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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
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二十条 变更批注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保险合同其他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
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第二十一条 年龄的确定及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照法定身份证件登记的出生日期所计算出的周岁(释义七)年
龄为准,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必须符合年龄要求。投保人在申请投保
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发生错误,保险人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
限制的,保险人有权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责任终止时该被
保险人对应的本保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释义八)。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
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员变动通知义务
(一)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
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二)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开始
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增收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
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但减少的被保险人本人
或其保险金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
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
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
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释义九)而导致的迟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