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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中,应当由保险人承担的费用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进行门诊或急诊治疗
的,保险人均按上述约定承担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
同约定的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额时,保
险人对被保险人在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七条 犹豫期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5 日(含第 15 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
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
解除本合同,保险人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起,本合同即被解除,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通过保险人同意或认可的网站等互联网渠道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申请,视为投保人
的书面申请。
第八条 补偿原则和赔付标准
(一)本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
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以及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的第三人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
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二)若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基本医疗保
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则保险人根据本合同单独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第九条 责任免除
下列费用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一)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被保险
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政府依法拘禁或入狱期间;被保险人自杀;
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被保险人酒后驾
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十)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十一)的机动交通工具;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二)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据世界卫生组
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释
义十二);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同一种疾病;
(三)非疾病性治疗:肥胖症相关手术、袖状胃切除术(用于治疗糖尿病时除外);
预防性、康复性、保健性、美容整形、变性等相关医疗及前述相关医疗的并发症或因前述
相关医疗导致的医疗事故;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实验性或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