
下理赔
溶血性尿毒综合征(HUS)指一种由于感染导致的急性综合征,引起红细胞溶
血,肾功能衰竭及尿毒症。须由我们认可的血液和肾脏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且被保险人理赔时年龄在25周岁之前,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实验室检查确认有溶血性贫血、血尿、尿毒症、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2) 因肾脏功能衰竭实施了肾脏透析治疗。
任何非因感染导致的溶血性贫血,如: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与红细胞膜缺
陷有关的溶血性贫血、红细胞酶病、血红蛋白病等,不在保障范围内。
10.90
获得性血栓性
血小板减少性
紫癜
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TTP)指一种以微血管内弥漫性血小板血栓形成为
特征的血栓性微血管病,须由我们认可的血液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获得性血
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且满足下列至少四项条件:
(1) 外周血化验提示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血小板计数≤50×109/L
网织红细胞增多;
血涂片中出现破碎红细胞及有核红细胞,比值>0.6%
血红蛋白计数≤90g/L
(2) 骨髓检查提示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巨核细胞成熟障碍
骨髓代偿性增生,/红比值降低
(3) 肾功能损害,出现蛋白尿和血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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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实际已经实施了血浆置换治疗(不包括单纯的血浆输注治疗);
(5) 实际已经实施了脾切除手术。
其他类型的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或者血小板功能障碍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先天性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不在保障范围内。
10.91
严重弥漫性血
管内凝血
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指一种发生在许多疾病基础上,由致病因素激活
液凝固系统,导致全身微血管血栓形成,血小板及凝血因子被大量消耗并继
发纤溶亢进,引起全身出血的综合征。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存在导致弥漫性血管内凝血的基础疾病;
(2) 突发性急性起病,一般持续数小时或数天;
(3) 严重广泛出血且伴有休克;
(4) 已经实施了输注血浆或浓缩血小板进行治疗。
疑似弥漫性血管内凝血不在保障范围内。
10.92
范可尼综合征
范可尼综合症也称范可尼贫血(FA),指近端肾小管的功能异常引起的一组
症候群。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 尿液检查出现肾性糖尿、全氨基酸糖尿或磷酸盐尿;
(2) 血液检查出现低磷血症、低尿酸血症或近端肾小管酸中毒;
(3) 出现骨质疏松、骨骼畸形或尿路结石;
(4) 通过骨髓片、白细胞、直肠黏膜中的结晶分析或裂隙灯检查角膜有胱
酸结晶。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附加合同“3.1 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10.93
严重气性坏疽
指由梭状芽胞杆菌所致的肌坏死或肌炎。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符合气性坏疽的一般临床表现;
(2) 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支持诊断结果;
(3) 出现广泛性肌肉及组织坏死,并已经实施了坏死组织和筋膜以及肌肉的
切除手术。
清创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0.94
溶血性链球菌
引起的坏疽
指包围肢体或躯干的浅筋膜和/或深筋膜受到溶血性链球菌的感染,病情在短
时间内急剧恶化,须由我们认可的微生物或病理学专家进行相关检查后证实,
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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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符合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的一般临床表现;
(2) 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支持诊断结果;
(3) 出现广泛性肌肉及组织坏死,并已经实施了坏死组织和筋膜以及肌肉的
切除手术。
清创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0.95
严重急性坏死
性筋膜炎
坏死性筋膜炎指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软组织感
染,可伴有毒血症、败血症、中毒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器官衰竭。
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符合坏死性筋膜炎的一般临床表现;
(2) 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支持诊断结果;
(3) 病情迅速恶化,有脓毒血症表现;
(4) 出现广泛性肌肉及软组织坏死,已经实施了感染肢体的截肢手术(自腕
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10.96
严重出血性登
革热
指由登革热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
出现下列至少一种严重出血性登革热的临床表现:
(1) 血浆渗漏致休克或胸腔积液伴呼吸困难;
(2) 严重出血:消化道出血、阴道大出血、颅内出血、肉眼血尿或皮下血肿
(不包括皮下出血点)
(3) 严重器官损害或衰竭:肝脏损伤(ALT AST>1000IU/L)、ARDS(急性
呼吸窘迫综合征)、急性心功能衰竭、急性肾功能衰竭、脑病。
非出血性登革热不在保障范围内。
10.97
席汉氏综合征
指因产后大出血并发休克、全身循环衰竭、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导致脑垂体缺
血坏死和垂体分泌激素不足,造成性腺、甲状腺、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须
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产后大出血休克病史;
(2) 严重腺垂体功能破坏,破坏程度≥95%
(3) 影像学检查显示脑垂体严重萎缩或消失;
(4) 实验室检查显示:
垂体前叶激素全面低下(包括生长激素、促甲状腺素、促肾上腺皮
质激素、卵泡刺激素和黄体生成素);
性激素、甲状腺素、肾上腺皮质激素全面低下。
(5) 需要终身激素替代治疗以维持身体功能,持续服用各种替代激素超过一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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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体功能部分低下及其他原因所致垂体功能低下不在保障范围内。
10.98
严重自身免疫
性肝炎
自身免疫性肝炎(AIH是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机
体免疫机制被破坏,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
破坏肝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
生明确诊断,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高γ球蛋白血症;
(2) 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ANA(抗核抗体)SMA(抗平滑
肌抗体)、抗LKM1抗体或抗-SLA/LP抗体;
(3) 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4) 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10.99
肝豆状核变性
Wilson病)
肝豆状核变性又称wilson病,指一种遗传性铜代谢障碍疾病。表现为体内的
铜离子在肝、脑、肾、角膜等处沉积,引起进行性加重的肝硬化、锥体外系
症状、精神症状、肾损害及角膜色素环。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典型症状;
(2) 角膜色素环(K-F);
(3) 血清铜和血清铜蓝蛋白降低,尿铜增加;
(4) 经肝脏活检确诊。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附加合同“3.1 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10.100
特发性慢性肾
上腺皮质功能
减退
指自身免疫性肾上腺炎(既往称:特发性肾上腺皮质萎缩)导致肾上腺萎缩
和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须由我们认可的内分泌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大于100pg/ml
(2) 血浆肾素活性PRA血管紧张素II和醛固酮测定,显示为特发性肾上
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3) 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显示为特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症;
(4) 已经采用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180天以上。
我们仅对由自身免疫功能紊乱所导致的慢性肾上腺功能减退承担保险责任,
其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肾上腺结核、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艾
滋病、感染、肿瘤)所致的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和继发性肾上腺皮质
功能减退不在保障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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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1
