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学生幼儿门急诊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条
注册号:C00001232522021122949253
总 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是我公司各类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合同(以
下简称“主保险合同附加合同。有在投保了主保险合同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
保险。
本附加保险合同与主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合同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约
定事项,以主保险合同为准。
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
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与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
第四条 等待期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附加保险或者非续保本附加保险时自本附加保险合同生
效之日起一定期间为等待期,具体期间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中载明,最长不超过 90 天。续保
本附加保险无等待期。
被保在等内罹患疾的,险人担给险金责任本附险合
继续有效。
第五条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罹患
疾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香港、澳门、湾地区)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或者保
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或急诊治疗的以下简称“门急诊”不包括被保险人在急诊
留院观察期间的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门急诊实际支付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
公费医疗主管部门规定的目录范围内的、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
险、费医任何三方(包保险内的何商保险构)经补或给
分以本附险合同约定的门急疗费免赔额后本附险合约定
付比在每急诊疗限额内门急医疗金。每次急诊费用赔额
付比例和每次门急诊医疗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每次门急诊医疗保险金=(每次门急诊必需且合理医疗费用-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门
急诊费用补偿或给付-约定的每次门急诊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被保于同日(起至十四止)一所院同个科行的有门
诊治疗视为一次就诊,适用于每次门急诊医疗费用免赔额和每次门急诊医疗限额。
被保无论次或因意伤害故或进行急诊疗,人均上述
定向保险别给门急诊医险金每次金额以保合同的每门急诊医
疗限为限计给金额以保同载的门保险金额限;计金达到保险
合同载明的门急诊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补偿原
2 / 5
第六 本附加保合同适用偿原则。被保人已他途(包基本
险、费医任何业保险机)获医疗用补,则险人对被人实
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责任免
第七 主保同中明的任免”事,也于本加保合同若主
险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对下列费用或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接受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门急诊留院观察期间产生的费用;
(二)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三)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导致的伤害引起的治疗;
(七不孕治疗避孕节育绝育、子腔内妊娠前产查、
产、胎、(含宫产)、手术人体、人工生,或述任原因导致
的并发症,但宫外孕、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除外;
(八)椎间盘突出症、特定传染病、地方病
(九容、容手美容美容术、、矫手术外科手术变性
术、防性(如防性阑尾),因意害所致的形、手术外科整形
手术除外;
(十科保或治牙齿复或齿整验眼镜,力矫术,意外
害所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除外
(十体外植入疗辅装置用具肢、椅、杖、器、镜或
性眼镜、义眼等)及其安装费用;
(十一般检查疗养特别、康性治、物治疗理咨心理
治疗或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治疗行为;
(十被保人接类医鉴定包括限于疗事鉴定神病定、
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所发生的费用;
(十四)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十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六)被保险人在投保前罹患的、投保时尚未治愈的既往疾病;
(十七被保险人患艾滋AIDS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性病、精神
行为碍、性疾、先天性、变或染异常(以界卫织颁的《疾病
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十任何物、、原能武,原或核装置造成炸、伤、
染或辐射;
(十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主义活动。
3 / 5
保险金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
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
第九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
申请投保,保险人有权对重新提出的投保申请进行审核经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交纳保险
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
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
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
材料导致人无核实该申真实的,人对无法实部承担付保险金
的责任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或保险凭证;
3.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门急诊挂号证明;
5.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其它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
病历、化验报告、处方、医疗费用原始发票、费用结账明细清单等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
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
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被保人经基本疗保险或公费疗报销后通过其他途径得了部分疗费用的
偿并无法提供医疗费用原始凭证时,应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商业保险机构或其他第三方
的医疗费用分割单或医疗费用结算证明,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承担剩余合理医疗费用的
保险责任。
其他事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一)主保险合同终止;
(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
释义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意外伤害: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
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以下情形属于疾病范畴,非本条款所指意外伤害:
(1)猝死:指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所导致的、在出现急性
症状后发生的突然死亡,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
4 / 5
(2)过敏及由过敏引发的变态反应性疾病;
(3)高原反应;
(4)中暑;
(5)细菌、病毒或其他病原体导致的感染性疾病
2.门急诊治疗指被保险人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挂号手续,并确实在医疗机构的门诊
或急诊部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
3.医院:经中华人共和国卫生部评审确定二级或二级以的综性或专科
院,且仅包括上述医院的普通部,但不包括如下机构或医疗服务:
(1)特需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联合医院、VIP 部;
(2)诊所、康复中心、家庭病床、护理机构;
(3)休养、戒酒、戒毒中心。
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
合格医生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4.基本医疗保险:指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
作医疗保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5.必需且合理:指同时符合以下 2 个条件:(1)符合通常惯例:指与接受医疗服务
在地通行治疗规范、通行治疗方法、平均医疗费用价格水平一致的费用。对是否符合通常惯
例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
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2)医学必需:指医疗费
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①治疗意外伤害或者疾病所必需的项目;②不超过安全、量治疗原
则的项目;③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④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⑤与接收治疗当地普
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对是否医学必需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
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
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6.患艾滋病(AIDS)感染艾滋病(HIV 呈阳性)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 HIV;滋病免疫陷病的获疫缺综合文缩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
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7.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
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
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8.无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
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
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
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5 / 5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
驾车。
9.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
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10.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
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
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
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以下运动,以及保险
同载明的其他高风险运动:
蹦极、跳台跳水、跳伞、热气球、滑翔机、滑翔翼、滑翔伞、动力伞的空中运动;
潜水:指使用水肺等需佩戴呼吸装置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人造悬崖、楼宇外墙、冰崖、冰山的运动;
漂流、快艇、摩托艇、狩猎、探险的运动以及拓展训练;
滑冰、滑雪、滑水、冰球运动
卡丁车、马术、武术、摔跤、拳击、散打、柔道、空手道、跆拳道运动。
11.特定传染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规所规定的甲类和乙类
传染病发暴发流行情的情,如国家规定对甲类和乙类染病病种进行加或减少
的,则以保险事故发生时所适用的规定为准。
12.地方病:某种疾病只在一定地区内或人群中不断发生。与特定地区的地质、地貌、
水土、候等因素密切相关,在条件相似地区蔓延流行。地地方病种的确定以保险事故
发生时当地地方病防治机构的公布为准。
13.康复治疗:指在康复医院、康复科诊治或者接受以促进机体各项功能恢复为目的的
医疗方法,如理疗、按摩、推拿、生物反馈疗法、康复营养、康复护理等。
14.遗传性疾病: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
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
异常。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
分类》(ICD-10)确定。
16.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
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
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7.既往疾病:指被保险人在投保本附加保险合同之前罹患的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
病或症状,括不限于以下情况: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之前或等待期内,医生已有明确诊断,
长期治疗未间断;医生已有明确诊断,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经医生
诊断和治疗,但症状明显且持续存在,以普通人医学常识应当知晓