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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被保险人变动通知义务
在保险期间内,团体保险的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
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
注。
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出具批单,于批单生效日零时开
始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增收相应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投保人提供已通知相应被保险人退保的有效证明,保
险人在审核同意后出具批单,于批单生效日零时起,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
责任,并按约定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但减少的被保险人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
已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不退还该被保险
人项下相应的保险费。
3.5 其他内容变更通知义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合同其他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
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若被保险人已身故,则
保险人不接受本保险合同中有关该被保险人的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
3.6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
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
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
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
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见释义)而导致的迟延。
4 保险人义务
(1)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 保险人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
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3)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
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
责任的核定必须依赖于特定证明、鉴定、判决、裁定或其他证据材料的,
保险人应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或自行取得上述证据材料起 30 日内
作出核定。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
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赔偿保险
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
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
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
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5)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其
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
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6) 如保险人承保的为团体健康保险,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等形式告知每个被
保险人其参保情况以及相关权益。
(7) 如投保人解除的为团体健康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要求投保人提供已通知
被保险人退保的有效证明。
5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见释义)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
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
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
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