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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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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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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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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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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诊药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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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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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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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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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主险合同15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5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1
您有退保的权利………………………………………………………………………………………………………………6.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我们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2.13.13.27.17.2、脚注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6.1
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是适用补偿原则的……………………………………………………………………2.1.3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5.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脚注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 ………………………………………………………………………………………1.6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如下: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保险对象
1.4 投保年龄
1.5 犹豫期
1.6 保险期间与不保证续保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3.责任免除
3.1 责任免除
3.2 其他免责条
4.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
5.如何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5.2 保险事故通
5.3 保险金申请与赔付
5.4 诉讼时效
6.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2 年龄错误
7.3 合同内容变
7.4 联系方式变
7.5 效力终止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平安健康〔2023〕医疗保险 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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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互联网在线问诊药品费用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您与我们的合
1.1
本保险条款、保险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
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
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互联网在线问诊药品费用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您提出投保申请,我们审核您的投保申请和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后同意承保,本
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合同时开始生效,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的时间以保险合同记载的保险期间为准
1.3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对象(即被保险人)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前365天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及
台湾地区除外)境内累计居住至183天。若被保险人投保时不1周岁,
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除外)境内累计居住时
间不少于自出生之日起至投保之日止累计日数的二分之一;
2.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开始之日符1.4条投保年龄要求;
3. 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能够通过我们的核保审核。
您及您的家庭成员若均满足上述条件,可以同时参保
1
本保险,形成家庭保单
家庭成员仅指您的父母、子女以及投保时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我们不接
受非同时参保的被保险人保险单合并为家庭保单。
1.4
指保险期间开始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周岁
2
计算。
本主险合同接受首次投保年龄为 0 周岁至 70 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 0 周岁
的,应当为出生 28 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被保险人年满 99 周岁前(含 99
周岁)保险期间届满,以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经过我们同意
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1.5
自您收到本主险合同电子保险单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
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
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齐上述资料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
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
3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已经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下
被保险人应当向我们退还已经支付的保险金,您对被保险人退还保险金应承担
连带责任。
1
同时指您在一次投保行为中为两名及以上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条件的被保险人申请投保且所有被保险人均被我们同意承保的情
况。
2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3
保险事故指发生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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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我
们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若保险
期间届满时,本主险产品已停止销售,我们不再接受投保申请,但会向您提供
投保其他保险产品的合理建议。

我们提供的保
2.1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1.1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开始日起 30 天内(含第 30 天)为等待
期。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进行在线问诊并购买药品的我们不承担保险
责任。
以下两种情形,无等待期:
1)因意外伤害
4
发生的保险事故
2根据本条款 1.6 条的约定获得新的保险合同并经我们审核免除被保险人的
等待期的。
2.1.2
在线问诊药品费
用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罹患疾病(不
包含本主险合同列明的指定疾病,具体清单可通过保险合同提供的链接查询)
指定的互联网医院
5
在线问诊产生药品费
6
,我们按 80%的赔付比例赔付在线
问诊药品费用保险金。此项保险金由我们指定的互联网医直接结算,您和
被保险人无需支付上述费用也不应再向我们申请保险金的赔付
被保险人完成在线问诊及药品费支付的一次流程,为一次就诊
每次就诊的药品处方剂量不超过 30 日。具体的用药选择及药品处方剂量,
诊医生根据医学专业和国家用药安全规定,遵守合理且必须的原则开具。为保
证医疗安全,由问诊医生评估被保险人的具体疾病情况后确定药品种类以及用
药疗程。
被保险人每次在指定的互联网医院就诊,我们赔付保险金的限额为人民币 2000
元,每个自然月我们最多在本项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 3 次。本主险合同保险期
间内,我们在本项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的保险金达到人民币 20000 或赔付保
险金的次数达 20 次时,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2.1.3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
7
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工作单位、第三方侵权责任人(包含法人)或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
等)取得补偿的,我们将按上述约定计算并赔付保险金,且最高赔付金额不超
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
4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5
指定的互联网医院指由我们通过指定的互联网渠道引导被保险人就诊的合法的、有资质的互联网医疗机构。
6
药品指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由生开具的具国家药品监管理部门核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
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药品的费用。在线问诊可以开具的药品种类以指定的互联网医院问诊医生评估被保险人的具体疾病情况确定并
开具的药品为准,不保证能够按照被保险人的要求开具指定药品。
7
基本医疗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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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或发生以下任意一项情形的相关医
疗费用,我们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杀或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未在指定的互联网医院就诊产生的医疗费用
4不属于药品费的其他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药品配送费用;
5)因治疗本主险合同列明的指定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
6核爆炸、核辐射与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恐怖袭击、暴乱或武装叛乱。
3.2
除“ 3.1 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2.1
保险责任”5.2 保险事故通知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7.2 年龄错
误”和脚注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的年龄和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
确定。您应当一次性全额支付保险费。
5.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5.2
请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付保
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
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
外。
5.3
被保险人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在指定的互联网医院在线问诊产生的药品费,
我们按 80%的赔付比例承担责任,并由我们与指定的互联网医院直接结算,您和
被保险人无需支付上述费用也不应再向我们申请保险金的赔付剩余的 20%部分
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需由您或被保险人自行支付。
5.4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赔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适用现行有效法律规定,自其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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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及风险
犹豫期后您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的,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
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
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8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主险合同中免除
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
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
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我们的询问和您
的告知将记载于本主险合同中作为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
们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
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7.2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
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
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7.3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
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
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您通过我们同意或认可的网站等互联网渠道提出对本主险合同进行变更,视为
您的书面申请,您向我们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您向我们提交的书面文件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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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价值的计算分两种情况:
1)本主险合同包含等待期的情况:
如果保险经过天数≤30 天,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1-35%);
如果保险经过天数>30 天,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1-35%×[1(保险经过天数-30)/(本合同生效日至保险费交至日的天数-30]
经过天数不足 1 天的按 1 天计算。
2)本主险合同免除等待期的情况:
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1-35%)×(1-保险经过天数/本合同生效日至保险费交至日的天数,经过天数不足 1 天的按 1 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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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的法律效力
7.4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变
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
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
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7.5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
2)本主险合同中列明的其他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