进行性家族性
肝内胆汁淤积
PFIC
变导致胆汁排泌淤积现为疸、
点,
、肝
任不3.1 遗传先天
10.102
严重原发性硬
化性胆管炎
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PSC
我们
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有影像学检查证实,
(1) ALP>200U/L
(2)
(3)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10.103
急性出血坏死
性胰腺炎开腹
手术
织清
病灶切除术或胰腺部分切除术。
不在
围内。
10.104
严重慢性复发
性胰腺炎
广化及
尿可的
生明确诊断,
(1)
(2) CT显示胰腺广泛钙化或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显示胰管扭曲、扩张和狭窄;
(3) 180
因酒精作用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10.105
胰腺移植
指因胰腺功能衰竭,实际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
手术。
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保障范围内。
10.106
严重I型糖尿
Ⅰ型糖尿病指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需要持续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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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性胰岛素进行机体的葡萄糖代谢和维持生命须由我们认可的内分泌科专
医生明确诊断,并有血胰岛素测定及血C肽或尿C肽测定结果支持诊断。被保
人须已持续性接受外源性胰岛素注射治疗连续180天以上,且满足下列条件
一:
(1) 因严重心律失常植入了心脏起搏器;
(2) 因医疗必需由足踝或以上位置的单足截肢手术
(3) 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10.107
严重肠道疾病
并发症
重肠道疾或外症,足下件:
(1) 少切除了分之
(2) 全肠外营支持3月以
10.108
严重急性呼吸
窘迫综合征
ARDS
性呼吸窘综合ARDS指一床表无心力衰肿,
毒血症等床多由我医生
满足下列有条
(1) 性发作(发疾672起病
(2) 性发作的床症包括急促呼吸难、心动速、
苍白及辅呼吸吸、
(3) 肺部X线显示漫性浸润
(4) 动脉氧分压/吸入度(PaO2/FiO2)不100mmHg
(5) 毛细血管PCWP不超18mmHg或临心房
10.109
严重肺淋巴管
肌瘤病
肺淋巴管肌瘤病(LAM指一疾病主要理改变为间质支气
和淋内出未成熟的肌异由我们认专科生根
组织病理明确有条
(1) CT示双性改
(2) 脉血脉血PaO2)持续<50mmHg
10.110
严重肺结节病
节病指一原因性疾累及器官以肺和淋
巴结受累最为常见。严重肺结节病表现为肺的广泛纤维化导致慢性呼吸功能衰
。须由我认可,且下列件:
(1) 像学,即广
(2) 肺功能进行性下降临床持续180动脉血氧分压PaO2)<60mmHg动脉
血氧饱和度(SaO2)<85%
10.111
严重肺孢子菌
孢子菌肺炎(PJ)指由肺孢子菌引起的间质性浆细胞性肺炎。须由我们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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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炎
专科医生确诊条件
(1) 一秒FEV1)小于1升;
(2) 道内0.5kPa/L/s
(3) 气容TLC)的60%
(4) 内气170的百
(5) PaO2)<60mmHg脉血化碳分压PaCO2)>50mmHg
染艾滋病毒或孢子内。
10.112
肺泡蛋白质沉
积症
肺泡蛋白质沉积症PAP指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其组织学特征为肺泡腔
和细支气管腔内充满不可溶性富磷脂蛋白。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
断,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支气管镜活检或开胸肺活检病理检查证实肺泡内充满有过碘酸雪夫
PAS)染色阳性的蛋白样物质;
(2) 被保险人因出现呼吸困难或低氧血症而实际已行全身麻醉下的全肺灌洗
治疗。
10.113
严重哮喘
指一种反复发作的严重支气管阻塞性疾病,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
断,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过去两年中曾因哮喘持续状态(指哮喘持续发作24小时以上不能缓解)
住院治疗;
(2) 因慢性过度换气导致胸廓畸形;
(3) 在家中需要医生处方的氧气治疗法;
(4) 持续日常服用口服类固醇激素治疗持续至少180天。
10.114
丝虫病所致严
重象皮肿
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阻塞出现严重淋巴水肿,达到国际淋巴学会淋巴水肿
分期第Ⅲ期,临床表现为肢体非凹陷性水肿伴畸形增大、硬皮症和疣状增生。
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明确诊断。
急性淋巴管炎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淋巴水肿不在保障范围内。
10.115
严重川崎病
川崎病又称小儿皮肤黏膜淋巴结综合征,指一种非特异性的血管炎综合征,
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皮肤粘膜病损和淋巴结肿大。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
生明确诊断,并由血管造影或超声心动图检查证实且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
件:
(1) 伴有巨大冠状动脉瘤,且冠状动脉瘤于最初急性发病后持续至 180 天;
(2) 伴有巨大冠状动脉瘤,且实际已经实施了对巨大冠状动脉瘤进行的手术
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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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大冠状动脉瘤指内径绝对宽度不低于 8mm
10.116
Castleman
Castleman (CD)又称巨大淋巴结病或血管滤泡性淋巴结增生症指一种异质
性且起源于淋巴滤泡、血管及浆细胞的淋巴增生性疾病。须由我们认可的专
科医生明确诊断,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经淋巴结活检结果证实
(2) 病理特征为明显的淋巴滤泡、血管及浆细胞呈不同程度的增生;
(3) 临床表现以身体 2个或以上淋巴结区域受累(淋巴结短径需≥1cm),且
须出现全身症状及多系统损害,如肾病综合征、淀粉样变、重症肌无力、
周围神经病变、干燥综合症、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角膜炎性反应
等,且临床常呈侵袭性病程,易伴发感染。
因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导致的 Castleman 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0.117
因输血导致的
人类免疫缺陷
病毒(HIV
感染
指被保险人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
诊断,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之后(以较迟者为准,被保险人因治疗必
需而接受输血,并且因输血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2) 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
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 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4) 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
病毒(HIV)感染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
我们必须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
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附加合同“3.1 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
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10.118
因职业关系导
致的人类免疫
缺陷病毒
HIV)感染
指被保险人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
诊断,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之后(以较迟者为准,被保险人在其常规
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者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者其他体液时感染
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2) 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该职业必须属于以
下列职业:医生和牙科医生、护士、医院化验室工作人员、医院护工、
救护车工作人员、助产士、消防队员、警察、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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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血清转化必须出现在事故发生后的 6个月以内;
(4) 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发生后的 5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
告必须显示被保险人血液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毒阴性和/或人类
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阴性;
(5) 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 12 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
