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
注册号:C00017932312021120304873
(众安在线)(备-普通意外保险)【2021】(主) 129 号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合同的成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经保险人(释义一)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第三条 投保人
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
的其他人。
第四条 被保险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应为 65 周岁(释义二)(含)以下,身体健康,能正
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但父母为未成
年子女投保本合同的不受此限。对未成年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五条 受益人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意外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意外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
本合同上批注对因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本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 保障内容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三)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其身故
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第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承担向意外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承担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
险金的责任。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
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意外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下述第(二)项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则
保险人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第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伤残并达到本合同附件《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保监发[2014]6 号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
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
承担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应在治疗结束(释义四)后进行残疾
鉴定;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保险人按该意外伤害
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承担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的责任。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
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评定标
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
付比例后,乘以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承担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若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金额达到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时,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除另有约定外,若被保险人因驾驶或乘坐机动车发生单车事故(释义五)或因溺水导
致身故或伤残,保险人仍按上述规则承担保险责任,但此情形下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和意
外伤残保险金额按合同约定的 50%计算。
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人上述两项责任项下的累计给付保险金的总额达到本合同载明
的总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 责任免除
(一)原因除外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
故或伤残
5.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涂用、注射药物造成的伤害;
6.被保险人发生医疗事故或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
成的伤害;
7.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六),醉酒或受管制药物的影响;
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释义七);
9.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
辐射;
11.战争、军事冲突、武装叛乱或暴乱、恐怖袭击;
12.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 米以上(含 2 米)导致的意外事故。
(二)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1.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2.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
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3.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释义八)、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期间;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九)、无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十)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释义十一)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释义十二)期间。
第八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合同中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
外伤残保险金额和总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能进行变更
本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责任及其保险金额,应由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
第九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具体期间以保险单
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三部分 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条 提示和说明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
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
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
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保险单和保险凭证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将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给付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
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
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
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
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
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
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三条 索赔资料不完整通知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
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四部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交费义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缴清保险费。保险费缴清前,本合同不生效,
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如实告知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通知义务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减低的,保险人自接到通知后,
自职业变更之日起,退还变更前后职业或工种对应的保险费差额;其危险性增加的,保险人
在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增收变更前后职业或工种对应的保险费差额。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
本合同。如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保险人接到通知之日的次日零时起终止,保险人退
未满期保险费(释义十三)。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且未依照本合同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若依照保
