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住院陪床费:指在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为其陪伴者而设的一张额外床的实际费用;
4、 膳食费:指住院期间根据医生的医嘱,由作为医院内部专属部门的、为住院病人配餐的食堂配
送的膳食费用。膳食费应包含在医疗账单内;根据各医疗机构的惯例,可以作为独立的款项、
也可以合并在病房费等其他款项内。非医疗账单内的膳食费,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5、 护理费:指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护理费用;
6、 重症监护室床位费:指出于医学必需被保险人使用的医院重症监护室床位的费用;
7、 诊疗费:被保险人在医院进行治疗时,所发生的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主诊医生或会诊医
生的劳务费用,含挂号费或医事服务费;
8、 检查检验费:被保险人在医院进行治疗时,所发生的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
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妇检费、X 光费、心电图费、B 超费、脑电图
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检查费和血、尿、便常规检查费等;
9、 治疗费: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必要的医学手段而发生的合理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和医
疗器械使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用,包括放射治疗费、化学治疗费、呼吸治疗费注射费、机疗
费、理疗费、输血费、输氧费、体外反搏费等;
10、 药品费:指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由医生开具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
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药品的费用,以 90 日用量为上
限;但不包括营养补充类药品,免疫功能调节类药品,美容及减肥类药品,预防类药品,以及
以下中药类药品:(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单方、复方中药或中成药品,如花旗参、冬虫
草、白糖参、朝鲜红参、玳瑁、蛤蚧、珊瑚、狗宝、红参、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马宝、
玛瑙、牛黄、麝香、西红花、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粉)、紫河车、阿胶、阿
胶珠、血宝胶囊、红桃 K 口服液、十全大补丸、十全大补膏等;(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
物脏器,如鹿茸、海马、胎盘、鞭、尾、筋、骨等;(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
剂等;
11、 手术费: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手术项目的费用。包括手术室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
手术材料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若因器官移植而发生的手术费用,不包括器官本身的
费用和获取器官过程中的费用;
12、 耐用医疗设备费:指购买或租赁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医生处方要求的、满足基本医疗需
要的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所发生的购买费或租赁费,以及上述设备或支
具的后续修理、更换费用。康复设备和矫形支具包括腿、臂、背和颈支具,人造腿、臂、眼等
设备;耐用医疗设备不包括轮椅或自动床、助听器、血压监测仪、人工耳蜗、舒适设备(如电
话托臂和床上多用桌)、空气质量或温度调控设备(如空调、湿度调节器、除湿器和空气净化
器)、健身脚踏车、太阳能或加热灯、加热垫、坐浴盆、盥洗凳、浴缸凳、桑拿浴、升降机、
涡流按摩浴、健身器材及其他类似设备;
13、 救护车费:在紧急情况下,出于医疗必要,专业救护车将被保险人运至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必需
且合理的救护车运送费用。
(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初次出现症状或体征且确诊罹患疾病的,对于被保险人在医
疗机构接受特殊门诊治疗,需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保险
单载明的免赔额后,按保险单载明的比例给付。
本项特殊门诊医疗范围包括:
1、 恶性肿瘤-重度(见释义九)门诊治疗,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