病毒(HIV)感染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
我们必须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
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附加合同“3.1 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
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10.119
因器官移植导
致的人类免疫
缺陷病毒
HIV)感染
指被保险人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
诊断,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之后(以较迟者为准,被保险人因治疗必
需而实施器官移植,并且因器官移植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2) 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器官移植感染,属于
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 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
病毒(HIV)感染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
我们必须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
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附加合同“3.1 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
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10.120
埃博拉病毒感
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烈性传染病,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实验室检查证实存在埃博拉病毒感染,经国家认可的有合法资质的传染
病专家明确诊断、并上报国家疾病控制中心接受了隔离和治疗;
(2) 存在广泛出血的临床表现;
(3) 从发病开始有超过 30 的进行性感染症状。
单纯实验室诊断但没有临床出血表现的或在确诊之前已经死亡的或境外感染
埃博拉病毒的不在保障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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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1
重症手足口病
并发症
指由肠道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主要症状表现为手、足、口腔等部位的斑
丘疹、疱疹。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伴有脑膜炎或脑炎并发症,且导致意识障碍或瘫痪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
检查证据;
(2) 伴有肺炎或肺水肿并发症,且导致呼吸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
据;
(3) 伴有心肌炎并发症,且导致心脏扩大或心力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
查证。
10.122
系统性红斑狼
-Ⅲ型或以
上狼疮性肾炎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其特点
是生成自身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多见于育龄妇女。此处所指的系统性红
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经肾脏活检确认的,符合 WHO 诊断标准定义Ⅲ型或
Ⅲ型以上狼疮性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须由我们认可的免疫科或风湿科
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不在保障范
围内。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Ⅰ型: 微小病变型
Ⅱ型: 系膜病变型
Ⅲ型: 局灶及节段增生
Ⅳ型: 弥漫增生型
Ⅴ型: 膜型
Ⅵ型: 肾小球硬化型
10.123
严重系统性硬
皮病
指一种以局限性或弥漫性皮肤增厚和皮肤、血管、内脏器官异常纤维化为特征
的结缔组织病。须经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间质纤维化和肺动脉高压;
(2) 心脏:心功受损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
(3) 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衰竭,达到尿毒症期。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局部性硬皮病(如:带状硬皮病、硬斑病)
嗜酸性粒细胞性筋膜炎;
CREST综合征。
10.124
严重瑞氏综合
指一种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导致脂肪代谢障碍,引起短链脂肪酸、血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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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高,造成脑水肿。主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反复呕吐、惊厥及意识障碍
等等。
须由我们认可的三级医院的儿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2) 血氨超过正常值的 3倍;
(3) 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第 3期。
10.125
多处臂丛神经
根性撕脱
由于疾病或意外导致至少两根臂丛神经根性撕脱,所造成的手臂感觉功能与
运动功能完全永久性丧失。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有电生理
检查结果证实。
10.126
严重神经白塞
白塞病指一种慢性全身性血管炎症性疾病,主要表现为复发性口腔溃疡、生
殖器溃疡、眼炎及皮肤损害,并可累及大血管、神经系统、消化道、肺、肾
等。累及神经系统损害的白塞病称为神经白塞病。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
明确诊断,并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被保险人自主生活
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持续至少 180 天。
10.127
严重系统性轻
链(AL型淀
粉样变性
淀粉样变性指由淀粉样蛋白沉积在细胞外基质,造成沉积部位组织和器官损
伤的一组疾病,可累及肾脏、心脏、肝脏、外周神经、肺等多种器官及组织。
系统性轻链(AL)型淀粉样变性指一种由单克隆免疫球蛋白轻链错误折叠形
成淀粉样蛋白的疾病,须由我们认可的肾脏科或血液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组织活检可见无定形粉染物质沉积,且刚果红染色阳性(偏振光显微镜
下呈苹果绿色双折光)
(2) 沉积物经免疫组化、免疫荧光、免疫电镜或质谱蛋白质组学证实为免疫
球蛋白轻链沉积;
(3) 具有受累器官的典型临床表现和体征,出现下列至少两项异常:
肾脏:出现大量蛋白尿或表现为肾病综合征,24 小时尿蛋白定量
0.5g,以白蛋白为主
心脏:心脏超声平均心室壁厚度>12mm排除其他心脏疾病或在无
肾功能不全及心房颤动N末端前体脑钠肽NT-proBNP)> 332ng/L
肝脏:肝上下径(肝叩诊时锁骨中线上量得的肝上界到肝下界的距离)
15cm,或碱性磷酸酶超过正常上限的1.5倍;
外周神经:临床出现对称性的双下肢感觉运动神经病变;
肺:影像学提示肺间质病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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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 型淀粉样变性不在保障范围内。
10.128
Erdheim-Che
ster
指一种非朗格汉斯细胞组织细胞增多病,累及心血管系统、中枢神经系统、
呼吸系统、骨骼、腹膜后、眼眶等。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通过组织病理
学检查明确诊断,且满足下列至少两项条件:
(1) 单侧或双侧突眼、腹膜后病变、下肢骨硬化或肺内多发病灶;
(2) 心包受累出现心包积液、冠状动脉受累出现心肌缺血、心肌受累出现心
力衰竭;
(3) 脑或脊髓病灶引起肢体瘫痪。
11 中度疾病的定义
11.1
中度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造成神经系统永久性功能障
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未达到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脑损伤”的给付标准;
(2) 造成神经系统永久性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
障碍:
肢(含)以上肢体肌力3(含)及以下
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
项或二项以上
11.2
中度脑炎后遗
症或中度脑膜
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满足下列所有条
件:
(1) 未达到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的给付标准;
(2) 造成神经系统永久性功能障碍,指经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确诊疾病180
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肢(含)以上肢体肌力3(含)及以下
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
项或二项以上
11.3
腔静脉过滤器
植入术
指患者因反复肺动脉栓塞发作,且不适应抗凝血治疗而接受手术植入腔静脉过
滤器。此项手术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认定为医疗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11.4
早期原发性心
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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肌病