险人职业分类不在拒保范围内但其危险性增加的,保险人按其原保险费与新职业或工种所对
应的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
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七条 住址、通讯地址或数据电文联系方式变更告知义务
投保人住址、通讯地址或数据电文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址通讯地址或数据电文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
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八条 变更批注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保险合同其他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
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合同中批注。
第十九条 年龄的确定及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
的投保年龄必须符合年龄要求。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发
生错误,保险人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
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
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
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
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释义十四)而导致的迟延
第五部分 保险金申请
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释义十五)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供如下材料。保险金申请
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
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原件或者其他保险凭据;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公安部门、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
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
证明文件;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
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
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原件或者其他保险凭据;
3.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4.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鉴定
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
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
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第六部分 保险合同的解除、终止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解除
在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合同的
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凭据;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的
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
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
港澳台地区法律)
第二十四条 效力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一)保险期间届满;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约定的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七部分 释义
一、保险人
指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三、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
的伤害。自然死亡、疾病身故、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四、治疗结束
指损伤及并发症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五、单车事故
单车事故就是指在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中,事故当事人仅机动车一方,无其他事故当
事方的交通事故。
六、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
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七、猝死
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短时间内发生的非暴力
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八、高风险运动
指潜水、跳伞、热气球运动滑翔机、滑翔翼、滑翔伞、动力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
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及保险合同载明的其他运动。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热气球运动:指乘热气球升空飞行的体育活动
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
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
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九、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
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者
醉酒后驾驶。
十、无有效驾驶证驾驶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二)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三)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
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四)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留、销、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
车;
(五)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
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六)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
下驾车。
十一、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
通工具;
(三)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十二、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
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
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十三、未满期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按下述公式计算未满期保险费
未满险费=未满险费=保险*[1-(保险合经过/保间天)]。经
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若本合同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未满期保险费为零。
十四、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十五、保险金申请人
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ICS 03.060 A1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金 融 行 业
标 准
JR/T 0083—2013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China insurance disability standard and code
JR
2014 - 1发布 2014 - 1实施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JR/T 00832013
I
第一部分 目 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1
1范围................................................................................................................................................................... 1
2术语与定....................................................................................................................................................... 1
3伤残的评....................................................................................................................................................... 1
3.1 确定伤残类别................................................................................................................................................ 1
3.2 确定伤残等级................................................................................................................................................ 1