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须由我们认可的心脏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未达到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原发性心肌病”的给付标准;
(2) 导致心室功能受损,其受损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的第Ⅲ级;
(3) 级新功能衰减状态持续不间断180天以上;
(4) 左室射血分数LVEF35%
(5) 须提供心脏超声检查结果报告。
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他器官系统疾病或酒精作用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保障
范围内。
11.5
心包膜切除术
指因心包膜疾病导致实际已经实施了心包膜切除术。手术须由我们认可的心脏
科专科医生认定为医疗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11.6
中度全身Ⅲ度
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15%但少于20%
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11.7
中度面部Ⅲ度
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面部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60%但少于80%
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
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不包
颈部及发部。
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11.8
中度瘫痪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
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未达到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瘫痪”的给付标准;
(2) 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2(含)
及以下。
11.9
中度多发性硬
化症
多发性硬化MS)指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多灶性脱髓鞘病变,须满足至少6个月
以内有一次以上(不包含一次的病变发作,须由计算机断层扫CT
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PET等影像学检查明确诊断
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未达到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多发性硬化症”的给付标准;
(2) 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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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以上,持续至少180天。
11.10
中度强直性脊
柱炎
强直性脊柱炎指一种慢性全身性炎性疾病,主要侵犯脊柱导致脊柱畸形。须由
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未达到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强直性脊柱炎”的给付标准;
(2) 造成严重脊柱畸形,表现为1/2脊柱的冠状位、矢状位或轴向位偏离正常
位置;
(3) 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
二项以上,持续至少180天。
11.11
中度脊髓灰质
脊髓灰质炎(俗称小儿麻痹症)指由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可能导致肢体瘫痪的
急性传染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
明确诊断,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未达到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脊髓灰质炎”的给付标准;
(2) 造成神经系统功能损害;
(3) 疾病确诊180天后,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三大关节中至少一大关节仍然完
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3级(含)及以下。
11.12
结核性脊髓炎
指因结核杆菌引起的脊髓炎,造成神经系统永久性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
功能障碍指疾病初次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 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3级(含)及以下;
(2) 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
二项以上。
须由我们认可的神经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由检查结果证实为结核性脊髓
炎。
11.13
中度进行性核
上性麻痹
进行性核上性麻痹PSP又称Steele-RchardsonOlszewski综合征是一
少见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以假球麻痹、垂直性核上性眼肌麻痹、锥体外系肌
僵直、步态共济失调和轻度痴呆为主要临床特征。须由我们认可的三级甲等医
院的神经内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未达到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进行性核上性麻痹”的给付标准
(2) 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
二项以上。
11.14
中度运动神经
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由我们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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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未达到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运动神经元病”的给付标准;
(2) 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
二项以上。
11.15
中度多系统萎
多系统萎缩MSA)指一组原因不明的散发性的神经系统多部位进行性萎缩的
变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不同程度的自主神经功能障碍、对左旋多巴胺类药物反
应不良的帕金森综合征、小脑性共济失调和锥体束征等症状。须由我们认可的
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未达到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多系统萎缩”的给付标准;
(2) 有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3) 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
二项以上,持续至少180天。
11.16
中度原发性帕
金森病
指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缓、静止性震颤或肌强
直等,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未达到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的给付标准;
(2) 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3) 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
二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11.17
中度阿尔兹海
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
认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
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
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满足
下列所有条件:
(1) 未达到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阿尔兹海默病”的给付标准;
(2) 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
二项以上。
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
11.18
中度克雅氏病
指一种传染性海绵状脑病,临床表现为快速进行性痴呆、肌阵挛和特征性脑电
图变化。须由我们认可的三级医院的专科医生根据WHO诊断标准明确诊断,
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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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
二项以上。
疑似病例不在保障范围内。
11.19
昏迷72小时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须满足
下列所有条件:
(1) 未达到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深度昏迷”的给付标准;
(2) 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
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72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1.20
严重甲型及乙
型血友病
严重因子
子Ⅷ
医生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附加合3.1 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
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11.21
中度类风湿性
关节炎
湿广表现
或关多足
和双须由风湿
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未达到指重重类湿炎”
(2) 未达到指重湿
(3) 湿功能功能
动)
11.22
中度全身性(
型)重症肌无
重症肌无力是一种神经肌肉接头传递障碍所致的疾病,表现为局部或全身骨骼
(特别是眼外肌容易疲劳。疾病可以累及呼吸肌、上肢或下肢的近端肌
或全身肌肉,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未达到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全身性(型)重症肌无力的给付标准;
(2) 经药物治疗和胸腺切除治疗一年以上仍无法控制病情;
(3) 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或
二项以上,持续至少180天。
11.23
中度肌营养不
良症
指一组遗传性肌肉变性病变,临床特征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骨骼肌肉对称地进
行性无力和萎缩。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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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达到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肌营养不良症”的给付标准;
(2) 肌肉活检的病理学诊断符合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
变;
(3) 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或
二项以上,持续至少180天。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附加合3.1 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
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11.24
中度慢性呼吸
功能衰竭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的呼吸衰竭,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
明确诊断,且经过积极治180天后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未达到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慢性呼吸衰竭”的给付标准;
(2) 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小于1升;
(3) 残气容积占肺总量(TLC)的50%以上;
(4) 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60mmHg
因肺动脉高压导致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1.25
中度溃疡性结
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
生明确诊断,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未达到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的给付标准;
(2) 经由内窥镜检查证实该疾病侵犯全部结肠及直肠,并经病理学组织切片检
查证实为溃疡性结肠炎;
(3) 经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以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连续治疗6个月。
诊断及治疗均须在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11.26
中度克罗恩病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病)病理组织学变
化。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明确诊断,且满足下列所有
条件:
(1) 未达到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克罗恩病”的给付标准
(2) 经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以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连续治疗6个月。
11.27
中度肠道疾病
并发症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未达到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的给付标准;
(2) 至少切除了二分之一小肠;
(3) 完全肠外营养支持2个月以上。
因克罗恩病所致“中度肠道疾病并发症”不在保障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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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单侧肺脏切除
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肺脏严重受损,实际已经实施了肺脏左叶或右叶全部切
除手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 肺脏左叶或右叶部分切除;
(2) 因作为器官捐献者进行的肺脏切除;
(3) 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肺脏切除。
11.29
单侧肾脏切除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肾脏严重损害,实际已经实施了左侧全肾切除手术或
右侧全肾切除手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左肾或右肾部分切除;
(2) 因作为器官捐献者进行的肾脏切除;
(3) 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肾脏切除。
11.30
因骨质疏松症
导致的骨折髋
关节置换手术
骨质疏松是一种系统性疾病,其特征为骨质量减少,骨小梁数目减少、变细和
骨皮质变薄,导致骨脆性增加,骨折危险增加。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建
议,骨密度(BMD)较正常成人骨密度平均值降低2.5个标准差为骨质疏松症。
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骨质疏松症,且实际已经发生了股骨颈骨
折并实施了髋关节置换手术。
12 轻度疾病的定义
12.1
恶性肿瘤——
轻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
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
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
版( 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
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恶性肿瘤——
度”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1) TNM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
(2) TNM分期为T1N0M0期的前列腺癌;
(3) 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 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6) 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HPF
ki-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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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
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 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
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 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12.2
较轻急性心肌
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
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
(1) 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
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
(2) 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
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Q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
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但未达到重
大疾病“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给付标准。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12.3
轻度脑中风后
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
功能障碍,但未达到重大疾病“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在疾病确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 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为 3级;
(2) 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以上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疾病定义使
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所规范的3种轻度疾病种类,以下是本公司为扩大
保障范围所增设的49种轻度疾病。
12.4
原位癌