3.3 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2
3.4 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 2
4伤残内容、等级及代码................................................................................................................................... 2
4.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2
4.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3
4.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 5
4.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5
4.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 7
4.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
4.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 13
附 录 A.......................................................................................................................................................... 15
1. 概述.......................................................................................................................................................... 15
2. 字母和数字的含.................................................................................................................................. 15
3. 分类级别的含义...................................................................................................................................... 15
4. 编码和限定值的.............................................................................................................................. 17
5. 相关关.................................................................................................................................................. 22
附 录 B.......................................................................................................................................................... 23
参考文献............................................................................................................................................................. 26
JR/T 00832013
II
第二部分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中国法医学会。
JR/T 00832013
III
第三部分 引 言
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以下简称“ICF”)的理论
与方法,建立新的残疾标准的理论架构、术语体系和分类方法。
法、发保提供务。
JR/T 00832013
1
第四部分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以及保险金给付比例
原则方法于评由于伤害素引的伤程度本标准规功能残疾分类分级, 将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险金付比
10%,每级相差10%
本标准参照ICF和残疾的统的构和神功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心血管,免疫和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消化、代谢和
分泌统有的结和功尿和殖系有关构和神经肉骨和运有关结构
和有结构功能” 8,共281人身险伤目。
附录A详细说明了本标准的编码规则,附录B对本标准中涉及的结构、功能代码进行了罗列。
2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伤残 disability
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2.2
身体结构 body structure
身体的解剖部位,如器官、肢体及其组成部分
2.3
身体功能 body function
身体各系统的生理功能。
3伤残的评定
3.1 确定残类
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3.2 确定残等
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JR/T 00832013
2
3.3 确定险金付比
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3.4 多处残的定原
注:本标准中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下同。
4残内、等及代
4.1 神经统的构和功能
4.1.1 脑膜的结
表1
伤残条目
等级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10
4.1.2 脑的构损智力能障
表2
伤残条目
等级
颅脑损伤导致度智力缺(智20常生能自, 处
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1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34),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
助才能完成,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2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34),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
经常有人监护,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3
颅脑损伤导致度智力缺(智49常生重受, 间
或需要帮助,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4
表注:①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②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 行
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1完全护理指生活完全不能自上述基本日常活动均需者;2大部
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 指部分
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4.1.3 意识能障
致植
表3
伤残条目
等级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1
JR/T 00832013
3
表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
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
存。
4.2 眼,和有的结功能
4.2.1 眼球损伤功能
线
眼盲
表4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双侧眼球缺失
1
s220.413
一侧眼球缺失
7
s220.411/2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5
1
s220.411/2, b210.4Z2/1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4
2
s220.411/2, b210.42/1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3
3
s220.411/2, b210.32/1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 2
4
s220.411/2, b210.22/1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 1
5
s220.411/2, b210.1X2/1
表注:①视力和视野
表5
级别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矫正视力低于
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低视力
1
0.3
0.1
2
0.1
0.05(三米指数)
盲目
3
0.05
0.02(一米指数)
4
0.02
光感
5
无光感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20°10°3径小1
4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②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
他活动。
下同。
4.2.2 视功能障
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表6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双眼盲目 5
2
b210.4Z3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2
b2101.4Z3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 4
3
b210.43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10°
3
b2101.43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 3
4
b210.33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20°
4
b2101.33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2
5
b210.23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1
6
b210.1X3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60°
6
b2101.23
JR/T 00832013
4
续表6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一眼盲目 5
7
b210.4Z1/2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7
b2101.4Z1/2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 4
8
b210.41/2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10°
8
b2101.41/2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 3
9
b210.31/2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20°
9
b2101.31/2
一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1
10
b210.1X1/2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60°
10
b2101.21/2
4.2.3 眼球晶状构损
表7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外伤性白内障
10
s2204.188;b210.1
表注:外伤性白内障:凡未做手术者,均适用本条;外伤性白内障术后遗留相关视功能障碍,参照有关条款评定伤残
等级。
4.2.4 眼睑构损
表8
伤残条目
等级
双侧眼睑外翻
8
双侧眼睑闭合不全
8
双侧眼睑显著缺损
8
一侧眼睑显著缺损
9
一侧眼睑外翻
9
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9
表注: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4.2.5 耳廓构损听功障碍
听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声音和辨别方位、音调、音量和音质有关的感觉功能
表9
伤残条目
等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2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3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3
失大于等91dB71dB
,另一侧缺失大于等于 50%
3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且双侧耳廓缺失
4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4
失大于等91dB71dB
50%
4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5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且一侧耳廓缺失
5
双侧耳廓缺失
5
一侧耳廓缺失,且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6
一侧耳廓缺失
8
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9
4.2.6 听功障碍
JR/T 00832013
5
表10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4
b230.43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81dB
5
b230.3Z3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5
b230.41/2, b230.32/1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6
b230.33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6
b230.41/2, b230.2Z2/1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41dB
7
b230.41/2, b230.22/1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7
b230.31/2, b230.2Z2/1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41dB
8
b230.31/2, b230.22/1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8
b230.41/2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41dB
9
b230.2Z1/2, b230.22/1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9
b230.31/2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26dB
10
b230.13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10
b230.2Z1/2
4.3 发声言语结构
4.3.1 鼻的结构
表11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外鼻部完全缺失
5
s3100.419
外鼻部大部分缺失
7
s3100.328
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8
s3108B.253/ s3300.259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失
8
s3100.224, s3100A.221/2
一侧鼻翼缺损
9
s3100A.221/2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10
s3108A.251/2/ s3108B.251/2
4.3.2 口腔的结
表12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 2/3
3
s3203.328Z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 1/3
6
s3203.228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16
9
s3200.320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8
10
s3200.220
4.3.3 发声和言功能
本标准中的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是指语言功能丧失。
表13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8
b167.4, b399.4
表注: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功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
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耳鼻喉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
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4.4 心血,免和呼统的构和
4.4.1 心脏的结伤或能障
JR/T 00832013
6
表14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
1
s4100.418S, s4301.413S
胸部损伤导致心脏贯通伤修补术后,心电图有明显改变
3
s4100.350S;b410.2
胸部损伤导致心肌破裂修补
8
s41008.148
4.4.2 脾结构损伤
表15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腹部损伤导致脾切除
8
s4203.419
腹部损伤导致脾部分切除
9
s4203.228
腹部损伤导致脾破裂修补
10
s4203.148
4.4.3 肺的结构损
表16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胸部损伤导致一侧全肺切除
4
s4301.411/2
胸部损伤导致双侧肺叶切除
4
s43018A.823
胸部损伤导致同侧双肺叶切除
5
s43018A.321
胸部损伤导致肺叶切除
7
s43018A.828
4.4.4 胸廓的结构损伤
本标准中的胸廓的结构损伤是指肋骨骨折或缺失。
表17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12 根肋骨骨折
8
s4302A.350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8根肋骨骨折
9
s4302A.250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4根肋骨缺失
9
s4302A.120Z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4根肋骨骨折
10
s4302A.150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2根肋骨缺失
10
s4302A.120
4.5 消化代谢内分统有的结和功
4.5.1 咀嚼吞咽障碍
(如磨牙)
入胃
表18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咀嚼、吞咽功能完全丧失
1 级
b5102.4, b5105.4
表注: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
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5.2 肠的构损
表19
伤残条目
等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90%
1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75%,合并短肠综合症
2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75%
4
7
JR/T 00832013
219319
续表19
伤残条目
等级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全结肠、直肠、肛门结构切除,回肠造瘘
4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切除,且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5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50%,且包括回盲部切除
6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50%
7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切除大于等于 50%
7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部分切除
8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9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瘢痕形成
10
4.5.3 胃结构损
表20
伤残条目
等级
腹部损伤导致全胃切除
4
腹部损伤导致胃切除大于等于 50%
7
4.5.4 胰结构损代谢能障
本标准中的代谢功能障碍是指胰岛素依赖。
表21
伤残条目
等级
腹部损伤导致胰完全切除
1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 50%,且伴有胰岛素依赖
3