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
物。原位癌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
世界卫生组织(WHO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
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原位癌范畴。被保险人须实际
经实施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积极治疗。
细胞学检查结果不能作为确诊原位癌的证据。
12.5
因肾上腺腺瘤
指为治疗因肾上腺腺瘤所导致醛固酮分泌过多产生的继发性恶性高血压,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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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的肾上腺
切除术
实际已经实施的肾上腺切除术。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恶性高血压无法由药物控制;
(2) 此项手术需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认定为处理恶性高血压的必要治疗
为。
12.6
无颅压增高的
非恶性颅内肿
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0
(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无明显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
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颅内压升高表现,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
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满
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未达到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的给付标准;
(2) 已经实施了手术治疗或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
质子重离子治疗等。
我们对“无颅压增高的非恶性颅内肿瘤”,“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
及脑血管瘤”、“植入大脑内分流器”及“微创颅脑手术”四项中的其中一
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三项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2.7
脑垂体瘤、脑
囊肿、脑动脉
瘤及脑血管瘤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
下列病变,并实际已经实施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1) 脑垂体瘤;
(2) 脑囊肿;
(3) 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我们“无颅压增高的非恶性颅内肿瘤“脑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
脑血管瘤“植入大内分流器“微创颅脑手术”四项中的其中一项
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三项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2.8
植入大脑内分
流器
植入大脑内分流器是指确实在脑室进行分流器植入手术,以缓解升高的脑脊液
压力。须由我们认可的脑神经科专科医生证实植入分流器为医疗必需。
先天性脑积水不在保障范围内。
我们“无颅压增高的非恶性颅内肿瘤“脑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
脑血管瘤“植入大内分流器“微创颅脑手术”四项中的其中一项
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三项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2.9
微创颅脑手术
被保险人实际已经实施了全麻下的颅骨钻孔手术或经鼻蝶窦入颅手术。
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理赔时须提供由我们认可的神经外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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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无颅压增高的非恶性颅内肿瘤“脑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
脑血管瘤“植入大内分流器“微创颅脑手术”四项中的其中一项
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三项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2.10
外伤导致的颅
内血肿手术
为清除或引流因外伤导致的颅内血肿,实际已经实施了头部开颅血肿清除术
或去骨瓣减压术或颅骨钻孔引流术。
此项手术需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认定为医疗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12.11
微创冠状动脉
介入手术
指为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已经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
成形术、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粥样斑块切除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
术。此项手术需由我们认可的心脏科专科医生认定为医疗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我们“较轻急性心肌梗死”“微创冠状动脉介入手术”及“激光心肌血运
重建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两项
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2.12
激光心肌血运
重建术
指患有顽固性心绞痛,经持续药物治疗后无改善,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及经皮血
管成形手术已失败或者被认为不适合。在我们认可的医院内实际已经进行了开
胸手术下或者胸腔镜下的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我们“较轻急性心肌梗死”“微创冠状动脉介入手术”及“激光心肌血运
重建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两项
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2.13
主动脉内手术
(非开胸或开
腹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已经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
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包括
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12.14
轻度特发性肺
动脉高压
特发性肺动脉高压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增高,进行性发展,导致右心
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
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须由我们认
可的心脏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未达到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的给付标准;
(2) 心导管检查报告显示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25mmHg(含)以上。
12.15
轻度继发性肺
动脉高压
继发性肺动脉高压指继发性肺动脉压力持续增高,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
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须由我们认可的心脏科专科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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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诊断,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未达到本附加合同指重大疾病“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的给付标准;
(2) 心导管检查报告显示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25mmHg(含)以上。
所有先天性心脏疾病直接或间接引起的肺动脉高压不在保障范围内。
12.16
轻度感染性心
内膜炎
指因感染性微生物造成心脏内膜炎症,并且累及心脏瓣膜,导致心脏瓣膜病变,
须由我们认可的心脏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未达到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的给付标准;
(2) 急性或亚急性感染性心内膜炎的临床表现和心内膜炎引起的轻度心瓣膜
关闭不全(指返流分数10%以上)或轻度心瓣膜狭窄(指心脏瓣膜开口
范围少于或等于正常的50%);
(3) 血液培养测试结果为阳性,证实存在感染性微生物。
我们“轻度感染性心内膜炎“心脏瓣膜介入手(非开胸手术两项
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疾病保险责任
同时终止。
12.17
心脏瓣膜介入
手术(非开胸
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已经实施了非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
手术。
我们“轻度感染性心内膜炎“心脏瓣膜介入手(非开胸手术两项
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疾病保险责任
同时终止。
12.18
永久性心脏起
搏器植入术