腹部损伤导致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4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 50%
6
腹部损伤导致胰部分切除
8
4.5.5 肝结构损
表22
伤残条目
等级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 75%
2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 50%
5
腹部损伤导致肝部分切除
8
4.6 泌尿生殖统有结构功能
4.6.1 泌尿系统构损
表23
伤残条目
等级
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
1
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
1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缺失
5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闭锁
5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闭锁
5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切除
5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闭锁
5
骨盆部损伤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
8
JR/T 00832013
219319
续表23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骨盆部损伤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
s6101.451/2, s6101.342/1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切除
8
s6100.411/2
骨盆部损伤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8
s6101.343
骨盆部损伤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8
s6101.411/2, s6101.242/1
骨盆部损伤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8
s6101.451/2, s6101.242/1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部分切除
9
s6100.121/2
骨盆部损伤一侧输尿管缺失
9
s6101.411/2
骨盆部损伤一侧输尿管闭锁
9
s6101.451/2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狭窄
9
s6103.248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部分切除
9
s6102.128
腹部损伤导致肾破裂修补
10
s6100.148
骨盆部损伤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10
s6101.341/2
骨盆部损伤膀胱破裂修补
10
s6102.148
4.6.2 生殖统的损伤
表24
伤残条目
等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缺失
3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完全萎缩
3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另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3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完全缺失
4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道闭锁
5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缺失大于 50%
5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缺失
6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闭锁
6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另一侧输精管闭锁
6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切除
7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双侧乳房缺失
7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8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部分切除
9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9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破裂修补
10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
10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10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
10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闭锁
10
4.7 神经肉骨和运关的构和
4.7.1 部的构损
表25
伤残条目
等级
双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2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2
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2
一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3
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失
3
一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3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24
3
9
JR/T 00832013
续表25
伤残条目
等级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等于 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20cm2
4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 6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20cm2
4
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 20cm2
4
骨缺25%50%10cm
2
5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 4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10cm2
5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20
5
一侧上颌骨缺损等于 25%,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10cm2
6
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20cm2,且伴发涎瘘
6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16
7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12
8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8
9
颅骨缺损大于等于 6cm2
10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4
10
4.7.2 部关功能
表26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单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6
s7103A.881/2;b710.3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6
s7103A.883;b710.3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8
s7103A.883;b710.2
单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 I
10
s7103A.881/2;b710.1
表注:张口困难判定及测量方法是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测量。正常张口
度指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间(相4.5cm 左右);I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
指和中指(相3cm 左右);张II 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相1.7cm 左右);张III
指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4.7.3 的结损伤手功或关能障
表27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双手完全缺失
4
s7302.413
双手完全丧失功能
4
s7302.883;b710.4
一手完全缺失,另一手完全丧失功能
4
s7302.411/2
s7302.882/1;b710.4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90%
5
s7302.323Y/ s7302.883;b710.3Y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70%
6
s7302.323Z/ s7302.883;b710.3Z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50%
7
s7302.323/ s7302.883;b710.3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7
s7201.881/2, s73001.881/2,
s73011.881/2;b7100.4, b7101.3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30%
8
s7302.223/ s7302.883;b710.2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8
s7201.881/2, s73001.881/2,
s73011.881/2;b7100.4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10cm
9
s730.363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10%
9
s7302.123Z/ s7302.883;b710.1Z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10