指因严重心律失常而于心腔内实际已经实施了植入永久性心脏起搏器的手术。
理赔时须提供完整病历资料及手术记录以证实此严重心律失常并不能以其他
方法治疗。此项手术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认定为医疗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植入临时心脏起搏器不在保障范围内。
12.19
永久性心脏除
颤器植入术
指因严重心律失常而实际已经实施了植入永久性心脏除颤器的手术。理赔时须
提供完整病历资料及手术记录以证实此严重心律失常并不能以其他方法治疗。
此项手术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认定为医疗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体外心脏电复律(心脏电除颤)、临时性埋藏式心脏复律除颤器安装不在保障
范围内。
Brugada合征导致安装永久性心脏除颤器不在保障范围内
12.20
轻度全身Ⅲ度
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10%但少于15%
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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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轻度全身Ⅲ度烧伤”“轻度面部Ⅲ度烧伤”及“面部重建手术”
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疾病保险
责任同时终止。
12.21
轻度面部Ⅲ度
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面部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30%但少于60%
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
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不包括
颈部及发部。
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我们“轻度全身Ⅲ度烧伤”“轻度面部Ⅲ度烧伤”及“面部重建手术”
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疾病保险
责任同时终止。
12.22
面部重建手术
指为修复因意外伤害导致的面部毁容,实际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的情况下,
由我们认可的整形科专科医生进行的面部整形或重建手术(对严重缺陷、缺失、
损害或变形的面部形态和结构进行修复或重建)。
因纯粹整容原因或独立的牙齿修复或独立的鼻骨骨折或独立的皮肤伤口而实
施的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
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
因烧伤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中度面部Ⅲ度烧伤”“严重面部Ⅲ度烧伤”
“中度全身Ⅲ度烧伤”“严重Ⅲ度烧伤”给付条件的,我们不再承担
部重建手术”疾病保险责任。
我们“轻度全身Ⅲ度烧伤”“轻度面部Ⅲ度烧伤”及“面部重建手术”
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疾病保险
责任同时终止。
12.23
单耳失聪—3
周岁始理赔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单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
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等于91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
导抗检测或者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
断及检查证据。
我们“单耳失聪—3岁始理赔“听力严重受损—3周岁始理赔”“人
工耳蜗植入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
其他两项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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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听力严重受损
3周岁始理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须满足下列所有条
件:
(1) 未达到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双耳失聪—3岁始理赔的给付标准;
(2) 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均听阈大于等于71分贝,
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道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
断及检查证据。
我们“单耳失聪—3岁始理赔“听力严重受损—3周岁始理赔”“人
工耳蜗植入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
其他两项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2.25
人工耳蜗植入
指由于耳蜗的永久损害而实际已经实施了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此项手术需由我
们认可的专科医生认定为医疗必需的情况下进行,且在植入手术之前已经满足
下列所有条件:
(1) 双耳持续12个月以上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
(2) 使用相应的听力辅助设备效果不佳。
我们“单耳失聪—3岁始理赔“听力严重受损—3周岁始理赔”“人
工耳蜗植入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
其他两项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2.26
单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
件: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
算);
(3) 视野半径小于5度。
因糖尿病视网膜病变所致的单目失明不在保障范围内。
除眼球缺失或摘除外,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
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我们对“单目失明”、“视力严重受损3周岁始理赔”及“角膜移植”三项
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疾病保险责
任同时终止。
12.27
视力严重受损
3周岁始理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未达到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双目失明-3岁始理赔的给付标准;
(2) 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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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表应进行换算);
(3) 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20度。
因糖尿病视网膜病变所致的视力严重受损不在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
断及检查证据。
我们对“单目失明”、“视力严重受损3周岁始理赔”及“角膜移植”三项
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疾病保险责
任同时终止。
12.28
角膜移植
指为增进视力或治疗某些角膜疾患,实际已经实施了异体的角膜移植手术。此
项手术需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认定为医疗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因糖尿病视网膜病变所致的角膜移植不在保障范围内。
我们对“单目失明”、“视力严重受损3周岁始理赔”及“角膜移植”三项
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疾病保险责
任同时终止。
12.29
轻度瘫痪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
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未达到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瘫痪”的给付标准;
(2) 未达到本附加合同所指疾病“中度瘫痪”的给付标准;
(3) 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180
天后,肢体肌力在3级(含)及以下。
12.30
弥漫性硬化
弥漫性硬化,又称希尔德(schilder)病,指一种罕见的、散发的脱髓鞘疾病
病理为大脑双侧半球白质大片脱髓鞘,以及一些小脱髓鞘病灶。脱髓鞘区轴索
相对保留在病灶中央区轴索可显著破坏。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且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 肢(含)以上肢体肌力3级(含)及以下;
(2) 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或
二项以上。
因弥漫性硬化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瘫痪”“中度瘫痪”,或“严重多
性硬化症“中度多发性硬化症”给付条件的,我们不再承担“弥漫性硬化
疾病保险责任。
12.31
昏迷48小时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须满足
下列所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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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达到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深度昏迷”的给付标准;
(2) 未达到本附加合同所指疾病“昏迷72小时”的给付标准;
(3) 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