s730.263
10
JR/T 00832013
续表27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部分丧失功能
10
s7201.851/2, s73001.851/2,
s73011.851/2;b7100.2
表注: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 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 18%食指中指各占一
能 的 18%,其中末节指节占 8%7%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 9%,其中末节指
节占 4%3%2%掌占10%4%二、2%
掌骨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式累加计算的结果。
4.7.4 部的构损
表28
伤残条目
等级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8cm
7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8cm
7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6cm
8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6cm
8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9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9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2cm
10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2cm
10
4.7.5 的结损伤足功或关能障
表29
伤残条目
等级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6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8cm
7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7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7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7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6cm
8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 1/3
8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
8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8
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
8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9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9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五趾完全缺失
9
一足五趾完全丧失功能
9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2cm
10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 1/3
10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两趾完全缺失
10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部分丧失功能
10
表注: ① 足弓结构破坏:指意外损伤导致的足弓缺失或丧失功能。
② 足弓结构完全破坏指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丧失功能;足弓 1/3 结构破坏指
三弓的任一弓的结构破坏。
③ 足趾缺失: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1
JR/T 00832013
4.7.6 的结损伤肢体能或功能
表30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1
s73011.4136, s75021.411/26/
s73011.411/26, s75021.4136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第三肢完全丧
失功能
1
s73011.4136, s750.881/2;b760.4/
s75021.4136, s730.881/2;b760.4/
s73011.411/26/ s75021.411/26,
s750.881/2/ s730.881/2;b760.4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二肢完全丧
失功能
1
s73011.411/26/ s75021.411/26,
s750.881/2/ s730.881/2, s730.882/1/
s750.883/1;b760.4
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1
s730.883, s750.881/2/ s730.881/2,
s750.883;b760.4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
s73001.4136/ s75011.4136/
s73001.411/26/ s75011.411/26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
失功能
2
s73001.411/26/ s75011.411/26,
s750.882/1/ s730.882/1;b760.4
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2
s730.883/ s750.883/ s730.881/2/
s750.881/2;b760.4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3
s73011.4136/ s75021.4136/
s73011.411/26/ s75021.411/26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
失功能
3
s73011.411/26/ s75021.411/26,
s750.882/1/ s730.882/1;b760.4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完
全丧失功能
4
s7201.881/2, s73001.881/2,
s73011.881/2;b7100.4, b7101.3/
s75001.881/2, s75011.881/2,
s75021.881/2;b7100.4, b7101.3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5
s73001.411/26/ s75011.411/26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5
s730.881/2/ s750.881/2;b760.4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6
s73011.411/26/ s75021.411/26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9
s73008A.451/2/ s73008B.451/2/
s73008C.451/2/ s75008A.451/2/
s75008B.451/2/ s75008C.451/2
表注:① 骺板:骺板的定义只适用于儿童,四肢长骨骺板骨折可能影响肢体发育,如果存在肢体发育障碍的,应当另
行评定伤残等级。
肢体丧失功能指意外损伤导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 功
能的丧失。
③ 关节功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4.7.7 结构伤和节活功能
活动
表31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
等于 75%
7 级
s76000.250/ s76002.250,
s76000.240/ s76002.240;
b710.3Z
12
JR/T 00832013
续表31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
等于 50%
8 级
s76000.250/ s76002.250,
s76000.240/ s76002.240;
b710.3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
等于 25%
9 级
s76000.250/ s76002.250,
s76000.240/ s76002.240;
b710.2
4.7.8 力量能障
表32
伤残条目
等级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3)
1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2)
2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3)
3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4)
4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 2)
2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 3)
3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2)
5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3)
6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4)
7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 2)
2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 3)
3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2)
5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3)
6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4)
7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 2)
5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 3)
6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 4)
8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 2)且大便和小便失禁
1
表注:① 偏瘫指一侧上下肢的瘫痪。
② 截瘫指脊髓损伤后,受伤平面以下双侧肢体感觉、运动、反射等消失和膀胱、肛门括约肌功能丧失的病症。
③ 单瘫指一个肢体或肢体的某一部分瘫痪。
④ 肌力: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为 0-5 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3
JR/T 00832013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4.8 皮肤有关结构
4.8.1 部皮结构伤和复功
皮肤的修复功能是指修复皮肤破损和其他损伤的功能。本标准中的皮肤修复功能障碍是指瘢痕形
成。
表33
伤残条目
等级
头颈部 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8%
2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90%
2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3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80%
3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75%
4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60%
4
头颈部 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5%,且小于 8%
5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50%
5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40%
5
头部撕脱伤后导致头皮缺失,面积大于等于头皮面积的 20%
6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20%
6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
面积的 75%
7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 24cm2
7
头颈部 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2%,且小于 5%
8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
面积的 50%
8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 18cm2
8
12cm2或面部线条状瘢痕
20cm
9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 6cm2或面部线条状瘢痕
大于等于 10cm
10
表注:① 瘢痕: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下同。
② 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
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采用全面部和 5等分面部以
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③ 颈前三角区:两边为胸锁乳突肌前缘,底为舌骨体上缘及下颌骨下缘。
4.8.2 位皮结构伤和复功
表34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躯干及四肢 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60%
1 级
s8105.370, s8102.370,
s8104.37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90%
1 级
s810.840;b820.3T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80%
2 级
s810.840;b820.3U
14
JR/T 00832013
续表34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躯干及四肢 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40%
3 级
s8105.270, s8102.270,
s8104.27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70%
3 级
s810.840;b820.3W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60%
4 级
s810.840;b820.3Y
躯干及四肢 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20%
5 级
s8105.170Z, s8102.170Z,
s8104.170Z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50%
5 级
s810.840;b820.3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40%
6 级
s810.848;b820.2X
腹部损伤导致腹壁缺损面积大于等于腹壁面积的 25%
6 级
s8105.228
躯干及四肢 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10%
7 级
s8105.170, s8102.170,
s8104.17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30%
7 级
s810.848;b820.2Z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20%
8 级
s810.848;b820.1Y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5%
9 级
s810.848;b820.1
表注:①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中国新九分法:100%的体表
9%9×1(头各占 3%18%2(双7%6%双手5%
27%3)(前13%13%1%);双下肢(含臀部)占46%(双5%,双大21%
13%7%)(9×5+1)(女6%)。
② 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III
(又称呼吸道烧伤)和电击伤。烧伤后按烧伤积、深度评
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后,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最终的伤 残等级以严重
者为准。
15
JR/T 00832013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编码规则
6. 概述
(以下称“ICF的有关功
能和残疾的分类理论与方法建立编码原则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眼,和有关的结构和
功能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代谢内分泌系
有关结构功能尿生殖统有的结和功、 神肌肉和运有关结构功能
肤和关的构和8 281 项人身保伤残目进码。
7. 字母数字
1. b用于体功
2. s用于体结
紧跟字母 bs是编码数字,开始是章数(1 位数),接着是二级水平(2 位数字)、第三和四级水平
(各为 1位数字)。如下例所示:
s7 与运动相关的结 (1级水平类目)
s730 上肢的结构 (2级水平类目)
s7302 手的结构 (3级水平类目)
s73001 上臂的关节 (4级水平类目)
码,独立此间系的
8. 分类别的
残评定标ICF 8个大类,个大类分身体一级分类身体能一
ICF
A1
表 A1
身体结构
身体功能
大类
一级分类
二级或三级或四级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或三级或四级分类
神经系统的
结构和精神
功能
s1 神经系统的
结构
s110 脑的结构
b1 精神功
b110 意识功能
b117 智力功能
b167 语言精神功能
b198 其他特指的精神功能
16
JR/T 00832013
身体结构
身体功能
大类
一级分类
二级或三级或四级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或三级或四级分类
眼、耳和有关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s2 眼、耳和有关
的结构
s220 眼球的结构
s2204 眼球的晶状体
s2301 眼睑
s240 外耳的结构
b2 感觉功能
和痛觉
b210 视功能
b2101 视野功能
b230 听功能
发声和言语
的结构和功
s3 涉及发声和
言语的结构
s3100 外鼻
s3100A 鼻翼
s3108A 鼻孔
s3108B 鼻腔
s3200 牙齿
s3203
s3300 鼻咽
s3400 声带
b3 发声和言
语功能
b399 未特指的语言和发声功能
心血管,免疫
和 呼 吸 系
统 的 结 构
和 功 能
s4 心血管、免疫
和呼吸系统的结
s4100 心脏
s41008 特指心肌
s4203
s4301
s43018A 特指肺叶
s4302A 肋骨
b4
液、免疫和呼
吸系统功能
b410 心脏功能
消化、代谢和
内 分 泌 系
统 有 关 的
结 构 和功能
s5 与消化、代谢
和内分泌系统有
关的结构
s530 胃的结构
s5400 小肠
s5400A 十二指肠
s5400C 回肠
s5401 大肠
s5401A 结肠
s5401B 直肠
s5408A 特指盲肠
s550 胰的结构
s560 肝的结构
s598A 特指肛门
b5
和内分泌
系 统 功 能
b5102 咀嚼
b5105 吞咽
b5152 吸收养分
b525 排便功能
b5408 其他特指的一般代谢功能
泌尿和生殖
系统有关的
结构和功能
s6 与泌尿和生
殖系统有关的结
s6100
s6101 输尿管
s6102 膀胱
s6103 尿道
s6301 子宫的结构
s6302 乳房和乳头
s63033 阴道
s6304 睾丸
s63051 阴茎体
s6308 特指输精管
b6 泌尿生殖
和生育功能
b620 排尿功能
17
JR/T 00832013
身体结构
身体功能
大类
一级分类
二级或三级或四级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或三级或四级分类
神经肌肉骨
骼和运动有
关的结构和
功能
s7 与运动有关的
结构
s7100 颅骨
s7101A 上颌骨
s7101B 下颌骨
s7103A 颞下颌关节
s7108 特指面部软组织
s7201 肩部关节
s730 上肢的结构
s73001 上臂关节
s73008A 肱骨骺板
s73008B 尺骨骺板
s73008C 桡骨骺板
s73011 前臂关节
s7302 手的结构
s7400 骨盆部骨
s750 下肢的结构
s75001 大腿关节
s75008A 股骨骺板
s75008B 胫骨骺板
s75008C 腓骨骺板
s75011 小腿关节
s75020A 全部足趾
s75021 踝关节
s75021A 跗跖关节
s75028A 足弓
s760 躯干的结构
s76000 颈椎
s76002 腰椎
s7701A 髋臼
b7 神经肌肉
骨骼和运动
有关的
b710 关节活动功能
b7100 单关节的活动
b7101 多关节的活动
b7301 单肢体肌肉的力量
b7302 单侧身体肌肉的力量
b7303 下半身肌肉的力量
b7304 四肢肌肉的力量
b760 随意运动控制功能
b7653 刻板运动和运动持续
皮肤和有关
的结构和功
s8 皮肤和有关结
s810 各部位皮肤的结构
s8100 头颈部的皮肤
s8100A 头皮
s8100B 面部皮肤
s8102 上肢皮肤
s8104 下肢皮肤
s8105 躯干和背部皮肤
b8 皮肤和有
关结构的功
b820 皮肤的修复功能
9. 编码限定含义
A.4.1 功能编码
身体功能是身体各系统的生理功能。
A.4.1.1 身体能的定值
使
使
身体结构的类目编码+一级限定
身体结构的类目编码+一级限定值+二级限定值
18
JR/T 00832013
例如某人的智力缺损可以编码为 b117“智力功能”
图 A1
损伤范围 (一级限定值)
损伤的程度或部位 (二级限定值)
b117.
身体功能限定值的具体说明如表 A2。
表 A2
一级限定值
损伤的范围
二级限定值
损伤的程度或部位
0没有损伤(0-4%
1轻度损伤(5-24 %
2中度损伤(25-49 %
3重度损伤(50-95 %
4完全损伤(96-100 %
8未特指
9不适用
损伤的程度
空位
Z
Y
X
W
....
注:损伤的程度针对同一损伤的范围,按照英文字母倒序,程度