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48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2.32
性筋膜炎
坏死性筋膜炎指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软组织感
染,可伴有毒血症、败血症、中毒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器官衰竭。
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未达到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急性坏死性筋膜炎”的给付标准;
(2) 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12.33
轻度慢性肝衰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未达到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慢性肝衰竭”的给付标准;
(2) 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持续性黄疸
腹水;
肝性脑病;
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酒精作用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我们“轻度慢性肝衰竭“早期肝硬化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
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2.34
早期肝硬化
肝硬化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由活检证实有再生的肝细胞结节
和典型的肝组织纤维化,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并至少持续365天:
(1) 持续性黄疸,总胆红素水平升高超过50μmol/L
(2) 蛋白质合成异常,白蛋白水平低于27g/L
(3) 异常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超过正常上限的2倍或以上,或者国际正常
化比率(INR)在2.0以上
因酒精作用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硬化不在保障范围内。
我们“轻度慢性肝衰竭“早期肝硬化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
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2.35
肝脏整叶切除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肝脏严重损害,实际已经实施了一整叶左侧肝脏切除
手术或一整叶右侧肝脏切除手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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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酒精作用或药物滥用导致的疾病或紊乱而进行的肝脏切除;
(2) 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肝脏切除;
(3) 因作为器官捐献者而进行的肝脏切除。
12.36
急性出血坏死
性胰腺炎腹腔
镜手术
指为治疗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实际已经实施了腹腔镜手术治疗,以进行坏
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因酒精作用所致的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12.37
早期系统性硬
皮病
指一种以局限性或弥漫性皮肤增厚和皮肤、血管、内脏器官异常纤维化为
征的结缔组织病。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未达到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系统性硬皮病”的给付标准;
(2) 须经我们认可的风湿科专科医生根据美国风湿病学会(ACR及欧洲抗
湿病联盟(EULAR)在2013年发布的系统性硬皮病诊断标准确认达到确诊
标准(总分值由每一个分类中的最高比(分值)相加而成总分9
的患者被分类为系统性硬皮病)。
(3) 须提供明确的病理活检及自身抗体免疫血清学证据支持。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局部性硬皮病(如:带状硬皮病、硬斑病)
嗜酸性粒细胞性筋膜炎;
CREST综合征。
12.38
轻度慢性肾衰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损害达到肾功能衰竭期,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
K/DOQI4由我尿科
断,
(1) 指重重慢的给
(2) GFR)<30ml/minCCR)<30ml/min
(3) Scr)>442μmol/L5mg/dl
(4) 90天。
12.39
急性肾衰竭
致的透析治
急性肾衰竭(ARF伤(AKI
周)性下
的专诊断竭,
(1) 尿尿2
(2) Scr)>442μmol/L5mg/dl
(3) 6.5mmol/L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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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析障范
12.40
糖尿病并发症
导致的糖尿病
肾病
尿尿病尿科科医
断,90少一
(1) GFR)<30ml/min
(2) CCR)<30ml/min
(3) Scr)>442μmol/L5mg/dl
12.41
糖尿病并发症
导致的单足截
尿经及及足已经
肢手们认生认
或因致的在保
12.42
单个肢体缺失
何一或踝完全
离。
尿尿发症肢体障范
12.43
于颈动脉狭窄
介入手术或内
膜切除手术
指根据颈动脉影检查结果,确诊一条一条以上颈动脉存在严狭窄性病
至少血管管腔直径50%上)须由专科医生明确
列至以减
(1) 成形斑块
手术;
(2)
12.44
特定周围动脉
疾病的血管介
入手术
以上脉狭血管
(1) 血的、股动脉
(2)
(3)
医生列所
(1) 实一上的达到50%
(2) 上的际已介入
架或块清
(3)
12.45
强直性脊柱炎
的特定手术
慢性疾病主要
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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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X线
(2)
12.46
双侧睾丸切除
术。
围内
(1)
(2)
(3)
(4)
12.47
双侧卵巢切除
术。
围内
(1)
(2) 的卵
(3) 行的
(4) 的卵
12.48
丝虫病所致早
期象皮肿
巴管重淋淋巴
退肢较20%
原因水肿范围
12.49
多发肋骨骨折
故导同时12 肋骨
12.50
因骨质疏松症
导致的骨折手
性疾
性增险增界卫WHO
BMD2.5
明确疏松
(1) 致或症出
性骨椎体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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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X 量度2骨骼
松症(即2.5 T
(3) 内部换术
12.51
可逆性再生障
碍性贫血
髓造而导性粒
际已
(1)
(2)
12.52
特定的系统性
红斑狼疮
多种是生
自身湿
断,三项
(1)
(2)
(3) 24 尿定量0.5 或尿胞管
(4)
(5) dsDNA Sm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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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
甲状腺癌的TNM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AJCC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发布的《甲
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下:
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肿瘤最大径≤1cm
T1b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4a: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肿瘤最大径≤1cm
T1b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进展期病变
pT4a: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气管、食管、喉反
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
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x:区域淋巴结无法评
pN0: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1:区域淋巴结转移
pN1a转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或上纵隔)淋巴结,可以为单侧或双侧。
pN1b: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淋巴结或咽后淋巴结转移。
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0:无远处转移
M1:有远处转移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年龄<55
Ⅰ期
T
N
M
任何
任何
0
Ⅱ期
任何
任何
1
年龄≥55
Ⅰ期
1
0/x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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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x
0
Ⅱ期
12
1
0
3a3b
任何
0
Ⅲ期
4a
任何
0
A
4b
任何
0
B
任何
任何
1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Ⅰ期
1
0
0
Ⅱ期
23
0
0
Ⅲ期
13
1a
0
A
4a
任何
0
13
1b
0
B
4b
任何
0
C
任何
任何
1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A
13a
0/x
0
B
13a
1
0
3b4
任何
0
C
任何
任何
1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