逐渐加重。
损伤的部位
1右侧
2左侧
3双侧
1/2 特指一侧(右侧或左侧)
2/1 特指另一侧(右侧或左侧)
表注:使用二级限定值,如果同时存在损伤的程度和损伤的部位,先编码损伤的程度,再编码损伤的部位。例如:
b210.1X3 1级 (1X- 程度;3- 侧)。
A.4.1.2 身体能一限定的使
一旦出现损伤,身体功能损伤或障碍的范围或程度,就可以使用通用的限定值进行量化。例如:
s76000.250/ s76002.250, s76000.240/ s76002.240; b710.2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25% (达到中度障碍“2”:
5-24 %)
s76000.250/ s76002.250, s76000.240/ s76002.240; b710.3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50% (达到 重度障碍
3”:50-95 %)
A.4.1.3 身体能二限定的使
身体功能二级限定值是在 ICF 体功级限值的础上人身保险残评准自义扩
19
JR/T 00832013
说明损伤的程度伤的程度针对同一损伤的范围按照英文字母倒序程度逐渐加重。带字母的
为最轻级,带 Z为程度加重,Y, X, W........... ,程度越来越重),例如
b710.2 关节功能中度障碍(颈25%)伤9
b710.3 关节功能重度障碍(颈50%)伤8
b710.3Z 关节活动功能障碍(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75%)伤残等级为 7
又例如:s4302A.120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2肋骨缺失
s4302A.120Z 4
1右侧2(左侧)3双侧)1/2(特2/1, 特指另一侧(
或左
例如b210.43 双眼盲目大于等4级 (3代表双侧)
使b210.1X3
1级 (1X- 程度3- 双侧)。
A3 A4 明 听A5 说明 肌肉
限定的具应用
表 A3
视力
视野
正常-功能限定值为 0
视力》0.8- 功能限定值为 0Z
0.6《视力<0.8- 功能限定值为 1
80°《直径《100°- 1
0.4《视力〈 0.6- 功能限定值为 1Z
60°《直径〈80°- 1Z
0.3《视力〈0.4- 功能限定值为 1Y
50°《直径〈60°- 2
盲目 1级-功能限定值为 1X
40°《直径〈50°- 2Z
盲目 2级-功能限定值为 2
30°《直径〈40°- 2Y
盲目 3级-功能限定值为 3
20°《直径〈30°- 2X
盲目 4级-功能限定值为 4
10°《直径〈20°- 3 (盲目 3级)
盲目 5级-功能限定值为 4Z
《直径《10°- 4(盲目 4级)
直径〈5°- 功能限定值为 4Z
表 A4
听力
>91db:功能限定值为 4
81-91db:功能限定值为 3Z
71-81db:功能限定值为 3
56-71db:功能限定值为 2Z
41-56db:功能限定值为 2
31-41db:功能限定值为 1Z
26-31db:功能限定值为 1
<26db:功能限定值为 0
20
JR/T 00832013
表 A5
肌力
肌力 2级-功能限定值为 3
肌力 3级-功能限定值为 2
肌力 4级-功能限定值为 1
1. 身体构的
身体结构是身体解剖部位,如器官、肢体及其组成成份。
1. 身体构的规则
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的具体情况,对涉及的身体结构编码进行了扩展
s3100A- 鼻翼
s3108A- 鼻孔
s3108B- 鼻腔
s41008- 特指心肌
s43018A- 肺叶
s4302A- 肋骨
s5400A- 十二指肠
s5400C- 回肠
s5401A- 结肠
s5401B- 直肠
s5408A- 盲肠
s598A- 肛门
s6100A- 孤肾
s6308- 特指输精
s7101A-上颌骨
s7101B-下颌骨
s7103A- 颞下颌关节
s7108- 特指面部软组织
s73008A-肱骨骺板
s73008B-尺骨骺板
s73008C-桡骨骺板
s75008A-股骨骺板
s75008B-胫骨骺板
s75008C-腓骨骺板
s75020A- 全部足趾
s75021A- 跗跖关节
s75028A足弓
s7701A- 髋臼
s8100A- 头皮
s8100B- 面部皮肤
2. 身体构的
使
使,编且只
身体结构的类目编码+一级限定
身体结构的类目编码+一级限定值+二级限定
身体结构的类目编码+一级限定值+二级限定值+三级限定值
身体结构的类目编码+一级限定值+二级限定值+三级限定值+四级限定值
图 A2
伤范(一级限定值)
伤性(二级限定值)
损伤部位 (三级限定值)
损伤程度或其他(自定义四级限定值)
s7300.
身体结构的各级限定值的具体说明如表A6
21
JR/T 00832013
表 A6
一级限定值
损伤的范围
二级限定值
损伤的性质
三级限定值
损伤的部位
四级限定值
损伤的程度或其他
0没有损伤
1轻度损伤(5-24 %
2中度损伤(25-49 %
3重度损伤(50-95 %
4完全损伤(96-100 %
8未特指
9不适用
2. 结构无变化
3. 完全缺失
4. 部分缺失
5. 附加部分
6. 异常维度(下垂、畸形)
7. 不(闭穿
孔)
8. 差异位置(外翻)
9. 结构定性改变(麻痹)
10. 未特指
11. 不适用
0不止一个区域
1右侧
2左侧
3双侧
4前端
5后端
6近端
7远端
8未特指
9不适用
损伤的程度
空位
Z
Y
X
W
……
注:损伤的程度针对同一损
伤的范围,按照英文字母倒
序,程度逐渐加重。
干预手段
S手术
其他
6指身体结构的近端,这
里是指关节以上
表注:使用四级限定值,如果同时存在损伤的程度和干预手段,先编码损伤的程度,再编码干预的手段;如果同时存
在损伤的程度和其他,先编码损伤的程度,再编码其他。
1. 身体构四定值使用
四级限定值是ICF 身体结构前三级限定值的基础上,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自定义扩展的内容。
四级限定值在一级限定值的基础上细化说明损伤的范围。例如 s7302.323 表示双手缺失(或丧失功
能)大于等于 50%-90%,在前三级限定值相同的情况下,为了细化说明损伤的程度,在四级限定值规
定了空格、ZYX…的损伤程度越来越高,直到一级限定值更高等级)。 例如
s750.163 2cm
s750.263 4cm
s750.263Z 6cm
s750.363 8cm
又例如:
s7302.323 表示缺失(或丧功能)大50%
s7302.323Z 示双缺失(或失功)大70%
s7302.323Y 示双缺失(或失功)大90%
此外,四级限定值还可以说明其他内容,例如
s75021.4136双足关节以上缺失
其中四级限定值“6”指身体结构的近端,这里是指关节以上。
再有,四级限定值还可以特指某些干预手段,比如“S”手术,例如:
s4100.418S, s4301.413S 示胸损伤致心联合移植
22
JR/T 00832013
A.5 相关关系
A.5.1 功能身体构的关关
使
b210-b229 能,它和s210-s230 表
A.5.2 的相关系
A.5.2.1 只有体结编码
例如:s3100.328(外鼻部大部分缺失)
不同的身体结构编码之间用, ”联系。如:s3100.224, s3100A.221/2(鼻尖一侧鼻翼缺失)
A.5.2.2 只有体功编码
例如:b110.4(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b110 指意识功能)
不同的身体功能编码之间用“, ”联系。如:b230.41/2, b230.32/1(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另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A.5.2.3 身体结构体功编码
身体结构和身体功能编码之间用分号“;”联系,形成一个组合。如:
s5400.328;b5152.3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75%,合并短肠综合症
身体结构和不同部位身体功能编码之间用逗号,”联系。如
s220.411/2, b210.4Z2/1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5级)
A.5.2.4 身体结构及身体功能编码的并列选择
身体结构编码或功能结构编码之间是 “/ ”(“或”)的选择关系。例如:
s3108A.251/2 单侧(侧或侧)腔闭
s3108A.251/2/s3108B.251/2 单侧腔或孔闭
s7302.323/s7302.883;b710.3 50%(或50%
s73011.411/26/ s75021.411/26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 左上肢或右上
肢或左下肢或右下肢缺失
23
JR/T 00832013
附 录 B
(资料性目录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结构、功能代码列表
表B1
ICF 结构代码
代表身体结构
ICF 功能代码
代表身体功能
s110
脑的结构
b110
意识功能
b117
智力功能
b167
语言精神功能
b198
其他特指的精神功能
s220
眼球的结构
b210
视功能
s2204
眼球的晶状体
b2101
视野功能
s2301
眼睑
s240
外耳的结构
b230
听功能
s3100
外鼻
s3100A
鼻翼
s3108A
鼻孔
s3108B
鼻腔
s3200
牙齿
s3203
s3300
鼻咽
s3400
声带
b399
发声和言语功能,未特指
s4100
心脏
b410
心脏功能
s41008
特指心肌
s4203
s4301
s43018A
肺叶
s4302A
肋骨
s530
胃的结构
b5102
咀嚼
s5400
小肠
b5105
吞咽
s5400A
十二指肠
b5152
吸收养分
s5400C
回肠
b525
排便功能
s5401
大肠
b5408
其他特指的一般代谢功能
s5401A
结肠
s5401B
直肠
s5408A
盲肠
s550
胰的结构
ICF 结构代码
代表身体结构
ICF 功能代码
代表身体功能
s560
肝的结构
s598A
肛门
s6100
b620
排尿功能
24
JR/T 00832013
续表B1
ICF 结构代码
代表身体结构
ICF 功能代码
代表身体功能
s6100A
孤肾
s6101
输尿管
s6102
膀胱
s6103
尿道
s6301
子宫的结构
s6302
乳房和乳头
s63033
阴道
s6304
睾丸
s63051
阴茎体
s6308
特指输精管
s7100
颅骨
b710
关节活动功能
s7101A
上颌骨
b7100
单关节的活动
s7101B
下颌骨
b7101
多关节的活动
s7103A
颞下颌关节
b7301
单肢体肌肉的力量
s7108
特指面部软组织
b7302
单侧身体肌肉的力量
s7201
肩关节
b7303
下半身肌肉的力量
s730
上肢的结构
b7304
四肢肌肉的力量
s73001
肘关节
b760
随意运动控制功能
s73008A
肱骨骺板
b7653
刻板运动和运动持续
s73008B
尺骨骺板
s73008C
桡骨骺板
s73011
腕关节
s7302
手的结构
s7400
骨盆部骨
s750
下肢的结构
s75001
髋关节
s75008A
股骨骺板
s75008B
胫骨骺板
s75008C
腓骨骺板
s75011
膝关节
s75020A
全部足趾
ICF 结构代码
代表身体结构
ICF 功能代码
代表身体功能
s75021
踝关节
s75021A
跗跖关节
s75028A
足弓
s760
躯干的结构
s76000
颈椎
s76002
腰椎
s7701A
髋臼
25
JR/T 00832013
续表B1
ICF 结构代码
代表身体结构
ICF 功能代码
代表身体功能
s810
各部位皮肤的结构
b820
皮肤的修复功能
s8100
头颈部皮肤
s8100A
头皮
s8100B
面部皮肤
s8102
上肢皮肤
s8104
下肢皮肤
s8105
躯干和背部皮肤
26
JR/T 00832013
参考文献
[1] 国际能、疾和康分
[2] GB/T 16180-2006 动能鉴定职工与职病致等级
[3] GB 18667-2002 交通故受人员评定
[4] GB/T 26341-2010 残疾残疾类和
[5] 军人疾等评定准(试行)
[6] 国家运动伤残险事度分标准
[7] 运动伤与动致事故分级
[8] 人体微伤鉴定
[9] 人体伤鉴标准
[10] 北京《人伤致疾程鉴定准》
[11] 人身险意害残给付
[12] 欧盟疾评
[13] 台湾版《程度保险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